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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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2013—2015年国际私法司法考试真题

(完整word版)2013—2015年国际私法司法考试真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39.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国际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国际试题真题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国际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国际试题真题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国际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其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其中,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形式,也是现今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故选C。

2.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ABC三项均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但D项系政府间贷款,不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 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B.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C. 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D.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 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的D. 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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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本门课程从内容上可以分四部分:
(1)基本理论。

如国际私法的定义、冲突规范,准据法以及其他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涉及到物权问题、债权问题、婚姻家庭的问题、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3)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而国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中国的区际,如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间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等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非洲乙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主体涉外)。

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五大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 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国际私法大纲

国际私法大纲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目的和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和国际私法的范围;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学说、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和国际私法体系。

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概念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二)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一、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二、国际私法的规范(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不同学说(一)国内法学派(二)国际法学派(三)二元论是一个兼具国际私法与国内法性质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是广义国际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成分支。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思考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3、学术界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有何不同看法?4、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目的和要求: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即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了解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重点和难点:我国对国际私法渊源中司法判例和国际惯例的态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二)国际私法的渊源二、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模式1、分散立法式2、专章专篇式3、单行立法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和趋势1、立法模式上向法典化方向发展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被重视三、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1、司法判例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2、司法判例对国际私法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四、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国际私法条约的分类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五、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我国对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态度思考题:1、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是什么?2、世界各国在国际私法渊源的国内立法主要有哪些模式?3、我国参加了哪些涉及国际私法方面的条约?4、我国对国际私法渊源中的司法判例和国际习惯的态度怎样?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目的和要求:了解世界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0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考点】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解析】C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一、绪论(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涉外民事关系(4-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第178条):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5)指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20)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方法(9-10)(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指有关国家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或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范围(17-18)(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历史发展1、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50-56)(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50)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是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天真的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的不同来实现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尽管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左右,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思想引入了国际司法领域。

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大纲

国际私法大纲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讲授5学时)[目的要求]掌握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与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一、国际私法的对象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很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三部分构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以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构成。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较普遍的观点是: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构成。

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类规范是直接规定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就是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即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4
甲国(法院地) 冲突法
1、指引
乙国 (第一外国:
冲突法)
3、适用丙国法 作为准据法
2、二次指引
丙国 (实体法)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5
•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 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死在法国, 留下一项遗嘱,将其在英国全部财产交给其 另外的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诉讼,要 求继承该笔财产。
属国的冲突 件联系密切;有利于判决的 大、澳大
规范
一致。
利亚等
适用法院地 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先决 很少国家 的冲突规范 问题所包含的婚姻、离婚及 采用该方
身份问题常常涉及法院地公 法。 共秩序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6
• 1、根据《民法通则》确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第二步
瑞士:国籍法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7
甲国(法院地) 1
冲突法
实体法
乙国
2
(第一外国)
冲突法
丙国 (第二外国)
冲突法
第3步 法院地甲国指向乙国,乙国指向丙国,丙国 冲突法指向甲国,最后甲国适用本国实体法 作为准据法解决纠纷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8
• 一个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此项不动产继承在 日本法院涉讼。
继承问题
不动产所在地法
身份实质要件
当事人属人法
法律行为方式问题 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201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201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目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2)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2)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3)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4)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7)第一节自然人 (7)第二节法人 (8)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9)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11)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4)第一节法律冲突 (14)第二节冲突规范 (16)第三节准据法 (18)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21)第一节定性 (21)第二节反致 (21)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22)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24)第五节法律规避 (25)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7)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7)第二节物权 (28)第三节债权 (29)第四节商事关系 (33)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36)第六节继承 (39)第七节知识产权 (40)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41)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41)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41)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45)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2)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52)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53)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一)法则区别说。

这是国际私法最初的学名。

这一名称从13、14世纪开始为意大利著名学者巴托鲁斯等使用,以后被意大利、法国和荷兰等国的学者延续使用到17、18世纪。

(二)私国际法。

这一名称是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斯托里于1834年在其名著《法律冲突论》中首先提出来的。

现在,这个名称在法国和其他拉丁语系的国家很流行,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学者采用。

(三)国际私法。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

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国际私法 孙鲲鹏

国际私法 孙鲲鹏

国际私法重点2013版➢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国际性、涉外性、私法性)①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费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它的涉外性使得它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它的私法性又使得它同其他具有涉外性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国际私法规范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含义、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1、国际私法规范内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过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3、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①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②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1、国际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国家法律规范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产生原因:①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①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与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国际私法的提纲

国际私法的提纲

③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结构组成: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范围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是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主要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无条件)2.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主要类型:(七种)1、属人法:本国法(国籍国),住所地法2、行为地法: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5)立遗嘱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查明的主要方法(一)当事人举证证明(二)法官依职权查明(三)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证明无法查明时的主要做法:(一)直接适用内国法(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三)驳回诉讼。

(四)适用习惯法或一般法理(五)适用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主要立法模式:1、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2、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含定居国外的华侨或临时出国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为限。

一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已在外国结婚,其到我国境内后要求我国承认其婚姻效力的,原则上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限;二是双方当事人要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若当事人国籍相同的,而且其所属国与我国签定有关于领事婚姻规定的条约或存在办理领事婚姻的互惠关系的,可在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

2.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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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基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迭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第二节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第五节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要求: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电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权力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法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二节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场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祛律适用的规定)第三节债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造用)第四节商事关系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斑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六节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严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第七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基本要求: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2]24号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向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祛》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 年8月23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6]7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①(①此规则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其性质并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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