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
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05年11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运营服务第六章运营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3日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3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是对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停车场内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有序的原则,为广大车辆主人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车辆进出管理规定第六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闯红灯、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按照道路分区划定的车道进入,按照停车场内的指示牌进行车辆停放。
第八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依次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停放、变换停放位置。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按照停车场规定方式办理停车入场手续。
第十条车辆离开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内的指示前往出口,并按照规定方式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特殊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按照停车场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停车费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应当根据停放时间和车型进行计费,不得占用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停车费用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方式,车辆主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车辆主人应当在停车场内按照规定方式缴纳停车费用,未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禁止离开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收取应当有相关票据,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第四章停车秩序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和指示牌,便于车辆主人理解和遵守规定。
第十八条停车场内应划定停车位,并进行编号,车辆主人应按照编号有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通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的区域。
第二十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占用其他车位,不得停放超过规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辆主人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扰乱秩序、非法活动等行为,如发现应立即报告停车场管理人员。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停车位等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管理,遵守规定,建立良好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对机动车停放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共资源优先使用原则:优先保障公共资源的使用,避免将公共资源用于非法占用。
(二)现场灵活掌控原则:在现场运用灵活管理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优先留存原则:在守法行为和非法停放行为之间,优先留存守法行为所占用的停车资源。
第二章停车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必须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或区域内停放,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标明停车位数量和号码,明确停车顺序,并保证机动车停车顺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停放、非法占用、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所者的打击,保障停车场正常秩序。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停车规定,保障停车秩序。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建立并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做到制度规范、权责分明。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机动车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包头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包头市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暂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东河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二、物业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四、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五、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六、收费标准:(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40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5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5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650元。
1.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1小时1元;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20元,按20元收取;2.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2.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200元。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车辆停车的秩序,维护停车场的安全和卫生,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好停车秩序。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保证车辆出入安全。
第六条严格遵守停车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定合理的停车时限,防止车辆长时间占用车位。
第八条停车场应保证车辆通行道畅通无阻。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车位分布,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保障特殊人群的停车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定期清理车位,保证车位干净整洁。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车辆驶入停车场,驶入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在入口处接受工作人员指挥停车。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引导标志,指明空闲车位的位置,引导车辆停放。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妥善锁好车门,保管好车内财物。
第十四条车主应按停车收费标准及时支付停车费用,取得停车票据。
第十五条车主准备驶出停车场时,应凭停车票据到收费处缴纳停车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协助车主安全驶出停车场,保证车辆出行的安全。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加强巡逻巡查,防范车辆被盗、破坏等事件。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停车场的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设置应急救援电话等设施,保障车主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停车场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设立服务咨询台,为车主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应优化停车收费方式,提供多种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应制定相关服务准则,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应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隔离带、分车岛等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跨河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体交叉桥、涵洞等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金山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矿区、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当地旗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业务受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应当保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工程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
第八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车场车辆管理制度
车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场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和有序停放,提高车场利用率,保障车主和车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场内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管理措施,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场内的车辆管理应当遵循“文明停车、有序管理、严格执法、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二章车场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车场内的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所有车辆和车主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车场管理应当以促进道路交通畅通和车辆安全为优先考虑。
(三)服务至上原则。
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为车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安全第一原则。
车场管理应当确保车辆安全,维护车主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车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服务车主。
第八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确保车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十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车场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车场车辆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进出车场的有序和安全。
(一)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进出口标识,禁止逆向驶入或驶出。
(二)车场应当设置进出口收费站,对车辆进出进行收费或核对登记等操作。
(三)车场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包括路障、电子警示牌、摄像头等,确保车辆进出的安全。
第十二条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停放位置和时间。
(一)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停车标线,划分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炜东2013年9月16日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独立建设或者与其他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利用空闲土地、闲置建筑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区域。
自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兼营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遵循科学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2023年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物业管理区或居民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六条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第七条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二)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三)2台以上车辆并排停放时车头对齐;(四)错时停车、限时停车等分时段停车泊位,应按规定时间停车;(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维修养护作业;(六)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第九条下列区域内不得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区域;(二)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五)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解读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问题日益显得重要。
为确保停车场的有序管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根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停车场可以分为公共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私人停车场则是指属于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停车场,其管理责任由其所属机构或个人负责。
停车场管理规定要求公共停车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建设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并对车位进行编码管理,确保停车位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停车场的收费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的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停车场明示收费标准,并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场类型、停车时长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必须提供发票,并有义务保证收费设备的正常运作和保密性。
三、停车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场的安全性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规定要求停车场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安全;并要求停车场设有安全出口,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通道。
此外,停车场经营者还应加强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还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进行了规范。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制定和公布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使用规则、停车位分配等内容;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指派专人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和维护车位、通道和车辆周围的环境卫生,确保停车场整洁、无障碍。
五、停车场管理的监督与投诉为确保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公正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规定了相关监督与投诉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停车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是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使用和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1. 停车费用:规定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 停车时限:规定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时间限制,如每天最长停放时间、临时停车时间等。
3. 停车位分配:规定停车位的分配方式,如按照车辆大小分配或按照优先级分配等。
4. 车辆停放秩序:规定车辆停放的有序性,禁止乱停乱放、占用他人停车位等行为。
5.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车辆出入停车场的管理方式,如需要办理通行证、刷卡进出等。
6. 突发情况处理:规定停车场内发生突发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如车辆故障、事故等。
7. 违规处罚:规定对违反停车场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的方式和惩罚措施,如罚款、扣留车辆等。
8. 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停车场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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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包头市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暂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东河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二、物业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四、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五、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六、收费标准:(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40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5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5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650元。
1.2 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1小时1元;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20元,按20元收取;2.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2.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200元。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五月五日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21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6件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公布);
二、《包头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办法》(2005年11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
令第104号公布);
三、《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号公布);
四、《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5号公布);
五、《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16日包头市人
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六、《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1日。
包头市 停车收费标准
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
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包头市范围内对车辆停放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包头市政府相关规定,停车收费标准是由包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停车管理实际情况和停车设施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包头市的停车收费标准分为路内停车和路外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路内停车,也就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停车收费标准,包括道路停车位、路侧停车位等。
而路外停车,则是指在停车场、停车楼等设施内的停车收费标准。
这两种情况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车主在停车时留意相关标识和提示。
其次,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包头市的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以每小时为计费单位,车主需要根据停车时间来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长时间停车的车主,可以选择包月停车或者长期停车,以获得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
再次,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车辆类型来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包头市对不同类型的车辆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小型车、大型车、摩托车等。
车主在停车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车辆类型来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以免发生额外的费用支出。
最后,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设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包头市的停车设施包括路边停车位、停车场、停车楼等,这些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车主在选择停车设施时需要留意相关的收费标识和提示,以避免因为停车费用而产生纠纷或者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包头市停车收费标准是由包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停车管理实际情况和停车设施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的。
车主在停车时需要留意停车地点、停车时间、车辆类型和停车设施等因素,以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同时,包头市也会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规范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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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炜东
2013年9月16日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独立建设或者与其他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利用空闲土地、闲置建筑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区域。
自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兼营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遵循科学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相适应的要求。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空闲土地、闲置建筑,土地管理者、使用者或者建筑物产权人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设置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地,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与业主协商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筑物业主或者市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配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设计规范。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机动车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征得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动车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停放车辆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场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