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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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榆政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榆林市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涵养水生态,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四条水利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

第五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风景区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
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依据《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分的风景区可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总体评分为120~149分的风景区可评为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评分为90~119分的风景区可评为市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

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二)景区划定范围及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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