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89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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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可由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 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 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2 企业分立。 相关 企业 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但被分立 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 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分立企业和被
应 注 意的 有 关 事项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人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某企业20 年经营收入为 08
10 万元 , 本及 各 项 扣 除是 10 万元 , 资收 益 为 30 元 , 当 00 成 20 投 0万 则
资产 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3 免税项 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 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9 9 第3号 ) ( 19 ] 4 规定 ,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
项 目, 又有免税项 目, 其应税项 目发生亏损时 ,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
制度解读{,Lc T R R T TO { lYI E P E A IN 0 N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企业亏损 的确认 和弥 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
损是指企业依 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将每一纳税年
度 的 收入 总额 减 除 不征 税 收 入 、免税 收 入 和各 项 扣 除 后小 于零 的 数额 。 企业 弥 补 亏 损 , 注意 以下 几 个方 面。 要
费 加计 扣 除 额 )等 ,此 类 扣 除额 只 能将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扣 除 到 零 为

亏损弥补规定

亏损弥补规定

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 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八条规定: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 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 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因此,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四、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 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 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 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因此,政 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亏损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哪些可以弥补哪些不能弥补
五种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
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
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 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 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 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 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 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补以 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 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 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 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31施行日期2009.12.31文号国税函[2009]772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基本规定的亏损约补年限为5年。

2022年所得税汇算时,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五年内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八年内弥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十年内弥补财税【2018】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四、政策性搬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计提所得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说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那么新规定后我公司这个月的利润总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了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了,那么我账面上挂了一笔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这笔余额怎么处理?答:1.如果本年利润少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中反映就可以了,账面无须计提,原来计提的可以红字冲回.2.如果本年利润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对大于部份计提所得税就可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弥补亏损税前弥补亏损中所说的“亏损”,所谓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亏损范围◇非减、免项目亏损;◇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新旧税法的规定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

◎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原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原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原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注意事项一、弥补年限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

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

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

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

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

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

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200,300,400,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作者:赵伟莉冯春梅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0期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4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长肖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函〔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号)的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189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
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
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
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
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
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
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4〕16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
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1.年度亏损结转。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条例第11条)2.汇总企业亏损结转。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前发生的亏损,仍可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3.企业分立亏损结转。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4.企业兼并亏损结转。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规定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5.企业重组亏损结转。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6.汇总纳税亏损结转。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

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弥补亏损备案

弥补亏损备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弥补亏损备案管理备案项目依据:(一)弥补亏损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二)坏帐损失核销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三)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四)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五)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七)发给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备案程序: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扣除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备案明细表》;2.企业申请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企业发生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5.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国税发[1997]191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刍议企业亏损确认弥补

刍议企业亏损确认弥补

刍议企业亏损确认弥补作者:顾向东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3期一是亏损的概念。

亏损即“收不抵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为负数,反映在会计科目上是“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数。

而税法则有自己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是亏损的结转方式。

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

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持续经营的假设。

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其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面经营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

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创业初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

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

因此,新税法采用了向后结转亏损的方式。

三是亏损的确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及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及税务处理

CPA《会计》填补损失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办理一、公司填补损失的方式公司填补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公司发生损失,能够用次年度的税前收益填补,次年度收益不足填补的,能够在5年内持续填补。

2.公司发生的损失, 5 年内的税前收益不足填补时,用税后收益填补。

3.公司发生的损失,能够用盈余公积填补。

以税前收益或税后收益填补损失,均不需要进行特意的账务办理,只需将公司实现的收益自“今年收益”科目结转到“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一样的是以税前收益进行填补损失的状况下,其填补的数额能够抵减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收益进行填补损失的数额,则不可以在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假如用盈余公积填补损失,则需作账务办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收益分派——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填补损失的会计办理公司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假如当年账面收益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损失”。

与实现收益的状况同样,公司应将今年发生的损失自“今年收益”科目,转入“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借: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贷:今年收益结转后“收益分派”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填补损失的数额。

而后经过“收益分派”科目核算有关损失的填补状况。

公司发生的损失能够用次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从前年度损失的状况下,公司当年实现的收益自“今年收益”科目,转入“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即:借:今年收益贷: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这样将今年实现的收益结转到“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所以,以当年实现净收益填补从前年度结转的未填补损失时,不需要进行特意的账务办理。

因为未填补损失形成的时间长短不一样样原由,从前年度未填补损失,有的能够以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有的则须用税后收益填补。

关于弥补亏损及例题

关于弥补亏损及例题

关于弥补亏损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 19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7、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废止)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废止)连续五年,先亏先抵。

例题1:某企业2003年成立,2003年亏损100万元,2004年亏损60万元,2005年盈利80元,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盈利90万元,2008年盈利20万元,填表示例如下例题2:相关数据同上,若该企业在2008年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经检查,2004年查增所得额10万元,2005年查增所得额30万元,2006年查增所得额70万元,则填表情况变为如下表二:注意:若不及时调整,将影响到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从而对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纳税内险。

1、若当年盈利10万,税务查增5万,则应当直接补税,在亏损表中当年盈利仍填10万,查补不得弥补亏损。

2、若当年亏损10万,税务查增5万,则不直接补税,调减亏损额,按64条处理。

在表四中当年亏损填5万。

3、若当年亏损10万,税务查增12万,则对2万元直接补税,在表四中当年金额填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例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例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本年利润与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关系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处理利润分配的顺序考虑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的问题及其变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
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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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 1997-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
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

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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