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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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2024年,天津市将出台最新的退休政策标准,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
的需求,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

以下是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养老金调整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
养老金将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率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对困难退
休人员将给予额外的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 医疗保障
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扩大医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病管理服务等措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在生病
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经济负担。

3. 助残扶贫
天津市将继续实施助残扶贫政策,针对残疾退休人员提供专项补贴
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4. 文体娱乐
为了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天津市将组织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如书
画展览、音乐会、健身操等,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享受快乐和乐趣。

5. 心理健康
天津市将重视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退休后可能出现的孤独、失落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将围绕着保障退休人员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障、文体娱乐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展开,力求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天津-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天津-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日期:2009-1-1。

2024天津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4天津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4天津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4年,天津市对退休金进行了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
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下面是对该方案的详细阐述。

首先,天津市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对退休金的基本支付
标准进行了适度提高。

根据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物价上涨情况以及
经济增长预测等因素,确定了适宜的调整幅度。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退休人
员的退休金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提高退休人员的生
活水平。

其次,在调整退休金标准的同时,天津市还加大了对特殊困难退休人
员的关怀和扶助力度。

根据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分类施策,根据每位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一做法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对于特殊困难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
支持。

此外,天津市还推行了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鼓励退休人员
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充分利用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金积累。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退休人员
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提升其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参与度。

2024年天津市退休金调整方案还针对因病致贫的退休人员进行了特
殊的政策安排。

对于因病致贫的退休人员,天津市将提供医疗救助、临时
救济等相关福利措施,以帮助这部分人群尽快摆脱贫困,改善生活状况。

退休金调整方案实施后,天津市还加强了对退休金领取和管理的监督
和安排。

通过完善的退休金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退休金的发
放和使用符合规范和公平原则,有效防止退休金的滥用和挪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7〕4号)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2017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难点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在2013年我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之后,经调查研究论证,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问题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

附件: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征求意见稿)2.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月19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种社会保险遗属待遇。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之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准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详细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详细标准如下:(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天津市工伤赔付标准

天津市工伤赔付标准

天津市工伤赔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天津市的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程度,将伤残分为十级。

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伤残程度进行计算,最高可达到100%。

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系数×伤残补助系数
其中,伤残等级系数为:
一级伤残:90%
二级伤残:80%
三级伤残:70%
四级伤残:60%
五级伤残:50%
六级伤残:40%
七级伤残:30%
八级伤残:20%
九级伤残:10%
十级伤残:5%
伤残补助系数为:
未满40岁:1.5
40—49岁:1.6
50—59岁:1.7
60—69岁:1.8
70岁以上:1.9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三、住院伙食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金按照每天伙食费标准进行补助。

四、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失业后,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人员在劳动能力丧失后,在失业期内每月可以领取由公职救济基金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为上一个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五、护理费
根据实际护理费用报销。

六、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为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天津市的工伤赔付标准在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方面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伤者的生活和就业帮助。

工伤赔付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天津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主要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工伤、二级工伤、三级工伤、四级工伤和五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致残、职工死亡等情况,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或逝世的。

二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重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的。

三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中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的。

四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的。

五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病情恶化或导致职工死亡等情况,但未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或逝世的。

根据《天津市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等级的确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或逝世证明进行认定。

同时,根据工伤等级的不同,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一级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最高的赔偿金额和优待待遇,而五级工伤的职工则相对较低。

此外,根据工伤等级的高低,职工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不同形式的经
济补偿、康复医疗等服务。

总之,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的区分主要是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来确定的。

不同等级的工伤有不同的治疗和赔偿方式,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天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以下是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伤残鉴定的范围。

工伤伤残鉴定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劳动者。

伤残鉴定范围涵盖了各种不同程度的伤残,包括一级至十级。

二、伤残鉴定的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至10%。

2. 二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1%至20%。

3. 三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1%至30%。

4. 四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1%至40%。

5. 五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1%至50%。

6. 六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51%至60%。

7. 七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61%至70%。

8. 八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71%至80%。

9. 九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1%至90%。

10. 十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91%至100%。

三、伤残鉴定的程序。

1. 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将劳动者的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 鉴定,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4. 结果,鉴定结果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告知劳动者及所在单位。

四、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 劳动者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以下称“两类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单位:为更好落实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康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康复支付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现对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实际需求,在两通知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对部分康复项目进一步修订,形成《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门诊或住院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时,符合《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目录》不设增付,据实按照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全额支付;“备注”中涉及使用期限或使用频率相关要求的,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治疗需求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于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5日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妥善做好新老《目录》的衔接工作,并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确保工伤康复待遇支付。

附件:《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津劳局[2004]361号•【施行日期】200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顺利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一、各类用人单位自2004年1月起(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实等原因出现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费率调整

工伤费率调整

浮动后费率 不浮动
0.5% 0.8% 1% 1.2% 1.5% 1% 1.6% 2% 2.4% 3%
浮动档次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不浮动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不浮动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 浮动费率在按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 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 用人单位,其浮动费率再做如下调整:
行业类别 一



五 六 七 八
基准费率 0.2%
0.4%
0.7%
0.9%
1.1% 1.3% 1.6% 1.9%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 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 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一套工伤定级细则,以便对工伤事故进行评定和赔偿。

下面将介绍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将工伤事故分为轻微伤、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五个等级。

具体的定级标准如下:1. 轻微伤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发生不适、轻微损伤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但对劳动者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伤害。

轻微伤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15%至20%。

2. 一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1级的伤害。

1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40%至50%。

3. 二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2级的伤害。

2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55%至65%。

4. 三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3级的伤害。

3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70%至80%。

5. 四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4级的伤害。

4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85%至100%。

此外,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1.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后果和紧急救助措施的有效性,可以提高伤残等级。

2. 对于患有特殊病症或有重大丧失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事故对其生活影响的程度提高伤残等级。

3. 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和精神双重伤害的劳动者,可以综合评估其伤残等级。

总之,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制定旨在依据劳动者受伤程度的严重程度来评定工伤事故的定级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天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天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天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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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49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2012年继续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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