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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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0]63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0]63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程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和较大变更是指因改变工程性质、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程规模类型和工程设计方案等引起工程发生重大或较大变化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因变更原设计中的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的构件材料代换和根据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详见附件一)。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制度。

会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住建委、审计局、城投公司、监察局等单位确定专人组成会审组实施。

涉及超概算的项目会审市发改委参加,涉及招投标的项目会审市招管局参加,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会审市规划局参加(详见附件二)。

三、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诸如,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不可预见费用,单项变更造价在工程合同总价款5%以内(含5%)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政府性投资的房建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2007]7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巢政〔20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0年至2005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5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适用期已过、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和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巢政〔2000〕7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38号文《关于印发〈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所替代。

2、《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巢政〔2000〕9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49号文《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所替代。

3、《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00〕23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25号文《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替代。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巢政〔2000〕24号)此文已由巢政〔2006〕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所替代。

5、《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00〕27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60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7〕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区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医院、学校等房屋建筑、道路、桥涵、给排水、景观照明、绿化、交通工程及其它市政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大建办负责统筹协调工程移交工作,原则上实行归口接管。

(一)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配套办公和经营性房屋等接管单位为市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工程接管单位为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三)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桥梁、雨水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市政管理处;(四)市政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接管单位为市污水处理管理处;(五)市政公共雨水泵站设施的接管单位为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站;(六)城市主、次干道照明设施接管单位为市灯饰管理处;(七)城区垃圾中转站、城市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及道路路面保洁接管单位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八)建成区公共绿化、景观绿化、景观照明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园林管理处;住宅小区绿化、单位的庭院绿化设施接管单位为其所属街道及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属单位;(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公安局所属职能部门;(十)城区河道接管单位为所在街道;(十一)东、西撇洪沟接管单位为市城防工程管理处;(十二)涉铁市政工程:上跨铁路桥工程(含防抛网),随道路移交,接管单位为市市政管理处,并由市市政管理处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合肥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doc

《合肥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doc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巢湖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草案摘要)一、规划概述(一)规划期限规划基期年,近期至年,中期至年,远期至年。

(二)市域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规划近期年,市域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城镇化率达。

规划中期年,市域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城镇化率达。

规划期末年,市域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城镇化率达。

(三)城市性质皖江北岸核心城市,合肥经济圈副中心城市,以休闲旅游为主要特色的滨湖宜居城市。

(四)城市职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之一;皖江北岸重要的交通枢纽,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市域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中心。

(五)城市规模规划近期年,巢湖城市人口规模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为平方米人;规划中期年,巢湖城市人口规模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为平方米人;规划期末年,巢湖城市人口规模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为平方米人。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市域城乡统筹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为指导,制定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措施和目标,努力实现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事业进步、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的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

促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以大项目为突破口,增强县域农村经济的内在活力,推动县域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和小城镇发展。

促进市域城镇功能的逐步完善和城镇化水平的稳步提升,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重点城镇的建设,增强城镇辐射力和吸引力。

积极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的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的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的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的蔓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

综合各方面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巢湖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为巢湖市城乡经济社会及城镇现代化建设提供“量化目标”指引。

赵必财、赵媛媛因巢湖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

赵必财、赵媛媛因巢湖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

赵必财、赵媛媛因巢湖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赵必财、赵媛媛因巢湖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年]巢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必财,男,汉族,农民,1951年3月14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媛媛,女,汉族,农民,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巢湖市居巢区东塘路,组织机构代码:__-__―4。

法定代表人张小樵,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声朝,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必财、赵媛媛因巢湖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居巢区人民法院[2022年]巢居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必财、赵媛媛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受斌,被上诉人巢湖市城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蒋声朝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2年9月,原告赵必财以家庭人口多、住房面积小且年久失修为由,申请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同年10月10日,被告巢湖市城市规划局给原告颁发巢规私地(2022年)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告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但原告未能翻建。

2022年3月,原告在距原宅基地东边约4m的空地上新建四上四下共八间房屋,同年6月6日巢湖市国土资源局给原告的老房屋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同年9月巢湖市建设委员会、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及居巢区人民政府以原告赵必财新建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为由,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原告新建的房屋。

2022年2月两原告分别向居巢区规划分局递交申请。

3月27日,亚父规划办根据居巢区规划分局的审查意见,向两原告作出函复,认为两原告所建房屋在一级控制区内,且被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属违法建筑,决定不予办证。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六)审议重要地段(含用地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及重大项目的用地选址。
(七)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广场、大型公园以及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
(二)审议用地规模在6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大体量单体建筑及城市高层建筑方案;
(四)审议在本市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及重大的民用建筑方案;
(五)审议市区内重要的文化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方案;
(六)审议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筑设计;
(七)审议城市主干道路线型、断面形式、供电走廊、人防设施、防洪工程、地下管网及河湖水系整治设计;
(八)审议重要的城市雕塑。
(九)须经市城市规划委主任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巢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审议巢湖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项)规划;
(三)审议市辖县城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年度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及年度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
(五)审议重要地段(城市中心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部分敏感地区)的规划方案、城市设计与城市研究及城市红、蓝、黄、绿、紫线的划定。
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专家评审会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设计评审组评审范围:
1.参与评审城市总体规划;
2.评审各专业(项)规划;
3.评审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4.评审市辖县城的总体规划;
5.评审城市中心区、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地块及较大规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订,是巢湖市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本规划基本依据包括下述标准和文件: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安徽省政府)3.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1985~2000年》(巢湖市政府)4. “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基本框架” (巢湖市政府)第三条规划原则1、高标准的城市建设目标。

2、全面整体协调发展。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策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4、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创造富有特色的优美城市景观。

第四条规划年限本次规划近期年限为2000~2005年,远期年限为2006~2020年。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本次规划巢湖市区规划区面积共443平方公里(包括规划建成区),其范围西至中旱,北至夏阁,南至银屏、散兵,东至清溪半湖、亚父。

规划区用地包括现状城区及环城、中旱、夏阁、半汤、亚父、银屏、清溪半湖等乡镇行政用地,详见规划区范围图。

第六条城市建设目标1、规划期内,初步把巢湖建设成为以旧城区和半汤两个城市片区为主体,东、西、南各城市组团均衡发展的现代化中等城市;2、建设成为皖中地区合、巢、芜经济走廊上旅游业发达,工业和商贸繁荣的经济次中心城市;3、建立健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为市民生活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做到设施齐全、环境一流、高效安全;4、建立可靠的水源、能源供应体系和防洪排涝安全保障体系及相应的工程设施;5、建立快捷便利先进的通信网络体系;6、建立发达、安全、可以满足市民选择要求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近期,巢湖市经济发展应为“市场导向的极核发展”,经济发展以外部推动为主要动因。

远期,全市经济发展逐渐过渡到以自身发展为主,外部推动为辅的良性机制下。

巢湖开发规划方案-最新版

巢湖开发规划方案-最新版

巢湖开发规划方案1. 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也在不断地加快。

作为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巢湖具有优越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提出巢湖市的开发规划方案,以促进巢湖市的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

2. 巢湖市的基础情况分析2.1 自然环境巢湖地处中国东部,为长江流域上游;地势阔佃呈矩形埂地,东部毗邻皖南山区,西部近淮河平原,南面与安徽省马鞍山市相连,北面与湖北省武当山市对接。

巢湖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等。

2.2 经济状况巢湖市是安徽省的一个重要的县级市,它的经济以农业和渔业为主,同时也发展了一定的轻工业和加工业。

然而,巢湖市的经济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模偏小、产业结构单一、科技创新不足等。

2.3 城市建设巢湖市作为一个县级市,城市规模相对较小,城市建设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城市的生活和交通设施不够完善,市容市貌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3. 巢湖市的发展规划方案3.1 经济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是巢湖市未来发展的核心,因此,巢湖市需要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拓宽产业结构,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巢湖市应该优先发展以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为主的产业。

3.2 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是巢湖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巢湖市应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生活和交通设施,同时提高城市的建筑和市容市貌。

此外,巢湖市还应该加强文化和体育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3 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是巢湖市的重要资源之一,巢湖市在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巢湖市应该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监测和环保技术支持,提高环保水平;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论本文提出了巢湖市的开发规划方案,旨在促进巢湖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未来的巢湖市应该加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制订第五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本年度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计划,经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计划中应统筹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

市建设和房产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分别拟定相关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一并批准。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市建设、房产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或征地报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巢政办[2006]30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6【实施日期】2006.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0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六日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是指对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所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所属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职责,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最新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最新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城市概况一、市域概况1 、地理位置巢湖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濒临长江,环抱巢湖。

市域与合肥、南京、安庆、滁州市接壤,与铜陵、芜湖、马鞍山三市隔长江相望。

全市拥有 182 公里长江岸线,是安徽省皖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会合肥市到南京、芜湖、马鞍山、铜陵等沿江城市的交通走廊。

2 、行政区划巢湖市南北宽约 122 公里,东西长约 133 公里,全市总面积 9423 平方公里,辖庐江、无为、含山、和县四县及居巢区, 1999 年底总人口 446 万人,人口密度 473 人 / 平方公里。

3 、历史沿革巢湖市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共三千多年。

历史上巢湖曾称南巢、居巢、襄安、巢州,至唐武德七年始称巢县,后县名又几经改变,到南宋景定二十八年定名巢县。

1984 年巢湖撤县成立县级巢湖市, 1999 年 7 月撤县级巢湖市成立地级巢湖市。

殷商时期,巢湖市一带属于南巢之地,周代属巢伯国,春秋时为吴楚交兵之地。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始设居巢县,东汉为居巢候国,皆属庐江郡,三国时居巢县属魏,后因战争破坏遂废。

西晋复置居巢县,仍属庐江郡,东晋南朝时侨置南谯郡,置蕲县,隋时改为襄安县,辖境为今巢湖市和无为县地。

唐初一度置巢州,后废巢州设立巢县,属庐州(今合肥市)。

宋时巢县属于无为郡,至南宋末升为镇巢郡,元初又改镇巢郡为巢州,后又改州为县,隶属无为州。

明代巢县属无为州,清代属庐州府。

4 、地形地貌巢湖市地形南北高,中间低。

市域中部被长江、巢湖两个冲积平原贯穿,南部和北部为山丘岗地。

南北部分用地有东北至西南方向的山脉断续相连,形成了沿江水网圩、沿湖碟形圩、波状平原和低山丘陵四种地貌,其岗地、圩畈、平原的比重分别为 12.3% 、 48.9% 和 38.8%5 、气象水文巢湖地处地球中纬度,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

全市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量适中,热量丰富,无霜期较长。

全区年平均气温 15.7~16.1 °C , 南北差异较小。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巢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6、各县区重要敏感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7、提交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主任审阅制度。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市规委会休会期间,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主任审定,并在下一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专家咨询组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6、各县区重要敏感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7、提交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主任审阅制度。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市规委会休会期间,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主任审定,并在下一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专家咨询组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巢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巢政[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巢政〔2007〕11号)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巢湖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巢湖市“十一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以及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巢湖市“十一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巢湖市市本级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六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截至2006年底,巢湖市城市总人口32万人(其中,常住人口26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3.42平方米(使用面积19.9平方米),距巢湖市“十一五”规划目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还有较大差距,加快住房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

第七条规划区内住房需求。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巢政[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巢政〔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保障公共设施项目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地计划,市规划部门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出让地块必需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停车场(库)、农贸市场等设施一并提出,并明确提出配套建设的位置、规模等。

规划条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要求。

因城市发展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于10个工作日以内抄送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除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外,应将宗地出让时有关方面需要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条款,并于合同签订10日内抄送涉及配套公共设施的监管部门。

合同一旦签订,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合同监督实施。

三、加强开发项目审批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上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上报的方案除项目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方案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要附加建设的城市道路、学校、幼托、农贸市场、城市广场等项目的规划方案。

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四条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拆迁范围及拆迁户名册;(三)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经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决定,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地点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渡期内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拆迁房屋评估价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拆迁项目,继续按照原批准的拆迁方案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巢政办[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巢政办〔2007〕1号)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2007年1月)为规范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存量土地转让不改变原用途和使用功能的,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对原划拨土地转让需拍卖的,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统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相关规划技术指标等)。

存量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内容的,先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若保留地面建筑物现状、不需新建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新用途评估地价,出(转)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补办出让手续。

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房产转让登记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各类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改为商业或其它经营性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按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租出让金。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巢政[2016]11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31【实施日期】2016.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巢政〔2016〕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巢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31日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巢湖市人民政府二零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发展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原则第三节发展战略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优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构建五大功能区第二节优化城镇体系布局第三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第四章强化创新驱动第一节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第二节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第三节加强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第四节优化创新环境第五章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节提升发展传统产业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四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第六章深度推进新型城镇化第一节提升主城区功能第二节规划和建设国际健康产业新城第三节推进小城镇特色化发展第四节加快美好乡村建设第五节全面加强城乡统筹第七章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节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市第二节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严格水污染防治第八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第二节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第三节提升能源保障水平第四节推进信息化全面发展第九章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第一节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第二节发展文化事业第三节加强人口卫生体育工作第十章打造宜居宜业的和谐之城第一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第二节构建社会安全体系第三节打造信用城市第四节创新社会治理第五节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第六节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第十一章全面深化改革和拓展开放合作第一节释放制度改革红利第二节全方位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第三节全面拓展区域合作第十二章完善规划保障措施第一节强化规划引导作用第二节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阐明“十三五”期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未来五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总体规划,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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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八章居住区配套和建筑绿地控制第九章工程管线综合第十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十一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四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标附录一本规定用语含义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为《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临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的规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筑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开放空间的条件见附录),可在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按表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核定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

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有效日照不低于一小时)。

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旧城改造项目内部建筑之间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0。

2、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应进行综合日照分析,保证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时,同时须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新区30米,旧城改造区24米(二)侧面间距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

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最小间距为:高层24米;多层15米;低层9米。

(二)侧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考虑,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2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八条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退让间距只能作为道路拓宽、防灾救灾、人流疏散和沿街绿化用地。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规定外,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四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所建的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且不应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坡道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或超过道路红线,建筑物的空中悬挑部分不得超过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两侧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五条相邻用地单位进行房屋建设时,相互必须以用地界限为准,留出适当距离,退让最小距离为规定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间距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现状周边已有建筑的,退让间距应按满足建筑日照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环城河、天河、陆家河等水系进行建设的,须退让河道蓝线不低于15米并符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严禁在城市排水渠(撇洪沟)上进行各类建筑物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铁路干线两侧建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建筑物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电压水平距离1&shy;&shy;—10KV5米35—110KV10米150—220KV15米330—500KV20米第二十九条在文物古迹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附相关部门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建筑日照间距退让、消防、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有净空限制的气象台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高度的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多层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高层组合建筑物高度按以下控制:A≤1.5L(W+S)A——沿路建筑以45度高度角在地上的投影面积(即1∶1的投影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宽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直接临接道路或临接广场、绿地、河道、电力走廊,除应满足有关规定外,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绿地、河道、电力走廊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

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三十三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斜交布置时不宜小于75°。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三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应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建筑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三十六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除应按《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等相关规范或相关规划配建停车场外,须符合本规定。

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自行车住宅(经济适用房指标×0.6)车位/户0.50.5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4博物、图书、展览观文化中心同上0.5-1.01.5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20中小型体育场同上2.512剧场、影院、礼堂同上415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师生580中小学校同上0.4中70、小20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1.5商场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67.5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8.5餐饮、娱乐(含旅馆、酒店配套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73.6旅馆、酒店车位/客房0.50.2第三十七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 ~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以下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 1.0 2.0 2.5 3.5第三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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