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

合集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

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1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南京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民生活质量,加快生态城市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目标,根据《国家森林城市申报办法》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按照全市新一轮城乡建设规划的总体布局,坚持“生态经济共赢、人文景观和谐、山水城林相融、城市乡村互动”的发展理念和“主城森林进城、近郊森林围城、远郊兴林富民”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和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办林业、全民参与绿化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全市森林资源总量,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动力,深入推进“绿色南京”建设,不断提高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新增造林面积16万亩,四旁植树1500万株,森林覆盖率(扣除水面面积)达到3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6.8%,绿地率达到41.2%,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4平方米;水岸绿化率达到85%,道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城市森林自然度不低于0.5;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5%以上,市民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知晓率达到90%以上、支持率达到80%以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宁委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宁委办发〔2010〕57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和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实现跨越发展,现将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工作作如下分工: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1、实施“非禁即入”原则。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

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分管领导:陆广陵受理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联系人:张黎红联系电话:84648779地址:珠江路696号相关责任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督察办2、实施“公平待遇”原则。

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分管领导:郝健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民营经济处联系人:刘洪文、刘朝勋联系电话:84210481、84210485地址:建邺路148号301室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督察办、市工商联3、降低创业门槛。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宁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南京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8月,南京市被国家体育总局确定为全国首批40个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之一。

为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推动我市体育消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促进体育消费结构升级,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体育消费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化体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集聚要素资源,优化市场环境,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丰富消费业态,稳步提升体育消费规模,为建设体育强市,助推南京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300亿元左右,人均体育消费水平达到3500元。

消费载体进一步完善,新增具有集聚效应和产业特色的体育服务综合体6—8家,创建10个市级以上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和单位),建成50个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体育公园,每年新建不少于50公里的健身步道,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4.1平方米。

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

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

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他资金等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旅游园林局机关、所属财政全额拨款部门预算事业单位及南京市旅游总公司。

二、原则办公室(财务处)为财务报销的管理部门三、职责(一)局长负责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协管办公室(财务处)副局长负责金额在10000元以下日常行政经费使用的审批。

(三)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处室金额在1000元以上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核。

(四)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核批准。

(五)办公室主任负责金额在1000元以下办公室日常行政经费的审批。

(六)财务处长负责审核所有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其他处室金额在1000元以下日常行政经费的审批。

四、财务报销工作程序(一)用款申请超过1000元以上的用款,经办人一律先填写“用款申请单”,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和主要局领导审批,数额大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款还需经财务处确认资金是否有来源或到位,不得采用先垫支,事后直接报销的方式。

在实际报销时,无论其金额是否在原借款额度内,都必须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重新填写“费用审批报销单”审批报销。

(二)费用报销1、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报销单”,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常规性费用先由办公室(财务处)工作人员对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经办公室主任或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后报销。

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还要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销。

2、报销时需按照发票内容及财务要求,进行分项目填写,有几种发票就填几项内容,不能笼统填写。

报销发票上单位名称、日期、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完整。

一万元以上的支出需附内容明细清单或者合同等。

3、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需要以现金结算的业务,其他公务消费一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票结算,原则上财务不办理个人借款。

如特殊情况需要大额现金结算的,必须事前作出书面说明,报主要局领导审批。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宁文旅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文旅办〔2023〕20号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财政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中山陵园管理局、市旅游集团、市文投集团,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南京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7〕21号)《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新政办发〔2020〕47号)精神,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筑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为导向,引导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完善旅游基础配套服务,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促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度我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各区文化旅游、财政部门要认真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1〕118号)《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7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突出年度重点工作,聚焦文化和旅游新项目、新基建、新场景、新产品,按照《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景区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旅游及旅游新业态类)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好2023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要进一步注重项目基础材料准各及项目发展潜力评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负责。

规定所需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1.2023年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统一由备区文化旅游、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要求见各申报指南),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区文旅、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拟申报项目收集汇总后分别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宁政办发〔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7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健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苏发〔2014〕16号)、《市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苏财预〔2015〕128号)、《南京市市级财政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号)、《关于完善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奖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发〔201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局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市属企业、非预算单位。

第三条综合考核。

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使用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含经常性保障性支出等各类专项,下同)开展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综合考核既包括财政部门实施的考核,也包括人大、审计等部门实施的审查、监督、评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宁委发[2002]第8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02)第8号2002年2月22日)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第14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旅游倍增计划1.切实加强旅游业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发挥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全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旅游业行政管理职能,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审查、监督和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完成旅游倍增计划。

200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12亿元,年增幅15%;旅游创汇超过4.42亿美元,年增幅15%,基本实现由“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跨越。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进旅游倍增计划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来抓。

二、理顺体制,科学整合全市旅游资源3.适应加入WTO要求,加快旅游景点和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步伐,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改制、转让、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大胆尝试把部分景区(点)的经营权推向市场,按照社会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整合盘活旅游资源,推进旅游景点的产业化进程;鼓励旅游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资产重组,组建若干旅游企业集团,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旅游龙头企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苏财外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3日苏财外金[2002]38号)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用于我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贯彻以下原则:(一)项目化管理原则。

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

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财政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

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追踪问效原则。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以及相关市县财政、旅游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江苏旅游发展规划。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

(二)旅游区(点)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特色旅游商品开发。

(四)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申请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项目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要求,并纳入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库。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开发条件具备,建设资金落实。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2年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公示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2年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公示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2年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其他规定正文2022年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公示根据《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助企纾困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宁文旅发〔2022〕26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2022年旅游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新产品、新项目开发建设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宁文旅办〔2022〕4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拟安排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止,为期5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安排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如需保密,请一并说明。

联系方法: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10019)联系电话*************附件:1. 2022年旅游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扶持项目公示名单;2. 2022年国家等级旅游景区促稳保供消费竞赛奖励项目公示名单;3. 2022年国家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新产品、新项目开发建设奖励项目公示名单。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1月7日附件12022年旅游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扶持项目公示名单1.中山陵园风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玄武湖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3.红山森林动物园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4.大报恩寺遗址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5.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6.河西南京眼旅游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7.宝船厂遗址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8.栖霞山风景名胜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9.南京科技馆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0.南京明文化村阳山碑材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1.老山国家森林公园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2.云幽谷旅游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3.草圣书乡旅游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4.金牛湖野生动物王国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5.瓜埠山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6.南京周园?溧水白马如意艺术中心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7.天生桥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8.无想山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19.傅家边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0.大金山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1.高淳老街历史文化景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2.高淳国际慢城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3.游子山休闲旅游区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4.南京城墙管理保护中心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25.南京市博物总馆公共储物柜建设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宁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设立市旅游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旅游发展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旅行社分设的设立备案下放由各区旅游部门承担。

2.将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下放由各区旅游部门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职责。

2.加强统筹全市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加强全市各类旅游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区域的旅游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全市旅游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与管理工作等职责。

3.加强对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职责。

4.加强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协调管理,加强旅游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等职责。

5.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宁政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促进旅游投资(一)优先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加强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建立市旅游项目库。

对重点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

对符合相关规划、具备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条件、当年能开工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使用未利用地和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废弃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在出让条件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建设旅游重点项目。

深化紫金山—玄武湖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项目建设,彰显城市标志性名片;新建华侨城文化旅游综合体及欢乐滨江项目,展现栖霞山人文景观和奥体滨江自然景观;规划建设长江路文化旅游街,提升夫子庙—老城南历史文化街区品质,建设南京文旅融合特色街区;启动大报恩寺遗址公园配套项目建设,完善汤山、金牛湖、天生桥、游子山旅游度假区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挖掘老山生态旅游体验园、汤泉养生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内涵,打造江北新区生态文化休闲度假胜地;加快建设世茂梦工厂、大明文化旅游度假区、银杏湖主题乐园、玄武湖菱洲生态乐园等游乐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外金[2005]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5〕50号)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从2005年起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一)旅游资源品级在三级(优良级)以上的开发项目建设;(二)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和景区旅游连接线路建设;(三)旅游服务、公益性设施建设;(四)特色旅游项目建设。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

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三)具有较高的建设水准。

其中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区(点)标准;(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配套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五)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六)建设资金落实。

第五条项目申请入库,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入库书面申请。

由各省辖市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

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建议省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数额等;(二)《项目库》申报书。

由申请用款单位完整填列;(三)项目所在景区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六)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七)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八)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九)上述各项材料的电子文本(移动盘,或电子邮件:mailto:**************。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宁政办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旅游局拟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旅游局2006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经营环境,提高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加快我市建设旅游强市的步伐,根据国家旅游局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的总体部署,“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在旅游行业全面开展诚信旅游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开展诚信旅游活动的工作思路和目标1、开展诚信旅游活动的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行业改革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诚信旅游建设为核心,以规范市场秩序、繁荣旅游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加大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市场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南京建设旅游强市、构建和谐旅游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2、强化诚信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由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统计、商贸、园林、质监、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南京市诚信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诚信旅游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诚信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力度,确保诚信旅游工作有序推进。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市国内旅游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市国内旅游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市国内旅游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市国内旅游业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1月1日)一、为加强我市国内旅游业的管理,保护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者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南京地区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

三、南京地区以外的旅行社(公司)以及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南京地区直接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行业务,外省、市旅游社(公司)组织旅游者来南京地区游览,必须交南京市各旅行社(公司)组织接待。

四、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旅游售票点,均须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售票点所在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设点手续,并接受该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

对原有的旅游售票点将分期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的予以保留,并补办设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流动售票点一律取消。

五、对全市业余导游员实行计划招收,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推荐聘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社会招聘业余导游员。

南京旅游人材培训中心统一负责对业余导游员的招收和培训考试工作。

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对培训合格的业余导游员推荐录用;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对被录用的业余导游员实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六、建立国内旅行社和导游员年审制度。

旅行社的年审结合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年审同时进行;导游员年审由南京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和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局进行。

年审主要是对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员遵守国家和地区旅游法规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年审采用百分记分制,平时分次记分,年终累计计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宁政发[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引导本市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度假区是指按照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区要求,能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的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保障旅游度假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富有特色、布局合理、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按照本市地方标准对旅游度假区实行标准化管理,市级和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评定规范由市旅游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八条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南京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旅游产业发展相协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2【实施日期】2010.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旅游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业发展、旅游行业管理以及园林管理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旅游局承担的统筹协调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旅游园林局。

(三)将原市园林局承担的公园风景区规划、管理所属公园以及古树名木的管理职责划入市旅游园林局。

(四)将原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建设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将原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六)将原市园林局承担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七)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划入市旅游园林局。

(八)新增受委托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园林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标准,起草相应法规、规章,制定全市旅游园林发展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制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负责编制旅游园林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事业发展经费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提出园林建设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制定全市旅游资源整合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宁财规[2012]1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宁财规[2012]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
现将《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旅游园林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11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市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市场宣传推广、重大节庆活动等方面。

(一)重大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旅游资源整合、提档升级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培育旅游新兴业态。

(二)城市整体旅游形象宣传。

根据需要投放的宣传广告;参加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参加国家、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旅游企业参加政府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重大旅游节庆活动;青奥会、亚青会宣传推广。

(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

(四)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补助。

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销售以及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

(五)旅游奖励及扶持。

(六)省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进行配套和扶持。

第三章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重大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等要素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按项目实施进度实时拨付。

第七条城市整体旅游形象宣传:
1、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广告活动,按照预算数安排,活动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2、区县政府参与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广告活动,按照实际发生数给予不超过30%的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