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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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第一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西安市项目预计前期配套成本

西安市项目预计前期配套成本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 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 收取费用
施工图人防审查费 施工图防雷电审查费 6级防空地下室
不收费 1~1.5元/㎡ 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 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10层以下非 住宅类按地上总建筑面积5%计算应建人防 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每平 方米收费标准为600元 招标代理费依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进 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独提供编制招 标文件(有标底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 定标准的30%计收。
施工图审查费
陕价行函〔2007〕19号
根据(市政办发〔2013〕31号)的基础上 按原城市配套费每平方米150元基础上增加 90元作为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计240元/ ㎡。 施工图由有资质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核,制 定审图意见书,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标准收 取,然后带上审图意见去省政务大厅进行 审核
3
施工图消防审查费
白蚁预防费 质量监督费 劳保统筹费
二 配套设施费
17 18 19 20
通电接口安装费 通水接口安装费 市政供热主干管(不含区内 支管) 天然气入网安装费 市政设施接入和碰口费(含
21 永久性用电)水、电、排污
西安市项目预计前期配套成本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三 不可预见费
22 23
基本预备费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就按合同约定办,如果 合同没有约定则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 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 项费用合计3%的比例核定.
价差预备费
4
易地“结建 ”人防工程 建设费 6B级防空地 下室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主城区150元/㎡(备注:住宅建设配套费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核准);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1.3‰已监理1.0‰未监理1.8‰砖混1.4元/㎡;框架8层以下1.8元/㎡;框架8层以上2元/㎡3.55%6元/㎡1.5元/㎡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收费依据市政办发[2005]159号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已作废)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市人防函(2004)27号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总造价建安总造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已作废)陕价行发[2005]208号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陕政发(1998)60号陕政办发(2003)74号市政办发(2003)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面积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其它费用劳动合同签证费建安合同签证费元/人元/人3.5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建安总造价平方米平方米元/次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2附件1-A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延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延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延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落实二零一一年目标任务工作方案为确保省市下达的2011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经我单位讨论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职责:1、参与制定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发展新型墙体墙体材料类产品与节能建筑体系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3、承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建筑的要求,坚持以绿色建筑为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以设计为先导,以新建节能建筑为抓手,按照宣传引导、监管并重、示范带动、大力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努力工作,有力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目标任务我办根据省市下达的2011年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任务和建筑节能工作职责,提出以下目标任务。

1、落实县区“城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目标任务。

2、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以上。

3、严把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关,审查覆盖率达到100%。

4、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0000㎡。

5、制定实行建筑材料和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

6、加大市本级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的监督力度,每月至少巡查2次。

7、起草《延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8、加强宣传培训,今年组织两次宣传建筑节能相关政策。

举办两次建筑节能培训学习班。

9、新建、技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项目2个。

10、编制《延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四、工作方案及措施(一)工作方案1、工作任务:落实县区“城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目标任务。

(1)责任人:张超承办人:郭士皓(2)完成时限:全年(3)工作要求:与各县区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有工作汇报材料;对各县区进行严格公平公正的年终考评工作。

2、工作任务: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以上。

(1)责任人:郭士皓承办人:汪海红葛卫宁(2)完成时限:全年(3)工作要求: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及延安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管理办公室。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陕西出台新型墙材发展应用条例

陕西出台新型墙材发展应用条例

1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1. 2 021
工作在线
W o kSi a in r t t u o

堑型揸材产量 _墙材 量 威土 占 廛周出 保持稳震一 ,
近百 乡镇按期 完成 “ 实" 禁 目标任务
河南墙材革新实现 陕稳好’ ’
本 刊讯 河南省墙材革新工作
会议 日前在郑州市 召开 会议 回顾
总结 了 2 1 年全 省墙材革新工作 . 01
增长 1%.新型墙材 占墙材 总量的 王 国清副 厅长 要求 各 市 、 按 照年 2 1 5 县 0 2年 墙 材 革 新 工 作 目标 责 任
比例达到 9 o .同比提高 3个百分 度 工作 目标 . 00 / 着力 抓好 六个 方 面 的 点: 新型墙材 应用 比例保持稳 定 . 新 工作 : 是全 面推 进城 市 “ 一 禁粘 ” 和
会上 . 向焦作 市 颁发 了“ 粘 ” 禁
步快 、 发展 稳 、 效果 好 的总体 要求 。 “ 粘 ” 禁 的县级 城 市 . 全省 近 1 0个 示 范城 市称 号 奖牌 .向 2 0 0家新 型
墙 材名优 产 品企 业颁 发 了牌 匾 .8 1 谈 到 21 0 2年 墙 材 革 新 工 作 . 个 省辖 市 和 1 0个省 直管 县递 交 了 书. 郑州 市作 了经验 交流发 言 会 议 还 邀 请 河 南 省 建 筑 科 学
厅长王国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 国清指 出 .0 1 是 “ 21 年 十二
五” 的开局之 年 . 也是河南墙材 革新 “ 禁粘 ” 乡镇 “ 实 ” 新 突破 . 和 禁 有 焦 加 大新 产 品研 发 和技 改工 作 力度 :
事业加快发展 的重要 一年 ,圆满完 作市 “ 禁粘 ”工作通过省专 家组验 六 是加强 墙改立 法和执 法工 作 成 了全年工作 目标任务 .实 现 了起 收 .登封市成 为全省首个 全面实现 新型墙材产量继续 增长 .全 省新型 墙材产量达 到 4 0亿块标砖 .同比 0 乡镇按期完成“ 实” 禁 目标任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

为做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工作,我办决定对2017年4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缴。

现就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事项通告如下:一、凡2017年4月1日前,阳朔县辖区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文件要求,已向阳朔县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已办理核退手续的外),请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凭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我办登记办理相关核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按规定结转上缴国库。

二、在此期间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开工或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阳朔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否则按有关规定将作结转上缴国库处理。

三、办理核退需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2.审计后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砌筑部分)的复印件;3.购买新型墙材的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4.购买保温墙体材料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5.新型墙材企业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征缴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核退专项基金:1.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2.框架(框剪)的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3.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4.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或墙体(或保温复合墙体)两面已抹灰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5.用户涂改或重复提交认定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认定检测机构开具的自保温墙材及其保温复合墙体检验报告的;6.用未认证企业新型墙材而要其他认证企业开具新型墙材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陕政办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行墙体材料革新与搞好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3〕45号)下发以来,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粘土实心砖生产得到了有效控制,年产量逐年递减,呈下降态势。

2004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39亿块标砖,占墙材总量的38%,推广应用比例达到79%。

节能建筑竣工面积299.15万平方米,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36.8%。

全省累计节约土地1.9万亩,节约能源约39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约185万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以粘土实心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至今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烧砖毁田、破坏耕地、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仍比较严重。

目前,我省每年生产实心粘土砖耗用粘土约1430万立方米,相当于毁田7150亩,加上其他建设用地,人均耕地面积逐年递减。

同时烧砖耗煤92万吨标准煤,排放有害气体约44万吨。

每年建筑能耗约1000万吨标准煤,占到全社会能耗的1/3,单位建筑能耗高出发达国家的2—3倍。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增加,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将使我省土地、能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增大。

因此,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已刻不容缓。

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水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紧抓好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关于调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核退政策的说明

关于调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核退政策的说明
应在 主体工 程完 工 . 内墙和 自保 温外墙 或外 本刊 讯 为 了充 分 发 挥 新 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 金 基金 核退 . 的引 导和促 进 作用 . 现 国家 和 自治 区节 能减 排 墙 改 墙保 温 系统 墙体 完工抹 灰前 .向项 目所 在地 墙改办 提 实 工作 目标 . 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 政厅 、 西 壮 族 自治 区 广 广 专 项基金 核退 有关 规定 的通知 》 桂 财综 [0 74 ( 2 0 ]6号 ) , 项 基金核 退政策 进行 调整 出验 退 申请 . 除按 《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新 型墙体 材料专 项 十条 规定报 送有关 材料 外 .还 应补 报购 买保 温材料 发 量技术 监督 局认证 、 认可 、 授权 的检 测机构 出具 的不 超 建 设厅 9月 2日联合 印发 了《 于 调整 新 型墙 体 材料 基金征 收和使 用管理实 施细则 》桂 财综[0 42 号 ) 关 ( 2 0 ]5 第 决 定 自今 年 l O月 1日起 .对 自治 区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 票 ( 印件 ) 自保温 墙体 材料不 需提 供 ) 复 ( 和经 自治区 质 《 知》 定 , 20 通 规 自 0 7年 l O月 1日起 , 自治 区行 过 3个 月 的保 温墙体材 料检验 报告
维普资讯
金 对使 用经 认定 的新 型墙体 材 料 . 其保 温 隔 热性 能 办结新 型墙 材专 项基 金验 退结 算手 续 指标 达不 到建筑 节 能设 计标 准 要 求 的 . 基 金征 收 标 按 准 的 5 %和 实际使 用新 型墙 体材料 的比例核 退基 金 0
据悉 .与调 整新型墙材 专项基金核退政能指 标 符 合 国家 和 自治 区建 筑 节 能 设 保温 墙 体 材 料 ) 外 墙 保 温 系 统施 工情 况 . 实 做好 防治 弄虚 作 假 . 并严 格 按 照规定 . 限时 计 标准 的 .按 实 际使 用 新 型墙 体 材 料 的 比例 核 退 基 查 验登 记 工作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3]6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3〕64号)
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沣东新城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
去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在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抽查审计中发现,部分区县、开发区和切块管理地区在墙改基金征收中存在随意减免缓及在使用管理中把墙改基金作为财政收入列入到普通帐户或收支没有实行两条线管理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要求我市予以整改纠正,为落实省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足额收缴、管理正规有序,使用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

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建材》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各市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各新型墙材企业及有关单位:为强化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质量管理,促进新型墙材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总页数】2页(P40-4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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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J], ;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省进豫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J],
3.省墙改办下发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J], 申墙
4.江西省举办《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讲座暨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烧结制品生产企业检(试)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班 [J], 熊斌
5.江苏省发布《关于〈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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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

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六)代征手续费;(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

(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基金。

对使用孔洞率大于25%小于30%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大于40%小于45%的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还基金。

对于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小于40%的烧结空心砖不予以返还。

(四)待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拨付返还基金。

(五)下列情况不予返还专项基金: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的;2.使用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和未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3.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各级墙改办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

各级墙改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及墙改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票样)(略)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埂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

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膜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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