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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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企业可申请补助标准

北京企业可申请补助标准

北京:困难企业可申请三类稳定就业补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北京日报【字体:大 中 小】 【E-mail 荐】继3月北京市政府公布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六项措施后,4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对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始申请上述三项补贴。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什么样的企业可申请补贴什么样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三类稳定就业补贴?《通知》中明确了对困难企业的界定,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困难企业按实际待岗人数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62元;社会保险补贴按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补贴额约为每人每月670元。

这样算下来,人均月补贴额将达1230元左右。

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计算,并不是所有职工。

而待岗人数按两部分合计总数:其一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部分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数的50%计算。

即日起至2009年底,劳动部门均可受理审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之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困难企业申请补贴时,需向上级企业或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提交9项材料包括: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名单;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以及企业声明。

15.新人社发〔2009〕35号 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15.新人社发〔2009〕35号 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2009年7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

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晋劳社厅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9]31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一、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充分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09年至2010年,用2 年的时间,集中开展六类培训(培养):对16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32万农民工(含返乡)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对50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30万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6万城乡重点人群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对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其中新增技师、高级技师1.2万),提升其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能力。

培训总规模达到175万人以上。

二、内容要求(一)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及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指标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及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指标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及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苏教财[2009]66号、苏财教[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及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指标的通知(苏教财〔2009〕66号苏财教〔2009〕194号)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9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9〕289号)精神,现将今年我省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指标(见附表1)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列有关市、省教育厅和有关省属职业技术院校2009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用设备购置”、“职业高中教育-专用设备购置”预算支出指标。

参加中央统一采购设备的项目学校,其经费直接增列省教育厅2009年有关预算支出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学校接通知后要根据本次下达的“核定预算”和“采购金额”(见附件1),重新调整原先上报的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方案,筹措建设资金,拟定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并按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市应按原先承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要求,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由中央统一采购数控技术设备的项目学校,其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项目学校的配套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或项目学校承担。

二、本次下达的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学校有关专业实训基地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房屋建设等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所购设备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其余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或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各项目学校要加强建设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补贴培训目录(2009年度)

补贴培训目录(2009年度)

补贴培训目录(2009年度)一、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二、信息服务类2、电子商务师四级:电子商务员三级:助理电子商务师二级:电子商务师3、计算机操作员(四级)4、数据库管理人员四、三级:数据库管理人员(SQL SERVER)四、三级: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四、三级:数据库管理人员(Sybase)四、三级:数据库管理人员(DB2)5、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四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VB)四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四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6、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四级)7、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四、三级)8、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四级)9、网页设计制作员(四、三级)10、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四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三级:高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11、游戏程序设计师(三级)12、网络课件设计师(四、三级)13、信息安全师(三级)14、呼叫服务员(四级)三、创意设计类15、工艺美术设计师(四、三级)16、广告设计师(四、三级)17、包装设计师(四、三级)18、工业产品造型助理设计师(三级)19、室内装饰设计员(五、四级)20、装饰美工(五、四、三级)21、首饰设计师(三级)22、游戏美术设计师(三级)23、漫画师(四、三级)24、家具设计师(四、三级)25、景观设计师四级:景观设计员三级:助理景观设计师26、玩具设计师四级:玩具设计员三级:助理玩具设计师27、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四级)四、工艺美术类28、钻石检验员(四、三级)29、宝玉石检验员(四、三级)*30、钻石琢磨工(五、四、三级)31、宝石琢磨工(五、四级)32、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五、四、三级)五、会展服务类33、会务接待服务员(五、四、三级)34、手语翻译人员(五、四、三级)35、会展策划师(四、三级)36、速录师(五、四、三级)六、物流服务类37、仓库保管工(五、四、三级)38、物流师三级:助理物流师二级:物流师七、文化教育类39、印前制作员四级:印前制作员三级:高级印前制作员*40、包装印刷制作工(五、四、三级)41、装裱工(五、四级)*42、平版印刷工(五、四、三级)43、音响调音员(五、四、三级)44、舞台灯光照明工(四、三级)45、摄影师(五、四、三级)46、数码影像技术人员(四、三级)47、钢琴调律师(四、三级)48、色彩管理技术(单项能力)八、商贸服务类49、商品营业员(四、三级)50、医药商品购销员(四、三级)51、中药调剂员(五、四、三级)52、中药购销员(五、四、三级)53、中药经营师(二、一级)54、珠宝首饰营业员(五、四级)55、钻石交易员(三级)56、珠宝首饰评估师(三级)九、旅游服务类57、客房服务员(五、四、三级)58、餐厅服务员(五、四、三级)59、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级)60、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级)61、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级)62、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级)63、茶艺师(五、四、三级)64、茶叶审评师(五、四级)65、调酒师(五、四、三级)十、生活服务类66、美发师(五、四、三、二级)67、美容师(五、四、三、二级)68、美甲师(五、四级)69、化妆师(五、四级)70、保健按摩师(五、四、三级)71、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72、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73、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74、养老护理员(五、四级)75、育婴师(五、四、三级)76、保育员(五、四、三级)77、芳香美容(单项能力)78、母婴护理(单项能力)十一、食品药品类79、食品检验工(四、三级)*80、中药炮炙工(五、四、三级)*81、化学合成制药工(四、三、二、一级)十二、机电技术类82、钳工(五、四、三、二、一级)83、机修钳工(五、四、三、二级)84、工具钳工(四、三、二、一级)85、长度计量工(五、四、三、二、一级)86、模具制造工(四级)87、车工(五、四、三、二、一级)88、铣工(五、四、三、二、一级)90、镗工(五、四、三、二、一级)91、冷作工(五、四、三、二级)92、油漆工(五、四级)93、数控机床工(五、四、三、二级)94、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四、三级)95、热处理工(四、三级)96、维修电工(五、四、三、二、一级)97、电焊工(五、四、三、二、一级)98、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99、机械产品检验工(四、三、二、一级)100、现代测量技术(单项能力)101、快速成形技术(单项能力)102、气液电控制技术(单项能力)103、计算机辅助设计(单项能力)104、计算机辅助制造(单项能力)105、传感器应用技术(单项能力)十三、电子通信类106、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五、四、三、二级)107、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四、三级)108、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五、四、三、二级)109、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四、三级)110、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四级: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三级:集成电路制造高级工艺员111、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四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三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高级工艺员112、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四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员三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113、无线电装接工(五、四级)十四、能源动力类114、热力司炉工(五、四、三、二级)115、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五、四、三级)116、制冷设备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十五、交通运输类117、汽车驾驶员(四、三级)118、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119、汽车维修电工(五、四、三级)120、汽车维修漆工(五、四、三级)122、汽车美容装潢工(五、四级)123、汽车配件销售员(五、四、三级)124、摩托车维修工(五、四、三级)125、起重工(五、四、三级)126、天车工(五、四级)十六、化工环保类127、废水处理工(五、四、三级)128、化学分析工(五、四、三、二级)129、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四级)130、化工生产运行员(五、四、三级)十七、纺织服装类131、时装设计师(三、二、一级)132、服装设计定制工(五、四、三级)133、服装制版师(四、三、二、一级)134、服装跟单师(四级)十八、建筑工程类135、架子工(五级)136、砌筑工(五级)*137、手工木工(五级)*138、精细木工(五级)*139、钢筋工(五级)*140、混凝土工(五级)*141、抹灰工(五级)*142、镶贴工(五级)*143、防水工(五级)144、水电工(五、四、三级)145、管道工(五、四、三、二级)146、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四、三级)147、建筑物清洁保养工(五、四级)148、建(构)筑物消防员(五、四级)149、智能楼宇管理师(四、三级)十九、农林牧渔类150、插花员(四、三级)151、绿化工(五、四、三、二级)152、护林员(五、四、三级)153、花卉园艺工(五、四、三级)154、有害生物防制员(五、四、三级)155、花艺环境设计师(四、三级)156、水产养殖人员(五、四级)二十、管理咨询类157、消防管理员(四、三、二级)158、保卫人员五级:初级保卫员四级:中级保卫员三级:助理保卫师二级:保卫师一级:高级保卫师159、创业咨询师(四、三、二级)160、创业能力(单项能力)二十一、其他161、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162、技能类新职业试运行培训项目163、校企合作项目164、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165、高师带徒培养项目166、技能竞赛培训项目167、经批准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项目说明:1、职业(工种)等级名称统一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相当于初级,四级相当于中级,三级相当于高级,二级相当于技师,一级相当于高级技师)。

企业培训经费的法律依据

企业培训经费的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提取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黔党发〔2009〕6号

黔党发〔2009〕6号

黔党发[2009]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此件公开发布) 2009年4月17日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

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

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新人社发【2010】1号

新人社发【2010】1号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突出解决就业难点,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现就新党发[2009]1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一)关于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新疆户籍关系的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户籍关系证明,可在自治区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教中心等培训机构,自愿选择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对个人选择培训机构有困难的毕业生,可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培训。

承担毕业生技能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毕业证书报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自治区现行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申请一周内先向培训机构核拨60%的培训补贴。

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持学员花名册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剩余40%培训补贴和全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参加学前班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工作。

1、对符合•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条件、政治素质好、短期培训后能胜任幼儿园和小学汉(双)语教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定向免费学前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

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94号),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组织部、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强高级技师培养工作的办法》(闽劳社文[2008]231号),经研究同意从2008年开始,每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高级技师培养经费补助。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由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我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中获得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各单位(含企业、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工院校)按照高级技师培养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二)个人参加国家(省)统考、社会化考评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三)依据《福建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闽劳社办[2008]127号),直接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三类)。

二、补助标准第一类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第二类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第三类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申领办法省级补助经费每年分两次下达。

各地各有关单位每年应分别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当期实际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有关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经费。

由培养(训)单位按培养方案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实际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省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直接拨给承担培养(训)任务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规定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规定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规定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项补贴”)(长劳社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一、申请“两项补贴”的对象1、因金融危机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2、自2006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有欠费记录但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了还款协议书,并忠实履行了还款协议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3、自2006年以来年裁员人数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5%,并承诺2009年度内不实施裁员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不包括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到期,因违法或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被除名以及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申请“两项补贴”需提供的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两项补贴”需准备长劳社发〔2009〕10号文件中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材料。

2、申请“两项补贴”中岗位工资补贴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除准备第1款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稳定员工队伍的具体方案和申请补贴前数月(从2009年2月起至申请月止)其营业或销售收入以及与上年同比明显下降的有关报表、盈亏状况、员工收入或协议薪酬、计时计件定额单等相关材料。

3、申请“两项补贴”中轮岗培训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除准备第1款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和参加轮岗培训人员的花名册。

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专业、人数、培训目标等。

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授课师资力量、授课内容等。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豫劳社劳务[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9】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分解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下达培训任务。

2009年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60万人,依据各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培训能力以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省厅确定各省辖市承担的培训任务(具体任务见附件1)。

各省辖市务必在2月15日前将培训任务及时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2月25日前将培训任务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

各地要统筹规划,结合当前返乡农民工培训愿望强、培训任务重的实际,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满足农民工的培训需求。

二、加大培训投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对于超额完成培训任务所需培训补贴资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要求,据实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及补贴的申领、发放程序按豫财办社[2006]12号及豫劳社劳务[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培训期限3个月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三、加强培训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豫劳社劳务[2006]13号)和《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技能培训的管理。

2009年新政策

2009年新政策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 农村富裕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15年的征 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 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科提出补贴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纳入范围:
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和其他面上困难 企业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 工期间的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 培训的,均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范围。
培训项目:
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纳入《2009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列 入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特有职业(工种) 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 鉴定站可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45女40,实际失业6个月))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连续3月以上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 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劳 征地人员(已领取完生活费仍无法实现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
补贴标准: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过5000元。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浦东新区关于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浦劳保(2009)29号]
《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行动计划稳定 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

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

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

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D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单位、企业、个人进行补助。

计划补贴省级公益林417万亩,国家级84.4万亩。

对省级公益林每亩补助15元,对国家级公益林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到省级标准。

3.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

2009年,省财政安排2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规模畜禽场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

(六)支持科教兴农与农民培训。

1.支持农业三项工程。

2009年,省财政安排25000万元,用于支持推进农业品种、技术和知识更新工程。

2.支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2009年,省财政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3000万元,用于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3.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14000万元,对苏中、苏北各市、县及苏南的南京、镇江、常州三市下辖的部分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县(市、区)进行培训补助,计划补助贫困劳动力10万人,一般劳动力30万人。

4.支持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用以支持全省各市县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计划分三个档次,按全省平均15元/人的标准,全省补助200万人。

5.支持农民创业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全省各市县自愿接受培训的创业农民,省农垦下属农场的农工进行补助。

计划全省补助培训10万人。

(七)支持省级重大动物防疫和防灾减灾工作。

1.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2009年,省财政安排18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其中疫苗补贴9770万元、动物防疫注射费补贴30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耳标)12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数据的采集及管理)3275万元。

2.支持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2009年,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省重大病虫害、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蝗虫、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治和植保专业化防治药补贴。

3.支持农业救灾化肥。

2009年,省财政安排1600万元,对可能发生的灾情,根据受灾情况发放灾区。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湖南省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2009年度,其中1000万元划拨共青团湖南省委下属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开展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大学生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四)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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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插花员
1450
1970
151
绿化工
1540
1670
2710
3950
152
护林员
890
1220
1720
153
花卉园艺工
1570
2200
3400
154
有害生物防制员
1270
1550
2580
155
花艺环境设计师
2150
2950
156
水产养殖人员
1070
1450
管理咨询类
157
消防管理员
1950
2610
1920
3030
81
化学合成制药工
1500
2560
3390
3950
机电技术类
82
钳工
2140
2220
3400
4050
3900
83
机修钳工
2140
2220
3400
4050
84
工具钳工
2220
3130
4050
3900
85
长度计量工
1770
1800
3000
4000
4000
86
模具制造工
2770
87
车工
2190
珠宝首饰评估师
1380
旅游服务类
57
客房服务员
1020
1300
1780
58
餐厅服务员
1020
1300
2180
59
中式烹调师
2140
2470
3300
4050
60
中式面点师
2140
2170
2980
4000
61
西式烹调师
2120
2150
2950
3950
62
西式面点师
1840
2170
2980
3950
63
茶艺师
38
物流师
3130
4100
文化教育类
39
印前制作员
2550
3350
40
包装印刷制作工
1490
2120
3300
41
装裱工
1770
2500
42
平版印刷工
1070
2550
3350
43
音响调音员
1940
2320
3350
44
舞台灯光照明工
2550
3350
45
摄影师
1190
1270
1720
46
数码影象技术人员
1770
165
高师带徒培养项目
1400
1700
1700
166
技能竞赛培训项目
1000
1200
1400
167
经批准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项目
1500
1800
2800
3400
3400
2009年区域性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序号
职业/模块名称
各职业等级补贴标准(元)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单项
能力
1
瓜果栽培工
940
1920
1950
2610
31
宝石琢磨工
1920
1600
32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2790
2800
3400
会展服务类
33
会务接待服务员
1270
1300
1430
34
手语翻译人员
1020
1050
1430
35
会展策划师
1400
1920
36
速录师
2270
2300
3200
物流服务类
37
仓库保管工
940
1020
1770
汽车配件销售员
1070
1350
2180
124
摩托车维修工
1840
2470
3300
125
起重工
1490
1870
1820
126
天车工
1840
1870
化工环保类
127
废水处理工
1440
1470
2560
128
化学分析工
2170
2600
3350
4000
129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990
1070
130
化工生产运行员
1770
2880
3950
3950
72
眼镜定配工
1540
2220
3030
73
家政服务员
1190
1270
2560
74
养老护理员
1270
1050
75
育婴师
1240
1270
1720
76
保育员
1020
1300
3250
77
芳香美容
1530
78
母婴护理
1010
食品药品类
79
食品检验工
2250
2560
80
中药炮炙工
1540
102
气液电控制技术
1230
103
计算机辅助设计
1650
104
计算机辅助制造
2070
105
传感器应用技术
2060
电子通信类
106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2140
2220
3400
4100
107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2270
3400
10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840
1770
2880
4100
109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2770
2220
3400
4050
3900
88
铣工
2190
2270
3400
4050
3900
89
磨工
2190
2270
3400
4050
3900
90
镗工
2190
2270
3400
4050
3900
91
冷作工
2440
2270
3080
4100
92
油漆工
2090
2420
93
数控机床工
2170
2600
3400
4100
94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2400
3400
95
热处理工
2600
3350
96
维修电工
2470
2770
3150
3850
3850
97
电焊工
3000
3000
3600
4300
4300
98
电梯安装维修工
2470
2620
3150
3850
3850
99
机械产品检验工
1800
3000
4100
4050
100
现代测量技术
1410
101
快速成形技术
1900
2620
3150
4100
4100
交通运输类
117
汽车驾驶员
1950
3030
118
汽车维修工
2520
2800
3400
4100
4000
119
汽车维修电工
2190
2570
3400
120
汽车维修漆工
1890
2270
3400
121
汽车维修钣金工
1890
2270
3400
122
汽车美容装潢工
1590
2220
123
2810
158
保卫人员
1790
1520
2510
3470
3570
159
创业咨询师
1070
1450
1950
160
创业能力
1010
其他
161
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
162
技能类新职业试运行培训项目
163
校企合作项目(高职)
2000
校企合作项目(中职)
1500
164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1400
1700
1700
附件2
2009年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序号
职业/模块名称
补贴标准(元)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单项
能力
1
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信息服务类
2
电子商务师
1470
2880
2830
3
计算机操作员
1220
4
数据库管理人员(SQL Server)
1350
2360
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
1350
2360
数据库管理人员(Sybase)
820
141
抹灰工
820
142
镶贴工
820
143
防水工
820
144
水电工
2140
2770
3350
145
管道工
1540
1570
2610
3520
146
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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