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证券从业人员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使命。
因此,他们需要遵守一套明确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本文目的在于探讨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以下几个方面是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他们应当恪守诚实、真实的原则,对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交易、项目或者产品的真实情况。
2. 公正公平:作为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公正和公平对待每一个交易者和投资者。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及不参与任何妨害公平交易的行为。
3. 保密义务:证券从业人员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方,并需采取一切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二部分:行为规范除了职业道德准则外,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1. 合规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纪律要求。
2. 职责担当: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投资咨询,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他们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回应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3. 慎重操作:证券从业人员在交易时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交易规定和内部控制措施。
他们应当避免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并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得违背客户的意愿。
4. 自律行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反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行为。
他们应该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总结: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投资者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人资质要求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4. 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熟悉证券市场运作规则。
5.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
三、经纪人入职与离职1. 入职(1)经纪人应聘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等材料。
(2)公司对经纪人进行面试、笔试,考核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经纪人。
2. 离职(1)经纪人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离职前,经纪人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3)离职后,经纪人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经纪人培训与考核1. 培训(1)公司定期组织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新入职经纪人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2. 考核(1)公司对经纪人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经纪人职责与权限1. 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积极拓展业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权限(1)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2)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资金划转等业务。
(3)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接受监管”
遵纪守法:
1、法律法规 2、行政规章 3、自律规则、职业道德 4、证券公司管理制度
接受监管:
1、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1、不隐瞒、不欺诈对自 身及公司的情况进行客 观、公正、全面的介绍。
勤勉尽责:
核心内容是对受托尽 责。当委托代理关系建立 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 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 法、最严格的按照当事人 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 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 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 报告,经同意后,受托责 任才能解除。
7、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
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 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 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 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 到优先对待。
8、引导柜台开户
防范非现场开户:
任何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 如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 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买卖证券都属于非现场开户。 任何擦边球模式,如客户可以先填好开 户文件,待股东卡办好后,客户再到营业部 补签字,也属于非现场开户。
3、注重职业形象
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 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 形象。
4、尊重客户意愿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 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 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1)尊重投资者开户意愿 (2)尊重投资者时间 (3)尊重投资者股票选择权
(二)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接受一家委托 遵从合同限制 注重职业形象 尊重客户意愿 主动表明身份 准确告知信息 客户利益优先 引导柜台开户 依法遵守秘密 化解客户纠纷 其他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经纪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作为中介机构,连接着投资者和证券市场,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然而,证券经纪人作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保障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本文将探讨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作为证券经纪人,诚实守信是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证券经纪人必须诚实地向客户传递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当客户咨询投资建议时,证券经纪人应明确告知风险和收益,并且不得给予投资承诺,以免误导客户。
证券经纪人还应如实填写交易单据和报告,并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二、客户利益至上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最大化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该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并且将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证券经纪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取私利,不得违反客户指令,不得操纵市场或进行操纵交易。
在证券交易中,证券经纪人应该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并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三、保密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交易信息是证券经纪人的重要职责。
他们应该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证券经纪人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四、专业素养证券经纪人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对市场和行业的敏感性和了解。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熟悉证券投资产品和交易规则,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证券经纪人还应遵守相关的从业资格和监管要求,确保自身行为合规。
五、合规守法证券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进行合规的经纪业务操作。
他们应遵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参与非法证券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
证券经纪人还应遵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道德准则,确保自身行为符合公司和行业的正常运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第三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前程() 2009-12-210:41:16 【前程:】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二○○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证券从业人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直接参与了资本市场的运转,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合规的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职业道德规范1. 诚实守信证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言论,不得夸大或隐瞒公司或者公司产品的风险,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 忠于职守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忠于自己的职责,尽力为客户提供全面、客观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他们应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自身的能力与责任相匹配。
3. 保护客户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应始终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秉持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他们应保护客户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未经授权的信息获取私利,不得操纵市场或参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二、行为规范1. 信息保密证券从业人员对于获得的涉及客户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2. 投资风险警示在与客户进行交流和沟通时,证券从业人员应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警示和解释。
他们不得隐瞒或淡化投资风险,应该让客户充分了解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3. 良好交易习惯证券从业人员应恪守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中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参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交易纪律,遵循资本市场的规则和道德准则。
4. 禁止利益冲突证券从业人员应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回报或好处。
5. 自律和监督证券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守行业的自律规范,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监管和规范工作。
他们应该自我约束,相互监督,保持良好的行为和业绩。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达成如下协议:合作目的1.1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致力于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 双方合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完善的监察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工作水平和影响力。
合作内容2.1 调解仲裁工作2.1.1 甲方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包括接收案件、组织调解会议、作出仲裁裁决等。
2.1.2 乙方负责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协助甲方进行案件处理,包括调查取证、提供调解建议等。
2.2 劳动保障监察2.2.1 乙方负责对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2.2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和案件处理,支持乙方的监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 信息共享2.3.1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和传递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的信息。
2.3.2 信息共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监察发现的问题等,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案件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3.1.2 甲方应按协议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1.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所需的支持,包括资料和技术支持。
3.2.2 乙方应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3.2.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工作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披露。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解读1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解读(100分)1、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做好(C)工作,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A、档案管理B、信息查询C、客户回访D、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2、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接受(A)证券公司的委托。
A、一家B、二家C、三家D、四家3、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当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证券经纪人应当(D)。
A、直接替客户办理开户业务B、把客户拉到非法场所开户C、引导客户到其他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业务D、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业务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4、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明示(ABCD)――――多选A、代理权限B、代理期间C、执业地域范围D、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5、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ABCD)。
――――多选A、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B、熟悉相关业务合同内容C、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D、熟悉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6、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ABCD)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多选A、自身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B、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C、自身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D、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7、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ABCD)。
―――多选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B、遵守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C、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D、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8、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BCD)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_规章制度_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
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行业经纪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证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经纪人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并分析其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一、从业资格要求证券行业经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从业资格要求,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
首先,经纪人需要通过相关的专业考试,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以获得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其次,经纪人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从业行为合法、诚信且符合职业伦理。
同时,他们还需要不断进行继续教育,以跟上市场变化和新技术的发展。
二、交易行为规范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行业经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交易行为规范进行操作。
首先,经纪人应该诚信对待客户,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其次,经纪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经纪人还应该保护客户的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这些规范性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信息中介,经纪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他们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风险等。
经纪人还需要向客户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资建议,并在交易过程中明示相关风险。
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内部经营行为,证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审查等方面。
经纪人需要遵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公司也需要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风控和合规意识。
五、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经纪人,证券行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经纪人的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从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 2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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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
低要求。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
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