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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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粤价函[2013]8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粤价函〔2013〕883号 2013年8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监测调查证是价格监测调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为加强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1号令)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换发已到期的价格监测调查证和为新上岗工作人员办理价格监测调查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工作。

我局负责换证和新办证的统一办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将办理调查证申请材料初审后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复审。

考核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申请条件。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领价格监测调查证:(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三)考核合格。

三、申请方式。

申请领证人员经过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填写《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申请表》(附表1),经本单位同意,报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完成初审后,将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2)统一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个人在报送申请材料时要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相片,同时通过省物价局OA 系统发送本人小一寸蓝底电子相片(注明单位、姓名)到省价格监测中心杨镜基名下文件夹。

申请材料请于2013年8月20日前寄: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四楼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办公室,邮编:510600,联系人:廖越村、杨镜基,联系电话:87306185。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和取消部分省级定价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11项服务收费(一)3项医疗机构延伸服务收费。

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纸塑药袋收费和门诊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对首次领取电脑诊疗卡的病人不得收取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方可收取,退卡时应返还工本费。

(二)省旅游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

省旅游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开展的代理星级饭店(宾馆)评定的申报(含报告书工本费)、代理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发放、填报(含资料工本费)、代理旅行社业务年检服务。

(三)代理报检服务收费。

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时,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报检手续费。

(四)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无线电检测单位接受有关无线电设备使用单位自愿委托进行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包括:发射设备的测试项目(工作频率范围、频率容限、额定输出功率、调制特性、邻频道功率、杂散发射、发射带宽);接收设备的测试项目(接收灵敏度、解调特性、选择性、同频干扰、阻塞、互调抑制、杂散响应抑制、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五)保安服务收费。

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巡逻服务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57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7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以及《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粤价〔2009〕249号)有关规定,决定近期开展全省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价格成本年度总结工作各地要根据价格成本工作任务,全面总结一年来本地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正式印发后,成本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做好明年成本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不断提高成本工作水平,同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开展价格成本工作考核价格成本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考核通报的形式,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市及所属县(市、区)成本调查机构2015-2016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农产品常规调查、直报调查(包括生猪月报、粮食化肥周报调查)、专项调查、预测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规范化等业务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我委将对地级以上市成本调查机构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进行直接考核,请各地根据《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粤价[201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粤价〔201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纠风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对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粤发改价格函〔2015〕3171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粤发改价格函〔2015〕3171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24日以粤发改价格函〔2015〕3171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价格指数管理,提高广东价格指数质量,保障价格指数运行和发布效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广东价格指数规划、编制、运行、发布、维护、分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广东价格指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运行、发布的价格指数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组织编制,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评审验收,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运行、发布的价格指数。

本规范所称价格指数单位是指价格指数所有权的归属单位(下称指数单位)。

第四条广东价格指数具体工作由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价格指数规划与编制第五条价格指数规划是指对本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进行全局性部署,价格指数编制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协调围绕价格指数编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价格指数规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根据本省提升价格话语权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价格指数编制规划;根据本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价格指数编制意见,制定本省价格指数编制年度计划。

(二)指导指数单位制定指数编制合同;指导省内各地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方案,协调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指数编制。

(三)指导各地组织价格指数评审验收。

第七条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指数编制的组织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协助有价格指数编制意向的单位开展价格指数编制可行性调研,并逐级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指数编制意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粤发改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我委对《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2月4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单位管理第三章信息员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省价格主管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指定作为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调查点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定点单位指定负责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采报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司法鉴定服务价格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司法鉴定服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要求,综合评估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工、设备、耗材、场地和管理成本,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3年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3年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3年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1316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3年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131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13〕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检查工作。

现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制度执行情况。

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否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责任和义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办理拨付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补助资金;是否对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进行培训。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定点单位是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是否按时按不少于补助资金的60%支付采报价人员(或信息员)劳务费;有无错报、漏报、截留补助资金现象。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情况。

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定点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补助资金收支台账,会计凭证、账表等是否健全;是否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定点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检查工作将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5月10日前完成)。

各地级市要成立补助资金检查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2013年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10日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

——坚持放管结合。

对于政府定价领域,动态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将价格改革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协调互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
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2018]3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22
【实施日期】2018.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等9份价格管理文件(见附件)。

请各地抓紧对现行相关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通知废止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价格管理文件,应予以废止或相应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1•【文号】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2003年6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物价局:为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人员价格监测调查证的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另行安排。

附件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附件二: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式样 (略)附件三: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式样 (略)附件四:《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附件五:价格监测调查证式样 (略)附件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1号令发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发放、收回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实施价格监测的固定调查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志牌管理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本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志牌管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

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

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正文:---------------------------------------------------------------------------------------------------------------------------------------------------- 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2003年6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规范价格监测人员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1号令发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人员必须持价格监测调查证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人员,是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中专门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调查证的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价格监测调查证的管理,做好价格监测调查人员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监测调查证是执行价格监测调查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凭证,领取价格监测调查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价格监测机构中的价格监测专业岗位上工作;(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三)具备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价格监测人员需经过培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发给价格监测调查证。

价格监测人员未领取价格监测调查证,不能执行价格监测调查任务。

第六条价格监测人员在执行价格监测调查任务时应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情况及相关资料,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价格监测人员在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进行规定职责之外调查活动的;(二)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被监测调查单位价格数据资料的;(三)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提供被监测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资料的;(四)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粤价[2011]255号)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粤价[2011]25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发展,我局在《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粤价[2006]64号)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径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各地级以上市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一)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五)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目标和原则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应把握以下原则:(一)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的原则。

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充分体现准确与及时是价格监测工作的立足根本,严格把握质量与时效关。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的原则。

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充分体现分析、预测、预警是价格监测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大分析报告、预警报告、调查研究等在考核中的比重。

(三)鼓励积极主动报送的原则。

鼓励各地在完成规定任务之外,积极主动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加大主动报送在考核中得分比值。

第五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方法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总分为100分,执行省价格监测报表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6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2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和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分值占10%,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警任务分值占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粤价[2003]17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粤价[2003]17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现将《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采集、跟踪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

省物价局是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的品种目录。

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的时间、区域范围和涨落幅度;(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应;(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显著的异常波动,市场秩序、人们心理和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或即将受到严重危害时,称为价格异动警情,进入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状态。

第五条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记录本由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等,将价格异动警情从轻到重、从缓到急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紧张状态级警情。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质量,指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履行价格监测职能,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开展规定的临时性监测工作,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及反映动态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地区价格监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价格监测机构对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催报、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明确岗位责任,实行专人负责。

第五条采集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服务)品种、规格等级、时间、市场实地采集;由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应对报送的价格监测数据进行认真复核。

对需要多次采价、汇总后上报的价格,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

第六条价格数据上报时,须由责任人签名,并经本地价格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重要时期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数据上报,需由本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定期上报的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动态管理制度,省级价格监测机构对所属市、县报送的监测报表要逐期进行登记、催报、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入库存档、上报。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对监测定点单位监测质量工作的管理,指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做好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数据质量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对上报的价格数据三个报告期不变的,要逐笔查明原因,做出说明;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对价格监测数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责成上报单位进行核实,对确属错误数据的要及时纠正,并作出报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6
【摘要】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改变以价格为单一因素的招标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总页数】7页(P35-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布评标方法使用导则 [J], ;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广东:发布评标方法使用导则 [J],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
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2号) [J],
5.4月1日起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将纳入检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J], 李易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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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调节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xx价格部门根据宏观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成本变化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汇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指国务院和省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所列项目。

各地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项目进行补充,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跟踪xx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xx所辖市、区应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和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

监测经费可纳入xxxx同级预算。

第五条市、市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价格监测以定期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

同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和价格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临时调查。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指定有关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xx的有关规定颁发证书或者标志。

非指定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调查。

第八条价格监测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者本地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第九条价格监测单位及其价格监测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价格监测人员可以参加价格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价格监测培训学习;(二)专职和兼职价格监督员享受适当的劳务报酬;(3)指定价格监测单位有权要求对所提供的数据保密;(四)拒绝违反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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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2日以粤发改价格函〔2016〕910号发布自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管
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省价格主管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指定作为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调查点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负责有关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采报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第四条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相符、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组织指导、建设规划、培训督导,具体工作由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承担。

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选定、变更和调整,以及定点单位标志牌、信息员证制作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做好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选定、变更和调整,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信息员证的发放及回收等工作。

无偿向定点单位提供价格政策咨询、采报价技术支持、同行业价格水平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定点单位管理
第六条定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较为齐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三)具备设立本单位信息员岗位条件,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
(五)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送手段;
(六)符合省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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