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召开《计量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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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顺不再担任内蒙古质监局局长 此前因违纪被通报

张海顺不再担任内蒙古质监局局长 此前因违纪被通报

张海顺不再担任内蒙古质监局局长此前因违纪被通报网易新闻07-14 13:12(原标题:张海顺不再担任内蒙古质监局局长,此前因违纪被通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领导介绍”栏目近日进行更新,更新后,该栏目已无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海顺的信息。

此消息显示张海顺已不再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张海顺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今年3月8日内蒙古质监局召开的表彰大会,张海顺出席会议并讲话。

4月底,内蒙古多个地市及部门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时通报了《关于张海顺同志在自治区质监局局务会议结束时讲不当言论问题的基本情况》,并提出要深刻汲取张海顺违纪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训。

除此之外,内蒙古官方未再披露其它关于张海顺的信息。

张海顺资料图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张海顺,1958年3月生,曾任包头市委常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2014年5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15年任内蒙古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海顺简历张海顺,男,汉族,1958年3月生,山西天镇人,齐齐哈尔师范学院毕业,大学,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

1976.08—1980.08呼伦贝尔盟谢尔塔拉牧场知青;1980.08—1984.08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中文专业学习;1984.08—1990.11呼伦贝尔盟警察学校教师;1990.11—1994.04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调研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4.04—1996.04内蒙古区政府办公厅综合督查室主任科员;1996.04—1997.12内蒙古区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1996.08主持工作);1997.12—2001.05内蒙古区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调研员、处长;2001.05—2002.04包头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2.04—2002.12包头市委副秘书长;2002.12—2003.08包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长、党组书记;2003.08—2005.12包头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2005.12—2006.07包头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2006.07—2007.05包头市市长助理、党组成员;2007.05—2009.01包头市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9.01—2010.09包头市委常委,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0.09—2014.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区研究室(参事室)主任、党组书记;2014.05—2015.0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党组副书记;2015.0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党组书记。

计量方案(七篇)

计量方案(七篇)

计量方案(七篇)关于“计量方案”我们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感谢您光顾我们的网站希望您能喜欢我们的内容。

凡是都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为了减少工作失误。

我们应该制定一些方案去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锻炼我们的工作安排能力和管理能力。

计量方案【篇1】一、总体要求结合总局确定的20__年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主题—“动态世界中的计量”,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机构(含授权机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传播媒介,采用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宣传计量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计量在提升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计量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认识、关心、支持计量工作,凝聚力量做大计量,凝聚智慧做好计量,推动新形势下计量工作的开展。

二、活动时间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至5月22日结束(具体活动未结束的不受时间限制)。

三、活动安排和职责分工1、召开座谈会。

以纪念5.20世界计量日活动为载体,组织部分重点用能单位代表、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研究计量工作如何服务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如何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如何“构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服务重点产业发展”,以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市局计量科组织,市计量所协助)2、继续推动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工程。

组织医院、眼镜制配单位、集贸市场、加油站、商店(超市)、酒店(餐饮)等经营单位,采用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张贴“诚信计量承诺书”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市计量所组织)3、在大专院校开展计量知识宣传。

以聊城大学材料学院大三学生为试点,设置专业课程,普及计量基础知识。

(市局计量科组织)4、开展计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在“世界计量日”活动期间,全力开展各类计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一是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组织对辖区内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计量检查;二是开展民用“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十二五”能源计量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十二五”能源计量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十二五”能源计量工作总结的函【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计函[2015]31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十二五”能源计量工作总结的函(内质监计函〔2015〕314号)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十二五”期间能源计量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能源计量政策制定情况根据总局能源计量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政府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我局先后于2012年7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监管与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2012年7月30日下发《关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内蒙古)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的函》;2014年3月3日,联合经信委下发《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2014年5月9日,联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14年6月5日,联合经信委下发《关于开展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2014年11月7日,下发《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监督抽查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下发了《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万家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8日下发《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全面完成全区重点能源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要以提升质量安全、降低能耗为目标,以实施能源计量保障工程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将能源计量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项目抓紧抓实。

(二)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内蒙古)建设情况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内蒙古)(以下简称“国能中心”)于2009年成立,自批建以来受到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内市监质监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不断改革完善监督抽查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试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试行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内蒙古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包头监测站顺利通过计量认证资格复审

内蒙古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包头监测站顺利通过计量认证资格复审
审, 日前 ,该站 顺利通过计量认证资格复审。 评审组认为,内蒙古城市供水水 质监测网包头监测站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能够满足判定独立性和诚实性的要求 ;检测设备齐全 ,能够满足 申 请项 目的检测要求 ;检验人 员现场试验操作熟练 ,专业理论 扎实 ,能够满 足检测 工作的需要 ,该监测站已具 备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开展检测 并 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能力。 计量认证 资格复审顺利通过标志着该站具备继续为社会 出具公正检测数据 的资质 。为今后该站有效开展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工作 ,提高水
10 8 )。 004
65 . 对于 水 源存 在 突发 性 致病 微 生物 污 染 风 险的 水厂 ,应设 置强化 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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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指 南参 编 单位 :中 国城 市规 划 设计 研 究院 、 中 国城镇 供 水排 水协 会、北 京 市市政 工程 设计研 究 总院 中国科学 院生 态环 境研 究中心 、北 京
类的成分和含量 , 宜采用纳滤 、电渗析或反渗透等处
理 方法 。
7 、输配管网更新改造
7 1 下 列存 在 影 响水 质安 全 因素 的 管 网应 实施 .对 更新 改造 :使用冷 镀锌 钢管 等禁用 管材 的管 网 ;频 繁
52 下水 铁 锰含 量 高时 ,宜 采 用 接触 氧 化 过滤 .地
6 6 于水 源 存在 油 污染 风 险 的水厂 ,应在 取水 .对 口处储备 围拦 、撇油 装置 ,并在取 水 口或水厂 内设 置 粉末 活性炭 投加装 置 。 6 7 在 水 源或 水 厂设 置 人 工采样 监 测 与在 线监 .应 测相 结合 的水 质监测 系统 。
成地下 水为水 源的地 区 ,无替 代水源 时 ,根据 水 中盐

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等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等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等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食品安全办、民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目前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快制定强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国家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我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今年国家民委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及早出台。

待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将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并配合国家民委做好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也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出台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性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关,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证和标志牌,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后,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内银保监函〔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张学跚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造性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的情况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内蒙古银保监局在深入分析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全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银保监筹发〔2018〕17号),提出疏浚信贷资金渠道、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举措,进一步深入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的工作目标。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实现全年贷款增速和户数的“两增”目标,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全面完成年初单列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二是引导辖内银行业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小银行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

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制度,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区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61亿元,贷款户数40余万户;全区非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0亿元,已完成年度信贷计划的8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内发改费字[2016]1050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050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通知》(厅发[2016]4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量检定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现就减免和降低我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免收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商贸衡器定期检定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试行,试行一年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准。

四、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并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修理费由检定机构自行制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六、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若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按检定周期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七、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使用单位有权免交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具体规定如下:(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料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料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站的资料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

本文将从监督站的职责、组织结构、成果展示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职责
监督站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技术监管检查、评估和认定;指导、监督石油化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和技术改造;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等。

二、组织结构
监督站设有办公室、质监科、技监科、检验中心四个科室,下设市场监管处、安全监管处、法规处、工程监管处、技术服务处五个处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质监科主要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评估、质量认证等工作;技监科主要负责技术监督、技术咨询、技术管
理等工作;检验中心主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工程材料鉴定、工程质量监测等工作;五个处室则负责不同领域的工作。

三、成果展示
近年来,监督站严格落实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依法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石油化工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业务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石油化工行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监督站将继续秉承“严格监管、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理念,努力提升监督和服务水平,推进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

高中政治2024届高考2023年10月重大时政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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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重大时政热点10月1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正式施行。

10月1日在第74届国际宇航大会上,中国嫦娥五号团队荣获“劳伦斯团队奖”,这是国际宇航科学院的最高团队荣誉。

当地时间10月3日,美国众议院议长被罢免。

自美国中期选举之后,拜登的民主党控制了参议院,但众议院却被共和党控制。

年初众议院议长的诞生一直经过了十五轮投票,最后麦卡锡通过妥协大量权利,即同意仅需“一名议长即可启动罢免议长的动议”才勉强成为议长。

但最终因其无法协调民主党与共和党内部极端派的利益而下台,而这个帮助他上台的权利妥协最后将他拖下议长宝座。

众议长的下台不仅体现了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对立,还体现了共和党内部的斗争。

10月7日-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

2023年9月23日至10月8日,第19届亚运会在浙江省杭州市隆重举行。

这是继1990年北京亚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之后,中国第三次举办亚洲最高规格的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

中国体育代表团获得201金111银71铜,共383枚奖牌,取得亚运会参赛历史最好成绩。

本次亚运会以“中国新时代·杭州新亚运”为定位、“中国特色、亚洲风采、精彩纷呈”为目标,秉持“绿色、智能、节俭、文明”的办会理念。

本届亚运会实现了首次全部场馆绿电供应,首次利用绿色甲醛燃料点燃亚运主火炬,数字火炬手点燃亚运火炬,数字焰火点亮杭州。

杭州亚运会的吉祥物是江南忆(琮琮、莲莲、宸宸),琮琮代表良渚古城遗址,名字来源于代表性文物玉琮。

宸宸代表京杭大运河,名字源于京杭大运河的标志性建筑拱宸桥。

莲莲代表西湖,名字来自西湖中的接天莲叶。

亚运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体育健儿传承和发扬中华体育精神,追求卓越,奋勇争先,实现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激发了亿万人民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强大精神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内质监计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如下: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2023年世界计量日活动方案

2023年世界计量日活动方案

2023年世界计量日活动方案2023年世界计量日活动方案1一、活动目的为提高全社会对计量工作的理解、关注和认知度,让计量知识更加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和掌握计量法规和计量常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我局世界计量日宣传方案。

二、活动重点围绕“计量与绿色中国”主题开展广泛宣传。

一是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开展主题活动。

二是宣传诚信计量,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要组织医院、眼镜制配单位、集贸市场、加油站等经营单位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等形式,大力宣传诚信计量的重要意义,推动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诚信计量承诺。

四是结合实验室开放活动,加强计量教育宣传。

__市计量所将邀请社会团体、社区街道、学校、媒体等参加,通过讲解、演示、现场操作等具体形式,普及计量知识,让全社会进一步了解计量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具体活动内容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集中安排在5月19—30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举办街头广场咨询服务活动。

5.20世界计量日当天,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海阳新元广场(或老干局广场)悬挂宣传横幅,设立计量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

宣传普及计量知识,现场为老干部免费指导血压计的使用和测血压活动,并免费检修血压计等,并现场受理群众的计量投诉。

2、组织计量人员对超市进行定量包装检查,打击短斤少两违法行为。

3、在医院、加油站或超市等单位选一家诚信计量单位接收媒体采访,以此为载体向社会宣传诚信计量。

推动我市诚信计量工作的开展。

4、组织人员到中小学校义务开展眼镜配制咨询,对全市配制眼镜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计量监督检查,指导中小学生科学、安全配镜。

2023年世界计量日活动方案2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宣传工作,提升计量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增进社会各界对计量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关于做好“5.20世界计量日”宣传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开展好“5.20世界计量日”系列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青政〔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政〔2022〕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推动计量工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省重大需求为牵引,以突破高原计量技术为主攻方向,以提升全省计量能力为目标,以补齐计量检测短板为着力点,坚持创新突破、改革引领,需求牵引、供给提升,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协同融合、开放共享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加强计量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基本满足全省现代先进测量需求的计量体系,为服务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协同推进计量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高原特色发展领域计量科研能力逐步提升,服务效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计量工作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凸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8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常态,做好分级管理体制下的质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指针,主动把握和适应新常态,围绕服务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创新发展和主动作为,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把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和提质增效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推进我区经济由制造向创造、速度向质量、产品向品牌转变,为实现质量强区的战略目标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十三五”中期,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的质监工作运行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增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对质量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十三五”末期,质量技术监督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作用更加明显,“贡献率”大幅提升,成为推动建设“内蒙古创造”、“内蒙古质量”和“内蒙古品牌”的主力部门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质量主题,积极构建政府宏观质量管理新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的投入力度,营造质量诚信环境,提升质量发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计量惠民生、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计量惠民生、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2.06
【实施日期】201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
工程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计量院: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提出的发展目标,在商业、服务业、生产企业中树立诚信计量意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各盟市局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5年“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相关工作,加大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力度,维护市场公平计量秩序。

现对2015年“双十工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局要根据总局《“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和《内蒙古自
1 / 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计函[2015]23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
动方案的通知
(内质监计函〔2015〕238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内蒙古计量院:
2015年9月6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30周年纪念日。

为了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宣传活动,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质监局《计量法
》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及内蒙古质监局《2015年计量工作要点》,以强化法制计量工作、深化民生计量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宣传工作为主线,组织开展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计量工作形式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法制计量意识。

二、宣传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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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召开《计量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座谈会
时间:2014-09-29 15:24来源:中国消费与质量网作者:倪博贺娜
会议具体分析自治区计量工作现状与形势;提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完善量传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加强计量科技基础,提升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加强完善保障措施共六项内容。

9月2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意见座谈会在内蒙古质监局五楼召开。

内蒙古质监局计量处主要负责人,15家企业单位的计量部门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对《规划》的实施和对未来计量工作的发展向各大企业单位的计量部门征求意见。

具体分析内蒙古自治区计量工作现状与形势;提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完善量传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加强计量科技基础,提升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加强完善保障措施共六项内容。

包头市质监局计量科科长盛江彤作为《规划》的起草组代表进行发言,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各企业单位代表畅所欲言,纷纷对今后内蒙古计量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并表示,此次会议开得很有必要,在为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加强了联系,并表示会全力支持。

(责任编辑:Y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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