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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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6]17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6〕176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增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理念、推进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结合自治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活动。
现将通知如下:
一、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意义
诚信建设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基本道德规范,贯穿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中,自我声明是检验检测机构诚实守信的基本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创
建、社会满意、品牌建设”的原则,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逐步推行社会诚信声明,承诺与行为一致的检验检测制度建设。
重点扶持、培育检验检测服务质量高、社会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推进内蒙古检验检测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是以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诚信建设为基础,对向社会承诺和履行自我声明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先证后核的行政办理程序,即:免于机构申请到期复查、扩项、地址变更等技术评审中的现场评审环节,仅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六个月内进行监督抽查或考核。
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条件
凡获得国家认监委、内蒙古质监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均可实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制度。
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自我声明事项,并向社会媒体公开发布或在内蒙古质监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标准,建立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