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质量的提 高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 中国加入WT O,本所将做好 同国外先进质检机构 平等竞争的准备 ,进一步更新观念 ,提 高检测技术水
平。保证工作质量,坚持实事求是 。 一视同仁,不断开拓检验业务范围,以更高的服务质量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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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家乳制品及肉类产品 0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匕 #∞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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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 品质量监督检 验所位子 内蒙古 自治 区首府呼和浩特 市新城西街乌兰察布西街 1 ,隶属 于内蒙古 自治 号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是法定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的唯 一 自治 区级综 合性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本 所于2 0 年1 月再次通过国家实验窒认可 三合一 复评 审 。共认 可检 测产品/ O3 2 参数5 1 4 个。设在本所的国家乳 制品及 肉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与 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同时通过国家审查认可。
本所是国家公布首批2 家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单位之一、国家首批五类、十类食品产 9 品生产 许可证发放检验单位和 国家 西北禽蛋定点 检测单 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认定的绿 色食 品产 品质 量定点
监测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心批准的无公 害农产 品定点检测机构、 内蒙古 自治区 司法厅授权 的内蒙古产 品质量 司法鉴定所、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 白酒 、塑料门窗、板 材生产许可证发放检验定点机 构。本所还 承担 自治 区多种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社会各界的委托检验 及新产 品鉴 定检 验等工作 。承担各种名优 酒的真假鉴 别 。并接 受 国家 及 自治区下达 的监督抽查 、专 项抽查等任 务。本所还与 加拿大J 实验 室签 订 了长期 友好合作协 议 ;加拿 R 大小农户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 目中国项 目部经理 也到实验室参观 ,打开 了质检所通往世界 的大门。 本所 的工 作方针是 :坚持质量 第一 。运用现代质量 管理努力 完善质量体 系,加 强质检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不断提 高业务素质 ,对 影响检验过程 的诸因素进行 有效控制 ,确保检验工 作能正确 、客观地 评价产 品的质量水 平.准确及时地提供质量信息 ,坚持检验 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 、准确性。 本 所拥有 一流 的技 术队伍 ,高精尖的仪器设 备和科学的管理措施 ,目标 是立足 内蒙古 ,面 向全中国。现每年 出具上万份各类产 品质量检验报告 ,赢得了各类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产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内市监法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区完成了5种产品的全国联动抽查任务。
现将联动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联动抽查工作任务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印发了《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落实2016年国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6〕143号),并要求承检机构组织相关抽样检验人员认真学习《2016年全国联动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国联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我区本次承担全国联动抽查的产品是床上用品、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细工木地板、冷轧带肋钢筋、复混肥料5种产品,总局计划抽查66家企业66批次,我区实际抽查62家企业62批次产品,合格60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96.7%,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
其中,床上用品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18批次,合格率为90%,不合格检出率为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细木工板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冷轧带肋钢筋抽查2家企业2个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100%,;复混肥料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20批次,合格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与牵头机构的沟通,对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中不理解的条款及时与牵头机构联系,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实施;三是组织承检机构技术骨干参加总局任务布置会,学习细则,了解精神,掌握要点;四是承检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到抽样、任务下达、检验、审核汇总、设备器材保障责任到人。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修正)(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装饰装潢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严禁受检单位或个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内商建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切实做好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要求,近期,我厅拟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7年6月上旬。
二、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现货类交易场所:1. 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2.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3. 赤峰大宗商品有限责任公司;4.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三、检查内容检查的内容是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业务运行、内部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规定;重点是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四、检查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的问题,经由检查小组评议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检查地区安排及要求检查顺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
要求:请以上单位派人参加,并将参加人员回执于6月3日前传真我厅。
联系电话:************、6946797联系人:王亚鸣、韩少芳附件:参加自治区商务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报名回执2017年6月1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XX自治区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1.l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的流通领域。
1.2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产品类型为驻立式、固定式。
1.3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1.4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本次抽查的室内加热器包括执行标准为DB65/T4225—2019的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和执行GB4706.23-2007国家标准的其他室内加热器。
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检测项目如表1所示。
其它室内加热器检测项目如表2所示。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DB65fΓ4225—2019南疆“煤改电”工程用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内质监监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07]45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完善许可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期限规定和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考评对象为承担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质检机构。
二、评分方法:(一)考评的标准总分值为 100 分,每单项标准分值减去扣分值后剩余分为实际得分;(二)缺少《考评细则》中考核项目、表达不清或者不正确的,扣除该项标准分值;(三)考评工作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抽查、核查落实群众举报情况和日常工作检查等方法进行;(四)自治区工业产品许可证评审中心和自治区质检机构参照《考评细则》的有关内容考核,在通报全区考评结果时一并通报。
三、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盟市局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总结。
按期将本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申请食品许可证(换证)的企业状况同时报区局监督处。
四、《考评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考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区局监督处联系。
六、各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对象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纸袋、餐盒、纸碟、纸杯等。
抽查对象应包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二、抽查内容1.包装标识:抽查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标识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2.材质检测:抽查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3.物理性能:抽查产品的抗脱层性能、抗渗透性能、耐压性能等;4.规格尺寸:抽查产品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食品接触安全性:抽查产品的食品接触安全性,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6.包装印刷:抽查包装的印刷质量、文字清晰度、色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7.包装卫生:抽查包装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查程序1.抽取样本:根据抽查计划,从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作为样品;2.实施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相关检验,包括材质检测、物理性能测试、安全性检测等;3.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样品给予合格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或者下架等。
四、抽查频率1.定期抽查:根据抽查计划,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合规性;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和投诉举报,对重点产品、疑似问题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风险产品的监督管控。
五、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抽查结果可以包括样品名称、批号、生产企业、抽检省市、检验结论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参考,增加市场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如果被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相关生产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xx为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内蒙古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阿盟工程质检站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自治区实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盟市每年6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委拖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自治区每年进行1次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和试验室对生产、试验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试验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检测能力;4、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和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委托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厅委拖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上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列不良行为: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转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6、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厂质量证明书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及时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突出质量问题导向,重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每年从本地区重点监管领域选取2种以上产品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采取生产和流通领域同时高覆盖率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监督抽查工作,制定自治区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查;汇总、分析自治区监督抽查信息。
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国家、自治区及本级监督抽查抽样,负责国家、自治区及本级监督结果处理工作。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上级交办及本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复检、复查和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4•【字号】内政发[1997]39号•【施行日期】1997.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7]39号1997年3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屠宰检疫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适用本规定。
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适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家畜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
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盟市、旗县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畜牧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核发《屠宰许可证》;(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屠宰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在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组织实施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和检验印章管理;(六)负责屠宰加工的其他有关事项。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 义务:遵守法律 法规,保证食品 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 责任:对食品安 全负责,接受监 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 义务:建立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管 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 责任:对食品安 全问题承担法律 责任
监管部门:明确内蒙古各级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 整治、抽样检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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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概 况
03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内 容
04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与 监 管
05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产业发展的影 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Biblioteka 添加标题监管内容:对食品生产、加工、 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确保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 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
效果评估: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内 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进 行评估
改进建议:根据效果评估结果,提 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促进内蒙古食 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完善与提高
政策执行力度及监督机制 政策覆盖范围及实施情况
政策对内蒙古食品安全的影 响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原因分析
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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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NMCCXZ 0058-2018
防静电服
2018-08-31发布 2018-09-1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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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CCXZ 0058-2018
防静电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防静电服产品质量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自治区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方案、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和附则。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防静电服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防静电服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机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2014《防静电服》
GB/T 2912.1-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2009《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5453-1997《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定》
NMCCXZ 0058-2018
GB/T 5713-20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392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8427-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3923.1-2013《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8628-2013《纺织品测定尺寸变化的试验中织物试样和服装的准备、标记及测量》
GB/T 8629-2017《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2013《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执行标准予以确认。
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公示的),还应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并由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4 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工作由检验机构经监督抽查培训合格的至少2名以上人员、会同当地质量监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一同到生产企业完成。
4.2.2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NMCCXZ 0058-2018
4.2.3只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抽样。
4.2.4具体抽样方法参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GB/T10111。
数量见下表2。
表2 抽样数量
4.3.1抽取的样品应分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4.3.2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企业陪同人员和抽样人员在抽样单及封条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
4.3.3备用样品封好后存放于被抽样企业。
4.3.4为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检验样品在封好后由抽样人员应采取随车带回(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寄送回)样品。
4.3.5样品运输、存储过程中,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4.4抽样单填写要求
4.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定即可。
4.4.2《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4.4.3抽样单中要详细标明所抽样品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4.4.4应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详细填写抽样单有关内容。
5 检验要求
NMCCXZ 0058-2018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有A类项目1项或B类项目2项,不合格。
其他可根据具体产品进行表述)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及复检
NMCCXZ 0058-2018
7.1 被检企业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2 复检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在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上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8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张永浩、张国栋)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