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实践形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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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法论,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接下来,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最后强调指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宪政基础;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正文】一、引言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规范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

这是因为,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变化多端,决定了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动过程之中。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及稳定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

于是,出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倾向。

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这种共识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建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可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希望所在。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目标模式行政秩序行政公正程序法定控制权力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

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

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新的态势。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2)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罚相当
等原则。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定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 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且与合同无关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
行政裁决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争议、拆迁补偿争议、知识产权争 议等。
05
行政程序法的未来展望
行政程序法的改革方向
完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制度、规 则和标准,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行政程序法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 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司法化
行政程序法思考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程序法概述 •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要素 • 行政程序法的实践应用 • 行政程序法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行政程序法的未来展望
01
行政程序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 限等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裁决的原则
行政裁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行政复议
01
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02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国际化和合作化
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行政程序法将更加 注重国际化和合作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程序法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程序法也越来越受到法律律师们的关注。

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程序法也当然不容忽视。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简单来说,行政程序法就是监管行政部门的行为程序,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很多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不遵守法定程序、恣意妄为,这是与行政程序法精神相违背的。

因此,我们需要从若干个角度来思考和完善行政程序法。

首先,规范行政程序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很多的民事纠纷中,公民的自由权利被行政部门的恶意执法所侵害,比如非法限制居民在自家门口的植物、自行车等物件的支架设置、遵循过于繁杂的证件、手续审批流程等等。

针对这些情况,行政程序法应该要求行政部门与公民平等对待,简化流程、优化程序、放宽审批条件,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

其次,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公共权力是行政部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强制力,有一定的制约性和特殊性,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行政程序,防止滥用权力。

对此,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对公共权力的使用应有限度,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来确保合法性。

此外,在不断完善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还需保持稳妥和可控。

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进行评估,无论是创建新的法律框架还是修订现有法院,都必须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并在各个方面进行联合、沟通与协作。

总的来说,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法规框架,规范行政程序,维护公民自由权利和公共利益,是我们必须着眼于的问题,这是我们建立一个更为深入的法治国家所必须的步骤,只有更加完善和实践行政程序法,才能向着我们理想的法治国家目标更加快速、更加有效率的迈进。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而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定。

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进行解读。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制。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高效、迅速,不得拖延。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行为的执行和行政行为的复议。

行政行为的制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法律行为的过程。

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对具体事务进行处理的过程。

行政行为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的过程。

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四、行政程序的实践问题在行政程序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是也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对一些行政行为进行不必要的保密,导致公众难以监督。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程序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与目标需要被遵循与实现。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越权。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取得授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行使该权力。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秩序,并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滥权的发生。

二、公正与公平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歧视,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公正决策和公平对待。

公正与公平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提高了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三、迅速与高效原则迅速与高效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高效迅速,及时回应公民的合法需求。

迅速与高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接收行政案件后,及时作出回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处理。

这一原则能够减少公民的等待时间,保证了公民权益的得到及时保护,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四、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公民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为依据,以及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透明度原则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行政腐败,提高公共部门的效能和公信力。

五、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目标之一。

其目标是保护和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化声音和利益平衡,确保行政决策更加全面、民主、科学和合理。

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探讨——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探讨——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公正模 式和效 率模 式是 可以兼容 的。受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定和执 行的 实践 经验 启发 , 并结合《 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 湖
的 目标模式特征 , 行政程序法兼顾效率与公正的 目标模 式是适合我 国具体 国情 的现 实选择 。 关键词 : 行政程序法 ; 目标模式 ; 公正模 式; 效率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9 21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 0 0 0 - 0 2 0 1 0 — 2 0 2 1 )10 8 -4


收 稿 日期 :0 9 1- 6 2 0 — 2 0
基金项 目: 本文为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政治程序建没研究 ” 4 Z O 8的阶段性成果 ( B ZO) 0 作者简介 : 郭渐强( 9 2 , 省茶 陵县人, 16 一) 湖南 湖南大学政 治与公共 管理学 院教授 , 政管 理系主任, 行 研究方 向为公共行政 、 行政
程序 ; 刘薇( 9 7 ) 江西省 宜春 市人 , 18 一 , 女, 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院行 政管理 专业 硕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为行政程序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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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 ,这就要求行政权力 的行使者牢牢把握住行 率 由于方向上的错误实际上得到的是 负值 ,是无效率 政程序法的 目标模式 ,才能有效减少错误行政行为发 可言的 , 甚至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 效率越高 , 危害 生的可能性 , 最大程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越 大 。“ 理论 层面 , 于行 政 程序 法 目标 模式 的探索 , 在 对 更 3 . 确立我 国行政程序法 的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法 需 要 进 一 步 打破 效 率 与公 平 二 元 对 立 的 僵 化思 路 , 探索二者互动关系的新维度 。 阎 ” 治实践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 多开掘二者的统一性 , 追求公正并不必然损 程序法典 , 湖南省在地方开始 的实践也尚处于起步阶 公正和效率在本质上是统一 的,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在法学视角下,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概念、原则、内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原则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权力行使规则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行政组织的设立与职能、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行政权力的运行与规范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等。

法治原则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合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种利益诉求。

公开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追求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与内容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程序。

它指导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准备、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依法行事。

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合法、程序正当、程序公开等。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策和实施中要依法行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要用适当的方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障。

程序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过程中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让公众参与到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来。

三、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研究不仅是理论的问题,更是实践的问题。

在实践中,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了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

通过法律手段,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追究责任。

行政程序法之理论与实务

行政程序法之理论与实务

行政裁决程序
申请与受理
明确行政裁决的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受理方式及受理期限
等。
调查与调解
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 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裁决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调解情况,依 法作出裁决决定,并明确裁决 决定的效力及履行方式等。
执行程序
裁决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送达 当事人,并告知其履行方式和不
说明理由的范围
说明理由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决策。
说明理由的方式
说明理由的方式包括在行政决定书中载明理由、在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和答辩等方式,确保当事人了解 行政决策的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
某市工商局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文件,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工商登记。企业遂 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许可的程序问题。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文件。本案中,工商局要求企业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文件,违反了法定程序。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2
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袒任何 一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受到非法的外部干预或 不当的影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功能
行政程序法具有保障权利、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和促进法治 的功能。它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并推动法治社 会的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行政程序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一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既有其法律理论基础,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行政程序法所涉及的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公正。

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行政程序法也需要充分考虑政府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行政决策的接受范围和边界。

在实践层面上,行政程序法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问题。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会采取封闭性的方式,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监督。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造成纠纷和冲突。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加强二者的协调与衔接,便于公民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解决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问题。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项行政行为的权力,然而过度行使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任性行事。

行政程序法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定和限制,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最后,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监察和问责制度的完善。

行政监察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问责制度则是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措施。

行政程序法应明确行政监察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面临着法理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剖析

★行政执法程序剖析

行政执法程序剖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它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一,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二,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一),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1 ,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2 ,立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由有关领导批准.3 ,取证.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帐,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可以作为取证工作的一个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 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是指对上述个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运用听证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辩论的权利.4 ,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还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审批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5 ,定案.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依法确定给予当事人某种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罚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结论,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交代诉权等.6 ,送达.即将处理结果交付或告知当事人的程序,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7 ,执行.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不执行本机关的决定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决定的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主管机关直接的强制执行权,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应属于前者中的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属上述范围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审批,定案等程序,直接将送达和执行合二为一,实施行政处罚.8 ,结案.主管机关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终结,案卷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归档保存.(二),被动型行政执法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 ,申请.这是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必经程序,是行政相对人向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表明其意图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许可证(照)的前提条件.2 ,受理.这是主管机关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过程的开始.申请人只有将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全部提交,并将应填报的表格填好后,主管机关才可以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3 ,审查.这是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核实的过程.审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等几个方面.4 ,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主管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的表示,即为核准.核准一般以书面的形式作出.5 ,颁发.主管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证(照),在证(照)中列明核准事项并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6 ,公告.即由主管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核准的申请情况公示于众.三,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可以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要有实体法,而且必须有程序法.因为程序法是规定怎样执行和按照什么步骤执行实体法的执法规范,它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这是各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共同作用.二是可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明确地把违反法定程序列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行政处罚法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作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3 条第2 款).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才有保障.在实践中,执法不公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执法程序或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三是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很多权益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来实现的.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通过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证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使相对人能够辨认真假;再如,处罚相对人后,及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等.另外,有了明确和公开的法定程序,还可以给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带来一些方便.例如,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避免一些无效劳动.四是可以加强廉正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因法定程序是公开的,它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所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断和专横,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正建设.此外,执法程序的法制化,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执法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而出现的工作拖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四, 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设置的一种制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相应步骤,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或省略,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下列五种:一是步骤上的违反.对于法定的行政步骤,行政主体不可跳跃性遵循,少走一步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出于法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二是顺序上的颠倒.行政程序中的法定程序不能颠倒,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就是颠倒法定程序.三是形式上的违法.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此类情形通常表现为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四是方式上的违反.即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完成,主要包括: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处理后取证,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当面裁决没有加盖公章等等.五是时限上的违反.即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7 日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就属于不遵守时限的步骤违法.。

[行政程序中的形式与形式主义]形式和形式主义

[行政程序中的形式与形式主义]形式和形式主义

[行政程序中的形式与形式主义]形式和形式主义一、听证的形式与形式主义的听证近年来,随着行政程序意识的不断提升,国内经常出现各式各样的听证会。

这些主题各异的听证会往往是来时轰轰烈烈、去时议论纷纷。

从总体来看,大部分听证事项并未因听证程序而受到实际的影响。

也就是说价格听证的结果几乎都是逢听必涨,其他的申请听证行为也未因经过听证程序而对原来的决定有根本的改动。

因此,听证的公正性受到了强烈质疑。

争议的矛头直指听证程序本身。

这其中曾引起轰动黄山风景区旅游价格听证最具代表性。

20XX年,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以体现世界遗产价值,弥补保护资金缺口,限制超负荷参观客流为理由申请景区门票涨价。

黄山市物价局依申请举行了价格听证会。

听证会的结果是与会的23名代表(包括5名旁听代表)一致同意门票涨价,只是在涨价幅度上存在分歧。

公众对此听证结果表示质疑。

听证会的表决中为什么消费者声音如此弱化?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应该有能代表那些作为黄山景区游客构成结构90%以上的外地游客的代表。

而参加听证会的6名消费者代表却全部来自黄山本地。

显然,这样单一的地域代表性很难充分代表民意。

对此,黄山市价格论证中心主任张加兴则强调论证会的合法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的我们都做了,所有要走的程序我们都很认真地做。

这位官员所言真是一语道破天机。

其实与此案相似的一系列行政听证都是把要走的程序走完了就了事。

[③]从法律的角度看。

这些听证会是严格的法律适用过程,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适用。

这样的适用是合法有效的,也是严格形式性的。

那么这些没有取得具有公信力的听证究竟有什么实际作用?是老百姓对听证程序的理解有偏差,冀望过高;还是部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未能公正履行自身职能;还是个别媒体有失实报导,恶意炒作所致?当然,以上问题都可能存在。

但听证程序本身是否合理也是应当予以关注的。

以价格听证为例,我国价格听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价格法》第二十三条、[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地方规章。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一、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程序权利保障:强调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例如听证权、申诉权、自诉权等。

通过允许公民参与决策和行政活动的过程,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公正合理。

2.行政机关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合理,必须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听取各方意见,并且不得滥用权力。

3.法律解释权:在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诉讼环境: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提供一种有利于公民诉讼的环境。

例如,强调公众参与、实现透明和公开、提高行政诉讼的效力等。

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注重关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调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法律效力: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2.程序法律主义:按照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行政程序法的重点是规定程序规则和程序要求,明确程序的步骤和机制。

3.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法合规。

4.法律解释权:在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结起来,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分别是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

前者注重程序权利保障和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要求,后者则强调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的合法性。

两种模式各有侧重,但都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可能存在差异,并且很多国家和地区也会采用两种模式的结合形式,以适应各自的国情和实际需求。

因此,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可能还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及重要性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 公正、规范行政行为、遏制腐败现象等。通过规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将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的行政程 序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此外,行政程序法还能促进行政公正,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最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 建立廉洁政府。
3、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比较与借鉴
总之,通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以及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统计与透视,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所 做的努力。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有 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内容
面向行政的行政程序:从规范到 实践
一、规范程序
1、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 顺序和过程。
2、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理地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程序
3、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行政程序,为公民提供高 效便捷的服务。
三、实际应用
1、高效便捷。规范的行政程序可以使办事流程更加高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和时间成本,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实际应用
2、合法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使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
三、实际应用
3、监督制约。规范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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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概述

解析行政程序法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

解析行政程序法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

解析行政程序法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在行政决策中,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解析行政程序法对政府决策合法性评估的要点和方法。

一、决策合法性评估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对公共利益事项作出的具体安排或结果。

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是一种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公正、合法授权和合法目的的监督机制。

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具有以下背景和意义:1. 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决策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可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

2. 促进合法行政: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可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 防止滥用职权:政府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

通过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

二、政府决策合法性评估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对政府决策合法性评估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1. 法定授权原则:政府决策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进行,即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决策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 程序公正原则:政府决策应当符合公正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定过程中各方的平等参与,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 监督制约原则:政府决策应当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制约,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政府决策合法性评估的方法和步骤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评估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问题的性质来进行,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和步骤:1. 法律依据分析:评估决策的合法性,需要首先明确决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督程序评估:评估决策的合法性还需要考虑决策制定过程中是否符合公正程序的要求,是否有充分听证和公开公示的环节。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手段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手段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手段分析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执法程序及其执法手段是确保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其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权力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其基本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2) 程序性和规范性:行政执法程序是一种有序的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体现在程序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3) 争议解决性: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因此,行政执法程序需要设立相应解决争议的机制,以促进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2.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环节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多个基本环节,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在行政执法程序开始之前,行政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获取相关证据以支持执法行动。

(2) 通知告知: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向被调查对象通知相关事实和理由,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调查对象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3) 调解和听证:在部分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会尝试进行调解解决争议,或者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和合理解决。

(4)裁决和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机关将作出相应的裁决和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

(5)执行和复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已作出的裁决和决定进行执行,如果被调查对象对裁决和决定存在异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3.行政执法手段的分类与应用行政执法手段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行政执法手段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教育劝导:对于违法行为不严重或初犯者,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的方式,通过宣传、告知和引导等手段,引导其改正错误、遵纪守法。

行政程序法两大模式分析论文

行政程序法两大模式分析论文

行政程序法两大模式分析论文一、行政法和宪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1〕。

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宪法是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2〕;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3〕;是“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的“根本法”〔4〕。

然而,行政法却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是“规律行政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总体”,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和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等内容〔5〕。

我们也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确实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法;其中,宪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却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

因此,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属于独立于宪法的行政法范畴。

除西班牙等个别国家外,宪法典并不涉及行政程序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主要是或就是行政程序法。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活动程序的法,特别还包括关于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理的法”〔6〕。

美国学者约翰。

弥勒特认为,“大体言之,行政法即为建立行政机构对各私人及利益执行其业务有所遵循及提供司法拘束以限制行政权威之施展之程序或方法之法律部分。

”〔7〕施瓦茨也认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

也就是说,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之间几乎是可以划等号的。

同时,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9〕,“英国并不存在行政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10〕。

在我们看来,英美法系国家里被称之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也确实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确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程序法,实施情况,地方]对地方行政程序法实施情况的思考

[程序法,实施情况,地方]对地方行政程序法实施情况的思考

对地方行政程序法实施情况的思考一、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一)我国地方程序法立法现状地方立法对于行政程序法的探索,对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和内容完善上都是具有积极的作用。

也说明了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制定是先地方后中央推进方式。

(二)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现有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认知来看,“地方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地方行政程序规范的整个过程,指导地方行政程序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并为在这一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

”①那么本文所研讨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合法性原则。

按照当前各个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每一部法律中都提出了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实施行政行为。

因而,在本文中对合法性原则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管理行政事物的时候除了有法律的授权外,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合法性原则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合法授权。

行政主体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授权,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权力,重要的是该权力是不能超越法律所授权的范围。

行政主体如果没有经过法律授权实施了行政行为,即便在行使的过程中依照了程序,那么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依然是不合法的;第二,遵循法定程序。

遵循法定程序就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后,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合法的。

另外,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活动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因而遵循法定程序,不仅仅指的是行政机关也指行政相对人。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遵循法律的规定外,要符合理性的要求,也要适当。

因而,坚持合法原则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特别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其手段和措施必须适当和必要,避免采用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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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实践形态评析潘 牧 天(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系,上海 201701)摘 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

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表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无论是公正模式亦或效率模式,均是一定社会条件发展的产物。

必须根据本国的实践予以考量。

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大统合,使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由单一制向多元的综合模式方向发展,这已成为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实践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7)02-0036-04行政程序的发达程度,一定意义上昭示了一国行政法的完善程度以及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步水平。

渊源于美国的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制度是伴随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公共权力的存在、制约行政行为的任性和专横而产生。

在政府行政职能扩张、民主宪政制度成熟、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状况下得以发展。

此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推行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使行政程序立法步入了高潮期。

在行政程序立法日益发达的进程中,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问题始终以最抽象、关系行政程序立法全局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为此,在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立法进行见仁见智的研究领域。

笔者尝试从另一视角解读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合理建构问题。

这对我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讨论“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

因此,目标模式是立法者制定行政程序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它确定了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风格和内容架构,确立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86-87而且,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还直接关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2007年3月第2期Mar.2007No.2系到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程序法能否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基于此,学术界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前行政程序法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内涵界定。

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应有内涵,学术界无较大分歧,代表性的表述有以下4种:1.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指各个国家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2]291-292;2.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3]43;3.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制定行政程序法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此相关的体系[4]612;4.所谓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简单地讲,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以及由这一理想目标所决定的行政程序法体系[5]77。

上述几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概念认识,虽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内涵无实质区别,体现了共同的属性。

它进一步强调并揭示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具有统率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涵盖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的准则性功能。

各国立法者依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现实所选择的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将成为制定、执行、解释、评价各国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依据及标准。

当然,需要收稿日期:2006-12-25作者简介:潘牧天,(1968— ),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指出的是,探讨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的内涵,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它与法治行政模式的互动关系。

“各国行政法共同确立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法治行政。

……法治是现代行政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是人类文明与发展的标志。

…… 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

”[4]54-57可见,法治行政模式一定程度上决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法治思想的日益丰富与发展必将推动二者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完善。

此外,还须明确,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

将二者有机结合,认为“目标模式是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的法律化”的主张,对深入认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内涵及其分类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研究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与应用价值。

(二)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划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类[6]19-20。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类[7]。

第三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8]。

上述几种主张从不同角度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不可否认,几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的目标模式内涵欠明确,以致逻辑性不强,各种目标模式的兼容性过大。

第二,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分类过于偏重静态式的划分思维,以致在“随着历史的发展,行政程序法在维护分权制衡方面的作用已退居次要位置,而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服务于民则跃居重要地位。

……单纯的效率型和控制型都已不足取……”[9]36的实际状况下产生一定的不和谐,从而导致认识上的滞后。

第三,某些主张不符合现代行政程序法理念的客观要求。

如控制模式实质上应属我国宋、明时期封建专制时代的吏治特色。

控权模式和保权模式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而且,两种模式中所共涉的“权”字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至于为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普遍推崇的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绝对地选择其一也不是行政程序立法的最佳选择。

因此,笔者赞同“兼顾型”的主张,即:“权利保障与效率兼顾型”。

因为“行政不仅需要有效率,即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够迅速地实现,同时,行政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活动中合理地考虑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10]139所以,目标模式的划分不是以在行政程序法的两大直接目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中选择一项为标准,而是以侧重哪一方面为标准,也即所谓以首要目的为划分标准[5]77。

这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客观必然。

二、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实践例证(一)公正模式的实践。

公正模式是通过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设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所以,公正模式又称之为权利模式[3]79。

公正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实践,以美国、日本为典型。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其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必然深深根植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及个人主义的法律传统。

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

可以说,行政程序法领域率先确立公正原则是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简称 APA)的制定为典范。

这部二战后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对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谓公正模式(权利模式)实践的开拓者。

第一,APA的目的。

美国最高法院1950年作出的一项判决表明了APA设立的目的。

它说:“行政程序法的形成,旨在对抗行政权的急剧扩张,以节制行政官员,以免其热衷于权力而超越了职务中所规定的限度。

该法乃对于武断的官员防止其侵害私人权益的一项保障。

”第二,APA的内容。

APA明确规定相对人享有告知权、申请回避权、质证辩论权、阅卷和抄录政府文件权等权利。

对行政机关、相对人、规章制定和裁决等概念予以界定;设定的法规制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以及与APA配套的几个著名的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如《信息自由法》、《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均鲜明体现了公正模式。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特点的是被称为APA的“神经中枢”的听证制度。

这一法律规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制原则。

……听证是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11]195所以,行政机关无论制定法规,还是作出指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裁定,都必须为相应的利害关系人提供听证的机会。

当然,相对人也有权申请获得听证的权利。

APA规定的“规章制定和裁决”、“适用听证制度”也便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原则。

“以听证制度为核心,反映了美国立法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立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为主的立法意图。

”[12]也成为APA对相对人权利保障的一重要实践例证。

第三,APA的规范对象。

APA在第551条中将适用对象的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即法规和裁决。

其中第551条第4款将法规定义为:“法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解释或者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

“法规的这一法定定义把上述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发生与未来的行政行为统一地作为APA 的规范对象。

”[13]第四,APA选择的目标模式的实践力量。

APA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美国民主宪政的发展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成为APA产生的推动力量,它既是法学家们努力探索的结晶,也是社会的变革与变迁带来的一大成果。

尤其是诺瑞斯法案(Norris Bills)、劳根法案(Logan Bills)、劳根席勒法案(Logan and Celler Bill)、华特勒劳根法案(Walter and Logan Bill)、行政程序委员会的法案(Attorney Committee OnA.P,Bill)以及麦卡沙幕纳法案(Mecarran Sumners Bill)的相继草拟、修改和通过,成为APA产生的重要实践力量。

当然,APA 在侧重选择公正模式的同时,并未排除对行政效率的保证。

如,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一个合并听证的期限,对在该期限以后提出的申请,不再举行听证[14]425。

可见,APA在选择其目标模式的实践上始终努力找寻公正与效率的最终平衡。

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历程。

它在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较为完美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了独具特色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1993年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条阐明了该法设立的目的,即“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利。

”此外,它以占整部法典31%[3]51的篇幅对听证和明辩程序加以规定,突出了听证程序在该法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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