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22【摘要】鄂价费[2017]7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1日【总页数】3页(P4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鄂价成规[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1日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进行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
第四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园,应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相同条件等因素测算成本,待正式营业后再核定定价成本。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幼儿园是指为3至6岁幼儿提供教育和照顾的机构,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重要纽带,幼儿园承担着培养幼儿身心发展的责任。
幼儿园的运营离不开适当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从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收取与退还以及收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详细介绍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2. 收费对象幼儿园收费对象为入读幼儿园的3至6岁儿童。
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入园幼儿收费。
3. 收费标准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市场需求、教育资源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收费标准应透明公开,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人员成本:包括教师工资、保育员工资、后勤人员工资等。
- 教育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学材料、教具、教育技术等。
- 办学成本: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
- 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考察、游园等。
根据上述因素,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档次和收费项目,以满足家长和幼儿的需求。
4. 收费方式4.1 一次性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一整年或一个学期的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家长支付能力较强、信任幼儿园的情况。
4.2 分期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学期、月份等分期收取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予家长更多的灵活性。
4.3 按课时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照每天或每周幼儿在园的课时数进行收费。
这种方式适合家长需要灵活安排幼儿在幼儿园的时间的情况。
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告知收费方式,并与家长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费用收取与退还5.1 费用收取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收取办法,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具体办法包括:- 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 设立收费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收费服务。
- 接受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幼儿园应制定完善的收费收据和发票,确保收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要严把准入关。
严格执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单设幼儿班和学前班,下同)。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要坚决纠正“大班额”。
小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中班和混合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大班和学前班班额不得超过40人。
三要严格控制学前班。
禁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小学举办学前班。
乡镇及以下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根据办班数量逐步向三年制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过渡。
学前班、单设幼儿班的教职工配备、保教设备配置、保教活动组织、室内外活动场所设置、一日常规管理等,均按国家、省关于幼儿园大班办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招生管理。
一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要逐园核定办园规模,根据办园规模下达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新招幼儿入园。
二要从严把握入园年龄。
原则上,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学前班限招义务教育学龄前一年幼儿。
三要严格执行幼儿园三年学制。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大班结束后开办学前班、大大班或以其他名义开设超龄班。
四要严厉整治查处违规招生。
严禁将幼儿入园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幼儿园举办与幼儿取得入园资格相挂钩的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三、严格收费管理。
一要严格按省定项目收费。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表日期:2017-08-23 15:02:15?鄂价费〔2017〕7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2017年6月21日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
2024年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2024年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____元,教材费____元,共计____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____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____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____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____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____%,连续不来园不足____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____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____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2024年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二)收费: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____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
(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2、每月____日至次月____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____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____日收取每月费用____%的滞纳金。
退费: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____元/天)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一年学费多少钱湖北荆州的参考方案
幼儿园一年学费多少钱湖北荆州幼儿园一年学费多少钱湖北荆州的分析报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孩子教育的重视,幼儿园的数量逐渐增多,而幼儿园的学费也成为了家长们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
那么,关于湖北荆州幼儿园的学费多少,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学费标准湖北荆州幼儿园的学费和各市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学费较高,而小城市的学费较低。
除此之外,幼儿园的质量和地段也将会影响学费的收费标准。
在湖北荆州,一所普通的幼儿园的年学费大约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
二、场所面积幼儿园的场所面积也是影响学费的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幼儿园的场所面积比较宽敞,可以满足孩子活动的需要,且也符合国家幼儿园场地的规定。
所以,场所面积较大的幼儿园学费高于面积较小的幼儿园。
三、教学设施教学设施也是幼儿园收费的一个因素。
一个好的幼儿园要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和各类教具,如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健身房等等,这些设施的性能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学费的收费标准。
四、师资力量幼儿教师的素质和数量对于幼儿园的学费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所好的幼儿园应该要有良好的师资力量,学有所长,言传身教,教师的数量也应该能够满足班级人数的需求。
所以,师资力量较为强大的幼儿园相对于师资力量较弱的幼儿园来说,学费自然更高。
五、办学类型在湖北荆州,可以选择市、区、县属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目前,由于办学资金和经验等差异,公立幼儿园的资费会比民办幼儿园要低一些。
总结在湖北荆州,幼儿园的学费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学费标准、场所面积、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办学类型等方面,使得学费有着不同的标准。
因此,家长在选择孩子的幼儿园时,应该多方面考虑,不能仅仅以学费作为决定性要素,而要以孩子的教育质量和发展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在选择幼儿园的过程中,仔细一点,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才是第一要务。
湖北钟祥小太阳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湖北钟祥小太阳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案例一:
学费:4600元/月
学期学费:600元(总园)400元
分园>月全托费:600元
分园>
月生活费:180元
月特色费:150元
月护理费:150元
3岁以下幼儿>月车费:50元
代收费:消毒碗筷费、体检费、保险费按实际费用代收>书本费: 小、中班100元大班、学前班120元。
案例二:
1.保育教育费:示范幼儿园600元/生月,一级幼儿园550 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00 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170元/生月。
(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 0 至 19︰00,收费标准为 10 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该项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
3.伙食费:农村公办幼儿园,享受营养午餐,向学生收取3元/生/天。
城区幼儿园不享受营养午餐,按备案价收取。
伙食费按实收取。
武汉幼儿园收费标准
武汉幼儿园收费标准武汉市作为一个大都市,拥有着众多优质的幼儿园资源,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教育质量外,也会关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不仅关系到家庭的经济负担,也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教育资源配置。
因此,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对于家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武汉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武汉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食宿费和杂费三个方面。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是根据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地理位置、教育资源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武汉市区,普通幼儿园的学费大致在每月800元至2000元不等,而一些知名的国际幼儿园的学费则可能更高一些。
食宿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服务,一般来说,这部分费用是按照实际消费来收取的,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这部分服务。
杂费包括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这部分费用是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这部分费用相对较少,但也需要家长们重点关注。
其次,武汉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以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比如,针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政策、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因此,家长在了解幼儿园收费标准时,也需要留意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信息。
最后,对于家长来说,选择合适的幼儿园不仅仅是看学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
在确保幼儿园收费合理的前提下,家长们更应该关注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因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武汉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问题,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全面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希望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不仅关注收费标准,更要重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为孩子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
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本章程为湖北省幼儿园开办章程,旨在规范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和教学,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开办和管理,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省内开办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以儿童为中心,注重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培养,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幼儿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园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和发展特点,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运营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园运营计划,确保运营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财务的透明。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税、偷税、骗税。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学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安全。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合格的教师队伍,注重教师的职业精神和教育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以儿童为中心,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幼儿的体验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省教育厅所有。
2012年秋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补充说明:⒈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据实收取并定期向家长公示收支情况;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⒊民办幼儿园根据各自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小学、初中补充说明:(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8〕37号)⒈具体范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的花山、左岭、九峰等3个乡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6〕126号)具体范围:不属于实施新机制范围的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只需缴纳作业本费。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统一安排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与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自2009年元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
-2-高中-3-补充说明:⒈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⒉中心城区的指令计划学生不含东西湖区,“三限生”含东西湖区学生。
⒊民办高中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4-中专补充说明: 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5-11所民办学校单位:元/生·学期说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要求:11所民办学校收费应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对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按现标准实行;对2011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武价函〔2010〕14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
-6-。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鄂价费[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湖北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价办〔2014〕48号)有关精神,决定放开民办教育学费标准,实行办学机构自主定价。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不含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一)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二)民办教育学校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了民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
(三)民办教育实行学校自主定价后,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本年度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2年3月12日联合印发(鄂价费规[20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
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
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第十四条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
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
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自立项目收费的;(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