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合集下载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评审范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高、初中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及类型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实验(实训)师、实验(实训)师、助理实验(实训)师。

三、评审条件(一)高级讲师1、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2、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任讲师期间取得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至2012年底不满5年的,讲师任期须满7年。

从事地方戏曲、舞蹈及其它特殊专业(工种)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负责学生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老师以及长期驻厂(企业)的带队指导老师,学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并且最少有一次为优秀者,符合学历、资历条件可以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晋升。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担任班主任工作者。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

3、外语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B级及以上合格证(成绩合格通知单),或当年(含上一年)省级补考成绩通知单。

符合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须提供有效证件。

4、计算机应用、教师资格条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师资格证,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平或发明创新,提交三篇以上CN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5)参加过省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统编教材、编写教参工作,承担的编撰任务已经完成,同时教材、教参已公开出版使用(附原件或任务批件);或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或主编校本教材(本人5万字以上)经学校组织审定(附学校审定意见)在全校同专业使用。

2019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共11页word资料

2019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共11页word资料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一、普通中小学(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Ξ)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类别划分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资格基本条件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资格基本条件

公司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资格基本条件一、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申报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外语水平:通过综合类或理工类国家职称外语B级考试。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以免试;1.博士研究生毕业;2.大学英语6级以上;3.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国外学历或学位;4.离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超过10年。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教育部认可的双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外语水平: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须参加国家职称外语A级统一考试;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须参加国家职称外语B级统一考试;以上参考人员须取得不少于60分的成绩(总分为100分),成绩长期有效。

(三)申报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以免试:1.博士研究生毕业;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国外学历或学位;3.离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超过10年。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任职资格:(一)中学、小学三级教师: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中学、小学二级教师: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 年以上。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档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黑龙江人事厅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人事厅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4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模板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模板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
立项·评审书
课题名称职业学校教学模ຫໍສະໝຸດ 与方法改革实验研究负责人焦延忠
所在单位黑龙江农垦工业学校
填表日期.11.29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印制
一、 数据表
课题
名称
职业学校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实验研究
主题词
职业学校模式方法实验研究
负责人姓名
焦延忠
性别

年龄
42
行政职务

专业职称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主要观点和创新与突破之处
·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具体措施、实施步骤(限4000字内)
一.具体问题: 近年受高校扩招以及就业困难等因素影响, 造成中专学生质量下降。学生学习兴趣不浓。教学方法单一, 以课堂纯理论教授为主, ”满堂灌”现象普遍, 教学辅助手段缺乏。基础课教学与专业课教学严重脱节,缺少与职业课的融合。这样就导致了学生学习目的性不明确, 课堂效果差。
(1)加强学习, 学习项目教学法有关内容及外地同行的先进经验。
(2)更新教育理念:项目教学法旨在体现以”学生为主体, 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 给了学生更多的决定权, 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组织、 实施的独立性, 让学生自主地投入到教学过程之中。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明确项目目标—制定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归纳总结”五个步骤, 经过组织学生参加项目设计、 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来完成教学任务, 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 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主要观点和创新与突破:1.基础课的教学是中专学生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项目教学法的应用, 培养学生情感, 态度, 文化素质和价值观。基础课教学课堂上应该采用多种形式, 注重实用性和趣味性, 同时教学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材的整合和相关专业课的融入。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2011年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1年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 年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讲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高级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讲师。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毕业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讲师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申报条件:
讲师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 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专业知识面较宽,基础理论扎实;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技
术开发、社会咨询、生产实践及教学研究等。

二、教育教学与实践
(一)教学能力
具有承担本专业两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能力,且其中一门为主干课程;对教材的内容理解准确,教学方法熟练。

(二)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饱满,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在150学时以上。

(三)教学质量与效果
讲解熟练,重点突出;注意启发,培养能力;生动直观,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因材施教,耐心辅导,认真批改作业;教学方法有改革创新,研究分析教材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良好。

(四)实践教学工作
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五)教育和管理工作
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认真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三条:
(一)是学校本学科教学骨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二)在省级学术刊物(含专科学校以上学报,或主管部门承办的刊物,须有CN 刊号,下同)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与本专业相同或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或者在省(部)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二篇以上(必须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三)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四)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综合性表彰,或厅(局)、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九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学科、专业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二、教育教学实践
(一)教学能力
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两门或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对教材的内容理解透彻,教学方法熟练。

(二)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饱满,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在200学时以上。

(三)教学质量与效果
内容准确,深度合适;讲解熟练,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启发,培养能力;生动直观,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因材施教,耐心辅导,认真批改作业;教学内容和方法均能按照本专业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研究分析教材能力强。

(四)实践教学工作
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五)教育和管理工作
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工作,认真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三条:
(一)在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是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骨干,并得到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认可;
(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必须有一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二等奖以上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四篇以上(必须均为第一作者);
(三)正式出版著作、译著、中等专业学校教材或本专业教学参考资料,个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或经主管厅(局)、市(地)教委批准未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少于10万字,并在学校使用三轮以上。

(四)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厅(局)、市(地)级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两次或综合性奖励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实验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本评审标准执行;或参照实验系列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实践、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业绩成果等要求均为任现职以来的,发表的著作、论文均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关。

第十三条中等专业学校中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