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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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用 。 动循 环经 济发 展 。 研究 , 补充 通 知如下 : 推 经 现

第七 条 纳 税服 务 投 诉 是 指纳 税 人 对于 税 务 机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在 税 法 宣 传 、 税 咨 询 、 税 服 务 以 及 纳 税 人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方 纳 办
面未 按照 规定 要求 提供 相关 服务 而进 行的 投诉 。
们, 请认 真遵 照执 行。 执 行过程 中遇 到 的问题 . 及时 报告 税务 在 请
总 局 ( 税 服 务 司 ) 纳 。
( ) 办 理 涉 税 审 批 和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时 。 提 交 申 请 资 - 在 对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纳 税 人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未 税 履行 一 次性 告知义 务 的 : ( ) 务 机关 对 已受理 的税 务 行政 许可 或者 涉 税审 批 事项 . 二 税 未按 照法 律 、 政 法规 规定 的时 限办 结的 : 行 (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征 收 税 款 时 , 按 规 定 向 纳 税 人 开 三 税 末 具完税 凭证 、 税证 明 的 ; 完 ( )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用 语 、 作 态 度 不 符 合 文 明 规 范 要 求 四 税 工 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 行 ) 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范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处 理 工 规
作 , 建和谐 的税 收征 纳关 系 , 构 根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征 收 管 中 理 法》, 定本办 法 。 制 第二条 纳 税人 ( 扣缴义 务人 , 同) 为 税务 机关 和 税务 含 下 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审批工作范本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审批工作范本

XXX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工作范本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完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后,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申请受理的工作要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受理,受理当日转业务审批岗)一、需要受理的具体申请资料项目(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二)《退税申请书》及复印件一份(三)应退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两份(四)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公章)复印件一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求(一)受理环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应当场逐一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区分情况处理如下: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2、《退税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3、纳税人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4、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签署意见后同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申请人发放《XXXX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附件2,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持本回执单领取批复。

2)发起退税类文书,具体模块为:【征收】—【退抵税(费)申请】,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业务审批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充 的通 知》 ( 财税( 2 0 0 9 ] 1 6 3号 ) 、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 局关 于调 整完善 资 源综合 利用 及 劳务增 值税 政策 的
通知》 ( 财税 [ 2 0 1 1 ] 1 l 5号 ) 、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享受 资 源综合 利用 增值 税优 惠政 策 的纳税 人执 行
条件 、 退 税 比例 等按 照 本通 知所 附 《 资 源综 合 利用 产 品和 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目录》 ( 以下 简称 《 目录 》 )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二、 纳 税人 从 事《 目录》 所 列 的资 源综 合 利用项 目, 其 申请 享受 本 通知 规定 的增 值 税 即征 即 退政 策 时 , 应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
品或者 重污 染工 艺
( 四) 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 , 属 于 环境保 护 部《 国家危 险废 物名 录》 列 明 的危 险废 物 的 , 应 当取得省 级及 以上
环 境保 护部 门颁发 的《 危 险废 物 经营许 可证 》 , 且 许 可经 营范 围包括 该危 险废 物 的利用 。 ( 五) 纳 税信 用 等级 不属 于税 务机 关评 定 的 C级 或 D级 。
合利 用产 品 和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政策进 行 整合 和调 整 。现将 有关政 策 统一 明确 如下 :


纳税 人 销 售 自产 的资源 综 合利 用 产 品 和提供 资源 综 合 利用 劳 务 ( 以下 称 销售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和 劳
务) , 可享 受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政 策 。具 体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名 称 、 综 合利 用产 品和 劳务 名称 、 技术 标 准和相关
规 定 的优惠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发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等 季 报表的公告 .
政 策背景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等 报 表 的公 告 》国 季 度 ( 税 的 财 政 拨 款 、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以 依
四、 申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送 交 由省 级 管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备 案 , 在 以后 每 年 2 5 前 按照 要 求 提 交 上 一 年 已 并 月1日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资 质 认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度 资 源综 合 利用产品及 劳 务有 关数 据 , 主管 税 务 机 关审核 备 案。 报
I规・elo 甚 . Rga n ut s i
的销售 额合 计。 检 验 , 已取 得 该 机 构 出具 的 符 合 产 品质 量 标 准 要 求 及 本 文 件 规 并
三 、 税 人 生 产 、 用资 源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及 劳 务 的 建 设 项 目已 定 的 生 产 工 艺 要 求的 检 测报 告 。 纳 利
独 设 计 了适 用于 非 居 民企 业 的 季 度 所 得 税 申报 表 因此 , 次 发 布 表 上 体 现 , 化 了申报 表 的内容 , 善 了 申报 表 的 逻 辑 计 算 体 系 。 本 细 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 再 适 季 度 不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制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编 且 已获 得 经 法 律 规 定 的审 批 门批 准 同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0 、 B16 6 2 0 0 7 G 4 4 — 0 7或 者 HGT 9 9 2 0 /3 7 — 0 7规 定 的性
( ) 五 采用旋 窑法工 艺生产并 且生产 原料 中掺兑废 渣 比例 不低 于 3 %的水 泥( 0 包括水 泥熟料 ) 。 1 经生 料烧制 和熟料 研磨 工艺 生产水 泥产 品 的 . 对 企 业 , 兑废渣 比例计 算公式 为 : 掺 掺兑 废渣 比例= 生料烧 制 阶段 掺兑废 渣数量 +熟 ( 料 研磨 阶段 掺兑废 渣数 量 ) ( ÷ 生料 数量 +生料 烧 制和 熟 料研磨 阶段 掺兑废渣 数量 + 他材料 数量 ) l0 其 x 0 % 2 外购熟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 泥产品 的企 业 。 . 对 掺 兑 废渣 比例计算 公式 为 : 掺兑 废渣 比例 =熟 料研 磨过 程 中掺兑 废渣 数量 ÷ ( 熟料 数量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兑废 渣数 量 + 其他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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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函 『0 31 5 号 )《 2 0 11 1 、 国家税务 总局 对利用 废渣 生产
的水 泥 熟 料享 受 资 源综 合 利 用 产 品增 值 税 政 策 的批 复》 国税 函 [ 0 114号 )《 ( 2 316 0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企 业
2 9
H,./ 一 。, ,lbc c, |,r l l 口l

( 以煤 矸石 、 泥 、 煤 、 四) 煤 石 油母 页岩 为燃 料 生产 的 电力 和热力 。煤 矸石 、 泥 、 煤 、 煤 石 油母 页 岩用 量 占
发 电燃 料的 比重不低 于 6 %。 0 ( ) 用风力 生产 的电力 。 五 利
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 处 。 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财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成文日期:2011-11-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15]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

2015 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 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了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1.1 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0.7煤炭开采过程1.2 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中产生的煤层一、共、伴气(煤矿瓦斯)生矿产资源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1.3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0.7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2.1 废渣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0.7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二、废渣、 1.42.5 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废水(液)、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废气 2.2 废渣水泥、水泥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0.7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 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的技术要求;2.3 0.5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财政部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税务总局财政部2019年10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颁布时间:2008-12-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工作程序。

2服务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3提供服务部门霍邱县国家税务局4服务类型行政服务5服务依据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6申报条件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7申报资料7.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7.2 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7.3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4 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7.5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己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6 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8服务流程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

税务异名账户退税工作报告

税务异名账户退税工作报告

税务异名账户退税工作报告自去年七月接手工作,时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xx〕78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劳务的税收优惠项目、优惠方式、退税条件和税收管理方法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新规定下发后,我所在的XX公司业务范围参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正属于第五类: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 2污水处理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应达70%. 我们围绕国税总局新发文件,自20xx年7月在总公司领导及财务部带领下,展开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和申办增值税退税至今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中,我们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先后向XX市国家税务局提交了20xx年7月的《XX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证实我们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由XX市保局出具的XX公司运营正常,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且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xx)一级B标准,无超标排放现象之证明;20xx年1-6月份由XX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及《税务资格备案表》等文件。

经由XX市国家税务局提交至省国税局审定于20xx年9月同意受理,退税资格备案成功。

在20xx年9月XX公司正式提交首份退税申请。

后由于XX公司于XX国税税务系统未及时由20xx年7月前划分至其他行业(3%)调整至其他制造业,20xx年7、8月增值税完税凭证,税种品目名称不相符,暂缓退税;20 xx年12月21日先提交了XX公司于8、12月份所缴纳增值税181624.83元之退税申请,依据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在20xx年5月30日收到退税款1 2713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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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过程中,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审批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除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所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否有效,与申请的资格认定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属于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列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况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即征即退审批手续:
(一)产品的生产工艺或流程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过有效期,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部门重新认定并颁发证书的。

第十一条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退税所属时间按其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载明的有效期执行。

第三章 先评后退
第十二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税款入库后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税声明书;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也可选择按季或按半年退税,但一经选定后当年内不得再变更。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申请表与当期纳税申报表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数据是否相符;
(二)企业利用的废渣、废水、废气是否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等5项指标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退税。

通过测算分析,发现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5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高于或低于峰值30%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原因,分别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疑点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评估对象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购进废料应依法取得合法凭证,并有相应的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使用本企业废料或无偿使用他人废料的,也应详细登记相关台账。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按月、按季或每半年对企业废料的购进或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认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存在异常且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发现之月起,取消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定期向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其撤消纳税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抽检发现纳税人享受退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采用其它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有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回纳税人已退的所属期为当年的税款,有第十七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及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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