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目的:鼓励企业内部人员积极发现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章举报范围与奖励标准第五条举报范围:(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四)食品包装、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其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一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8%~12%;(二)二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4%~8%;(三)三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2%~4%。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及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金额可达到100万元。
第三章举报渠道与程序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一)向所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举报程序:(一)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内容、相关证据等;(二)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保护举报人权益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尊重,并在奖励发放时采取保密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整版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反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下列举报人员不适用举报奖励规定:(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建立两级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归口、分级受理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等举报投诉事项。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投诉中心,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举报下列属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二)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三)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四)生产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十)使用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第X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和举报人通报。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Leabharlann 程序:(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县食安委办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县食安委办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东莞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对象1.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生产、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2.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食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三、举报方式1.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2.举报人需提供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四、奖励标准1.经查实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2.针对其他一般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五、奖励发放1.奖励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划拨至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发放。
2.举报涉及的核实时间以确认核实事实的日期为准。
3.奖励发放时,需提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六、奖励保密1.奖励办法执行期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事项涉及的内容,属保密范围。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结语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本奖励办法的实施,使东莞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健全、有效,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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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背景食品药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投诉举报管理。
三、投诉举报渠道1.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热线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举报平台–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指定账号或专项举报渠道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不间断接收投诉举报的机制,并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要求和程序1.投诉举报要求:–投诉举报应当具体、真实、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投诉举报程序:–收到投诉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结果符合投诉举报要求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保密与举报奖励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举报事项等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六、处罚措施1.针对投诉举报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药品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停业、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七、附则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最高奖励50万元
则。 这 些 都 是 针 对 既 往 办 法 实施 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后的奖励 提 还特 别加 入了 纠错程 序, 使 中 俘往 的 具 体 问题 而做 的 专 门 出要求 。
5 8 ・中回 厢毒万 里 秆 ・2 0 1 7 .  ̄ E I 1 月
质检动态 Qu a l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 T r e n d
由两个或者 两个 以上地 区的办 有异 议的举报人可通 过复核请求解 办 、 原 国家 食品药 理部 门分 别调 查处 理的 , 各部门分 决 问题 , 以 减 少行 政 复议 、 行政 诉 质 检 总 局 、 讼等途 径给举报人带来的不便。
行政机火 ( 信息 扶 得 者) 有 支付 奖 的原 则 和 匿 名举 报 奖励 的特 殊 处
区、 市)町结合实 际 , 细 化 奖 的 义 务, 作 为交 易的 对 象 , 举 报 理方式 , 同案两 人及以上举报的 各省 (
办 法 对 奖 励 实施 部 『 j 人( 信 息提 供 者 )自然 可以获 取 奖 奖励原 则 , 同一 举报 人举报 同一 事 励 程 序。《
《 食品 药 品违 法 行 为举{ 1 之 奖励 办 法) ) , 根 据 各地 举 { 1 连 奖助 灾 施情 况 , 按 照涉 案 货值 金
额或 没 款 仓{ f 『 ; { 、 奖 励 等级等 因素
综 合汁算奖励 金额 。 将单次举 报
奖 限额 从原 来 f l 9 3 o 万 元提 高 歪
容, 突} i 』 强调 严历扣‘ 击保 健食 营 食品 行 为 ;“ 无效 退 款”、“ 保险 公 销 售 保 健 食 品和 以 销 售保 健 食品
销 欺 诈 业犯 帷 伙 。 省食 晶 安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了有效打击药品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对药品违法行为提供举报线索,并且举报情况属实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享受奖励。
二、奖励类别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举报的重要性,将奖励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 一般奖励:对于举报的药品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奖励举报人或组织一定的金额;2. 重大奖励:对于举报的涉及大型药店、制药企业等重要单位的药品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奖励举报人或组织一定的金额,并可酌情加倍;3. 极大奖励:对于成功揭示跨区域、跨国的重大药品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奖励举报人或组织一定的金额,并可酌情加倍。
三、奖励标准具体的奖励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但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 举报行为的真实性和可查性;2. 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3. 举报行为对于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奖励程序1. 举报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确保举报线索属实;3. 若核实属实,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深入调查,并得出结论;4. 根据调查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将确定奖励类别、金额和相关事项,并通知举报人或组织;5. 举报人或组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奖励款项。
五、奖励保密为保护举报人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安全,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或组织的身份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除非取得举报人或组织的明确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
六、其他事项1. 对于恶意举报、捏造事实或故意诽谤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 对于曾经参与违法行为,但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自己的行为,经核实后,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最新药品举报奖励方案
最新药品举报奖励方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改善,药品的研发也日新月异。
然而,药品市场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有些违法药品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药品可能会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急需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监管和举报这些违法药品。
因此,我拟定了一份最新药品举报奖励方案。
首先,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方便快捷。
举报人需提供详实的举报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销售渠道等,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
举报人如果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对于严重违法药品的举报,奖励金额将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被举报的药品,相关部门将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进行监督、检验和抽样检查。
如果调查发现被举报的药品确实存在问题,相关企业将会面临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会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举报人的身份将保密不公开,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益。
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举报违法药品,我们将设立一个举报奖金基金,从中拨出一部分作为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基金申请奖励金,以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违法药品的举报工作中来。
最后,在药品举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举报机制,加大对违法药品的打击力度,确保药品市场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对药品领域监管的力度,提高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之,最新药品举报奖励方案旨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违法药品的打击中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相信,通过这个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药品的流入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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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凡举报涉及本县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鼓励。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二、受奖举报人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
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具体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流通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在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超市后,为其性状、色泽、保鲜需要而食用违禁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储存、销售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使用过期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销售注水或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金鹰变质、过期、掺假等伪劣食品的;
(五)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六)销售应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一、举报下列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六)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的;
(八)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规定要
求的预包装食品的。
二、举报下列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四)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的;
(六)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三、举报下列药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或者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辅料生产药品的;
(四)更改药品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伪造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
(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经营药品的;
(七)知道或者应知道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八)知道或者应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的;
四、举报下列化妆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
(四)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成产化妆品的;
(五)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六)生产经营者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者明知化妆品中添加有违禁物质仍然销售的。
举报下列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六)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七)除上述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必需的法定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注销或者吊销后
仍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涉案货值较大或者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五、奖励标准
(一)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根据举报等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货值金额,给予举报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4.下列举报情形,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根据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2)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挟制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
(3)因消费投诉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
进而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对举报情况属实、没有给被举报对象处以罚款,但对于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三)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后尚未向社会披露前,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线索并有效控制安全隐患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本办法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