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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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告
【标 签】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告﹝2008﹞1号
【发文日期】2008-02-21
【实施时间】2008-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2007年度我局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和内容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
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汇算清缴方式和流程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使用2006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实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
站()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并结清税款。

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除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2.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

(三)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书后,按规定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五、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

2007年度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七、其它事项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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