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废除论

合集下载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1 51 ・
东 方法 学
2 1 年 第 2期 01
二、 总体 评 说 与 建议
( ) 一 从形 成之诉 到异议 之诉 的非 理 『安 排 生
解除权和抵销权均属于形成权 , 发轫于德 国法 。形成权按其行使方式可分为以诉讼行使和以意
思 表示 行使 的形 成权 , 德 国法 上绝 大部 分形 成权 包括 解 除权 、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销权 及抵 销 权 , 是 以意思 表示 行 都 使 的, 只有子 女婚生 性撤 销和婚 姻撤销 等极 少情形 才需 要法 院介入 D 国买 卖法上 的减 价权 曾经有 [德 z
的。
司法解 释在 我 国当前法 律运 行 中 , 既是 对法 律 的解 释 , 也可 能成 为未 来修 订法 律 的先 声 。一些 重 要规则 正 是从 司法 解释 的端 口首先 进入 “ 现行 法 ” 系 , 体 而后 再 为立法 所 吸收 的 。解除 及抵 销 中之 异 议制度 , 对未 来修 法和法 律解 释 的影 响都将是 深 远 的。因此 , 文力 求兼 顾解 释论 和立 法论 上 的研 究 本
该 条关 注 到诉讼 外 形 成权 行 使 的不稳 定 性 , 为谋 求 法 律关 系 的稳 定 而锐 意创 新 。 是 对相 对人 但 过苛 , 而且与既有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抵触 。除了实体法上造成 的震荡之外 , 该条也在程 序法上对异 议 之诉 的构 造 、 异议 之 诉 与其 他诉 讼 之 间 的关 系提 出了复 杂 的解 释 任 务 , 这些 任 务都 是必 须 直面 [
使 。但 是更 多 的一 般解 除权 、 抵销权 等形 成权仍 以意思 表示行 使 , 由于这 些形 成权 和前述 形成诉 权在
功能上都是使法律关系消灭 , 并无质的区别 , 所以在行使方式上规定为不 同, 从立法政策角度讲难谓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1 1卷Fra bibliotek第 1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 a n J u d i c i a l P 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 1 3
但笔者认 为 , 仅仅依据上 述 7个条款确立 的合 同解 除制 度仍然存在 明显 的逻 辑漏洞或逻辑矛盾 , 这给 司法实践 带来
了很大 的困扰。主要表现 是部 分合 同主体滥 用合 同 的解 除
可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或 者仲 裁机 构确 认解 除 合 同的效 力 ” 这

制度 , 随意解除 合 同关 系 , 从 而 导 致合 同相对 方 陷入 困境。 还有部分合 同主体以《 合 同法》 第9 7条为依 据 , 对 已经履行
夺 ・ 夺 ・ 夺 ・ ÷ ・ 孛 ・ 夺 ・ . 串 ・ 夺 ・ ・ 毒 ・ 夺 ・ ・ ・ ・ 夺 ・ ÷ ・ ・ t : }・ 夺 ・ 夺 ・ - 4> ・ 夺 ・ - 4 >・ 夺 ・ 夺 ・ 一 夺 ・ 夺 ・ 夺 . 6 ・ 毒 ・ 夺 . 6 . 夺 ・ . . , . ,. 夺 . 毒 . 6 . . c ≥. . ≈ . 之 . 6 .
的期 间 , 防止异议诉讼或 仲裁程 序的启动过迟从而导致 相关 方之 间的经济 、 法律 关系迟 迟不 能 固定 。第二 , 可 以防 止解
除合 同一方滥用解除合 同 的权 利 , 异议期 未满 , 不 得处 分合 同标 的 , 不得签订新 的合同。第 三 , 异议期 内, 如果相对 方启 动 了异议诉讼或仲裁 程序 , 合 同解 除程序 将进 入 中止状 态 ,

民法典解除合同异议权三个月

民法典解除合同异议权三个月

民法典解除合同异议权三个月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商业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合同正成为一种日常活动。

即便是最简单的合同,也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法律对合同的管理和解决也日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我国民法规定合同有关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异议权等相关规定,但它没有给出具体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性有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期限为三个月。

该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向合同签订双方互相提出异议。

如果双方都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同意合同的有效性,而若有一方提出异议,则视为合同无效。

从本质上讲,解除合同异议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它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帮助了双方关系的维持。

因此,任何一方在发现合同条款不妥时,都应及时提出异议,以便及时获得充分保护。

另外,解除合同异议权有三个月的期限,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推迟提出异议,那么可能会导致合同发生改变,从而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纷争,对交易有害无益。

同时,解除合同异议权的期限是三个月,也为当事人提供改变法律意见的时间。

当双方发现约定内容有错误时,可以在三个月内改正,以确保约定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提出解除合同异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合同异议权期限内及时行动,以确保获得有效的解决;其次,要尽量详细记录合同上的约定内容,以便在异议发生时提出有效的异议;最后,建议双方联系律师,以获取正确有效的法律解释,以便及时解决潜在问题。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当事人在合同涉及的领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期限解除合同异议权期限为三个月。

该期限既保护了双方的正当权益,又能预防未来纠纷的产生,达到双赢的局面。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三、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一、引言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的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是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二、探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当事人提供了解除无法继续执行的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在英美法系下,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原则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 自愿性:根据英美法系的原则,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决定。

即使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或违反了合同条款,对方也需要通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方式提出解除请求;双方通常会协商解决争议,而非通过法庭纠纷解决。

2. 依法进行:合同解除需要遵循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申请。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3. 诚信原则:在英美法系下,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即合同解除的请求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并且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无故解除合同或滥用解除权利,可能会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

三、英美法系下的合同解除程序1. 合同条款约定:在英美法系中,很多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申请,遵循条款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交付方式等。

2. 协商解决:当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解除程序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派遣代表进行谈判,协商解决解除合同的方式和责任分配等问题。

3. 法庭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事项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法院将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等,判断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同解除的程序灵活、便捷,能够迅速解决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
十四条评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款:“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规定意味着合同解除权具有时效性,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则消灭。

第二款:“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一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合同中规定的最关键的义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房款、房屋交付等。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以上主要义务,则另一方就无法再依据合同解除权行使权利。

第三款:“行使合同解除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条件、程序等方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前,一些不合理的解除条件被列入了合同条款中,导致一方过于被动,无法正当行使解除权,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将被视为已经消灭。

第四款:“合同解除权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某些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例如,确立了特别的解除程序(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等)的合同,在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将被视为已经消灭。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将被视为消灭的情况。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应的规定,避免在未来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解除制度中异期限论文

合同解除制度中异期限论文

浅析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异议期限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相互对等且平衡的合同解除制度。

司法解释所设立的异议期限未能达到理想预期的“成本—收益”效果。

为此,需要在实践层面确保当事人及时知晓异议期限的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从而实现维护商业交易安全、稳定和顺畅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合同解除制度解除权异议期限“成本—收益”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有效而又极具特色的合同解除制度。

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和行事方式,构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除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限外,对依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提起合同解除的异议权设置了三个月的异议期限。

该异议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因合同解除是否有效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损害当事人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维护商事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但实质上,异议期限的设立未能达到理想的“成本—收益”效果。

一、我国《合同法》设立的合同解除权制度概述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脱胎于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合同法中,基本规定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和一方当事人违约两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均可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虽学者观点多倾向于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态度。

解除权人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可在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后,为尽快确定、稳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有效之诉。

相对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时间为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人之时。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文章以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合同解除异议行使的程序、我国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构想三个步骤分析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把握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维护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论述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和异议之诉的效力等,以期能提供些许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合同解除;效率违约;异议权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避免给无过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同时,赋予另一方即相对方异议权。

对于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6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相对方的异议权规定却存在较大空白,如对异议期内的合同效力、异议与赔偿损失等问题都未做任何规定,这不仅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较大困惑。

因此,应对享有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的行使、异议期间的针对对象、合同效力问题作更细致明确的规定或者增加一些兜底性条款,以更好地平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一、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行解除。

而异议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合同解除异议权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其内容大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解除权,二是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合法。

非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则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解除。

合同解除异议权就是请求撤销合同解除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一是平等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将对非解除方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从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一方享有解除权,另一方也应该享有对该解除权的异议权,这对非解除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与利益,以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相对平衡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对合同解除和撤销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展开深入探讨,从简单到复杂地分析其含义和适用情况,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全面评述。

第一部分: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1.1 条款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合同解除和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的履行。

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方违约等原因,依法宣告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撤销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这一条款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适用情况十分广泛。

在民事活动中,合同解除和撤销是常见的法律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当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遇到对方违约、欺诈、威胁等情形时,可以依据本条款进行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诉求。

1.3 实际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具体应用,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比如某个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卖方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可以诉诸于法律,请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者某个承包商在工程合同中履行不当,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可以依法请求对合同进行解除。

这些案例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适用的典型情形。

第二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保护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和撤销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合理性和适用性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总结回顾: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于合同解除和撤销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在进⾏交易的时候是会签订合同的,⽽且对于合同当中的条款也会⼀⼀说明。

⽐如针对合同解除异议⽅⾯的问题,那么对于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约定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起三个⽉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对《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第五百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当事⼈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起三个⽉以后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四条【解除权⾏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不可抗⼒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事件的发⽣,对履⾏合同的影响可能有⼤有⼩。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当事⼈可以通过延期履⾏实现合同⽬的,但不能滥⽤单⽅解除权。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权威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一、课予法院释明义务的原因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其结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

转让人要想取回房屋,必须要提起新的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在买受人将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下,还会因产权归属问题产生更多的纠纷。

合同变更解除及撤销管理制度规定

合同变更解除及撤销管理制度规定

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合同变更解除及撤销管理制度规定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解除或撤销的一种管理制度。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与合同废止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与合同废止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与合同废止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的解除和废止是常见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关系。

而合同废止则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无须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和合同废止,并对其区别和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致协商或者根据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决定,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自动生效的解除。

无论何种情况,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合同解除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必须依法依约,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解除合同前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保解除的依据合法有效。

2. 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双方应当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表达解除意愿,并约定解除的具体生效时间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3. 解除后的权益保障: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解除后的权益问题。

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需要退还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相应的赔偿,解除后的义务或责任也应予以解除。

二、合同废止合同废止是指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废止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关系,而合同废止则是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废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无效合同:如果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合同自始无效。

2. 违约行为: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比如严重违背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废止。

3. 特殊原因:如合同标的物或目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可能出现废止情况。

合同废止的效力和程序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好啦,今天咱们来聊一聊《民法典》中的一个有趣话题——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限。

你要是听到“合同解除”这几个字,脑袋里可能马上就想到了“合约违约”这种比较严重的事儿,但别急,今天咱们要讲的可不全是“争吵”,更不是什么律师大佬进场的场面。

咱们得从一个比较轻松的话题聊起,看看《民法典》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平常人也能搞懂、理解得明白。

首先呢,什么是“合同解除”?你可以理解成就像买东西一样,当你决定不买了,你是可以把合同解除掉的。

不过,前提是得有个合理的理由,不能说今天心情不好就随便甩掉合同。

你买了东西,东西不合适,那你当然有权要求退换,合同就可以解除。

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仅是你单方面的决定,法条上对解除合同的时间是有要求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那么对方可能会说,你现在才来找我解除合同,这是不是有点晚了?《民法典》在这方面规定得也挺清楚的。

解除合同不是一刀切,不是想解就解。

你得遵守一定的“异议期限”,这个“异议期限”说白了就是如果你想解除合同,得在对方提出异议之前,说出你不想履行合同的决定。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段,合同就自动认为是有效的,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拖了那么久才提出解除。

有朋友可能会问:“那这‘异议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民法典》在这方面给了个大致的框架。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那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是30天。

也就是说,假如你发现合同履行有问题,或者发现自己被坑了,30天内你得表达出你的解除意图。

别等到90天过去了,还站在那儿说:“哎,我要解除合同”,对方可能就会让你“打水漂”了。

虽然30天听起来好像不算短,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问题的症结并不在时间上,而是在于你是不是能够及时做出决定。

但是,别急,30天也不是铁板一块。

有一些特殊的情况,譬如你突然发现对方欺诈了,或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那么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就可以延长,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视为自动解除。

合同废除协议

合同废除协议

合同废除协议
本协议于 [日期] 签订,由 [甲方姓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乙方姓名/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遵守。

鉴于双方就[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履行发生分歧,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原合同废除。

1.1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自动废除,双方对原合同不再具
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1.2 双方同意,原合同废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并相互配合完成相关的清算工作。

第二条赔偿责任。

2.1 双方确认,原合同废除并不影响双方在废除前已经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2.2 如因原合同废除产生任何损失或费用,应由造成该损失或费用的一方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 双方同意,就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透露。

3.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原合同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内容或
存在争议的事项,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披露给他人。

第四条其他。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之日终止。

4.2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注】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如有任何争议,应提交至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废除合同范本

废除合同范本

废除合同范本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鉴于甲乙双方于[原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原合同编号]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具体原因],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废除原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废除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废除原因甲乙双方因[具体原因,例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商一致等],同意废除原合同。

第二条废除效力1. 本废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原合同履行情况1. 对于原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2. 若原合同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第四条财务结算1. 双方应对原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财务往来进行清算。

2. 清算结果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具体时间,例如:30天内]完成,双方应根据清算结果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废除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 稿 日期 : 2 0 1 5—0 9—1 2
基金项 目: 本文为 2 0 1 4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 目( 项 目编号 : 1 4 2 4 0 0 41 0 0 0 2 ) 和铁 道警察 学院 2 0 1 5年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 项 目( 项 目编号 : 2 0 1 5 T J J B K Y O 0 4) 阶段性成果 , 同时受教育部 2 0 1 5年高等学校 青年骨干教 师国内访 问学 者项 目资助 。
5 0
汪东丽

洋: 合 同解除异议 制度废除论
合 同解除 异议 制度 的存废 问题 , 并 提 出 自己 的建 议 。
多余 的制 度 ?合 同解 除异 议 制度 演进 与 司法 实践


( 一 )两 个 案 例
1 . 案 例一 : 万顺 公 司诉 永新 公 司合 作开 发协 议 纠纷案 ①。 1 9 9 3年 永新 公 司与义 乌 市政 府就 义乌 市原 造 纸厂 拆迁 改造 项 目开 发 达成 协议 后 , 找 到万 顺 公 司合 作 共 同开 发该 项 目。双方 约定 : 永新 公 司成 立项 目公 司 , 取得 土地使 用 权并 负责 办妥 房地产 开 发 的前 期 手续 , 万顺 公 司负 责筹 措购 地 款 以及 其 他开 发 费用 , 派人 参 与项 目公 司管理 。开 发所 获利 润双 方按 比例
年第 3期 , 第5 8 3—5 9 7页。

具体参 见贺剑 : 《 合 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 》 , 《 中外法学)  ̄ 2 0 1 3 年第 3 期, 第5 8 3 — 5 9 7页 。作者 将合 同解 除异议的解释分 为形式
理解 、 修正的形式理解和实质理解三种情形 , 它们的区别在于“ 形式 理解和修 正的形式理解 , 二者均拒绝 考虑实质 审查 的结果或 干脆直 接拒绝 实质审查 ; 实质理解 , 进行实质审查并接受 其结果。 ”
误, 应该 予 以取 消。合 同解除 的期 限利 益 可以通 过其 他制 度 完成 。 关键 词 : 异议 ; 法律 推 定 ; 期 间抗 辩 ; 利益 失衡 ; 取 消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5 ) 0 6— 0 0 5 0—1 2
同解除 与 否没有 必 然关 系, 也 因此 失去 了发 挥作 用的余地 。要 想 让异议 发挥 效率 、 安 全 确定合 同状 态的
功能, 那 么就 必 须将该 项制 度 建立在 法律 推 定和 期 限抗 辩 的基 础 之 上 。但 这会 限制 相 对人 对 原 合 同救
济权 利 的行使 , 容 易引发 解除人 滥 用权 利 , 造 成 了当事人 之 间利 益 的严 重 失衡 。其 实, 解 除人 承 担 合 同 错 误 解 除的 法律风 险是 意 思 自治 的必 然要 求 , 不 宜转嫁 , 因此我 国合 同法建 立异议 制 度本 身就 是 一个错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5年第 6期 ( 总第 1 5 2期)
合 同解 除 异 议 制 度 废 除 论
汪 东丽 袁 洋
( 铁道 警察 学 院 法律 系 , 河南 郑州 4 5 0 0 5 3 ; 郑 州大学 法学 院 河南 郑 州 4 5 0 0 4 6 ) 摘 要: 审判 共识 将合 同是 否 解除 系于解 除条件 是 否成 就 以及 解 除权行 使 程序是 否合 法 , 异议 与合
分成。签署协议后 , 永新公司虽然成立 了项 目 公司 , 但是没有实际缴付注册资本和约定的投 资款 , 万顺 公司在支付 1 0 0 0 万投资款和进行一些短期借款之后停止投人。项 目公司通过售房收入支付 了购地款、
作者简介 : 汪东丽( 1 9 7 7 一
商法专业 2 0 1 3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 , 女, 河南南阳人 ,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 袁洋 ( 1 9 9 1 一
) 男, 河南濮 阳人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民

此处 的效率 、 安全价值主要体现为 : 从速 确定解 除合同的效力 , 尽早稳定 合同关 系。参见 贺剑 : 《 合同解除异 议制度研究 》, 2 0 1 3
我 国《 合 同法》 第 九 十六 条第 一款 规定 : “ 当事人 ~方 依 照本 法第 九 十三 条第 二 款 、 第九 十 四条 的规
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 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 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法释 [ 2 0 0 9 ] 5号 ) (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解 释 二 ) 第 二 十 四条 规 定 “ 当事 人 对 合 同法 第 九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九 条规 定 的合 同解 除或 者债务 抵 销虽 有异 议 , 但 在 约 定 的异 议 期 限届 满 后 才提 出异 议 并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的 , 人 民法 院不 予支 持 ; 当事 人没 有 约定 异 议 期 间 , 在解 除 合 同或 者 债务 抵 销通 知 到 达之 日起 3 个 月 以后才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的 , 人 民法 院不 予 支持 。 ” 上述 规 定共 同构 成 了我 国的合 同解 除异 议 制度 。 作为“ 从 头至 尾都 是本 土 理论 界与 实务 界智 识努 力 的成果 ” _ 1 j , 解 除异 议 既是 我 国合 同解 除 制度 的 特 色所 在 , 也 是 问题 滋生 之地 J 。它强 化 了合 同解 除制 度 的效 率 、 安 全 的价值 和功 能④, 但 是 损 害 了公 平正 义 , 造成 了严 重 的利益 失衡 , 导 致 司法 实践 无所 适从 。为 了调 和 其 间所 涉 及 的利 益 冲突 , 学 者 们 作 出了卓绝 的解 释 学努 力 , 形 成 了多 种 解 释方 案 。在 本 文 中 , 笔 者 则 从 制度 功 能 、 利 益 配 置 的角 度 探 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