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模版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差错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机构和人员。
二、定义1. 差错事故:是指在医院内发生的,由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不当操作等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误诊、误治、误药、误输血、误操作等。
2. 患者权益: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等。
三、责任分工1. 医院管理层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明确差错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追责责任。
2.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操作行为,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差错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4. 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差错事故的调查和协调。
四、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1.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当班主管医师,并向医务部门备案。
2. 当班主管医师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稳定状态。
3. 医务部门在接到差错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4. 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医务部门,并由医务负责人审核。
5.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差错导致的事故,医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差错事故处理1. 如果差错事故对患者造成了轻微伤害或经济损失,医务部门应积极与患者沟通,进行协商解决,赔偿损失。
2. 如果差错事故对患者造成了严重伤害或死亡,医务部门应立即向患者家属表示慰问,并协助家属处理后续事宜。
3. 医务部门应将差错事故及处理结果上报给医院管理层,并参与医院内部的事故总结和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差错事故追责1. 对于轻微的差错事故,医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职业绩效、通报批评等。
2. 对于严重的差错事故,医务部门应立即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开除或减少岗位等。
3. 医院管理层要对医务部门进行监督,并确保差错事故的处理公正、公开、透明。
医疗差错处置制度
医疗过错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活动,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已发生的医疗过错,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本医院订立了《医疗过错处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涉及医疗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医疗过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诊断错误:患者的病情被错误地诊断或耽搁诊断;2.治疗错误:治疗方案选择欠妥或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3.用药错误:药物选择、用量、用法不合理或发生药物过敏等不良反应;4.护理错误:护理操作错误、护理措施欠妥,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5.医疗器械使用错误:医疗器械选择欠妥或使用欠妥,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
第二章医疗过错报告与登记第三条:医院建立医疗过错报告与登记制度。
第四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过错发生的时间、地方和环境;2.过错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过错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第五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人员有义务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医院应当将医疗过错报告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涉及医疗过错的患者信息和医疗人员隐私不被泄露。
第七条:医院应当将医疗过错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为后续处理供应依据。
第三章医疗过错的处理第八条:医院对医疗过错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而且及时采取矫正措施,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过错处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2.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客观、公开;3.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主观有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的医疗过错,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疗过错处理应当依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细小医疗过错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及时矫正错误,避开再次发生;2.进行患者教育和告知,尽量除去不良影响;3.加强协作与沟通,避开仿佛错误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较重医疗过错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对责任人进行内部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2.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质量;3.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方法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方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X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含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响及预防接种特殊反响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通常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通常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0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过失、输血反响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响、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使用书面、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务必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通常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与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医疗差错报告及处理制度
医疗过错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医疗过错的管理与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医疗过错报告及处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部门和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建立医疗过错报告与处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引导医疗过错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过错报告第四条医院实行医疗过错报告制度,对医院内发生的各类医疗过错行为进行报告。
第五条医疗过错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误诊、漏诊、耽搁诊断等诊疗失误; 2. 手术操作错误、操作失误等手术过错; 3. 药物过敏、药物错误使用等药物过错; 4. 肢体折断、器官损伤等意外事故; 5. 护理欠妥、感染传播等护理过错; 6. 隐匿病情、虚报病情等医疗欺诈行为。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过错行为后,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书面提交医疗过错报告。
医疗过错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医疗过错的基本信息,如时间、地方、人员、事件经过等; 2. 过错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 3. 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和后果; 4. 对过错的分析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及时、真实、全面、客观,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掩盖。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过错报告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对每一份报告进行统一编号和归档,并妥当保管。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过错报告的认得和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医疗过错行为。
第三章医疗过错处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过错处理的机构,负责对医疗过错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过错处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构成,包含医疗质量管理科、法务部门等。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处理机构应对医疗过错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订立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过错处理的原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以患者的利益为核心,确保其权益受到保障; 2.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遵从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 3. 鼓舞医务人员自动报告过错,及时矫正错误,避开再次发生。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促进医院行政领导及全院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臵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4、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10 、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是医疗机构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和处理医疗差错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医疗差错是指由医务人员在执行诊疗工作中的操作失误、技术错误或判断错误等导致的医疗结果不良或医疗损害的行为。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利益。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和完善医疗差错发生、监测、报告和追踪的制度,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的统计和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差错事故。
2.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程序,对医疗差错事故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3.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4.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减少设备故障引起的医疗差错事故。
5.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差错事故的诊断和治疗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6.加强患者的知情同意和参与,促进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减少因沟通不畅引起的医疗差错事故。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 1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医院医疗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 前言医院是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绝进步,医疗过错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维护患者权益,特订立本医院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医院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2. 定义1.医疗过错:指在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欠妥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意外事故或医疗结果与预期不符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2.责任追究: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对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彻底调查,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并适当承当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的过程。
3. 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法律法规,明确医疗职业的法律义务和规范,并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2.保护患者权益: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
3.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医务人员应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诳骗患者或其他相关方。
4.注意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医务人员在完成医疗记录时,应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错误应及时进行更正,并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5.遵从规范操作程序: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操作时,应严格依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
4. 医院的责任和义务1.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含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过错报告制度等,在日常工作中引导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2.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保障:医院应供应安全可靠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充分培训医务人员:医院应定期开展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医疗安全培训,降低医疗过错的发生率。
4.监督和检查工作: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机制,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矫正不规范行为和可能的医疗过错。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过失,是指在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引起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医院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一)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2、有错必究、依法追究;3、过错与责任相当;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二)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行为及责任的认定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1、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纠正、查处而导致医疗争议、事故发生的;3、对重大医疗事件监督不力或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责任追究方式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2、性质较轻的,责令全员大会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3、性质较重,造成医疗争议、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凡病员及家属坚持上告法院或要求上级作医疗事故鉴定或投诉者,则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由争议、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性质特别严重,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1)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2)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3)因过失出现过错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性质发生变化的;(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1)凡发生医疗争议、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则加倍处罚,并按医院医务人员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对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3)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阻挠追究责任的;(4)对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全年累计被追究二次以上过失责任的;(6)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况。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程序的;(二)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三)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四)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五)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六)领导失察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擅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过错责任由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工作人员负全部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的过错,主张错误意见的人负主要责任。
四、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五、被追究过错的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
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又称问责制,是指财政部门对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具体要求是:1.行政管理(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行政管理(服务)过错责任,是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许可(服务)及咨询投诉等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3.科所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或改变条件、标准、限制的;(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5)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或者对申办资料保管不善,造成资料遗失,导致服务对象二次提交、多次往返办理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7)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8)未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9)违反公平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明显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不同等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的,或者违反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财政资金多拨、超拨及损失浪费的;(10)未按规定实施财政检查,在财政检查过程中不能依法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11)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人情费的;(12)不执行工作日中午不饮酒的规定,影响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的;(13)不遵守机关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或打牌下棋,耽误工作,影响部门形象的;(14)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向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发放或出借票据的;(15)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的;(16)利用工作之便,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特定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或者向行政相对人低价购买商品、财产物资的;(17)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贵重礼物、高档娱乐招待(KTV、旅游)的;(18)利用工作之便,长期无偿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产物资的,如长期无偿占用房产、车辆交通工具及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等;(19)科所单位负责人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违法,影响部门形象的;(20)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含____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8872434
麻栗坡县人民医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1、区域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4、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干部职工住房以及奖金分配;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案例反映了个别卫生监督执法部 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疏于监管、执 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
案例二
背景介绍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某省建立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
实施效果
该制度实施后,全省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得 到提高,有效减少了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
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 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负责实施卫 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开展 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 报的。
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示有关卫生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的。
违规执法行为
违反法定权限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违反法定事实和证据
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01 02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 进行惩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 导致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播。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确保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警告 、罚款、吊销执照等。
医疗过错通报制度
医疗过错通报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活动中的过错,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疗过错通报制度。
二、定义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达到医疗规范要求,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过错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由医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医疗安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过错分类1. 轻微过错:未对患者造成明显损害的过错。
2. 一般过错:对患者造成一定损害,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过错。
3. 严重过错: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死亡的过错。
五、通报流程1. 发现过错: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过错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向直接上级报告。
2. 初步调查:直接上级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 正式报告:初步调查完成后,应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提交正式的过错报告。
4. 深入调查: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深入调查,查明过错原因。
5. 通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过错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
六、通报内容1. 过错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
2. 过错的具体描述及对患者的影响。
3. 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的结果。
4.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预防措施。
5.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轻微过错,给予责任人警告或批评教育。
2. 对于一般过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停职等处分。
3. 对于严重过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预防措施1. 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技能和职业素养。
2. 完善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
3.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医疗过错。
4. 建立医疗过错案例库,定期组织学习,吸取教训。
九、监督与改进1.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对医疗过错通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 背景和目的1.1 背景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是医疗行业中无法避开的风险,对患者、医务人员和医院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和保障患者权益,建立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是必需的。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规范医院内部对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的报告程序和责任追究,并通过分析和总结报告数据,连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2. 定义和分类2.1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错误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药物误用、手术失误、诊断错误等。
2.2 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是指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意外事件或病情恶化,不肯定由医务人员引起,包含但不限于留置针头引发感染、跌倒摔伤、药物过敏等。
3. 报告程序和责任追究3.1 报告标准和要求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对于发生的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具有报告义务,任何人不得有意隐瞒或掩盖。
3.2 报告途径和流程3.2.1 患者报告:患者或其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有权进行报告,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书面信函等途径向医院投诉部门提出申诉。
3.2.2 内部报告:医务人员应当将发现的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及时报告给所在科室的责任人,科室责任人负责协调后续处理并向医院医务处进行报告。
3.3 报告内容和格式3.3.1 患者报告:患者报告应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方、人员等基本信息,并认真描述事件的经过和影响。
3.3.2 内部报告:内部报告应包含事件的基本信息、责任人的调查和分析结果、改进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3.4 责任追究3.4.1 医务人员:对于有意或重点过失导致的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将追究医务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纪律处分、停职、赔偿等。
3.4.2 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将对医疗过错和不良事件进行严厉核查,必需时成立特地调查组,并采取相应的矫正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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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中医医院党政一把手重大决策
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确保重大决策的正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重大决策主要指重大项目的申报、重大项目的实施、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的使用、重要项目的协办审批和日常环境监察等工作。
第三条:对已作出的重大决策,党政一把手要按集体决定的意见执行,其他领导按分管的范围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局党支部、领导班子会报告。
第四条: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擅自更改重大决策的,对更改领导要追究责任;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一把手或其他领导个人决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分为自我批评、向上级检查、接受上级处分、引咎辞职等,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由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