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1.13 GDSPR-200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广东省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下面我就简要介绍一下。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调预防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综合治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以及强化法治保障,维护安全生产的权益。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如生产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强调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
最后,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的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安全监督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条例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了
《安全生产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
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就对这一条例进行一些解读。
首先,条例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产经营
单位能够全面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
产意识和能力。
其次,条例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
患进行及时整改。
同时,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减
少事故的影响。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一些特定行业和群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比如矿山、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行业,以及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针
对不同行业和群体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提高相关行业和群
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总的来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这一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管理,确
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执法和监督,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是,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促进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方案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事故案例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责任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等风险。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与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最新修订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2019年最新修订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修订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解读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已高票通过了修订,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必要性2002年10月13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继国家《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搞好依法行政,促进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条例》实施以来的十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及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内容和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广东省改革发展形势下安全生产的需要,而且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一)与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相衔接1.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有《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13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50多部。
2.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部门规章。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上百个部门规章。
3.国家和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发生了变化。
2005年安全发展被写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并经过八年的安全生产实践后,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安全发展战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维护广大广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以规范各行各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以下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1. 法律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保只有达到一定安全标准的单位才能获取许可证。
3. 安全生产管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设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
5. 事故应急救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监督检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
这将进一步提升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广东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也需密切配合,全力落实安全生产条例,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繁荣的广东省。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安全可靠。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13.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生产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
第三条生产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强化协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公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危险源、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落实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实施岗前、在岗、离岗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场所、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实施健康、安全、环保的生产过程控制,保证生产能够稳定运转。
第九条企业应当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因素进行管控,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事故能够迅速处置,并将安全生产重点放在生产领域前沿和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对建设工程环境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技术防护和检测措施,确保运输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并要求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安全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得通过任何的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督促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内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东省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广东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的指导机构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协调、推进,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设备和管理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隐患;(五)组织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六)加强逾期未处理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组织安全事故事后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五)监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六)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七)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三)指导企业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六)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指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监督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九)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广东省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下面是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详细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生产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生命、保障财产安全的原则。
同时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等内容。
此外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重点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培训、事故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明确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同时还强调了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主要是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业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事故责任人的间接追究,即对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等行为的追究。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生产事故隐瞒、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最后一章为附则,包括了本条例的解释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总的来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 械作业合作组织;
•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
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1-4-23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第三章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四章 应 急 救 援 与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 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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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末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