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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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除斥期间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中,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的期限,法律上称为预定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为您解答。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7、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作者:王美云来源:板桥法庭由于除斥期间不是法典中使用的概念,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名词不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一名词,导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误将除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甚至出现当一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已过进行抗辩时,法官对期间持续中“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进行审理的“低级错误”。

因此,在我们对诉讼时效几近耳熟能详,而对除斥期间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对比、分析、探讨,以避免因概念不清而裁判失误,以确保案件审判的正确、合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价值定位不同。

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而除斥期间维护旧秩序。

2、客体不同。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3、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而除斥期间经过消灭实体权利。

4、弹性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5、起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二、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长过除斥期间,则除斥期间一定比诉讼时效先经过。

三、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短于除斥期间,则诉讼时效未必比除斥期间先经过。

四、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诉讼时效先计算,则诉讼时效未必先经过。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赳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除斥期间先计算,则除斥期间一定先经过。

以上四点的原因就在于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点一般来讲,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点一般如下计算:1、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但按照合同内容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依此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给予义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但如果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3、侵权之债(1)人身权(2)其他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定长度。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现有民法对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并不明确,原因在于现有学说所有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都尚未认识到两者的本质区分。

时间是事物的存在形式。

民法上的时间应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不能单独被视为民事法律事实。

理论上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的时间。

民法上的时间通常被理解为具有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并且将其区分为期日和期间。

但是此种期日和期间实际上却是对一般意义上时间的区分,现有理论中缺乏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这一概念。

正是由于这一概念的缺乏,导致现有学说无法认识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别。

本文指出,提出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概念是将民法上的时间理解为民事法律事实而非一般意义上事实的存在形式的当然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

此种区分适用于自然事实上则分为事件和状态。

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也应是这两种不同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并且依据此种概念,重新认识了民法上时间段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通常被称为权利的存续期,其始期和终期实为事件的存在形式,另一种则为期间,其实为状态的存在形式。

除斥期间属于前者,诉讼时效属于后者。

本文从而指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并由此分析了学说中的区分标准,并认为这些具体区分标准基本上都可以从两种的本质区分出发去理解。

基于此种区分,本文具体分析了现行法律上有关的具体时间规定,进一步地解释两者的区分,并以此试图进一步赋予两者的区分以现实的实践意义,突出此种理论的应用价值。

本文正文主题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指出了现有民法上的时间在理论上的缺陷,提出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上的时间。

这种区分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对民法上的时间的性质的认识。

第二章在第一章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此种本质区分来源于对构成要件说的修正。

并且基于此种本质的区分,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通说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主要使用于形成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02年5月吴某向肖某借取一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借据一份,2003年4月、2005年3月肖某分别以口头方式,2006年以书面方式向吴某催讨欠款,吴某均以自已系支取合伙利润(吴某与肖某系合伙人),而非借款,拒绝归还。

为此,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催讨过欠款,因此认为该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

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

除斥期间和诉讼实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实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以上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千时间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 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定 期间届满 , 便丧 失其请求 法 院依诉讼 程序 强制义 务人履 行义 务 灭 。 形成权 则不 具备 请求 权这样 实 体权利 和 诉权分 离的特 征 , 而 的权利 的制度 。 除斥期 间 , 而 是指 法律 规定某 种权 利 预定存 在 的
所 以只 能适用 除斥 期间 , 满足 除斥 期间 规定 的条件 时 , 灭实 在 消
期间在 构成要 件 、 算时 间点 以及 中止 的规 定 上应 当是相 同的 , 体和 适用 效 力的 不同才是 两者 的本质 区别 。 起 客 关键词 诉 讼时 效 除斥期 间 适 用效 力 中图分 类号 : 2 D9 5 文献标 识 码 : A
在民法 上 , 时间 的经过 而影 u 权 利 的行使 或存 续的 , 要 因 『 主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I- 6 ・2 1 0 ・5 22 1 ) l 70 2 利 人可 以行 使却怠 于行使 的事 实之结合 , 而除 斥期间 则只需 一个
期 间, 权利人 在此 期问不行 使权利 , 定期问 届满 , 发生 了该项 体权 利本 身 。诉讼 时 效的法 律 效力 决定 了只有 请求 仅这 种性 质 预 便 权利 消灭 的法 律效 果 。相较 于诉 讼 时效在 法律 中得到 了 明确规 的权利 可 以作为其 客体 , 么除 斥期间 的客体是 否也只 能是形 成 那
重点放 在诉 讼时 效和 除斥划 问两 种圳 度 的甄别 上 。 诉 讼时 效制 度在 我 国民事 法律 中 的规 定最早 见 于 《 民法 通 则》第七章 , 后最 高 院又颁 布 了《 于贯 彻执 行<{华 人 民共和 国 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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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从该条文可以推论,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难点辨析]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

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第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存在三种立法例,(1)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民法典。

(3)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合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第三,诉讼时效的援用问题。

即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当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诉讼时效?依照苏俄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六章 诉讼时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 【定义】
– 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 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最长保护期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 【特征】
– 一般是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债权请求权以外某些权利的存续期间;
– 不变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除斥期间
• 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法律效果】
• 期间届满:权利消灭;利益不得抛弃。
• 法院应当主动援用除斥期间规则。
• 【期间计算】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一、普通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定期间。
• 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的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指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合同解除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

除斥期间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使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考虑解决争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除斥期间会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规定。

首先是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除斥期限为30日。

这意味着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必须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不能以此违约行为为依据解除合同。

其次是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除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这是为了给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除斥期限,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即一方未履行其义务的,给予对方合理期限,逾期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除斥期限一般为15日。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这是为了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让其有时间解决问题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的设定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在除斥期限内,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将可能丧失解除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限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法定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限仅仅是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未必涉及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时间限制。

总的来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其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不同概念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定义、起算、特点和区别等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的不同。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在受到侵权、违约等损害后,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在中国法律中,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将失去向法院寻求赔偿的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被告对诉讼时效进行有效的阻断,使原告有更多时间来提起诉讼。

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权益,禁止被告利用故意拖延、阻碍原告提起诉讼。

在中国法律中,通常除斥期间为一年,但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其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算也有一定的区别。

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者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原告失去起诉的权利。

而除斥期间起算一般从原告申请诉讼保护措施、提出仲裁或调解请求之日起,到期后原告将丧失原标,不再能阻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再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特点也有所不同。

诉讼时效的特点是:一是法定期限,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即自动失效;二是有明确的计算起点和计算方式;三是原告自身的行为不会对时效产生影响;四是一旦诉讼时效到期,原告将失去诉讼权利。

除斥期间的特点是:一是因应特殊情况而设立,以保护原告的权益;二是在诉讼时效内对原告起阻断作用,使其有更多时间来准备诉讼;三是除斥期间的计算起点和计算方式相对灵活,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四是除斥期间的存在需要原告采取一定的行动,如提出诉讼保护措施、申请仲裁或调解等。

最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起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的起算通常是从原告申请诉讼保护措施、提出仲裁或调解请求之日开始;二是主体行为不同,诉讼时效主要是原告的行为或权利行使行为,而除斥期间则主要是被告的行为或请求;三是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是限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间则是延长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1、诉讼时效汇总,由长到短1、二十年及以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五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4、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5、二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目的:
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例如通过法律强制手段,防止权利的长期闲置和滥用。

而除斥期间的主要目的是在相对确定的期限内,对相对人作出一定的确定,以减少社会纠纷。

二、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与权利本身相关的,如合同、侵权行为等,其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

而除斥期间则与权利本身相关,如法定期限(如股东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登记、公示(如房屋产权)。

三、法律适用:
1.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除斥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1. 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债务确实不存在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支付相应利息。

2. 除斥期间: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者发生债权人免责事由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延长除斥期间。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

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
的规定。

(3)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案例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
与除斥期间
在涉及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案例中,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关键因素。

当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则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一起案例中,公司A在董事会上通过一项决议,但后来被股东B 提起无效之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B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提起此类诉讼。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时限内未提出诉讼。

一般来说,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时效期间是有限的,以保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法律秩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主张除斥期间,即除外时效期间。

在这起案例中,股东B可能会主张除斥期间,即有正当理由延长提起诉讼的期限。

例如,当公司决议的内容存在严重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该除斥期间的主张。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如果法院认定股东B提起诉讼时效已过,且不适用除斥期间,则公司决议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案例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仔细审理和判断。

只有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分析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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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微视频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 《经济法》 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 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 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 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 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年1月1日甲受乙的欺诈订立了一个合同,2009年2月1日甲得
知该情形,但是直到2011年6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
合同,此时乙如果向法官大人说“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就不予支持;换句话说,乙应当提出除斥 期间抗辩,应当向法官大人说“撤销权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已 经经过,甲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旦合同被撤 销,会引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续的责任,要求承担合同撤 销后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 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ND
诉讼时效: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
制度。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
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
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1、根据规定,下列对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B、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 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C、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 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 以主动审查 D、除斥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诉讼时效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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