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1]剖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自治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和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属地管理。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新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改进和完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比例问题各承办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按照确定的放贷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对贷款额超过1:3放贷比例的,各地应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增加担保基金。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问题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的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三、关于担保机构担保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问题(一)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当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四、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和贷款损失补偿问题(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根据协议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新工商办[2012]7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23【实施日期】2012.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新工商办〔2012〕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经3月22日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为推动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立足工商职能,提出以下措施:一、放宽准入条件(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乌劳[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7〕367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推动我市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互促进,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和小额担保贷款还贷能力,现就建立我市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2万元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必须遵照自治区“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的规定,借款人本人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之后,方可申请超过2万元额度限制的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超过2万元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必须作为前置条件,《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合格证》要作为受理审批的必要资料。
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今后举办的创业培训班,都要增加和开设小额担保贷款专题课程,每期班专题课程不得低于2课时,以专门宣传和讲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市相关规定及申办程序等。
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小额贷款公 司的发展概况 , 小额贷款公司是 由企业法 人 、
自然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机 构 一 起 投 资 成 立 的 , 它 是 一 个 以 不 吸 收
发展非常 的不利 。小额贷款公 司的资产规模 比较小而且它 的发挥
的作用也 比较有限 , 以 目前 新疆 每家小额贷款公 司的规模来 看 , 它 的沣册资本总额是 6 . 3 5亿 人民币, 仅仅与整个新疆会融 组织机构
行 了试 点工 作 , 2 0 0 8年 开 始 在 全 国得 到 了很 好 的 推 广 。但 是 新 疆
公司注册资金是 1 . 2 5亿人 民币 , 和每家金融组织机构 的营业 网点
的 存 款 的 余 额 平 均 数 差 不 多 。另 … 一 方面 , 从 资金多少 的规模 来看
的小 额 贷款 公 司是 在 2 0 0 9年 上 半 年 才 开 始 在 部 分 省 市 进 行 首 次 试点 , 所 以在 时 间 和 经 营 上 还 是 存 在 着 一 些 差 距 。
个方 面 , 一方面 , 因为小 额贷款公 司的注册地点是在 当地 的工 商部
门, 它 没 有 得 到 中 国人 民银 行 所 颁 发 的金 融 经 营许 可证 , 所 以 银 监
可 以明 显看 出 , 新 疆小额 贷款 公 司灵活 的经 营方 法 , 有 效地激 发和 鼓励
措施 , 不但 使 引导 各类 资金 留下农 村的 渠道拓 宽 了 , 而且 同时也使金 融
新疆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存在 的问题及 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贷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荐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9〕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获得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开业批复满6个月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年度考评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考核步骤为对象自评、市金融办初评和自治区金融办复评并认定考核结果。
考核项目共分2部分、7类、29项,总分300分。
考核结果分A、B、C、D四类。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第一部分合规经营(150分)本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情况,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有效运用公司资产。
本要素分别对日常经营情况和配合监管情况2个部分评分,共150分。
第四条日常经营情况(90分)(一)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扣减90分;没有出现以下行为的,此项不扣分不加分。
1.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发生暴力催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的。
5.账外经营或账证资料虚假的。
6.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
7.拒不接入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不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二)公司治理(20分)1.公司治理结构(6分)。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权责明确,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约束机制。
制度不健全扣3分;决策会议记录不完整扣3分。
2.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6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范且执行到位,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有效控制。
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06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0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1•【文号】银监函[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06号建议的答复(银监函[2009]205号)莫小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农业资金投入的几点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业信用等级,提高贷款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银监会、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
2000年以来,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农村地区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开展了农户信用评定工作,大力推动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追索,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人民银行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工作,积极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提高征信系统在农村的覆盖面。
截至2008年末,全国共有2232个县(区)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累计为9515万户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涉农贷款6.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1.6%。
其中农户贷款1.5万亿元,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34.6%,受惠农民超过3亿。
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和其他重点零售客户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和贫困地区助学贷款等信用登记咨询系统。
将农村信贷纳入全国信贷登记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
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违约失信行为给予制裁,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
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农村地区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为农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宽松外部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乌银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一条为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职业资格,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且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提供资信证明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向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上款所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以及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借款小企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州、市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小额贷款担保。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新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的《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6日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的要求,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提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新政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使我区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省区之一,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新疆创业贷款政策规定
新疆创业贷款政策规定:可贷款的情形该《办法》比较偏向于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办法》明确规定三类情形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有乌鲁木齐市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欲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农业户口;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场地;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不同贷款人贷款额度有别小额担保贷款针对不同的贷款人有着不同的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
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
此外,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
:贷款到期后可展期一般情况下,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6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自治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基本要求,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四条为加强管理和协调,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王金祥、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任组长,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国家开发银行总稽核师史善新为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更好的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辖区设立的5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工作检查督导,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内容
(一)公司营业情况,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变化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制及运行情况;。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指引政策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指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技术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有效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
根据试点的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三是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是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昌吉州小额分类监管.doc
昌吉州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州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全面收集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州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号)、昌吉州金融办关于《昌吉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暂行)》(昌州金办发〔〕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分类评级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以定量因素为主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监管评级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制定的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监管评级差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制约.第四条州金融办管理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对分类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组织评定并公布评级结果。
县市(园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级范围、方式及等级划分第五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评级范围。
第六条评级考核实行百分制。
评级考核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园区)监管部门初评、州金融办组织现场检查复核并审定的方法实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三类:得分分(含分)以上为优良,—分(含分)的为一般,分以下为较差.第三章考核程序及内容第八条考核按照自评、初评、审定、公布的程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及时填报年度分类评级报告书(附件一),在月日前上报县市(园区)监管部门.县市(园区)监管部门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评级报告书,计算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XX本辖区分类评级情况报告和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附件二),于月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州金融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新政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促进妇女就业创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建玲(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成员:黄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华(自治区妇联副主席)XXX(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副监察专员)谢煊(自治区世行办专职副主任)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办副主任)米力古丽·阿吉努尔(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张亮(自治区农业厅纪检组长)侯翠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夏尔甫丁·夏米西(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李寿龙(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李文祖(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王东升(自治区畜牧厅纪检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办公室主任由王建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孙华同志兼任,张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副处长)、肖文英(自治区妇联发展部部长)、梁发荣(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四处处长)、白西荣(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处副处长)、苏奎(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办规划处干部)、党振嘉(自治区金融办干部)、周涛(自治区农业厅工会主任)、彭艳(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副调研员)、黄娟(自治区科技厅农村处处长)、杨新建(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高志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王祥燕(自治区畜牧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同志为联络员。
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杨军
【期刊名称】《山东纺织经济》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为改善和提高地方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增加对新疆“三农”和中小企业
的贷款供给力度,自2009年起,新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近三年来,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实力不断增强,服务方式更为灵活,在规范民间融资、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增加金融供给等方面为新疆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近三年的实践和调查可以看到,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有效地激励手段,既拓宽引导各类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也丰富了其所在地区的金融机构形态,优化了金融服务的层级配置。
但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瓶颈制约其做大做强,本文就新疆小贷款公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给予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和对策。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杨军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财务处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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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
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十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设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县(市)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十一)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十二)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申请被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二)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五)最近一年盈利;(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四)修改章程;(五)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分立,合并;(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二)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