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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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摸底调查、资金测算、房屋测绘、价值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西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以下是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征收补偿范围本次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因规划建设、城市更新、道路扩建等原因被政府征收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根据通知所示,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征收前的测绘数据为准,市场价格则是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确定。

此外,对于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用途的房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成。

2. 房屋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选择将被征收的房屋以等值的方式置换为市政府提供的新房或其他物业。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将作为置换房屋的参考依据,具体的置换方案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征收方案制定、公告、征收协议签订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的程序流程:1. 房屋评估征收部门将派遣专业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或置换房屋的数额。

2. 征收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征收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征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3. 公告征收方案通过后,征收部门将发布公告,对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公告期为15天。

4. 征收协议签订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安排房屋置换。

四、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权益保障除了征收补偿款以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还享有一系列的其他权益保障。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调整系数+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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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003〕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二、原则(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

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

该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进行计算。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2015 年 6 月26 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7 月24 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 年10 月30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 年 3 月31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以下简称市),各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86]13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86]13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86]131号1986年8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地区各单位:《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

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出售。

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日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为保障国家重点铁路基础设施工程顺利进行,全面推进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的通知》(宁政〔2004〕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征地拆迁总则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至站东巷,西至站西巷,北至高速公路,南至勤奋巷-为民巷,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

第二条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城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共同成立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具体分工为: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城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被拆迁商业、办公安置区和城市居民安置房的建设工作。

青藏铁路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办公用房的拆迁及安置工作由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完成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2
•【字号】宁政〔2014〕195号
•【施行日期】2014.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
况的报告
宁政〔2014〕195号省政府:
依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99号令),西宁市于今年3月印发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西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42号),对建政至2014年3月1日前印发的三万多份文件(含通告、公告等)进行了全面清理。

实现了底数清、情况
明、程序正的清理目标。

经认真审查梳理汇总,西宁市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43件(见附1),废止(失效)676件(见附2),建议修改12件(见附3)。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附件1
附件2。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房屋征收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

作为被征收户,了解和掌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西宁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征收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西宁市,房屋征收一般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自然灾害防治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需要。

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屋类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二、补偿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是关键的一环。

在西宁市,补偿金额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 基础补偿费:基础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建筑面积乘以当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再乘以市场价值系数,得出基础补偿费。

2. 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为了帮助被征收户顺利搬迁而设立的费用。

根据征收范围和搬迁距离的不同,搬迁补助费也有所差异。

3. 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征收户,西宁市还会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该费用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类似于基础补偿费。

4. 动迁补助费:动迁补助费是指在被征收户自行购买新房或者租赁新房时提供的费用补贴。

具体金额根据征收范围、房屋性质和搬迁距离等因素确定。

5. 其他补偿费用:除了上述几种补偿费用外,西宁市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的补偿费用,例如装修费、物业费等。

三、补偿程序在西宁市,房屋征收的补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征收公告:征收单位会发布征收公告,公告中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2. 拆迁协议签订:被征收户和征收单位会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补偿费用评估:征收单位会组织专业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金额。

4. 补偿费用支付:征收单位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费用给被征收户。

5. 房屋交接:被征收户在收到补偿费用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全国各地补偿条例文件名称

全国各地补偿条例文件名称

各地拆迁房屋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03-29有效2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2007-03-29有效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2006-11-07有效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2006-09-29有效5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09-29有效6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11-25有效7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09-29有效8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2005-08-30有效9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03-30有效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 2004-12-21有效11《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11-06有效1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2004-09-28有效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2004-01-08有效1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8-01有效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年修正)2003-07-22有效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7-22有效17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3-06-05有效18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5-29有效19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05-29被修正20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05-20有效21吉林省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05-20有效2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04-03有效2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4-03有效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3-06被修正2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02-27有效26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2003-02-26有效27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2003-02-26失效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2-21有效29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12有效30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6被修正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3有效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3有效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11-28有效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11-18有效5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1-11有效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11-07有效7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10-24有效8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0-24有效9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9有效10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7有效11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5被修正12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0有效1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8-26被修正1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08-20有效15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7-26有效16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2002-07-12有效1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请示》2002-07-05有效18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7-01有效19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2002-07-01有效2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2002-06-05有效2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15有效2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05-08有效2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5-08有效24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4-01有效2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4-01有效2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务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30有效27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30有效28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02-03-30有效29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3-28有效30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19有效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2-20有效2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2-20有效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2-01-23有效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1-23有效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01-22有效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12-20有效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12-19有效8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12-10有效9湖南省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30被修订1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02有效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规定2001-11-01有效1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31有效1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09-24有效14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2001-08-14有效15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07-25有效16关于征求《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2001-07-03有效17关于征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的函2001-06-15有效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06-13有效19关于举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2001-06-07有效20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08-14有效21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7-15被修正22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6-30失效2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06-22失效2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4-14被修正25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2000-01-14有效26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1-14失效27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04-09失效28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9-03-31失效29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9-03-26被修正30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11-27被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11-09失效2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1998-09-08有效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09-08有效4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8-30有效5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1998-08-25有效6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8-04被修正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已废止)1998-06-30有效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8-06-30失效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06-28有效10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6-01有效1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5-15被修正12浙江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4-20被修正1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04-06失效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年修正)1997-12-22有效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12-22失效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1997-12-22失效17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12-22失效18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1997-12-22失效19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07-26失效20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1997-06-20有效21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06-20失效22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12-14被修正2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12-13失效2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12-13失效25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6-10-24有效2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1996-01-08有效27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1996-01-08有效28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5-12-26失效29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24有效30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14有效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14有效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12-15有效3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09-25失效4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08-16被修正5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07-17被修正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1994-04-20有效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12-15失效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12-02失效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12-02有效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11-24失效11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1993-09-27有效1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09-20失效13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1993-09-20有效1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1993-05-08有效15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01-22有效16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09-26失效1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拆迁房屋价格的通知1992-03-17有效18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重置价格标准的批复1992-02-29有效19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9-28被修正20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09-16失效21沙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08-06有效2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7-29被修正23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991-04-19有效2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3-22失效25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1990-12-31有效26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12-19被修正。

西宁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宁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宁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5.08•【字号】•【施行日期】1987.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宁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5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加强我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私有房屋(包括规划建成区内的私有农房),均依本细则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私有房产,属公民个人所有。

持有合法证件的私有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房屋产权人依法行使占用、使用、处分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我市私有房屋由西宁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依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属本市市区内的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西宁市基本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给予房屋产权人合理的补偿,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房屋产权登记和异动变更登记按《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私有房屋允许交易买卖。

私房买卖须按《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私房租赁1.私有房屋出租,必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议,经市房管机关仲裁监证,签订统一印制的“私房租赁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证管理费每起4元,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摊。

2.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参照现行公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允许高于公房租金标准。

住宅最高不得超过成本租金;非住宅可在本市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上,上浮50%。

2023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2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西宁市三其村拆迁公告公示

西宁市三其村拆迁公告公示

西宁市三其村拆迁公告公示一、背景介绍西宁市三其村位于中国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村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西宁市政府决定对三其村进行拆迁,并进行公告公示,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二、拆迁范围根据西宁市政府的相关规划,拆迁范围包括三其村全部土地和建筑物。

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都将被纳入拆迁的范围。

三、拆迁原因1.城市发展需要:西宁市是青海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需要合理规划土地资源,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

2.城市建设要求: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功能的提升,需要扩大城市规模,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交通建设需求:西宁市三其村地处交通要冲,拆迁后将为交通建设提供必要的空间,改善交通状况。

4.生态保护:西宁市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拆迁后将进行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拆迁程序1.公告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宁市政府将对拆迁计划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以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征收补偿协商:在公告公示期间,政府将与被拆迁户进行征收补偿协商,以保证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3.签订拆迁协议: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将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搬迁安置:政府将根据拆迁协议,提供合适的搬迁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5.拆迁实施:在搬迁安置完成后,政府将组织拆迁工作队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拆迁。

五、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西宁市政府将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将在拆迁协商阶段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

六、权益保障1.公平公正:西宁市政府将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合理补偿: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户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经济补偿、搬迁补助等。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建设未来的基石1. 引言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征地拆迁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研究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的深度和广度,并就这一主题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的深度和广度评估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的深度和广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征地拆迁的范围与规模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应该涵盖征地拆迁的范围与规模,包括征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和用途等信息。

还应该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拆迁规模,即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数量和类型,以及涉及的人口和家庭数量。

2.2 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征地拆迁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应该详细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告还应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地告知、协商补偿、拆迁安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2.3 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措施征地拆迁不仅仅是简单地拆除建筑物,还需要对受影响人群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应明确相关补偿政策和标准,包括房屋、土地、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补偿,以及受影响居民的安置措施和配套设施。

3. 个人观点和理解西宁市征地拆迁通告的发布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征地拆迁时,我们也要重视公平、合法和人文关怀的原则。

征地拆迁应该基于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政府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征地的合法依据和手续,确保拆迁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发生。

征地拆迁应该充分尊重受影响人群的权益。

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确保受影响人群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还需要加强与受影响人群的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需求,让他们能够参与决策的过程。

征地拆迁应该兼顾城市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在选择征地地点和拆迁范围时,应该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生态保护的需求。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20•【字号】宁政[1991]245号•【施行日期】199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91]245号1991年11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私有、股份、宗教和部队房屋向社会出租的一切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租赁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

市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责:1.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2.监督管理房屋租赁价格;3.办理房屋租赁监理手续;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鉴证;5.调处房屋租赁纠纷;6.查处房屋租赁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直管公房的住宅租赁活动由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西宁市公房管理办法》办理;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活动按照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单位自管房在单位内部的租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除直管公房以外的需向社会出租的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租赁活动。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3年。

西宁下南关拆迁通告

西宁下南关拆迁通告

西宁下南关拆迁通告一、背景介绍西宁市是青海省的省会,位于中国西北部。

作为西宁市的一个重要区域,南关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西宁市政府决定对南关地区进行拆迁工作。

二、拆迁原因1.城市规划需要:随着西宁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善,以适应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拆迁工作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旨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2.城市更新:南关地区的建筑物大多年代较久远,存在安全隐患和设施老化等问题。

通过拆迁工作,可以清除旧有建筑,为新的城市建设和更新提供空间和条件。

3.城市美化:南关地区的建筑风格和城市环境的整体协调性有待提高。

通过拆迁工作,可以改善城市的外观和环境,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环境。

三、拆迁范围和计划1.拆迁范围:拆迁工作将覆盖南关地区的部分建筑物和房屋,具体范围为X街道至Y街道之间的区域。

2.拆迁计划:拆迁工作将分为多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拆迁工作时间和范围将提前通告。

拆迁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安排进行调整和执行。

3.补偿安置政策: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将在后续公告中详细说明。

四、拆迁程序和注意事项1.拆迁程序:居民需按照政府的拆迁安排和要求,配合进行拆迁工作。

具体的拆迁程序将在后续公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2.注意事项:–居民应保持良好的配合态度,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居民在拆迁工作期间应注意自身和财产的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有特殊情况或问题,居民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联系以下相关部门:•西宁市拆迁办公室:联系人:XXX,电话:XXX•西宁市政府服务热线:电话:XXX请居民在拆迁工作中保持理解和配合,相信通过拆迁工作的进行,将为西宁市的城市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好的改善和发展。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以上为西宁下南关拆迁通告的内容,如有变动,以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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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批准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11.27
【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7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常住房口的公民或在拆迁范围内办公、生产、营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拟拆除房屋的面积、居住人口、产权归属、安置地点、过渡期限和方式、作价补偿的数额等;
(五)拟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人的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拆迁的决定。

第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的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出典、赠与、析产等;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第十条在已公布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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