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冀劳社[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冀劳社[2002]2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两个确保进一步得到巩固,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明显成绩,实现了“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就业总量略有减少,就业结构继续调整。
2001年底,全省城乡就业人员达到3328.85万人,比上年减少22.57万人,减少0.67%。
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1676.34万人,占50.36%;第二产业为866.41万人,占26.03%;第三产业为786.10人,占23.61%。
全部就业人员中,城镇就业人员为704.18万人,比上年减少33.37万人。
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529.14万人,在岗职工人数为519.21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19.67万人和20.16万人。
全部在岗职工中,国有经济单位402.78万人,城镇集体单位52.43万人,其他经济单位64.00万人,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分别比上年减少16.67万人、5.80万人,其他经济单位比上年增加2.31万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3日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具体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编制了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书二??八年一月二日编号:劳动合同书(适用全日制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冀劳社[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劳社[2007]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附件: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察,维护和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发生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情节恶劣的;(三)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罚)决定的;(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偷逃社会保险费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八)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冀劳社[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督导各地加强就业再就业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函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冀财〔2006〕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在年度终了后,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社会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0]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在总结“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规范“燕赵技能大奖”(以下简称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以下简称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以下简称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技术能手是对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其中:技能大奖每次10名,金牌技师每次100名,技术能手每次100名。
第三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技能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或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二)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五)曾获得金牌技师或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而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冀劳社党[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党[2007]13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做好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06]17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我厅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冀劳社[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6]7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进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包括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以及工作服装。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统一核发。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只限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佩戴使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厅是本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申报、核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编号管理等事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冀人社[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2009]100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各处室: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作,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各项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五个一”的总目标,统一建设、统筹实施。
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纳入统一规划,采用统一标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条成立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信息化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统一规划各项信息化工作;审定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对重大信息化事项的决策等。
第五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协调、组织和推动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承担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厅信息办设在信息中心。
第六条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厅局提请立项的,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文件的编制工作,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做好配合工作;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规划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做好相关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5]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冀劳社[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
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
《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冀劳社[2001]9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下同)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职工由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在原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2005]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5]60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由省厅办理的事项:(一)制定的文件1、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1、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2、劳动保障统计公报、统计年鉴;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6]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2.28【实施日期】2006.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2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省厅《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制定了《2006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劳动保障信息化各项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06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要点按照劳动保障部2006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省厅《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6年我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原则和“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以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为龙头,以公共服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和统一软件的开发推广应用为重点,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各项建设工作。
一、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
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努力推进石家庄、邯郸、邢台、张家口、秦皇岛和承德、廊坊等七个市的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使示范城市在制度和组织建设、公共服务系统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应用系统建设、网络建设和交换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抓出成效,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在全省树立起一批符合全国统一建设要求,取得一定建设成果和应用效果,能够起到示范作用的典型城市。
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各期评估工作。
配合劳动保障部做好验收评估和对验收合格城市的挂牌表彰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建设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在推进全省金保工程建设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各市金保工程建设,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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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信息化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1]3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1.02.20
【实施日期】200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安排》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1]3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2001年,信息化工作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冀劳社[2000] 27号),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进一步落实系统
建设资金,以资源数据库和一体化的计算机网络建设为重点,抓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1、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完成河北劳动就业保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