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京草案”中船舶司法出售的注销与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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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草案)》看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从《物权法(草案)》看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维普资讯
【 键词 】 物权 法草 案 关
船 舶 登记
影响
有 关 内容 以及 物权 基 本原 则 , 浅析 对 我 国船 舶 登 C  ̄ eI AJ 度 的影 响 , 以期 对完善 我 国船舶 登记 制度 有所借 鉴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 登记 条例 》 1 9 自 9 5年 1月 1
同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 除 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所 述 ,物权法( 《 草案)明确 了物权公示的原则以及动产 物 》
权的转移生效原则 , 明确 了民事主体双方关于动产物权
机 构应 当履 行 下列 职 责 :一 ) ( 查验 申请 人提 交 的必要 材
公示方法应 当法定 ,物权法( 《 草案) 》 遵循 了动产的公示
以交付 ( 占有 ) 为原则 , 以登 记 为例外 , 对船 舶 、 飞行器 等
动 产, 要求以“ 登记” 作为公示方法。 其次, 明确 了采取动
产 的“ 登记 对抗 主 义 ” 原则 , 当事 人可 以 自己决定 登记 或 者 不登 记 , 换言 之 是 “ 自愿 登记 ”可 以登记 , : 也可 以不登
的权利、 义务转移 的划分点 , 从而 为明晰船舶登提供 了上位法的
依据 , 改变了《 担保法》 四十一条和第 四十二条所确定 第
的对船舶等运输工具实行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 船 对《 舶登记条例》 第五条和《 海商法》 第九条规定 的“ 船舶所
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 ,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 应 未 经登记 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确定 的登记对抗主义原 则, 从基本 民事制度 上给予肯定和完善 , 将会对船舶交 易的理性化、 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2-06为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事诉讼中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其他保全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但该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同时扣船】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

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光租船舶的拍卖】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作者:丁雨张思洁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9期摘要:我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三章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中。

本文所探讨的船舶司法拍卖程序均指《海诉法》规定的在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的拍卖。

因我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立足于几个较为重要的、有所争议的部分进行研究,主要内容有船舶司法拍卖的启动条件、公告与通知、债权的登记与分配程序问题。

关键词:海事;承当程序;船舶司法拍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29.0651 船舶司法拍卖的概念船舶司法拍卖属于海事强制拍卖,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海诉法》第三章所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的船舶强制拍卖;另一类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船舶强制拍卖。

迄今为止,公约立法都未曾给船舶司法拍卖下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根据《海诉法》第43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保全程序的强制拍卖程序。

可见以广义的角度来定义船舶司法拍卖更加符合立法现状与实践。

故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船舶司法拍卖制度是指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依据同意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或依法律规定的职权所采取的,对被扣押的船舶以司法拍卖的形式进行的强制措施,用以保障未来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实施或用以清偿判决或裁决所确定的债务。

2 船舶司法拍卖的启动条件2.1 时间条件:船舶扣押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在船舶司法拍卖时间条件里,包括了两个条件,首先是期限届满。

根据《海诉法》规定,海事请求保全的扣船期限为30天,但这个期限不能单纯理解为采取了保全措施之日起的30天,而应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后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生效判决、裁决之前。

若采取海事请求保全之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若已做出生效的判决、裁决,就属于执行阶段的强制拍卖。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注销登记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请求注销船舶登记,使船舶登记记录失效的一项业务。

船舶注销登记是重要的船舶管理方面的工作,注销登记后船舶才能在海上自由行驶,并且方便后续处理船舶安全问题和船舶的交易变更等。

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船舶所有权已丧失,停止使用并拆除船舶的。

•船舶进入报废期满后半年仍未重新使用的。

•船舶停籍期满后,考虑到船舶安全或保险、抵押等实际需要,不再提交新的海事文件。

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1. 出具注销登记申请书船舶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证书向船舶登记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船舶登记。

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在船舶登记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窗口领取免费的申请表格,也可以在本省区市及其海事管理机构网站上获取,填写完整后提交申请。

2. 提供停航证明在办理船舶注销时,需要提供原始的注册证书、船舶的航行证、船舶的营运证和停航证明等证件,以证明船舶已经停止行驶。

3. 检查证件并进行信息登记接收业务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如果审核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注销登记发证,注销该船舶的相应证明文件。

4. 公示期间处理根据办理船舶注销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一般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办理船舶注销申请后,需要按照要求在电子媒体或者发放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一定时间,这个时间根据当地的规定可能会有不同,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在反馈期内,未发现异议并经审核通过,海事行政机构将注销船舶登记。

如果有异议,需要另行处理。

5. 完成注销登记所有的步骤都完成后,注销登记流程就告一段落。

海事管理机构在注销登记成功后,会发放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销登记证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证明等等。

注销登记的注意点•如果船舶当前正在质押、抵押或者进行租赁融资等活动,并且不属于办结的情况,那么不允许完成船舶登记的注销流程。

•注销登记需要提前准备好船舶的相关证件,包括船舶的航行证、营运证以及停航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作者:张春叶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9期摘要:中国是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较大的国家。

2008年,CMI正式成立了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工作组,近年来中国对船舶司法拍卖的讨论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在2012年北京举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四十届大会上,拟起草的《北京公约》中也重点强调了船舶司法拍卖的存在价值及理论基础。

其中,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问题的讨论,旨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船舶的所有权,以及明确原船舶所有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船舶司法拍卖;船舶扣押;船舶所有权转移;效力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75-02船舶司法拍卖意在转移船舶所有权,与普通的动产转让的区别在于,船舶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

首先,在拍卖之前船舶需先经请求权人申请,并由法院对船舶予以扣押。

然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拍卖船舶,并且在拍卖前,还需由法院委托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以及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

船舶在拍卖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优先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拍卖时无法取得船舶的清洁物权,而后对船舶进行处分时也会产生权利争议。

一、船舶司法拍卖效力认定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效力旨在转移船舶所有权,但对于转移船舶所有权的效力认定方面,各个国家的规定又有些许出入,这就使得买受人在竞得船舶之后,会由于别国的司法拍卖的效力不同,存在船舶所有权瑕疵,所有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力。

根据拍卖标的物所附着权力的性质,各国在立法上分别采取承受主义、涂销主义、剩余主义等不同的处理模式[1]。

承受主义反映了民法中所有权继受取得以及物权的绝对性的特征,即买受人需要承受船舶上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程序而消灭。

涂销主义恰恰相反,其主张船舶上负担的各种权利均因拍卖程序而消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船舶被司法拍卖后原来负担的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等均消灭,买受人取得清洁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彦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西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财产保全制度,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使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

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

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1 李 海 :《 国际海 事委 员会船 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课 题进 展情况 简介 》, 下载 于 h t t p : / /
www. c ml a . o r g . c n / a r t i c l e / a r t i c l e . d o ? f a t h e r c a t e g o r yi d =1 9 4 1 &i d - 3 6 9 &me t h o d = v i e wDe t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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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2 0 1 3 年 1 0月 3 O日。
2 Dr a f t I n s t r u me n t o n Re c o g n i t i o n o f F o r e i n g J u d i c i a l S a l e s o f S h i p s
分配、 拍卖程序效力等方面加 以完善和细化。但它并不是一个关于船舶司法出售
的专 门公约 , 不 能妥善解 决现 存船舶 司法 出售 的国际承认 问题 。并且 , 这 个公约 的缔约 国有 限,即便 该公约将 来成为被普遍 接受 的国际公约 , 该公约也不 能被适 用于解 决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实施 的船 舶司法出售 问题 以及为保全海事 请 求而实施 的船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所 以笔者认为 , 有必要制定一个专 门针 对船舶

各 国对 《 船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公 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2 0 5
在制定 《 船 舶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 公约》 前, 船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的国际工作组在 调查研 究的基础 上, 遵循 国际海事委 员会 的惯 常做法 , 起草 了一个 有关船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 问题 的“ 问题单 m供各 国海商法协会提供 意见 。 问题单包括 5 个 问题 , 其 中一个是关 于制定 专 门国际公约 的必要性 与可行性 问题 。 对 于这个 问题, 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201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

交通运输部201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自用且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拖船、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船舶注销的法律后果(3篇)

船舶注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注销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船舶登记,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核批准,终止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船舶注销是船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义务消灭的重要法律程序。

船舶注销的法律后果关系到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船舶注销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注销的法律后果1.船舶所有权消灭船舶注销后,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船舶所有人不再享有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消灭后,船舶所有人的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不得再向船舶主张权利。

2.船舶抵押权消灭船舶注销后,船舶抵押权随之消灭。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因船舶抵押而取得的担保权利。

船舶抵押权消灭后,抵押权人不得再向船舶主张权利。

3.船舶租赁权消灭船舶注销后,船舶租赁权随之消灭。

船舶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因船舶租赁而取得的占有、使用船舶的权利。

船舶租赁权消灭后,承租人不得再继续租赁船舶。

4.船舶保险合同解除船舶注销后,船舶保险合同随之解除。

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因船舶保险而承担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船舶权利登记证书失效船舶注销后,船舶权利登记证书失效。

船舶权利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

船舶权利登记证书失效后,船舶权利人不得再以该证书主张权利。

6.船舶登记档案撤销船舶注销后,船舶登记档案被撤销。

船舶登记档案是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船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登记的记录。

船舶登记档案撤销后,船舶登记机关不再对该船舶进行登记。

7.船舶责任保险合同终止船舶注销后,船舶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船舶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因船舶责任保险而承担的保险责任。

船舶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8.船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船舶注销后,船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船舶债权债务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等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登记管理,保障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维护我国海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登记机关1.船舶登记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船舶登记与管理的机构。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登记事务科,负责船舶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项的协调。

三、登记条件1.船舶登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公司、个人的联合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船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船舶所属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船舶的种类、用途、规模等不同,确定不同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

四、登记程序1.船舶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用途等相关资料;–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完善材料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提交费用收据;–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审查通过后,船舶登记机关将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五、登记内容和效力1.船舶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船舶的名称、呼号、建造地点和时间、建造材料等基本属性信息;–船舶的所有权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船舶的用途、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船舶的负债情况、抵押权情况等其他附加信息。

2.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

六、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异议处理1.船舶登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的建造、修理、更新等重大变化。

《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及与中国国内立法的衔接

《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及与中国国内立法的衔接

《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及与中国国内立法的
衔接
郑蕾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24(35)2
【摘要】船舶司法出售是海事纠纷处理中促进海事债权实现的重要一环,但各国对所涉船舶物权、海事债权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的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定各不相同。

《北京公约》区别于其他国际公约,以优先保护购买人对船舶的清洁物权为立法目的,选择明确赋予司法出售证书作为证据具有域外效力的路径,统一各国确认司法出售具备国际效力的规则。

中国国内适用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在船舶司法拍卖效力、司法出售证书的签发以及具体拍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且有些规定并不明确,有必要引进公约先进的立法理念,对中国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利于未来公约生效后在中国的实施。

【总页数】13页(P26-38)
【作者】郑蕾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9
【相关文献】
1.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2.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公约的协调性
3.《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之观察与展望
4.外籍船舶司法出售通知规则研究——以《北京公约》和《海诉法》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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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如何办理

船舶注销如何办理

船舶注销如何办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是需要登记的,船舶的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船舶也可以注销登记,那么船舶注销怎样办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注销如何办理如果船舶因所有权发⽣转移要注销登记的,原船舶所有⼈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转移时,原船舶所有⼈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应当⾃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起3个⽉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和抵押⼈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如果船舶因所有权发⽣转移要注销登记的,原船舶所有⼈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风险评估报告

船舶注销登记风险评估报告

船舶注销登记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编号:SHIP-2021-1234报告日期:2021年10月15日报告主体:船舶注销登记风险评估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评估船舶注销登记的风险,帮助相关方了解可能涉及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1. 背景信息船舶注销登记是指将船舶的登记状态从活动状态改变为非活动状态的过程。

注销登记可能涉及到船舶拥有权的变动、转让或废弃等情况。

2. 目标评估评估船舶注销登记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合规风险:在注销登记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b. 财务风险:注销登记是否会带来财务风险,如未清偿的贷款、租赁合同等。

c. 环境责任风险:船舶注销后是否存在未处理的环境责任问题,如燃油泄漏、废弃物处理等。

d. 品牌声誉风险:注销登记是否会对船舶所有者或运营商的品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3. 风险评估方法本报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对相关方的调研、数据分析和风险识别,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4. 风险评估结果a. 法律合规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注销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规风险,需要注意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 财务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注销登记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特别是未清偿的债务可能会导致资金流动性问题。

c. 环境责任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船舶注销后可能存在一定的环境责任问题,需谨慎处理与船舶相关的环境风险。

d. 品牌声誉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注销登记可能对船舶所有者或运营商的品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合理应对。

5. 风险管理建议a.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建议:在注销登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手续合法有效,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意见验证。

b. 财务风险管理建议:在注销登记前,应妥善处理未清偿的债务,确保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稳定。

c. 环境责任风险管理建议:船舶注销前,应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未处理的环境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法督字第106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法督字第106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法督字第10677号1951年11月15日)政务院秘书厅:你厅本月1日院交字第732号案件移办单转来有关“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的案卷,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指示稿,并对来稿第一项补充下列意见,希加参考:关于一般抵押放款之押品处理问题,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意见,由我院会同司法部发出通报(本年4月10日司三通字第16号),其第四项载:“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顺序问题:押品户除押品外,有其他财产足以偿付工资、税收者,该押品的处理,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如除押品外别无所有,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

”这一办法,亦可适用于以船舶为抵押品之贷款,故宜于来稿第一项原文后酌增“但书”,说明债务人如于抵押贷款外,尚欠有工资、税收而除押品别无其他财产足供偿付时,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

附:政务院秘书厅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1951年12月11日政财齐字第200号)中央财委、政委、法制委员会、交通部:查航商向公私银行贷款,通常以船舶为抵押品,订立契约并经航务管理局登记,但目前对于贷款不能清偿时,此项抵押权的效力,和普通债务人的关系,尚无规定。

因此,银行对航商的贷款,多所顾虑,航商也常因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致使业务遭遇一定的困难。

为了保护航运事业和便利航商获得必要的资金,特作如下指示:一、凡以船舶为贷款抵押品,并已在航务主管机关办理过登记的,于贷款不能清偿而就抵押船舶卖得价款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公布日期】1996.03.04
•【文号】港监字[1996]50号
•【施行日期】1996.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

(港监字〔1996〕50号1996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
你局《船舶登记换证工作情况汇报》(深水监字[1996]012号)悉,所提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意见处理:
1.凡符合船舶登记条例有关条文规定的,均应给予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但在受理国籍登记申请时,除要求其提供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供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

在办理船舶登记时,应协助执行当地政府因地处经济特区采用的税务政策不同而对船舶的使用、买卖、转让等作出的限制规定。

2.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其有效期不应超过船舶运力批文的年限。

3.在中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方投资人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若干问题的思考
李海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08(019)001
【摘要】在讨论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执行依据,以及船舶司法出售的效力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通过对各国发生的案例的介绍,较为全面地说明国际航运界所面对的有关船舶司法出售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现有国际公约的分析与讨论.提出应当尽快制定专门规范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建议.
【总页数】16页(P25-40)
【作者】李海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71
【相关文献】
1.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J], 范晓波;李
倩;ZHANG Zhiyun
2.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司法裁决制度研究--从跨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的视角[J], 张焱;张广杰
3.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J], 范晓波;李倩;
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 [J], 吴永林;
5.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公约的协调性 [J], 崔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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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三大 原 则 ( 其 中“ 保 护 善 意买 月1 9 日, 国 际海 事 委 员 会 第 4 0届 大会 在北 京 隆 害关 系人 的利益 ” 最优 先 ) 相一 致 , 并 符 合 现 实 实 践 需 重召开。此次大会为 C M I 成立 1 1 5 年以来首次在 船 人利 益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1 - - 0 9 作者简 介 : 廖文兰 ( 1 9 9 1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 E ・ ma i l : 1 w l i f g h t i n g @1 2 6 . c o m
际工作组介 绍 了各 国海 商法协 会针对 二稿 的评 论。 [ 1 1 1 3 0 - 1 3 1 1 0月 1 5日下午 , 参会 代 表 对 发 言人 进
行提 问 , 对 相关 问题交 流意 见 。来 自爱尔 兰 、 尼日 利亚 、 日本 、 意 大利 、 俄罗斯、 法 国、 美 国等 国家 的
于船舶 司法 出 售 的 国 际公 约 时应 考 虑 的 政 策 抉 择 。中 国学 者对 我 国 司法 出售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情 况进 行 了介 绍 。学 者 A n d r e w R o b i n s o n代 表 国
《 船舶司法 出售 国际承 认 2 0 1 1年 草案》 、 二稿 和 三稿 ( 即 “ 北京草案” ) 。从“ 北京草案” 的进展 情况入手 , 分析 外国 司法 出售船舶的注销登记 , 探讨 注销 登记的 申请主体和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3 期
廖文兰: 评“ 北京草案” 中船舶司法 出售的注销与重新登记
8 9
求o [ 1 1 2 0 8 " 北京 草案 ” 相 比于二 稿 , 对船 舶注 销 登记 也 同样 完全 能 达 到 注 销 登 记 的 审 慎 目的 。 因此 , 北 京草 案 ” 这 一 规 定 与 国 内 法 的 立 法 初 衷 并 不 与重 新登 记 作 出 了重 大 的 修 改 , 极具讨 论价值。 “
第1 4 卷 第3 期
2 0 1 5 年 6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D a l i a n Ma r i t i me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Vo 1 . 1 4, No . 3
J u n, 2 01 5
文章编号 : 1 6 7 1 - 7 0 3 1 ( 2 0 1 5 ) 0 3 - 0 0 8 8 - 0 5
评“ 北京草案" 中船 舶 司 法 出售 的 注 销 与重 新 登 记
廖 文 兰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在 第 二 稿 基 础 上 形 称C MI ) 下 的船 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国际工 作组 ( 简 称 表 的意 见进 行 了 汇 总 和 协 调 , 成 了“ 北 京 草案 ” 。会 议 结束 后 的 6周 , 工 作组 继 I WG ) 起草 的 一份 关 于 船舶 司法 出 售 国 际 承认 问 北京草案 ” 的意见 与评论。 由 题的“ 问 题 单 ”( Q u e s t i o n n a i r e ) 。I WG 收 集 了 中 续 征集 了各 国对 “ 最 终 未形 国、 加拿 大 、 法 国等 2 2个 国家 的 海 商 法 协 会 对 该 于对个 别条 文 和 术 语 表 达 的分 歧 较 大 , 北 京公 约》, 但“ 北京草案” 相 比于 二 稿 , 已 有 问题 单 的答 复 , 并 对其 进行 总 结 与分 析 , 在此 基 础 成 《 上, 对船 舶 司法 出售 涉 及 的一 系 列 程 序 问题 进 行 了实质 性 的 突破 。 了规定 , 工 作 组 内部 于 2 0 1 1年 9月 2 日形 成 了
摘要 : 制定关于船舶 司法 出售 的国际承认 的国际统一规则 是 国际海事 委员会 正在 推进 的一项重要课题 , 已先后推 出
中国举办 , 《 船舶司法出售 国际承认公约》 成 为最 主要 的议题 。会 上 , 来 自德 国 、 新 加 坡 的代 表 对船
舶 司法 出售 的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进 行 了简 明介 绍 , 来 自加 拿大 和荷 兰 的代表 演说 了关 于 准备 起 草 关
代表 积极 发 言 , 参 与讨 论 , 问题 集 中在 撤 销 原登 记


“ 北 京草案” 的进展情况
机关 的登记 方面 。 _ 2 之后 , 各 国代 表对 草 案 第二 稿 的措 辞 与条 文进 行 了 逐 条讨 论 , 工 作 组 对 各 国代
“ 北京 草案 ” 可 追 溯 至 由 国际 海 事委 员 会 ( 简
二稿 中有关 于 船舶 注销 登 记 与重 新 登记 的规 学者提出, 除 了需 要进 行 逻 辑 上 的修 ( 2 o l 1 年草案》 ; 这一草案在随后经修改完 善 , 形 定甚 不完 善 , 成 了第 二稿 ; 再 之后 , 在二稿基础上经讨论完善 , 改, 还 需 要对 条款 进行 改进 , 尤 其是 第 6条 船舶 的 注销 登记 与重 新登 记 , 以与 “ 促 进 国际 的协 调性 和 形 成 了“ 北 京草 案 ” 。 、 “ 保 护善 意 买船 人 利 益 ” 和“ 保 护 利 关于 “ 北京草 案” , 2 0 1 2年 1 O月 1 4 日至 1 O 法律 的统 一 ”
件, 指 出注 销 登 记 的 内容 为 司 法 出 售 前 登 记 的 抵 押 权 、 司 法 出售 前 登 记 的担 保 物 权 和 司 法 出 售 前 临 时 登 记 的 光 船 租 赁 权 。 论 述 外 国司 法 出售 船 舶 的 重 新 登 记 的 申请 主 体 和条件。 关键 词 : 船舶 司法出售; 北 京 草案 ; 注销登记 ; 重 新登 记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 标 志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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