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家,他的政法思想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对其进行述评,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观点、法律思想和国家理论上。
他主张政治与宗教应该相互分离,即政权与神权应该分开,这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民众,而非君权神授。
他主张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还提出了“正义政权”的概念,即政治权力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目的,而非为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服务。
在法律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之前就已存在的规律和法则,神法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制定的法律,人法则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这三类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人法应遵循自然法和神法。
国家理论是托马斯阿奎那政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社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幸福。
他将国家分为三个阶段:王国、帝国和教皇国。
王国是指由一个家族统治的国家,帝国则是由多个家族组成的政治实体,而教皇国则是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国家。
在他看来,教皇国是最高的政治形式,因为它将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他的政教分离原则为后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目的性,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观点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民众主权的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民众。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他还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这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中世纪对法现象的理解
中世纪对法现象的理解
中世纪对法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中世纪对法的理解强调了天主教教会的权威和神圣性。
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法律被视为天主教教会和教皇的规定和管辖。
教会认为法律是上帝的旨意在人间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都要遵循教会的指导和规定。
教会的法律权威广泛影响了中世纪社会,法庭和裁判都是由教会牧师和神职人员担任,并根据教会的法律
规定进行判决。
另一方面,中世纪的法律观念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法学知识重新被发现和传播,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产生
了影响。
中世纪的法学家通过研究和解释罗马法,开始提出了一些关
于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则,比如合同法、财产法等。
这些罗马法观念
的引入,为中世纪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式,对法律的研究
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世纪对法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强调教会的法律权威和
神圣性,以及受到罗马法理念的影响。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为中世纪
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并对后来的法律观念和实践产
生了重要影响。
中世纪的法治理念
中世纪的法治理念一、引言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治理念开始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历了许多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法治理念也随之发展。
二、中世纪的法治理念1. 法治的起源在中世纪初期,欧洲社会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封建制度下,地主拥有土地并掌握政治权力。
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人们开始对封建制度提出质疑,并开始寻求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这种需求促使了法治思想的出现。
2. 法律与神权在中世纪早期,教会对于法律具有很大影响力。
教会认为,所有人都应该遵守上帝的旨意,并且只有教会才能解释上帝意愿。
因此,在这个时期,法律与神权密不可分。
3. 君主与法律在中世纪后期,国家逐渐取代了教会成为最高权威。
君主认识到自己需要一套法律来管理国家,并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以君主的意愿为中心,但也考虑了社会的需要。
4. 法治与民主在中世纪后期,民主思想开始出现。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由人民制定和执行的,而不是由君主独自决定。
这种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中世纪法治理念的影响1. 法治原则中世纪的法治理念为现代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
例如,公正、平等、合理等原则都是从中世纪发展而来。
2. 民主制度中世纪后期的民主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人们开始认识到,政府应该由人民制定和执行,并且应该遵守法律。
3. 法律体系中世纪各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欧洲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四、结论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治理念开始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治思想逐渐发展,为现代法治原则、民主制度和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西方三大思想体系
西方三大思想体系在西方思想史上,存在着三大重要的思想体系,它们分别是古希腊哲学、基督教神学和启蒙运动。
这三大思想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对西方文化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哲学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源头,它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逐渐将思维从神话转向理性的思辨,探索宇宙、人类、道德等诸多问题。
代表性的哲学家有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苏格拉底提出了“知识就是美德”的思想,强调人应通过批判性的思考来追求真理和美德。
柏拉图建立了理念论,认为理念是超越变化和感性的真理之本源。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实证主义的哲学思想,重视对具体事物的观察和分析。
古希腊哲学不仅影响了后世的哲学思想,还对政治、文化和学术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神学基督教神学是西方基督教教义的理论体系,在公元1世纪基督教诞生后逐渐形成。
基督教神学主要探讨有关上帝、救赎、信仰、敬虔等问题,并试图解释人类存在的意义。
基督教神学的基础是《圣经》,神学家通过对《圣经》的诠释和理解,建立起一系列有关神学思想的体系。
早期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对基督教神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发展。
基督教神学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对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代西方社会依然具有重要地位。
启蒙运动启蒙运动是17世纪欧洲发生的一场思想革命,它强调理性、科学和人权的重要性。
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和洛克等。
启蒙运动倡导用理性来解释世界和人类,反对传统的迷信和权威。
启蒙运动促进了现代的思想体系的建立,对启蒙运动的重要贡献包括建立了人权意识、推动科学和技术发展、倡导公民自由等。
这三大思想体系各有其特点和贡献,对西方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思想史上重要的篇章,为当代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是古代罗马帝国晚期最重要的基督教哲学家和神学家之一。
他的智慧和思想对西方哲学、宗教和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对现代法律的启示。
一、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1.1 定义和起源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是基于基督教的信仰和教义,强调了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建立在神的意愿和道德原则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和秩序。
1.2 神圣法和世俗法根据奥古斯丁的观点,神圣法是由上帝制定的,是永恒不变的。
这些法律根植于上帝的意愿,以教导人类如何生活和建立正义社会。
与此相对应的是世俗法,它是由人类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1.3 法律的目的奥古斯丁认为,合理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目的: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弱势群体、惩罚罪恶行为、促进公正与和平。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意愿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人性的弱点和罪恶的存在。
二、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2.1 法律的道德基础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和权益,更是为了推动人类社会向着公正和善的方向发展。
现代法律也应该注重道德价值的体现,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
2.2 尊重个体和弱势群体权益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强调了对个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他提出了个体尊严的概念,并认为法律应该通过保护个体权益来达到公正。
现代社会也应该关注个体的尊严和多元性,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2.3 法律的限制和变通性奥古斯丁认为,法律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和变通性,以适应不同的社会和时代。
他提出了“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观点,强调了法律应与正义相一致。
现代法律也需要灵活性和变通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2.4 法律与公民责任奥古斯丁认为,法律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他强调了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也需要强调公民责任,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为法律的实施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文化
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文化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文化被视为社会的核心和支柱,深深影响着欧洲社会、政治和思想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探讨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文化,并介绍其对于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基督教信仰的传播与确立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信仰多样的时代,众多的民族和文化交织,其中基督教从东罗马帝国传入欧洲并逐渐确立。
这主要得益于罗马帝国的变迁和公元313年米兰赦令的颁布,使基督教合法化并取得发展的机会。
二、教皇的权威与影响力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中,教皇被视为至高无上的精神和政治领袖。
教皇的权威和影响力贯穿了整个中世纪,教皇政治和宗教的双重身份,使得教皇具有无可争议的地位,并对欧洲社会、政治产生深远影响。
三、教堂的建筑与装饰中世纪的教堂建筑是基督教文化的重要体现,其设计与装饰风格充满宗教意味。
哥特式建筑在此时得到了广泛应用,高耸的尖塔和复杂的拱门成为标志,反映了时代的宗教热情和对上帝的敬畏。
四、修道院的兴起与作用修道院在中世纪的欧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基督教文化的重要支持点。
修道院并非只有宗教功能,它们还提供教育、文化和福利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五、教育与文化的传承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与传承。
教会扮演了欧洲最早的学府和图书馆的角色,教士和修士们对文化的传统进行了整理和保护,这有助于保持并推动了古代文化的发展。
六、宗教艺术与音乐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在艺术和音乐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圣经故事成为绘画和雕塑的主题,描绘了独特的宗教风格,并对后来的艺术流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宗教音乐如圣咏、赞美诗等也成为基督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对社会伦理的影响基督教文化对于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伦理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督教强调的慈善、公正和个人的道德责任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石,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结语: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文化深刻地塑造了欧洲社会、政治和思想,并对后来的欧洲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权力斗争、宗教影响深远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思想也盛行于西方社会。
中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以对宗教信仰和权威的依从为基础,几乎完全被宗教法律所主导。
这篇文章将对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一些总结,希望能为读者了解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提供一些帮助。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在西方社会拥有巨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教会的法律制度通过教廷发布的法令和教宗的圣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会法律主要涉及宗教事务、教会组织、神职人员的管辖权和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条款。
这些法律对个人的生活、道德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群众服从教会的权威。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
德国法系建立在德国社会的贵族圈子中,这个圈子一直以来都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
德国法系注重个人权利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强调法治和正义。
罗马法系则源自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对公民权利、契约法和财产权有详尽的规定。
这两个法系的结合产生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这些法律观念通常源自于当地社会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和天主教教义的影响。
这些法律观念可能因地域和社会习俗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法律实施和司法机构也值得关注。
在这个时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和教会掌握。
君主通过颁布法令和设立法庭来行使法律权力,而教会则通过教法庭和其他教会机构来解决与宗教相关的争议。
尽管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机构存在一些问题,如贪污和不公正的判决,但它们为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充满了宗教色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占据着主导地位。
除了宗教法律外,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还包括了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以及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启示
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启示作者:张倍利来源:《上海人大》2015年第02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治学说。
那么,历经漫长的世纪,是什么力量让法治最终在西方孕育和扎根,并使之影响到当代整个世界的法律观?答案就是对法律的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这一论断指明了法律信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其中的尊法,首要的是树立法律信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信仰在西方的形成历史,相信对于法律信仰在中国大地上的孕育和扎根也会大有裨益。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那么法律信仰是何方神圣,它的缺席居然能使法律形同虚设?《汉语大辞典》把信仰界定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地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基于此,信仰的本质就是对行动具有指南性作用的精神领域的活动。
由此,我们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的信仰以法律作为客体的精神活动领域,是人们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二、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1、法律信仰的启蒙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首次提出“法律至上”的理念。
他认为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
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灭亡,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
他还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认为为特殊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不正当的,或者说非正义的,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只是党派而非国家。
西方法律信仰的历史追溯
西方法律信仰的历史追溯西方法律信仰是指西方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信仰体系,其核心观念是法律的至高无上。
这种信仰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并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以深化和发展。
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的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信仰的重要源头。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绝对性,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普遍而永恒的。
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的制定和发展也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崇高地位。
法律被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基督教的兴起对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强调上帝的意愿和道德规范的绝对性,法律被视为上帝旨意的体现。
在早期基督教社会中,教父们将法律和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
这种观念对中世纪的法学和神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天主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的区分。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为西方法律信仰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以教会法和习惯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和永恒性。
教会法的确立使法律和宗教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法律被视为神圣秩序的一部分。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思想也强化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信仰在近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确立。
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提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理性性的观念,法律被视为人类理性的产物,应该符合普遍适用的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建立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之上。
这些观念为现代法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信仰是西方社会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信仰体系,其核心观念是法律的至高无上。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基督教的道德观念、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以及近代启蒙思想的影响,都对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种信仰对现代法治的建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神学-西方社会思想的神学化
最高。 实际上在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建立起了两套法律规范,是本来
属于私法的宗教法规成为一种公开的合乎规定的法律规范。 (六)关于私有制问题
托马斯赞赏和宣扬亚里士多德关于私有制好处的观点。
(二)基督教神学思想的形成
基督教在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的过程 中,除了对《圣经》等经典的整理完善以 外,主要地是吸收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哲 学与社会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来源。
此外,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形成,还是 在同异教、异端的论争中得以进行的。
三、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社会思想的奠基人
奥古斯丁(354-430年)其生平和思想较为集中地 记载在他的《忏悔录》一书中。 ■ 奥古斯丁用上帝创世论解释人类及其社会的产生。用“原 罪说”解释人类奴役现象发生的原因。 ■ 奥古斯丁认为“原罪”这种人类之罪的实质是违反了“根 据保存原则和禁止扰乱自然秩序的命令所订的法律。”
■ 托马斯提出两种服从形式:
一种是奴隶式的服从;另一种是自由人式的服从。
前一种是奴役关系,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后一种是政治关系, 是为了被统治者的福利;前一种服从是源于人的犯罪,后一种服从源 于犯罪前的人与人之间天然差异或不平等。
在个体的人的属性中,智慧最高,感官其次,体力最低。在人类 中,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低体力较强的人则是天 然充当奴仆的。
托马斯的基本主张是“双剑论”,即无论是君权还是 教权,都是上帝的一把剑。他不同意把世俗权力看成是恶 的结果的看法,又认为,从某种观点看,宗教权力高于世 俗权力王权低于教权并服从于教权。
(五)关于法的思想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与信仰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与信仰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宗教和信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基督教成为了欧洲的主要宗教,并对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宗教改革、宗教艺术和宗教法律等方面探讨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与信仰。
一、宗教改革欧洲中世纪时期,教会权力强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在欧洲兴起。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成为了改革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提出了“唯独信仰”的观念,主张信仰的个人化和权威的削弱。
此外,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也对教会进行了改革,提倡预定论的思想。
宗教改革对欧洲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教会的分裂导致了宗派的形成,这不仅改变了社会的宗教结构,也导致了政治和经济的变革。
宗教改革促进了知识分子的兴起和民主思想的发展,为欧洲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二、宗教艺术中世纪的欧洲宗教艺术是宗教信仰的表达和承载。
教堂建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哥特式教堂以其高大的拱顶和彩绘玻璃窗而著名。
教堂内部的雕塑、壁画和圣像都是对信仰的艺术表达。
此外,中世纪的音乐也与宗教息息相关。
教会音乐、赞美诗和宗教剧等成为了信仰仪式的一部分,通过音乐来传达和弘扬宗教内容。
宗教艺术的兴盛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审美的享受,更重要的是强化了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加深了信仰的情感体验。
三、宗教法律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是宗教法律的社会。
教会在宗教和法律领域都具有较大的权力。
宗教法律包括教皇法、宗教裁判所等。
教皇作为教会的最高领袖,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教令和法规。
同时,教会也设立了宗教裁判所,负责审理与宗教有关的案件。
这些法律的实施维护了教会的权威和利益,有力地约束了社会的行为规范。
然而,宗教法律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人们认为教会的法律权力过大,甚至滥用职权。
这也是宗教改革运动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结起来,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与信仰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宗教改革改变了社会的宗教结构和政治经济格局,宗教艺术强化了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宗教法律维护了社会的行为规范。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王 亮,彭中礼(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法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人民的理想追求。
如何建设法治已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摆在中国人民的面前。
从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历史经验来看,西方法治建设能够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法律信仰在西方确立。
也就是说,对法律的信仰深深的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使之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就像刻在铜柱上一样,即使是经历风风雨雨,依然能够支撑人民对法律的这种不灭的信念。
西方人为什么会相信法律?法律为什么能够成为西方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切都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有着莫大的关系。
5世纪时期,罗马帝国灭亡。
尽管拉丁语的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但却留下了一种使其名声和传统得以继续的东西,这就是影响拉丁语人口半数的基督教)))因为其教义深入人的内心和意志,还因为有书籍和传教士的作用,这比任何法律和军队还有力量)))所以,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
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经过了千年的流变,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如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一样,早期的基督教有一种/出世0的倾向。
作为一个来自民间的宗教,基督教在其早期传播中并未刻意追求教会的统一性,相反它保持着浓郁的/地方(par ochial)观念0,各地教徒以他们当地的首领为中心形成许多分散的宗教社团。
公元4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决意铲除割据状态,重新统一帝国。
他纯粹从这一政治需要着想,觉得必须依靠基督教。
/罗马帝国既然只有一个皇帝,一部法律,自由公民只有一种公民制,也只该有一种宗教。
0他选择了当时已颇具影响的基督教。
从公元312年起,君士坦丁一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将基督教扶植为罗马帝国的惟一宗教,并竭力解决各地基督教教派相互倾轧的问题,意在将业已存在的全帝国范围的基督教社会变成一个为其所辖区域内各类臣民提供必要凝聚力的重要工具。
第二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9页]
第三节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 想
一、欧洲宗教改革运动的产生和发展
二、路德和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路德的政治法律思想:对罗马教皇“救赎” 理论的批判和对封建教会的统治和特权的抨击; 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反封建的不彻底性。
一、人类的天然不平等和统治与服从关系 二、神权政治论 三、国家的起源与目的 四、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 五、法的产生、性质、特点和目的 六、法的类型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七、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二、人民主权 三、政体形式 四、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五、立法权与行政权 六、教会与教会法
第七章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 律思想
第一节 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论人性 二、论权力 三、论政体 四、论军队和法律 五、论统治权术
赞扬和责任;慷慨和吝啬;仁慈和残酷;爱戴和 畏惧;守信和无信
第二节 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地理环境对政治的影响 二、国家起源及定义 三、论政府形式 四、论主权 五、论法律
(二)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统治权的绝对 必要性;教政关系相互联系西利 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神权政治论 二、对“原罪说”的发挥 三、“神国”与“俗国” 四、“神法”与“人法” 五、战争与和平
第二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版)
主 编 谷春德 副主编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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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亮,彭中礼(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法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人民的理想追求。
如何建设法治已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摆在中国人民的面前。
从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历史经验来看,西方法治建设能够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法律信仰在西方确立。
也就是说,对法律的信仰深深的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使之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就像刻在铜柱上一样,即使是经历风风雨雨,依然能够支撑人民对法律的这种不灭的信念。
西方人为什么会相信法律?法律为什么能够成为西方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切都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有着莫大的关系。
5世纪时期,罗马帝国灭亡。
尽管拉丁语的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但却留下了一种使其名声和传统得以继续的东西,这就是影响拉丁语人口半数的基督教)))因为其教义深入人的内心和意志,还因为有书籍和传教士的作用,这比任何法律和军队还有力量)))所以,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
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经过了千年的流变,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如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一样,早期的基督教有一种/出世0的倾向。
作为一个来自民间的宗教,基督教在其早期传播中并未刻意追求教会的统一性,相反它保持着浓郁的/地方(par ochial)观念0,各地教徒以他们当地的首领为中心形成许多分散的宗教社团。
公元4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决意铲除割据状态,重新统一帝国。
他纯粹从这一政治需要着想,觉得必须依靠基督教。
/罗马帝国既然只有一个皇帝,一部法律,自由公民只有一种公民制,也只该有一种宗教。
0他选择了当时已颇具影响的基督教。
从公元312年起,君士坦丁一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将基督教扶植为罗马帝国的惟一宗教,并竭力解决各地基督教教派相互倾轧的问题,意在将业已存在的全帝国范围的基督教社会变成一个为其所辖区域内各类臣民提供必要凝聚力的重要工具。
君士坦丁一世建立了一套与罗马帝国行政机制并行的教会组织系统,规定各地主教按帝国行省区域组织起来,各行省的主教以省府所在地的主教为首领。
基督教在成为官方宗教的同时,本身的教义在官方背景的影响下逐渐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入世0倾向。
教会开始背离它原先的宗旨,背离耶稣基督/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0的教导,越来越世俗化并与强调与尘世融为一体。
教会理论家也竭力倡导这一/入世0潮流,促使教会积极介入世俗事务,/以图用世俗的手段来达到其精神的目的0。
5圣经6中的一些话语,为教会的世俗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5圣经#马太福音6记载了基督对彼得说的话:/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
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0基于这一点,教会代言人开始理直气壮地声称,罗马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将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0;/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0;/教会的完满的团结不但由彼得的继承者来象征,而且由他来体现。
罗马主教的宝座是圣彼得的宝座0,如此等等。
罗马主教争当基督教会首领的努力,与罗马帝国行将崩溃的情形并行,曾经是教会统一推进者的帝国政权之削弱,此时更有利于教会内部的高度统一。
基督教的/圣人0奥古斯丁认为世界分为世俗之城和上帝之城中,人们应该着眼于未来的上帝之城。
奥古斯丁就是以此来解读和充实基督教思想的,并以此来观照和评判现实社会。
奥古斯丁根据超验原则来推论和演绎人类行为原则,他认为最高意义的正义是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
按照超验的视角,人是有原罪的,人类的堕落的补救办法在人类的本性中是找不到的。
人的得救,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得救,只能来自于上帝。
上帝是社会的纽带和真正的幸福之源。
但是,上帝又如何统治宇宙管理人类?如何实现上帝的正义?于是,法)))存在等级的规则就进入了上帝的视阈。
阿奎那认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都体现了上帝的意志。
永恒法是正义的最高标准,是一切事物处于完美状态的法,这样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
永恒法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而进入其他的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的法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是永恒法在人的意识或人的灵魂中的写照,所有的人认识它,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服从它。
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律。
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善者,因为不完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
从而,在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序列中,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基督教教义,成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渊源,树立了人们对教会法信仰,为西方人们信仰权威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和其他的学科一样,匍匐在神学下面,成为他的分支,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这样的思想状况当然有其消极的意义,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其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
涂尔干在5宗教生活中的基本元素6中指出,强调宗教(思想)具有对人们心理上的积极价值,/宗教思想给人们带来一种热烈兴奋的精神状态,它改变了人的心理状态,他不认识他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转化升华了,这样,他就在日常生活的世界之上发现了另一个更高的尊严,虽然这个世界只存在于他的思想中。
0当观念获得了信仰的存在,观念就成了力量,掌握和控制这种观念就等于掌握了社会权力。
整个中世纪,基督教教会作为上帝在人间的力量代表垄断了信仰的力量。
因此,在中世纪,思想由宗教来控制的,绝大多数人陷于愚昧无知状态,完全缺乏客观的科学思想,缺乏真正的知识来源。
大多数被压迫的农民都不可避免的抱有从天上获得神气援助的希望。
中世纪人民不仅相信末日审判,即在时间的最后一天中,上帝将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奖赏他还是惩罚他;而且还相信,在这个世纪上,行善马上会得到上帝的回报,作恶马上会得到上帝的谴责。
自公元六世纪末 (下转第47页)38*收稿日期:2005-09-15作者简介:王亮(1982-),女,湖南沅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前文提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所能涵括的犯罪可能包括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
那么是否这四种犯罪所涵盖的所有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呢?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必须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
因此我们应当从犯罪是否涉及违法所得、能否产生收益来理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由于洗钱罪只能针对赃钱进行清洗,本身不能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行为,则不应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从这一角度来看,也确实可以将部分不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排除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外。
但即使这样,我们仍然不能确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所得可能来自其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可能来自起受雇于他人而实施的杀人放火所获得的"报酬",还有可能来自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毫无疑问,抢劫、敲诈勒索及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在特定情况下,既然是可以产生违法所得的涉黑犯罪,也就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因此,我国刑法采取这样的立法模式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产生一些问题,这就有待于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了。
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否有扩大的必要从各国洗钱罪的立法来看,刑法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的多寡存在较大区别。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洗钱罪立法,仅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一种犯罪,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洗钱罪立法,就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有的国家将洗钱罪的对象限定为"特定不法收益",尽管"特定不法收益"存在着语焉不详的缺陷,但却为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对洗钱行为的打击提供了选择的可能。
有的国家甚至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
在我国,有不少人主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予以扩大,如将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在目前的形势下,适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
首先,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适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必要的。
洗钱罪在我国尚属于一种较新型犯罪,应当承认,最初立法者在对洗钱罪作出相关规定时,是顺应了犯罪形态的变化和国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局势的,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短短十几年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仍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范围内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
有关人士还认为"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
"客观来说,我国的洗钱行为已经直指各种财利性犯罪(包括贪利性犯罪)所得,我们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来完善和修改刑法,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适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一步完善洗钱罪立法。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禁止洗钱的范围并非对所有犯罪收益的清洗,而是限定在禁止毒品洗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恐怖组织犯罪洗钱、走私洗钱的范围内。
但是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趋势来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有扩大到所有严重犯罪的趋势。
可以说,洗钱是一个国际范围的问题,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必须通过国际合作,一个有效的控制洗钱的法律体制必须具有有效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仅规定以上几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不利于加强国际合作。
而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5反腐败公约6,应当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再次,从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来看,一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和不少国家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成为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这种立法模式不无道理,至少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角度来说,是有其很大的合理性的。
总之,各个国家国内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的规定,完全由各国根据其国内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定。
我国既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
就当前形势来看,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紧迫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