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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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粤府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27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省在实施时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研究,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粤财工〔2015〕336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工〔2015〕336号省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一)明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分工。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明确预算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支出项目安排依据和预期绩效。

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将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等纳入反映内容,充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基础信息。

加强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间在国资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协调和信息反馈。

(二)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和格式,统一将收支科目全部细化到“项”级,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保留原按结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编列的同时,再按支出性质进行分类,细化至支出项目。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企业及资产经营者第四章企业主管部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对企业全部法⼈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种资产管理⽅式。

第五条实⾏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深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企业经营管理⽔平,提⾼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按《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转变职能,落实企业⼗四项经营⾃主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章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第七条企业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有监督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签订责任书。

在确定投资主体试点中,经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主管企业⼯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的依据。

第⼋条资产经营责任书⼀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签约双⽅的名称和法定代表⼈姓名;(⼆)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四)⼩型企业实⾏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深圳××集团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深圳××集团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结合京能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待遇参照此办法,由企业自主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及考核办法;(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令和考核指标以及本集团发展规划,按照平均先进水平来编制,一般应高于上一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经过全体员工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第七条考核指标值确定的方法,下属企业按本企业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标及集团发展计划需要进行平衡、调整→与下属企业商榷、核定→再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粤国资综合〔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属企业参照《指引》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委综合法规处,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广东省国资委坚持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省国资情况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

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

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

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邮编:510075传真:38306202 值班电话:38306200 38306201省国有企业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白天鹅宾馆省持股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企业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 2002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辩证法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监事会成员,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省、市、县(区、市)党委、政府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月份、红利等。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

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广东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点击数:191 更新时间:2007-9-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 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 999]25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 2002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辩证法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监事会成员,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省、市、县(区、市)党委、政府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月份、红利等。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

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粤府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正文:---------------------------------------------------------------------------------------------------------------------------------------------------- 广东省公司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五节合并、分立与变更第六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节解散与清算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份和股票第三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第五节监事会第六节新股的发行第七节公司债第八节财务与会计第九节合并与分立第十节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由任期考核指标分解后形成。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任职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至离任止。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制度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委对现行有效的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7次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所持中央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3项文件转为正式执行,原发文文号不变。

现将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省国资委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附件:
省国资委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20〕8号)
2.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所持中央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8〕1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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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修改公司章程;(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考核指标:1、量化指标: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名单即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

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范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

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

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

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

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责任书甲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贸委乙方:——————公司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甲方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三条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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