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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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

办理主体:银行(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商户)(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的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去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布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决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现金管理

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里对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RMB,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金属铸币以及他作辅助使用的铸币;

纸币或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包括金属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一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和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

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

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

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扩展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第一,开户单位字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计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二,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行核定。

第三,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第四,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五,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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