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程序一、提交相关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小作坊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加工制作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5、工艺流程和设施布局图;6、食品加工设备和设施清单;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9、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集以上材料,提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二、现场检查评审(县食品稽查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县食品稽查局进行检查评审。
评审标准以《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基本条件检查表》规定分项评审。
三、产品检验(县食品稽查局现场对产品抽样封存,业务委托法定机构检验)现场检查评审合格后,县食品稽查局对产品抽样,业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四、核发登记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股)产品质量合格,报许可股,按办证程序办证。
五、产品销售区域方式1、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作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2、其他产品限定在本县区域内销售;3、产品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核发依据: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甘食药监〔2013〕211号);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食药监〔2010〕108号)。
4、白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食安委发〔2013〕7号)。
小作坊的具备的要求及审查登记程序
小作坊的具备的要求及审查登记程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839599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鄂尔多斯市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该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从事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食品加工小作坊禁止加工、销售以下食品:乳制品(乳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等)、小麦粉、大米、酱油、食醋、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与矿泉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果(露)酒、啤酒等16类食品。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允许跨旗区销售(东胜区、康巴什新区、伊旗阿镇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产品可以在此三地范围内销售)。
第二章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国家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设立的基本条件,并获得旗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
第九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并应当在生产加工与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检验等方面满足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距生产区25米以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和畜牧圈类等建筑。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加工作坊证办理流程
食品加工作坊证办理流程
1、申请。
首先,需要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时填写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并在窗口提交所需资料。
2、现场核查。
申请新办食品小作坊时,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这通常由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3、提交资料。
审场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向窗口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如果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可以到相关机构办理)、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4、办理健康证。
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办理健康证。
5、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要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6、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7、在线申报。
某些地区可能支持在线申报,如甘肃省,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和提交所需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格式;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个食品小作坊一张登记证,- 1 -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不断提升生产条件,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种类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划分。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登记证申请第七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冀市监函〔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申报材料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申报材料清单申请范围: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办理单位:县乡通办。
既可在所属辖区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也可在阳光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告知承诺为即办件)申报材料:序子项目名申报材料号称1 .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食品生产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加工小作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1坊登记许区间布局平面图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可(核发)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10.告知承诺书(申请告知承诺时提交)11.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变更)1.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1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1.告知承诺书(申请告知承诺时提交)1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1.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食品小作坊小餐3坊登记许饮登记证》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可(注销)需提交)食品生产 1.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加工小作 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4坊登记许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可(延续)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1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1.告知承诺书(申请告知承诺时提交)1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食品生产1.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食品小作坊小餐加工小作饮登记证》(证照损坏时提交)4.县级以上主要媒坊登记许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证照遗失时提交)5.授可(补证)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登记系统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登记系统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浅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措施食品安全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得到快速发展,品种日益丰富,但其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等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成为现阶段食品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
黔南州是少数民族集居的地方,特色小吃丰富,传统食品品种多样,而小作坊即是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店,生产的食品及小作坊的环境卫生都是老百姓高度关注、关心的,现就小作坊的监管困难及解决对策剖析如下: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一)家庭经营模式普遍。
经调查,全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众多,分布零散,主要是生产豆制品、酿酒、植物油、米粉等。
(二)生产规模较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点为投资少、设备简单、生产规模小、分布散乱等现象,一般都局限在本区域销售,部分产品属于季节性生产,易出现食品种类变换快和停产现象,隐蔽性强,监管十分困难。
(三)生产工艺简单、销售方式单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流程比较简单,大多数是将农产品经过简单工艺加工转换成食品,使用的添加剂单一,而且销售方式也比较单一,大多是前店后厂,出售食品时也基本是裸卖。
二、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一)生产经营主体安全意识差,生产工艺落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技术培训,使用固定传统工艺。
大多经营者认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年,从来也没有人吃出什么问题来,即认为自己的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并不意识到安全隐患的存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程度和自律意识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我管理较弱,绝大多数小作坊无质量管理制度,无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食品生产的随意性很大,主要靠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识指导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基本是靠经验去控制,用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等方法去把控产品质量,没有规范操作流程,产品质量保障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的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登记证书。
第五条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见附件二);(四)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三)。
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四)。
第六条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
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五)。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参考)
()受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受理条件,现予以受理,并将按照《XX省食品安全办法》《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出是否登记决定。
年月日(盖章)
备注:本通知书应当即时或者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
(本备注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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