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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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原罪”看中国刑事司法追缴制度

从“资本原罪”看中国刑事司法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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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杨海娟 张 婷
纳 入 司法 追 缴 的照 刑 法 的 规 定 . 循一 定 的程 序 , 取法 律 允 许 的 带 有 一 定 强 制 性 的 手 遵 采
段 和措 施 。 犯罪 分 子 违 法 的不 当 得 利 收归 国有 的制 度 。 自 将 它 然有别于行政 、 民事 及 党 纪 所 规 定 的 内容 和 程 序 。
肆 贪 污 、 受 贿 赂 、 吞 国 有 资 产 。 使 国 家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收 侵 致 失, 更有 甚 者 , 些 原 企 业 负责 人 将 非 法 占有 的 国家 财 产 投 资 一
入 股 购 买 股 权 . 犯罪 所 得 予 以合 法 化 . 每 年 坐 享 着 巨 额 的 将 更 腐 败 衍 生 利 益 . 成 了 国有 财 产 的 白 自流 失 . 重 损 害 了 社 会 造 严 公 共 利 益 。极 具 典 型 的 马安 定 一 案 , 贪 污 、 用 公 款 被 依 法 因 挪
败 衍 生 利益 。 ( ) 刑事 角度 上 揭 开 “ 本 原 罪 ” 面具 。 二 从 资 的
“ 何 人 不 得 因其 不 法 行 为 而 获 利 ” 一 条 古 老 的法 谚 , 任 是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却在 服 刑 期 间 坐享 巨额 红 利 . 量 国 家 财 产 变 大 相 流失 , 何 此类 贪官 污 吏 如 此有 恃 无 恐 , 为 何 检 察 机关 在 为 又
追 缴犯 罪所 得 中陷入 困境 ?原 因 如 下 : ( 公 司法 上 股权 与 资 本 来 源 之 间存 在 “ 一) 断层 ” 资本 “ , 原

1 善 司 法追 缴 机 制 , 立 民 事 追 缴 制度 . 完 建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以及刑法的适用也日臻完善。

在当今社会,刑法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刑法的改革,如美国的三罢法、日本的判例法、德国的刑法不可得知原则等等。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一、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1.关于行刑罚金制度的改革。

行刑罚金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处罚犯罪行为人的财产追缴和没收行为。

这项改革是在201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推行的。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行政追缴和网络追逃的效率。

此项改革让行政追缴程序更为严谨,制度更加完备,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2.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的改革。

2019年8月,我国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进行改革。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时间最长为37天,此次改革将留置时间上限增加至45天。

此项改革主要针对面临特别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和涉恶案件等,以提高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效率。

3.关于死刑的改革。

在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渐废除死刑这一制度。

我国在2012年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但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一。

二、当前刑法改革的趋势1.加强对财产侵犯犯罪的打击。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财产侵犯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因此,对财产犯罪的打击成为下一步刑法改革的重点。

通过对物质侵权等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优化我国司法体制、保护社会大众财产权益及为财富创造积极环境的政策取向。

2.提高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防控措施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是一个全方位的证明性工作。

未来刑法改革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直接被害人身份识别技术、犯罪统计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犯罪防控服务。

3.完善矫正制度。

在未来的刑法改革中,应重视矫正制度的完善。

针对一些轻度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的矫正、教育以起到惩罚和改造的作用,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论我国职务犯罪收益处置的完善——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契合为视角

论我国职务犯罪收益处置的完善——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契合为视角
基础 。
关 键词 : 职务 犯 罪收益 处置 ; 追缴 ; 没收 职务犯 罪 收益 的追 缴 、 没 收 是 预 防职 务犯 罪 、 根 除腐 败 的关 键举 措 。而 刑 事法 律 上 对 涉罪 物 品 的处
置仅 见 于 刑 法第 6 4条 : “ 犯 罪 分 子 违 法 所 得 的 一切 财物 , 应当予 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对被害人的合法 财产 , 应 当及 时返 还 ; 违 禁 品 和供 犯 罪所 用 的本 人财 物, 应 当予 以没 收 。 ” 由此 , 对犯 罪 分 子 的违 法 所 得 只 能采 取追缴 措施 , 而没 收 的对 象也仅 限 于违禁 品和供 犯罪所 用 的本人财 物 。但是 , 如果这 样理 解追缴 和没 收, 似 乎无法 解释 该条 文 后半 部 分 的 “ 对被 害 人 的合 法财 产 , 应 当及 时返 还 ” 。鉴 此 , 追 缴 在 实 质 上 更 应 偏 重 于程序 性 , 这 在我 国现行 的 2 0 1 2年 修改 的新《 刑 事诉讼 法》 可 以找 到 相关 依 据 , 即第 2 3 4条 第 4款规 定: “ 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判 决 生 效 以后 ,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根 据判 决对查 封 、 扣押 、 冻结 的财 物及 其 孳 息 进行 处 理 。对 查封 、 扣押 、 冻结 的赃款 赃物及 其 孳息 , 除依法 返 还 被 害 人 的 以外 , 一律 上 缴 国库 。 ” 鉴 于我 国 大多
一、ຫໍສະໝຸດ 《 公约》 相比, 仍有一定差距 , 但大致上还是顺应 了惩 治职务 犯罪 的时 代潮 流 。 1 . 新《 刑事诉讼法》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修改。 鉴此 , 《 公约》 在第 5 4条的第 3 款指出: “ 考虑采取必 要 的措 施 , 以便在 因为犯 罪 人 死 亡 、 潜逃 或者 缺 席 而 无法对 其起诉 的情 形或 者其 他有关 情形 下 , 能够不 经 过刑事 定罪 而没 收这类 财产 。 ” 我 国修改前 的《 刑事诉讼 法》 在处理 犯罪嫌 疑 人、 被告 人逃 匿 、 死 亡 情 况下 的犯 罪 收益 存 在 以下 不 足: ( 1 ) 我 国刑 事法 律所 规定 的未 经刑 事 审 判而 直 接 处置 的涉 案 财务 范 围 过 于狭 窄 , 不 能 涵 盖 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在 长期 潜逃情 况下 的涉 案财 物处 置 。而 此 种情况 在 司法实践 中确 是数不 胜数 , 故立 法 的漏洞 造 就 了职 务犯 罪 收益 没 收 举 步 维艰 的 局 面 。 ( 2 ) 在 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死 亡 的情 况 下 , 由于法 律 规 定 的缺 失, 严重 地损 害 了涉案财 物相 关人 参与财 产分 配 的权 益。因此 , 我国现行 2 0 1 2 年修改 的新 《 刑事诉讼法》 在第 2 8 0条 重新 设 定 了 判 决 前 违 法 所 得 没 收程 序 : “ 对于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等 重 大 犯 罪 案 件, 犯罪 嫌 疑人 、 被告人逃 匿, 在 通 缉 一 年 后 不 能 到 案, 或者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死亡 , 依照刑 法 规定应 当 追缴其 违法所 得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没 收违 法 所 得 的 申请 。 ” 可见 , 我 国 现行 2 0 1 2 年修改 的新 《 刑事诉讼法》 已经初步形成 了缺席审判制度 , 这与《 公约》 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是 致 的。 2 . 保障善意第 三人权 益的增设 。《 公 约》 第5 7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论中国贪官外逃赃款追缴机制的完善

论中国贪官外逃赃款追缴机制的完善

第二 ,国家主权原则是 利用 刑事法打击外逃贪官的又

障碍。 没有任何国家愿意在 自己的领土上实施他国刑法 。
在 国际法上 , 国家没有引渡 的义务 , 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一
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 , 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 况下 , 由 被请求国 自行决定。而且 , 可引渡 的犯罪还必须是请求引渡 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 为是 犯罪 的行为 。这也正是那些贪 官逃往与 中国制度差异很 大的国家 , 如美国 、 加拿 大 、 澳大

论 ,被请求国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 国不构成犯罪为 由拒绝 引渡 ; 三是 “ 同一原则”。 请求 国在引渡之后 , 只能依照引渡
时的理 由进行审理 , 不能擅 自改变指控 , 也不能将嫌犯转引
渡给第三国。另外 , 一些贪官在被要求 引渡后提 出诉讼 , 而
诉讼案的审理有可能旷 日持久 , 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 以法 。
利亚等西方 国家 的原因。

刑事法打击贪官外逃的局 限性
中国 自古惯用严 刑 , 在国人的思维里 , 似乎不施刑罚则 难 以儆效尤 、 民愤 。在对待外逃 贪官 问题上 , 平 国人首先想 到并且希望做到的 , 就是用刑法严惩 。当然 , 贪官外逃 给国
家声誉造成损失 , 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 对其严
收稿 日期 :06 0 - 9 2 0 — 6 2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 基金后期资助重大委托项 目《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 》 0P Q 0 ) ( 5H 0 8 作者简介: 明高 ( 9 7 , , 王 15 一) 男 湖南沅江人 , 中南大学商学 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 。 张 静 (9 1 , , 1 8一) 男 湖南汉 寿人 , 湖南大学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教学内容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教学内容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为视角[论文摘要]刑事追缴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搜查、控制、处置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64条是刑事追缴制度的主要渊源,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构建完整意义上的刑事追缴制度,关于刑事追缴的理论研究、立法规制、司法适用等均十分薄弱,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追缴过程中的职权配置模糊。

笔者认为,刑事追缴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其系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剥夺的强制措施,又是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手段;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损害修复的动态平衡为终极价值。

刑事追缴的范围应界定在违反行政、民事法律行为获取的财物以及犯罪所得、犯罪工具、非法行为工具;对多个被害人就已追缴款物进行发还应遵循按损失比例分配原则,除非经调解被害人自愿接受差别对待;各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职能配置是构建刑事追缴制度的基本原则,侦查机关应承担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并予追缴、以及根据确权文书对违法所得进行发还、没收的工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应定位于对刑事追缴活动的审查、指导;公权力的强制性、权威性决定了刑事追缴应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侦查机关执行“继续追缴”判决的期限,此后,被害人与权利关联人有权以发现犯罪人财产线索为由请求再次启动追缴程序。

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

——西谚刑事追缴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搜查、控制、处置的制度,刑事追缴通过对犯罪收益的剥夺,成为预防及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1]。

以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均涉及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处理。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

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
行 回转与 国家 赔偿 等 问题 。 2 审判 阶段 .
在审判阶段 , 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以及最后处置 ,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因为犯罪 分子在取得赃款赃物的同时, 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 法院通过对赃款赃物的认定 以及发还、没收,恢复了财产的本来归属关系。 而且 ,追赃制度与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措施不 ① 同。其一 , 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只能经法 院判决适用于特定犯罪 中,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可以 适用附加刑的犯罪不能适用 , 而追赃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具有违法所得的犯罪中。其二 , 在免予刑罚 处罚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中, 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是不能适用的, 但只要行为人有违法所得 , 追赃制度仍然适用。故它是一种与罪责无关的权利救济措施和社会防卫措施, 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违法 所得 的财物 ;“ 返还 ”的对象 是被 害人 的合法 财产 ;“ 收”的对 象 是违禁 品和供 犯 罪所用 的本人 没
财物。但 “ 违法所得的财物”与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之间的界限并不明 显 ,甚至互相重叠。 如盗窃犯罪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就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而贿赂犯罪中 ① 行贿人使用的财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财物 , 对这类财物究竟应该追缴还是返还、 没收, 就会产生
三 、法院在刑事追赃活 动中存在 的主要 困难和 问题
( )违法 所得 的外延 不 明确 ,影 响法 院 的追赃 活 动 一
我国 刑法 第 6 条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但并未对违法 4
所得 做 出解释 , 事诉 讼法 及相 关规 定 中也只 规定 了赃款 赃物 的孳 息应予 追缴 , 刑 但这 些规 定不 能适应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刑事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法律程序,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体现。

在完善和改革刑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兼顾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首先,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民行为的准绳,是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关注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为了实现公正审判,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取证和审查过程的监督,防止侦查滥用权力和非法手段。

同时,还要完善法庭审判程序,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另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关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管理。

预防犯罪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和重点人群的监管,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同时,也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提高跨地区犯罪打击的协同效应。

此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还需要关注刑罚的人道性和社会再教育。

在刑罚执行中,需要秉持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完善的刑罚执行机构和团队,提供合理的监管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摆脱犯罪的诱惑。

此外,还需要推动改革性司法制度的建立,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真正受到教育和改造,群众对刑罚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更多的认可。

最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引言刑事追缴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我国现行的刑事追缴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追缴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提出相应的重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64条对刑事追缴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缴程序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追缴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追缴程序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追缴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影响了追缴效率和质量。

2. 追缴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对追缴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追缴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

3. 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追缴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一)立法理念的反思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打击,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修复。

这种立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追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将其从单纯的惩罚和打击转变为惩罚、保障和修复并重的理念。

(二)司法实践的反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追缴程序不规范、追缴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刑事追缴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被害人在刑事追缴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加强对追缴程序和追缴范围的规范,同时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四、刑事追缴制度的重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1. 明确追缴范围和程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追缴的范围和程序,确保追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路径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路径
全措施 、 管理 制度 和 回转 程序 等相 关建议 , 以期待 我 国违法 所得 没收 程序 更为 完整 , 发 挥更 大的作 用。
关键 词 贪 污腐败 违 法所得 没收 民事没收 制度 作者 简介 : 黄 莹,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I - 1 5 0 . 0 2 准和“ 谁主张 、 谁举 证” 的证 明规 则 。 而 我 国的违法 所得 没收程序
出的裁定 , 犯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近 亲属和 其他 利害 关系人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提 出上 诉 、 抗 诉” 等。 这些 规定有 很 大的进 步, 但 尚有 欠缺 。


诉讼法 中将违法 所得 的没 收对象 设定为“ 应 当追缴 其违法所得 及
澳大利 亚 2 0 0 2 年《 犯 罪收益追 缴法》 规定, 检察 官 向利 害关 系人发 出通知 是其 申请 没收 的必 经程序 和必要条 件 , 是法 院审查 其 没收令 申请 的一项不 可缺 少的 内容 , 如 果没 有这 一通知 程序 , 申请 将不予 批 准。0 我 国是用 公告来 进行通 知 , 但是 没有规 定在 近亲 属 、 利 害关 系人 向法院主 张权利之 后应 给予 的答 复 内容。 标准 , 势必 难 以正确地适 用这 一制度 。 因此笔 者 建议 , 在 公告期满 后 , 对于 向法 院提 出异议 的犯罪 在 国际上 , 许多 国家采用 的是 “ 犯 罪收益 ” 的概 念 , 并有不 同 嫌疑人 、 被告人 的近 亲属、 利害关 系人 , 法 院应 向他们发 出书面 的 的定 义 。其中 , 《 联合 国反腐败 公约》 第2 条将 “ 犯罪收益 ” 定义 诉讼权 利 告知通 知 , 并 给予 一定期 限做参 与诉讼 的准 备工 作。 待 为: “ 通 过实施 犯罪而 直接 或间接 产生 或者获 得的任何 财产 ” , 并 期 限届满 , 法院 开庭 审理 。 进 一 步规 定 了犯罪 收益可 能转 换 的三 种形 态 : 替代 收益 、 混合 收 四、 增 加对 善意 第三人 的权利保 护 益和利 益 受益 。澳 大利亚 的《 犯罪 收益 追缴法 》 在这一 方面 的规 我 国在 没收程序 中缺乏保 护善意第 三人权利 的规 定, 使得实 定最为 细致 , 规 定 了财产 变为犯罪 收益 , 保 持为犯罪 收益 , 停止 作 践 中无据可 循 。 没收 程序所 应用 的案件 一般涉 案金 额较 大, 范围 为犯 并且 英罪收益 以及 再次成 为犯罪 收益 四种情 况 , 并 引入“ 名 较广 , 按 照 我国刑法 的 一般做法 而不 予保护 , 会对其 造成 大的经 称收 益” 的新概念 。 。 美 国则规 定 , 除 了犯罪收 益 , 用于 实施违 法 济损 失 , 显失 公平 。《 联合 国反腐败 公约》 、 英国( ( 2 0 0 2 年犯 罪收 行 为的财 产 同样 是没 收的对象 。 益追缴 法》 、 澳 大利亚 的相关法律 等都做 出 了相 关规定 , 对善意第 因此 , 我 国法律 应该 明确没 收财产 的范 围 , 严格对 各类财 产 三人 的合法 权 利进行 了保护 。 进行甄 别并制 定相应 的规 则 , 以便 在不损 害被执行 人及相关 人员 笔者 建议 借鉴英 国和澳 大利亚 的做法 , 在事 前予 以通知 , 对 合法 权利 的情况 下, 最大 程度 的追 回犯罪所 得 。 在追 缴过程 中发现 的, 也应该停 止追缴 或者 给予 足够 的补偿 , 保 障 善意第 三人 的合法权 利 。 二、 确 立适用 没收程 序 的证明标 准与举 证 责任

刑事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追缴程序之完善

刑事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追缴程序之完善
讼 阶段 中追缴一 定范 围 内刑 事违 法所得 的权 力 , 以进一 步完善 有关刑 事违 法所得 的追缴制度 。 Fra bibliotek关键词
刑事违法所得
界定 追缴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 (o00—6.2 10-522 l)7200
中图分类 号: 905 D 2.
违法所 得在刑事 诉讼 中是一 个非常 重要的课题 , 笔者初 步 之 内。 据 统 计: 法分 则中 , 在“ 法所 得”“ 刑 存 违 、非法所 得” “ 、犯罪所 得” 等
而解 了 。至 于 “ 所得 ”一般认 为, 有所获取 , , 是指 其本质 是获取 了
有 必要 引入“ 刑事违 法所得 ” 这一概 念 以对 这一类 问题进 行规 范 利益 。我 国《 刑法》 6 条将 刑事违 法所得 的对 象规定 为“ 切 第 4 一
和 研究 。

财物 ” 笔 者认为 : 。 刑事违 法所得“ 一切财 物” 的范围 , 当包括 两 应 个方面 , 一方面是 指行为 人通过 刑事违 法行 为而直接 获得 的“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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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7月(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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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追缴程序之完善
李 大 易祖斌
摘 要 本文指 出违法所得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 面对司法实务中认识和操作上的困惑, 有妊要 引入 “ J 开事 违 法所得” 这一概 念 以对这一 类 问题 进行规 范和研 究 。并且 , 条件成 熟的时候 , 在 有必要 明确 赋予公 安 、 机 关在相 应诉 检察

刑 事违法 所得之 界定
,财物 ” 的范 围既 包括收入 的积极增加 , 也包括 支出的消极 减 “ 每一 个具体 的法律 概念 都有特 定的 内涵 和外延 , 达这 些 物”“ 表 另一方 面, 财 物” 应包括 这些 直接获 得的财 物所生之 “ “ 还 孳 概念 的词语都有严 格的规 范, 决不 能随意混淆 , 胡乱代 替使用 , 否 少; 。19 年 9日 《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挪用 公款 具体应用 最 则 , 仅要犯逻辑 错误 , 不 而且 往往会造 成违法现 象 。可 见, ” 概念 是 息” 9 8 4月 1 就充 分说 明了这一 点 ,解释》 《 第二 条第一 展开 研究 的基础 。 在定义 “ 刑事违 法所 得” 一概念之 前 , 者认 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这 笔 为有 必要 先将“ 刑事 违法所 得” 赃款赃物”“ 案款物 ”“ 与“ 、涉 、非法 款 第 ( 项第 二 目指 出: 用公款存 入银行 、 二) 挪 用于 集资 、 购买股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财产保全与追缴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财产保全与追缴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财产保全与追缴在刑事案件中,案件财产保全与追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案件财产保全与追缴的相关概念、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案件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案件审查阶段,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刑事追究的顺利进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进行临时冻结、查封等措施,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合法赔偿,同时也有助于追缴涉案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常常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通过案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二、案件财产保全的程序与措施在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财产保全: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由相关机关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临时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临时冻结,阻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

3. 财产查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涉案财产不被破坏或变卖。

4. 财产保管:对查封的涉案财产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

5. 财产评估: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归属。

三、案件财产追缴的意义与程序案件财产追缴是指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进行收缴和追回的程序,以便返还给受害人或者国家。

案件财产追缴的意义在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犯罪者无法获得非法财富,同时也起到了威慑作用。

案件财产追缴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判决生效:刑事案件经过判决后,在判决生效之后,才能进行案件财产追缴。

2. 资产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执行机关对被判决的犯罪者的财产进行调查,确定其非法所得。

国企追缴措施

国企追缴措施

国企追缴措施引言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及利益的保护和追缴是非常重要的。

国企追缴措施是指国有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违法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和盗窃、挪用国有资金等行为采取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就国企追缴措施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追缴手段。

国企追缴的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和利益的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企资产和利益面临被侵占、转移或挪用的风险。

如果不采取积极的追缴措施,国有企业将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将对国家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解决国企追缴问题,国家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追缴措施。

国企追缴的背景和意义在于确保国企资产和利益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富的稳定和增长。

常用的国企追缴措施1.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和盗窃、挪用国有资金的行为,国家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进行追缴。

这包括对违法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和判决等一系列程序。

刑事追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使潜在的违法者望而生畏,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 行政追缴在国企追缴中,行政追缴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追回被侵占、转移或挪用的国有资产。

行政追缴的程序相对简单,能够快速有效地保护国有企业的权益。

3. 民事追偿当国企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追偿的途径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索要损失赔偿等。

民事追偿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民事判决追回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进行公开审理,提高国有企业维权的公信力。

4. 财产冻结与查封财产冻结和查封是一种有效的防止资产被转移和保障追缴权益的措施。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转移、侵占的资产进行冻结和查封,防止其流失或隐藏。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在追缴过程中就能够更容易地找回其合法财产。

5. 其他追缴措施除了以上介绍的常用追缴措施,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各种各样的追缴措施,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追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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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作者:张德朝陈万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刑事追缴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能够挽回被害人和国家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我国当前刑事追缴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不利于刑事追缴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主要表现为刑事追缴执行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参与权保障不足、缺席审判制度缺失。

本文建议我国立法上明确刑事追缴的主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且通过构建有限的缺席审判制度实现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追缴执行主体参与权缺席审判作者简介:张德朝、陈万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38-02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追缴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违法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现金、物资及其他财产和经济利益依法予以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的司法行为。

豍刑事追缴能够减少由于犯罪行为而带来的损失,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的彻底否定。

刑事追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追赃工作的政策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刑事追缴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追缴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实践中对刑事追缴工作也存在诸多争议还有待解决。

本文即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当前刑事追缴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刑事追缴执行主体不明确刑事追缴的执行主体是指由谁来执行刑事追缴工作。

“追缴是一种对犯罪所得的一种公权上的处分措施”。

豎刑事追缴的法定性强,因此刑事追缴执行主体也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办案程序复杂,且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不同的阶段,因此实践中不同的主体均可能会参与到刑事追缴工作中来。

按照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权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刑事追缴措施,如对于未进入审判程序的不起诉案件来说,由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追缴;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则由法院进行刑事追缴。

由于不同的主体在各自的性质和职能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提出统一刑事追缴的机关,且最好由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刑事追缴工作,其理由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其更利于行使司法追缴权”。

豏笔者认为,刑事追缴工作主体的明确化有利于刑事追缴工作的程序化、法治化,但是究竟由谁作为刑事追缴工作的主体,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二)当事人参与权保障不足刑事追缴在性质上是非刑罚处置措施,是公权力的运用,鉴于公权力的扩张性质,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这是由刑事诉讼的程序参与原则所决定的。

此处所谓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被害人,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见,刑事追缴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集成了被害人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显得较为重要,是刑事诉讼中权利保护的交汇点。

当前实践中往往出现如下两点难题:第一,司法机关在刑事追繳中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返还,甚至会导致被害人涉诉信访;也可能导致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也作为赃款、赃物而被发还或者收缴;第二,如果被害人数量较多,“在赃款赃物不足退赔的情况下,先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其他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豐可见,由于实践中当事人参与权不足,极易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刑事追缴而遭受损害。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失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形式缺席审判制度存在诸多争议,质疑者有之,支持者亦有之。

“否定说主张我国目前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时机与条件尚不成熟,主要理由在于该制度与直接言词原则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相悖,在人权理念彰显的今天,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肯定说即赞成说,主张我国目前应顺应国际社会反腐潮流,积极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引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遏制日益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豑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构建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价值目标是“有罪必诉、有诉必审”,坚决对犯罪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裁判。

当然,刑事缺席审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直接言词原则,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遭受损害。

笔者认为,刑事确实审判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可以考虑适用,但是应该进行必要的限制。

也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职务犯罪外逃官员较多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独立的司法追缴制度,具体来说“建立一种类似于美国民事没收程序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允许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执法机关,例如: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请求人民法院对属于犯罪所得或收益的财物予以没收,即使有关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清,或者在逃、失踪、死亡,或者对有关人员没有提起刑事诉讼”。

豒笔者认为,民事没收与刑事追缴的性质有别,且在未经审判前就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与缺席审判相比较而言存在更大弊端,且与人权保障的基本法理相违背。

三、完善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建议鉴于我国当前刑事追缴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而该制度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经济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否顺利实现追缴,更是关乎国家利益。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追缴制度。

(一)明确刑事追缴的执行主体在刑事追缴的执行主体制度上,我国当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追缴和发还的权利,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和争议。

在明确刑事追缴执行主体的过程中,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第一,由统一的机关、机构负责实施刑事追缴工作;第二,在保持现有的刑事追缴主体模式,即多元化主体模式下,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合作机制,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一些客观性质决定了刑事案件不可能在一个诉讼阶段完成,当然也不可能出现每一个案件都要走过每一道程序的现象。

这一客观局面决定了刑事追缴的主体应该以多元化的模式为宜,且需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什么程序中,由谁来操作刑事追缴。

因此,这种模式严格来说可以称之为不真正的多元化主体模式,即在特定的刑事诉讼阶段,一般只有一个主体有权负责刑事追缴工作,而其他主体居于辅助和配合的地位。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刑事追缴工作本身也无法在一个诉讼阶段完成,通常需要经历多个诉讼阶段甚至在诉讼终结后,才能顺利开展刑事追缴工作。

如果将先行发还被害人损失等情形考虑在内,那么刑事追缴工作就显得更为复杂,其主体确定也更为困难。

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第一,由侦查机关负责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并且实施追缴。

这与侦查机关的工作性质相符,能够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顺利实现司法追缴。

如果案件未经审判程序,那么可以由侦查机关最终负责认定与发还工作;第二,由审判机关负责追缴后的进一步认定、发还与没收工作,这与审判权的中立性、终局性相符合,有利于提升刑事追缴工作的权威性;第三,由检察机关负责司法追缴过程中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实现法律监督,这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与法律地位相符,有利于实现刑事追缴中的公平、公正。

(二)保障刑事追缴中的当事人参与权刑事追缴中当事人的参与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当事人权益在刑事追缴中受损。

建议建立审前处分通知制度,即将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以及尚未审判案件中的刑事追缴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以及检察官通知,同时“赋予相关人员以知情权、异议权。

并不是指必须征得有关人员、部门的同意,而只是予以告知,并允许其提出异议,供审查机关参考,避免出现错漏,以保证公平。

豓如果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主体提出了异议,而执行主体未作说明或者更改执行行为的,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主体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当事人参与权还与先行发还被害人财产有关。

先行发还应该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不能成为一种通常做法,刑事追缴中赃款赃物的处理应经有关司法机关生效裁决认定为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先行发还应该被控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一般来说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第一,经过审查发现返还财产权属明确,没有争议的;第二,返还之财物确属被害人工作、生活急需,如果不及时先行返还将给被害人生产、生活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或者损失扩大的;第三,先行返还不会造成后续的刑事诉讼产生障碍的;第四,请求先行返还的主体必须提供担保。

(三)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制裁犯罪行为,对外逃罪犯形成打击,且有利于恢复由于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对迅速终结诉讼、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均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

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规定,在国际私法协作中,对于腐败资产的返还,请求国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作为请求返还的依据。

建议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同时有利于刑事追缴工作的开展。

当然,刑事缺席审判的开展存在侵害人权的风险,因此需要有条件地适用,建议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亡地明确的;第二,司法机关已经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第三,所针对的犯罪类型是严重的腐败犯罪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逃匿于境外的。

通过这种有限的、有针对性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对腐败犯罪实现精准打击,且有利于追缴工作的开展。

刑事追缴制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但是由于刑事追繳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往往被忽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鉴于司法实践中刑事追缴的不足,本文认为应该结合刑事追缴的性质,明确刑事追缴的主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且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有利于刑事追缴工作的开展。

注释:豍杜芳.论刑事追缴程序.求索.2009(1).第146-148页.豎李巧毅.从民事法学的角度看刑事追缴.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3).第82-85页.豏易昆渝.应构建“违法所得”的司法追缴机制.检察日报.http://www.jcrb.com/n1/jcrb345/ca194834.htm.豐王新环.论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政法论坛.1996(3).第6-10页.豑豔魏建文,魏昕.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第68-71页.豒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2(5).第11-21页.豓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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