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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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

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为人所制定,法律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的精神。

我们在解读法律时,既可以从中读出熠熠生辉的理性主义光芒,也可以读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人类社会的人文发展历程。

法律并不是一套僵硬的、一成不变的规则组合物,相反,它们是一群活生生的人,在历史的一系列偶然或者必然的选择中,为人类以规则为基石,向前探索并时时修正前进的方向。

节录到本专栏的四篇关于物权法领域的论文,虽然文风和探讨对象各不相同,但却体现出了一脉相承的物权法传统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俗,本质上反映的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作为法律制度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一个重大差异,即各国债权法一般大同小异,但物权法作为固有法,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其差异是明显的,在立法上往往各不相同。

但这种差异决不是各国物权立法的断裂和隔阂,相反,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些共有的智慧和法律选择。

以优先权为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理性主义在法律制度上折射的直接产物,虽然已过了二千多年,但其生命力和适用性十分强大,在理论体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仍可为我国当代立法和司法提供积极的借鉴。

从我国优先权立法的设置中,我们就可看到古老的、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嫁接到当代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法律土壤上,并象古莲一样开出了绚丽之花。

物权法的形成,往往与构成其民族特征的一般精神、风俗、道德和习惯有关,这些特征必然反映到立法之中,对立法起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就象语言一样,不是任意的、故意的意志的产物,而是缓慢地、逐渐地、有机地发展的结果,是整个民族共同生活作用下的结果。

作为我国独有物权类型之一的典权,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历经了几次存废之争。

我们经常关注保护中国文化遗产的问题,而作为法律遗产之一的典权制度,发展到当代中国,是否就应该黯然退出历史舞台?相信读者读了本期中关于典权历史渊源的论述后,就能知道典权为何为中国所独有并能以典之风俗的形式以其顽强生命力延续至今。

《物权法》时代的物业管理——《物权法》出台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时代的物业管理——《物权法》出台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时代的物业管理——《物权法》出台对中国物业
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
翁国强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7年3月16日,历经8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即将进入《物权法》时代。

《物权法》的出台解决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内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将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在此,本刊特编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翁刚强的文章《(物权法)时代的物业管理》和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的文章《简析〈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等文章,对《物权法》的出台对中闲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一些分析。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翁国强
【作者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探究《物权法》精髓推动物业管——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深入学习贯彻《物权法》理行业发展 [J], 刘治邦;程志巧
2.《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 [J], 李春云
3.法·维新——2007中国物业管理的新闻记忆——《物权法》颁布实施:物业管理企业主导时代的终结与业主主导时代的启幕 [J],
4.大分化——中国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变局——行业重组:开启后物业管理时代——《物权法》的实施对物业管理发展格局的影响 [J], 晏华; 杨小星
5.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专题报道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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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护

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护

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创新与保护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物权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立法机构积极创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在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方面,我国立法机构关注了社会对象的多样性,并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富形态变得日益重要。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近年来物权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我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还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保护上。

经过多年的农村土地改革,我国农民通过承包经营土地获得了稳定的经济来源。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村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在物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上,我国立法机构采取了多种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

首先,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房屋产权。

《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确保了土地和房屋的二次交易有序进行。

同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了创新者的权益,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再次,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土地不得征收和占用,确保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

同时,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推动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物权法律制度创新与保护的意义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护,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只有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才能够使他们产生更强的创造动力,积极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建设当中。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标准制度创新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标准制度创新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制度创新[内容纲要]:《物权法》的宣布是我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剖析了《物权法》立法背景、基本理论和制度创新。

这对于完美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保护公民私有财富,促使非公经济发展,建立和睦社会等有侧重要意义。

[重点词]:物权、物权法、立法背景、制度创新《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

环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辩,终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停息。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取经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依照国家立法例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民法典》的内容包含五大多数: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

法律条则起码要超出1000条。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一定早日拟订《物权法》。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意建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草拟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拟订了许多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1986年经过的《民法公则》,特意有一节规定了财富全部权和与财富全部权相关的财富权。

1993年物权法开始草拟,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1998年3月,建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议论工作。

2002年1月,宣布了《物权法(征采建议稿)》。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被初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此中的一编。

2004年,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改正完美,形成了物权法草案。

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经过了相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经过《物权法》。

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同意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的37人。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它标志着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

具体来讲,它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反映了关注民生的价值理念;实行了更为广泛的混合继受;体现了城乡二元的基本架构;显示出浓郁的时代气息。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休戚相关,尤其是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存在极为密切而又直接的联系,这就使得各国的物权法显示出较强的本土性,与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国际化、趋同性形成强烈反差。

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P6)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当前中国实际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一、《物权法》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西方各国物权立法和学说植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私有制财产为物权法的经济基础,对私有财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是物权法的主旨所在。

而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或者说如何“在公有制的体制上建立一个新的物权法秩序”,无疑是“中国法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2](P15),也是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遭遇的首要难题。

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历经多次审议,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该问题的极度复杂性。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该法在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上花费了大量力气,不少条文都直接体现了这一点,我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毋庸置疑。

《物权法》的通过使得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这主要表现在:(1)《物权法》开宗明义,在第1章即明确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①,并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②。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脐带血中的造血干细胞并非母体的造血干细胞,而是胎儿的造血干细胞,因此在在法律上可以将干细胞认定为胎儿衍生出的特定“物”。

因此有台湾学者认为,依照台湾民法第7条之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脐带血也可以视为胎儿个人利益之一种,从而归属于出生后的婴儿所有。

但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死产的,胎儿不能成为所有人,由于脐带血为产妇身体组织的一部分,因此产妇在此时可以称为脐带血的所有人。

[23]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应属正确,与胎儿享有继承权一样,也应当保护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体脱离物。

其次,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和处分权。

民法上对于胎儿享有特定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人格权的延伸规定,胎儿因为没有独立的生命存在形式和意思表示能力,并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主体。

虽然我们认为在胎儿在出生后可以享有脐带血的所有权,但由于采集工作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或同时,显然不可能以征求所有人意思的方式对脐带血进行收集保存。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依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保护、抚养义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可以对此处的“权利”进行扩大解释,将脐带血也纳入权利的范畴。

由于脐带血存在于产妇身体之中,与产妇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可以认为产妇具有对脐带血是否进行采集的决定权。

(3)尸体尸体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往往与公序良俗相联系,因而在学说上认识不一。

肯定说认为,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以成为物。

[24]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尸体可以为物,构成遗产之一部,属于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台湾民法第1151条之规定),但尸体作为物具有其特殊性,其只能以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以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

[25]否定说则认为,尸体不适用物权法,故在尸体之上不能产生所有权,因为尸体是作为“人格者之残余”[26]或者“人格的延伸部分”[27]而存在,尸体之上仍然体现死者的人格,因此,不能认定为物。

浅析《物权法》的意义与发展

浅析《物权法》的意义与发展

浅析《物权法》的意义与发展中文摘要:《经济法律通论》以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

其中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和实践能够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

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以及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理论、意义与作用、典型案例、发展创新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权与物权法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原则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物权类型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③一物一权原则。

即一个物体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所有权,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4﹚物权法的相关权利与物权法有关的权利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

二、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有相应的物质经济条件,大至土地房屋,小至衣服鞋袜,这就是我们讲的财产。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因对各类财产的占有使用而产生的关系我们就把它称之为民事财产关系。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下)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下)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下)四、不动产的证券化(一)不动产证券化的概念所谓不动产的证券化,是指把由不动产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进入流通领域。

[84] 也就是将不动产的投资直接转化为证券状态进行流通。

世界上最早开始不动产证券化实践的当数美国,美国是最早运用证券化来促进城市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国家,其证券化开始于住宅债权的流动。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已经实现了全美住宅法的制定和抵押市场的形成,[85] 到60年代时,美国住宅建设就一直由储蓄和贷款协会负责给予个人购买房屋的住宅抵押贷款。

至60年代后期,由于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剧,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的市场利率不断上升,此时证券公司就推出了与银行和贷款协会相竞争的贷款货币基金。

由于其利率可以随时变现,这就使大量资金开始从储蓄和贷款协会流向证券公司,迫使储蓄和贷款协会不断出售其债权其改善经营,从而产生了最初的证券化。

在这个过程之中,政府担保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证券化的进程。

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一词开始成为国际金融界的流行术语。

目前美国不动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和“不动产信托投资”两种,其中“不动产信托投资”是指由政府核准成立基金组织,公开募集社会大众的不动产投资基金,然后投资于不动产,开发所得分配给信托基金收益凭证持有人,但不保证其收益。

[86]“不动产信托投资”作为推行证券化而实施的一种具体模式,相对来说,它为投资信托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工具,目前对许多国家都产生了影响。

德国民法理论中早就有了权利证券化的说法,而现代德国不动产证券化的实践则表现出了严格的规范化特点。

例如,在资产组合方面,空地绝对不允许列入不动产组合投资内,住宅、社区、购物中心等已经核定使用计划的用地,才可依规定纳入不动产证券化的对象。

在这一点上德国与美国有所不同。

日本的证券化实践则是从利用共有股权分割和不动产信托相结合的方式,使不动产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开始的,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将写字楼、公寓等大楼的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并出让给多数的投资家的“不动产投资小额分割化”。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及,高科技时代下的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

物权法是指关于物的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整个民法关于物权制度的核心。

在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不仅涉及到传统的土地、房屋、动产等物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到数字财产、虚拟财产、网络空间等新型物权形式的保护,继受与创新的平衡需要得到协调。

继承权的保护在高科技时代,数字财产、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的出现,给物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这些新型财产的产权和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障。

在传统物权法中,物权的继承主要通过遗嘱或遗赠来实现。

然而,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的产权和继承方式与传统财产不同,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确保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的众多种类也带来了它们各自独特的继承方式。

例如,在数字化时代,数字书籍、电子音乐、电子游戏等数字财产是产权和继承权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在这些形态中,需要考虑如何保护依赖于技术的数字财产的产权和继承权,以及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的继承权。

同时,由于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的复制、分享、分割和转让等行为与传统物权法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的财产权、继承权作出详细的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物品。

在高科技时代,知识产权尤其重要,不仅涉及到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也涉及到数字化时代创造原创内容的保护等方面。

如何保障知识产权的产权和继承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

同时,不同的知识产权也有其独特的继承方式和实践方法。

例如,专利的权利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来继承,而商标的权利则需要遵守特殊的继承程序。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继承的程序和权利。

数字时代下的财产权保护高科技时代下,数字时代的财产产权已经是一个热门话题,数字时代的财产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成为了一个符合时代需求的重要任务。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

补贴、退伍军人伤残补助、政府福利等,它们在美国都被认定为是法定无形财产权。

[57]有线电视信号的传播也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

而这些财产要么数额巨大,要么对维护一般人的生活不可或缺,有的还跟人身利益有密切联系,因此均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在物权法定主义的环境中,这些财产价值或财产利益又不能直接纳入物权法的范围之中。

与一般的物权相比,这些财产的效力较弱,类似于期待权,但又与一般的期待权有所不同,属于既得利益的期待权。

对于这些财产类型的法律适用,有学者提出,可以将这些财产形式视为“新财产”或者“准财产”,从而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58] 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多样化的现实,要求我们对无形财产的理论进一步体系化和完整化,同时也要反应出无形财产具有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使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继续扩张的空间。

3、现代无形财产的特点第一,新型无形财产的出现,使财产对公法的依赖日益彰显。

例如,存款利率的高低、债券价格的涨跌等,甚至传统的不动产权利,也与公权利控制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不熟悉(公权力)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就无法全面理解现代财产法”。

[59]公法、政府政策对私人社会福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二,公法创造出新的无形财产形式。

就象有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公共权力是财产概念变迁的最大推动力,”“由不同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正在对财产进行重新定义”。

[60]的确如此,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职能与权力的极度膨胀,国家凭着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对于市民社会从来就不甘心做一个旁观者,它总是会以各种方式影响到财产的价值甚至财产的创造过程中去。

例如,国家可以释放出巨额的金钱、产品、服务直接增加私人财富,也可以以颁发执照、证件、以及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增加公民的财富。

有学者甚至指出,国家已经开始掌握多数人们的物质福利。

[61] 第三,无形财产的价值一般较大。

与早期人们重视投资不动产,认为其价值较大的做法相比,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无形财产的投资,而无形财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大。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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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引论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

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密不可分的法律部门相比,物权法中所遗留的19世纪的气息似乎更为浓厚和顽固,这是因为,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财产类型的变革,比起受现代科技影响很大的合同法、侵权法的变化,速度要慢的多,就象网络世界可以崛起一个电子商务,却不能产生一个新的不动产类型一样。

具体到某些制度,如埋藏物、地上竹木种植等,也更容易让人体验到对农业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结,与合同交易中时尚流行的网络交易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物权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更新,并开始了潜移默化的变革,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已经使“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这套法律框架显现出相当程度的欠缺”,[1] 而在以电子、数据发展为主的新经济时代,权利的数据化、无体化、物之证券化以及行为的电子化对于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也必定带来新的启示和发展。

这些挑战在今天看来也许还不明显,但它却极具震撼力,甚至对作为整个物权法基石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也都提出了重新分析检讨的必要,其中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这个新的权利客体和物权类型的不断涌现的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在今日的社会中还能否坚持?是否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值民法典编纂之机,本文提出物权法在当代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物的扩展物权法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物权法制度的起点,只有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周延地建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1)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1)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中)(1) -2)生殖医学与基因工程的出产物与物理领域中发生的科技相比,生物呈现出了全新的、无法预测后果、不可回复的特点,这是因为这两种科技产生的后果完全不同,后者仅仅附着于其所作用的客体之上,而前者则会通过其自身向外扩散。

[29] 对于科技,它仅涉及到无生命的物质自身的变化,而生物则可能会通过生物体的延续与扩展造成无法预测与无法控制的影响。

例如,如果人类破坏了生物遗传因子,就可能会使数百**的进化过程受到阻碍,并且会破坏数百**以来的生物世界的平衡状态。

因此在这个角度上,对基因工程所引起的冲击以及回应最大的学科,应属生命学,而非法学。

这是因为研究确立的是行为界限的问题。

而法学解决的是行为控制的最低限度问题。

但虽然如此,由于科技的脚步在当代的日新月异,物权法中也开始沾染上了基因的气息,例如受精卵以及胚胎等法律地位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无庸置疑,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殖方式,在医学中应用颇广,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十分耐人思索。

欧家中注重胚胎的科学家认为,胚胎在受精14天具有神经系统出现的初期迹象时,可视为人。

的法律也规定人命始于怀孕14天后受精卵着床之日时起,瓦诺克委员会、我国地区“人工生殖技术指导纲领”以及“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都禁止使用受精超过14天的胚胎。

由此可以断定,在医学上,14天以前的人类胚胎还不算是一条人命,因而并不能获得这种延伸而来的特殊地位.但是否可以将这些特殊的生物体归类为客体的范畴不孕夫妇是否可以将其通过人工生殖所的胚胎转让给他人,如果可以的话,这一转让是属于上的赠与关系还是身份法上的收养关系这个问题涉及到受精卵的民事法律地位,非常耐人寻味,在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认识,下文择几种典型观点予以介绍: 第一,人格说。

此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的一刻开始”,因此从这一刻起胚胎就具有,从而应认为其具备人的条件,从而应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及创新

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及创新

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与创新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物权立法/继受与创新/法律文化内容提要: 当前,物权立法的任务尚未完成,我们应当坚持继受和创新的原那么,既要深入研究和吸收世界各国优秀的物权法律文化,也要深入探讨我国的社会实践。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好物权法,最终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法典化使命。

继受与创新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一般规律,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离开继受与创新,不仅无以开展,甚至无法生存。

法律文化也是如此。

在我国,法制建立起步晚,法律文化根底薄弱,要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离不开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在法律文化的继受方面,我们应当继受世界所有优秀的法律文化,既包括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

在人类社会的开展进程中,西方各国的市场经济建立早且兴旺,其市场体制的法律文化建立成效显著,这是客观的事实。

我们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和效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积极借鉴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效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法律制度得以建立,与对他国或地区的法律文化的继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公利意识的普遍提高,也与法律文化的继受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在创新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就是前无古人的创举,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根底上进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律的制度创新,并且也取得突出的成就。

例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第二条)和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建立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根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发端于XX凤阳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将合同关系运用于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土地承包权制度,也是一个伟大的创新。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在网上寻找律师,你可以在中国法律网/搜房网/上快速专业地解决你的法律问题资料来源:中谷法律网物权法徘徊在创新和保守之间一,《物权法》理论创新自清末民初中国走上“法治现代化”之路以来,其法制选择了大陆法系。

民法体系,尤其是德国物权法,在中国学者中备受推崇。

中国的物权立法不能不受其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

然而,《物权法》在某些理论上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理论。

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第一次烙上了中国人的印记。

其理论创新主要表现在:1.确认物业使用关系的独立地位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的根本问题。

传统物权理论有一个经典表述,即“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调整财产流通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摒弃了传统物权法理论的这一物权法取向,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因物的归属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的定位是正确的。

财产利用关系在大陆法系并非没有立足之地。

用益物权可以说是对财产利用关系的总结。

然而,大陆法中的用益物权混乱而实用,从来没有统一的规定。

几种用益物权的出现是现实生活所迫使的,不是为了调整财产利用关系。

传统的财产法等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权法。

二战结束以来,财产利用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关系,越来越独立于财产所有权关系。

这种变化是随着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而发生的。

在传统社会中,财产的使用主要是所有者的个人事务。

有了财产所有权的规则,财产使用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得到规范。

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返还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在网上寻找律师,你可以在中国法律网/搜房网/上快速专业地解决你的法律问题资料来源:中谷法律网法律相关的说法曾经是恰当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使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者将财产交给他人使用。

非所有者利用所有者的财产,导致财产使用关系无法包含在财产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利用财产的非所有者和其他非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三重关系。

会计继续教育物权法

会计继续教育物权法

物权法在税务领域的未来发展
电子发票的普及与物权法的结合 区块链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与物权法的关联 物权法在税务审计中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物权法在税收征管中的改革方向和影响
物权法在金融领域的未来发展
金融创新与物权法的融合 互联网时代下的物权法发展 物权法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物权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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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物权法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会计继续教 育物权法概 述
03.
会计继续教 育物权法的 主要内容
04.
会计继续教 育物权法的 实践应用
05.
会计继续教 育物权法的 案例分析
物权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 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继计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意义: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
会计继续教育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03
物权的种类和特征
物权的种类:根据 物权的客体不同, 可以将物权分为动 产和不动产
物权的特征:物权 具有排他性,即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 个相同的物权
案例启示:从案例中提炼出对会计继续教育物权法的启示和思考,如加强法律意识、规 范合同管理等方面。
金融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介 绍案例的基本 情况,包括涉 及的当事人、 纠纷的起因等。
案例分析:对 案例中的法律 问题进行深入 分析,包括物 权的归属、物 权的行使等。
案例结论:对 案例的判决结 果进行简要介 绍,并指出判 决结果对物权 纠纷处理的影
案例总结:对案例进行总结,强调物权纠纷对企业经营和审计工作的影响,提出防范和应对物 权纠纷的建议。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着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颇为波折的法律进程中,物权法的建立注定要在这风雨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 年革命胜利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即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中国建立起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 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在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曾有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最后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可以说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从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

对此,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逐步构建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紧而来的改革开放,让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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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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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引论
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
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
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

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
密不可分的法律部门相比,物权法中所遗留的19世纪的气息似乎更为浓厚和顽固,这是因为,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财产类型的变革,比起受现代科技影响很
大的合同法、侵权法的变化,速度要慢的多,就象网络世界可以崛起一个电子
商务,却不能产生一个新的不动产类型一样。

具体到某些制度,如埋藏物、地
上竹木种植等,也更容易让人体验到对农业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结,与合同交易
中时尚流行的网络交易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物权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物
权法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更新,并开始了潜移默
化的变革,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
的变化已经使“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这套法律框架显现出相当程度的欠缺”,[1] 而在以电子、数据发展为主的新经济时代,权利的数据化、无体化、物之
证券化以及行为的电子化对于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也必定带来新的启示和发展。

这些挑战在今天看来也许还不明显,但它却极具震撼力,甚至对作为整个物权
法基石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也都提出了重新分析检讨的必要,其中主要是物权法
定原则。

在这个新的权利客体和物权类型的不断涌现的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在
今日的社会中还能否坚持?是否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
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值民法典编纂之机,本文提出物权法在当代社会面临
的种种问题,并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物的扩展
物权法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物权法制度的起点,只有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才能
够在此基础上周延地建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

关于物的定义,各国民法典一般
将其规定为有体物,如德国民法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

日本民法第5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

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可以认为其所指的物也是有体物。

根据我国学界通说,一般认为所谓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如有学者指出:“物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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