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168题(完整笔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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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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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的形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这种情形尽管也属于对向犯,但双方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法律敎育网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该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2014考前冲刺刘凤科刑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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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刘凤科刑法100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第244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将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民意志的反映,这是人民民主的当然要求B.司法机关对强迫劳动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体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C.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实行犯,是司法公平与公正的体现D.强迫劳动的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就不能判处其罚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并处罚金2.①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但不包括其作出的立法解释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种立法体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③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④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④句正确,第③②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3.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A.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而不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B.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C.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解释为包括“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属于扩张解释D.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而不限于狭义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属于扩大解释4.乙被违章车撞死,现场留下了肇事车的油漆,目击者记住了违章车辆牌照。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情节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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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量刑情节。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附加刑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主刑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处断的一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一、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自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立功相关法条: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敎育网特别提示:在立功的认定中,注意以下两点: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立功行为的,不是立功。

2.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

2014 年刘凤科 168 题1.乙到甲开设的电脑公司欲购买 5 台电脑,见甲态度粗鲁表示不买了。

甲对乙拳打脚踢,乙非常害怕,被迫以高出市场价 500 元的价格购买了 5 台电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补充法和保障法的性质,更能实现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B.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助于国民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和选择,进而指引国民行为,从而实现一般预防犯罪的功能C.对强迫交易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这体现了特殊预防犯罪的要求D.由于强迫交易罪包含暴力手段,故为强迫交易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仅成立强迫交易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表现2.第 24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是正确的?A.将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民意志的反映,这是人民民主的要求B.司法机关对强迫劳动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C.将协助强迫劳动行为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体现了司法公平与公正D.将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认定为本罪,违反了依法治国的精神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但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创设刑罚法则B.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C.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一律被允许D.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是错误的?A.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故立法解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以完善刑法规定B.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或者具有唯一性,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C.同一结论,虽然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但在司法解释中属于扩大解释D.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5.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同一词语的某种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但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B.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C.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语言文字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D.扩大解释的结论仍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不能查证属实,因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仍然成立犯罪,这是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限制解释B.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C.劫持电车的行为成立劫持汽车罪,因为可以将“汽车”解释为包括电车,属于扩大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E.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成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F.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销售”解释为“有偿使用”,属于当然解释G《刑法》第 153 条规定:“一年内曾因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的”,成立犯罪;如果一年内因私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同样成立犯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伤害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

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法律敎育网(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学说一,对立理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

学说二,单一理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案例:(1)查不清甲的攻击行为是杀人还是伤害行为。

(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

(3)甲先以伤害故意、后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不能查清楚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

结论:根据学说一,(1)中甲无罪;(2)中甲、乙不成立共犯;(3)中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学说二,(1)中甲成立故意伤害罪;(2)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3)中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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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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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刘凤科刑法考前聚焦有答案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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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聚焦 40 题[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 罪刑法定不仅直接限制国家刑法权,还会限制到所有国家刑法权上,包括制刑权、量刑权、求刑权等,司法人员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办案B.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但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C.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结论被允许[考点2:刑法的解释]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BCD)A.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成立犯罪,那么,当其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时更不成立犯罪,这属于当然解释只能是帮助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一个严重的行为都不认定为行贿,那么一个更轻微的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行贿,是一种当然解释,同时是比较类似的条文进行解释的,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或有利益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结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规定的公共场所都包括信息网络,比如强制威胁一个妇女直播给大家看,就不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D.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任何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绑架,但此处的绑架仅仅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当然还包括绑架以后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考点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3.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D)A.《刑法》第 201 条第四款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这个要素就构成犯罪,没有这个就不构成犯罪比如:389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里是处罚的阻却事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是正确的B.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受贿罪在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中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只需要承诺就可以了;行贿罪中的通说认为是主观目的,但也有一种认为是客观的C.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完全违背他人意志D.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是指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检举失去实,本身就不是犯罪,在这里只是一个注意规定[考点4: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凡事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控制地位,则对这个危险有防止的义务;(2)或者行为人对脆弱的法律主体有照顾照看的关系;(3)或者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行为人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义务导致的法益侵犯与作为导致的法益侵犯具有等价性A.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的受伤者乙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后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甲事实上使被害人更容易得到救助,没有侵害法益,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B.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的,甲、乙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甲造成了这个危险,故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但乙报警的义务不等于救火的义务,所以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C.甲追赶小偷乙,乙无路可逃而坠入湖中,遂向甲求救,甲置之不理,眼睁睁看着乙被淹死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本身乙坠入湖中的行为甲不负责,但乙可能淹死,甲就有救助的义务了,能救不救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猥亵儿童罪甲有义务阻止幼女的这个行为,因为这其实是猥亵儿童的表现,所以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考点5: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的犯罪可以对其他人发生加重结果,有些犯罪规定只能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定是过失,有的犯罪故意的会成立其他的犯罪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D)A.甲绑架乙后又故意杀乙,致使乙在逃跑中摔死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把死亡归于杀人行为,不能归于绑架行为,这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成立绑架罪一罪,法定刑处死刑并没收财产B.甲为拐卖儿童丙,将丙的母亲乙打成重伤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只要是拐卖行为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人、亲属死亡、重伤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不仅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包括他们的亲属 C.甲强奸妇女丙,将前来阻止自己的乙打成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必须是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死亡,针对其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D.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财物,由于乙的躲闪,将路人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致人被害死亡,不仅包括被抢劫人,还包括其他人[考点6: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会影响到一罪/数罪,既遂/未遂,过失/故意,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特殊要求如果行为人行为导致了一个危险,危险现实化了,就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其他因素介入,如果是异常介入因素大到独立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原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断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CD)A.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后仍将商品处分给甲的,甲、乙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乙的异常因素介入了,中断了因果关系,相当于是乙送给甲的B.甲与素不相识的乙争吵,甲推了乙一掌,乙倒地后因诱发脑血栓而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甲能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的责任心理特殊疾病、体质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到故意犯罪的判断,故意、过失取决于罪过心理C.甲故意杀害乙,致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水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事前故意,没有杀人行为就不会有后者的死亡,只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想的不一样而已,该情形不影响犯罪成立D.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作为行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甲制造了儿童可能死亡的危险,乙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父亲履行了义务,仍没救活,就没因果关系;如果乙把儿童送往医院的途中爆胎了,乙没有其他的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因为乙接管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全部归于乙[考点7:单位犯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CD)A.某国有公司领导甲等五人经研究决定,私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对该国有公司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等五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只有单位才能成立的犯罪,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则可以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只有五个人,可以认定为贪污罪B.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犯罪设立的公司、盗用公司名义为个人、公司成立后以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应评价为自然人犯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了本监狱 100 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监狱本身成立单位受贿罪,受贿以后私放在押人员的,只能追求其中负责的自然人的责任,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能构成单位罪D.某工厂为了骗保,厂长甲决定放火焚烧厂房,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50 万元保险金的,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放火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实施放火的,只能处罚自然人;但是单位可以成立保险诈骗罪[考点8:正当防卫]8.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BCD)A.乙明知甲运输毒品,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警,于是使用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对方的行为能评价为不法侵害,就能构成正当防卫B.甲知道乙在飞机上安装了一小时后爆炸的定时炸弹,为了逼迫乙拆除炸弹而将乙打伤的,属于针对乙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并把正好经过的丙砸成重伤的,甲砸伤乙成立正当防卫、砸伤丙成立假想防卫甲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丙没有不法侵害,甲属于实事认识错误,构成假想防卫,有过失的属于过失,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D.乙用迷药麻醉他人劫取了财物,经过现场的甲追赶乙,将乙打伤后为他人夺回财物的,甲虽然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但成立一般正当防卫财产犯罪人在财产犯罪行为结束后,现场被人发现,随后追赶的整个过程中强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考点9:罪过]故意要求到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违法事实,并且希望、放任结果的发生9.甲路经某村废弃厂房,听到院内有狗叫,遂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砖头将狗(价值300元)砸死后出卖。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制度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制度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制度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量刑制度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附加刑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数罪并罚制度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缓刑制度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刑法168道-刘凤科)

(刑法168道-刘凤科)

刑法168道应试串讲班作者及授课老师:刘凤科2013年8月2013年综合提高阶段刑法168练习题编写及作者:刘凤科1.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尽管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通过行政法律规范也能调整,但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更能实现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B.通过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可以直接指引国民行为,避免犯罪,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C.虽然本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但以其他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D.对司法实践中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事政策和社会舆论的需要,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体现国民意志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因此可以创设刑罚法则B.事前的罪刑法定仅限于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C.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但合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属于禁止之列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或者刑法其它条文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3.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属于刑法的渊源;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其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B.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里的“本法”包括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C.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敲诈勒索罪。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夺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绑架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法律敎育网2.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单位犯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1.单位主体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1)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四种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2)当单位犯罪时,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多人时,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特别提示:法律敎育网按照司法解释,上述原则有一个例外,即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

刘凤科刑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刘凤科刑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专题五 财产犯罪的结构和认定标准一、财产犯罪概述(一)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第一,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第二,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占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法律敎育网(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实质的一罪。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正当防卫一、继续犯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1.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2.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特别提示: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知识要点: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2014基础强化刘凤科刑法(精要)-cnsi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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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 年7 月1 日通过,1980 年1 月1 日施行;1997 年3 月修订刑法典。

1997 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 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 年12 月29 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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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刘凤科168题1.乙到甲开设的电脑公司欲购买5 台电脑,见甲态度粗鲁表示不买了。

甲对乙拳打脚踢,乙非常害怕,被迫以高出市场价500 元的价格购买了 5 台电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A.刑法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补充法和保障法的性质,更能实现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无论是哪种罪,类似的描述都是正确的)B.将强迫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助于国民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和选择,进而指引国民行为,从而实现一般预防犯罪的功能C.对强迫交易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这体现了特殊预防犯罪的要求(禁止令:管制、缓刑)D.由于强迫交易罪包含暴力手段,故为强迫交易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仅成立强迫交易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表现(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想象竞合择一重)2.第24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A.将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民意志的反映,这是人民民主的要求(注意不是民意的体现)B.司法机关对强迫劳动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C.将协助强迫劳动行为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体现了司法公平与公正(实行犯)(协助行为正犯化)D.将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认定为本罪,违反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但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创设刑罚法则B.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常考点)C.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一律被允许D.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故立法解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以完善刑法规定B.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或者具有唯一性,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最基本的解释理由)C.同一结论,虽然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但在司法解释中属于扩大解释D.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针对证据、事实判断来讲,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5.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A.对同一词语的某种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但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B.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C.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语言文字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D.扩大解释的结论仍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FGHA.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不能查证属实,因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仍然成立犯罪,这是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限制解释(缩小解释)B.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C.劫持电车的行为成立劫持汽车罪,因为可以将“汽车”解释为包括电车,属于扩大解释(破坏交通工具罪)D.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E.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成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F.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销售”解释为“有偿使用”,属于当然解释(至少是扩大解释)G.《刑法》第153 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犯罪;如果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同样成立犯罪。

这属于扩大解释(当然解释,举轻而明重)H.将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型的犯罪)解释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属于当然解释7.乙被违章车撞死,现场留下了肇事车的油漆,目击者记住了违章车辆牌照。

警察找到车主甲时,车主甲已经给该车涂上了其他颜色的油漆,擦掉了车上的血迹,修补了车上的相关痕迹。

甲拒不承认自己驾驶了该车,也不说明谁驾驶了该车。

但警方能够确定该车就是撞死李某的违章车。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A.甲虽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甲拒不说明谁驾驶其违章车的行为成立包庇罪D.甲无罪,因为既不能证明甲交通肇事,也不能证明甲帮助毁灭他人犯罪的证据8.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DA.M 国人金某乘坐M 国民航飞机前往S 国。

在飞经中国领空时,金某在机上抢劫了一个S 国人的财物。

我国对此案没有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B.W 国人甲开枪杀害邻国人乙,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了乙。

我国对此案适用属地原则管辖(行为地)C.A 国人甲在A 国绑架杀人,次年甲加入我国国籍。

即使甲犯罪时不是我国公民,我国对此案也要适用属人原则管辖(行为时或者裁判时是中国公民)D.X 国人甲与在日本旅游的中国人乙(女,13 周岁)自愿发生性关系,即使日本法律不认为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我国对此案也要适用保护原则管辖(双重犯罪原则)9.J 国人甲在Y 国劫持了该国民航飞机飞往F 国,但F 国警方未能成功抓住甲。

后来甲进入我国,被某城管抓获并扭送至警方。

后来还查实,甲在劫机过程中抢劫了多名乘客的财物。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CDA.甲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劫持以后把飞机卖了的,想象竞合择一重)B.我国对此案有刑事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原则C.如果甲劫持的是国家航空器,我国仍有管辖权(普遍原则管辖只针对民用航空器)D.对甲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我国刑法以及国际条约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由自治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即使实际执行刑期没有达到最低要求,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在上述表述的空格中:BDA.有6 出填“最高人民法院”,1 处填“最高人民检察院”B.有5 处填“最高人民法院”,2 处填“全国人大常委会”C.有2 处填“全国人大常委会”,2 处填“高级人民法院”D.有5 处填“最高人民法院”,1 处填“最高人民检察院”11.《刑法》第237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FGA.“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妇女”、“儿童”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猥亵”、“侮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加重情节E.第一款与第三款中的“猥亵”行为内容完全相同(猥亵女童与猥亵男童不一样)F.只有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儿童,才成立猥亵儿童罪G.意图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但被路人阻止的,应当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H.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儿童,致使儿童重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想象竞合择一重)12.关于刑法上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A.误以为是国家机关公文而毁灭,事后发现属于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属于危害行为B.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编造”行为属于实行行为C.为避免他人被意外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将他人推倒而摔成重伤。

推倒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希望他人被领带勒死而赠送他人领带,即使他人系领带时果真将自己勒死的,也不属于杀人行为,而是意外事件1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DA.卖淫女甲在嫖客李某住处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心脏病发作,甲扬长而去,之后李某死亡。

甲没有救助李某的义务,故不成立犯罪B.在狂风暴雨之际,张某不顾摆渡人员乙的“危险”警告,执意要求乙让其过河。

乙在运送乘客过河时,渡船翻沉导致张某死亡。

乙成立作为方式的犯罪(被害人自陷危险)C.丙意外导致王某重伤,打算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路人张某劝阻丙放弃了救助,致使王某流血过多而死。

丙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张某成立教唆犯D.肇事者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搬入出租车后借故逃离,出租车司机丁一直开车,致使李某流血过多而死。

丁对李某没有救助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特定领域)1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A.甲在黑夜中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设置任何提醒后方车辆注意的标识标志,导致后车追尾的,成立不作为犯罪(应作为不作为)B.乙为窗户安装防护栏,之后发现其有散架的可能,而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行人被垮塌的防护栏砸成重伤的,成立不作为犯罪(能防止不妨止)C.出租车司机丙对男乘客李某在出租车内强奸女乘客王某的行为不予制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能防止不妨止)D.丁男任由邻居幼女王某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能阻止不阻止)1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捡拾枪支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所有的持有性犯罪都应该是作为方式)B.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方式的犯罪(不能说明来源)C.店家销售食品之后发现顾客中毒,而不予救治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不作为)D.动物园的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16.关于行为对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A.伪造的货币不属于伪造货币罪的对象(行为的滋生之物),但属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对象B.赌博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赌资的存在,否则不成立赌博罪,故赌资是其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的组成之物)C.通过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时,签发的空头支票属于犯罪工具,而非行为对象(财物是行为对象)D.盗开他人汽车运输假币的,汽车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17.甲雇请乙、丙伤害丁,交给乙、丙1 万元,约定事后再给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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