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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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P75 1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全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

P76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P7714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使之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P8015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P8516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P861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P102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

P107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P121 2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P1382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⑴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⑵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如: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⑶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请求;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确定具体个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⒈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⒉作用:①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②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⒊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①管理处分权②诉的利益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①起诉权和应诉权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③申请回避的权利④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⑤陈述、质证和辩论权⑥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⑦自行和解的权利⑧撤诉的权利⑨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⑪提起上诉的权利⑫申请执行的权利⑬申请再审的权利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①遵守诉讼秩序②出庭诉讼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④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概述:⒈概念: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能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及意义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适格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适格的意义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效率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1. 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具备诉权,即有权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

2. 实质标准:实质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有实际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

3. 合法标准:合法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提交诉讼材料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实体法律规定,如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4. 诚信标准:诚信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相、伪造证据。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四、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当事人适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是合同的相对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原告还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其诉讼行为符合程序规定。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判断当事人适格可能会更加困难。

例如,在一个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法院对公司的内部结构和股东关系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谁是适格的当事人。

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什么是当事⼈适格何为“什么是当事⼈适格”?⼀般是指,案件当事⼈⾃⾝的民事权益受到他⼈的侵害或者与他⼈发⽣民事争议。

可以成为合格的原告的⼈,以下是⼩编收集到关于什么是当事⼈适格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当事⼈适格当事⼈的适格简单来说就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资格。

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合格与否的影响。

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

这时,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当事⼈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当事⼈。

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提出的诉讼的。

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适格”是指当事⼈在某⼀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

⽽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诉讼的权能。

如何判断当事⼈是否适格?通常来讲,应以当事⼈是否是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以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为标准。

以这⼀标准为基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通常作为当事⼈就是适格的。

符合上述条件,成为适格的当事⼈,法院的裁判才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适格的当事⼈。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的意思,对他⼈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的财产代管⼈;⼆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三是对于死者的⼈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使;胎⼉的继承权受到他⼈侵犯,胎⼉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所谓当事人适格,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给付之诉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具有直观、便于操作的特点,但是若将其作为判断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则存在有不合理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一)管理权和处分权
➢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都可 以作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体对于财产权,一般是 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主体,可以 在实体权利上享有请求权和形成权。 因此管理权或处分权是诉讼实施权 的基础。
➢ 按照这个观点,受权利侵害的人应 该为原告,而侵害人为被告。
➢ 无法解决确认之诉
基于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而发生。
自然人 • 《司法解释》第55条
法人
• 《司法解释》第63条 • 《司法解释》第64条
➢诉讼承担的条件: 1. •有特定事由存在 2. •有法定的接替诉讼的人存在 3. •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和可能
➢ 公民甲(原告)与公司乙因借款合同发 生纠纷,开庭审理后,判决尚未作出时, 甲不幸去世,其儿子丙是唯一的继承人。 丙欲参加诉讼,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 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 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 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B
➢ 《民诉司法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 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为当事人。
➢ 郭某以笔名“干成”在某刊物发表《韩文公、 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称韩愈曾 经在潮州经常光顾风月场所,并染上风流病, 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后误信方士之言以硫磺做 补剂而死于硫磺中毒。韩愈之39代孙韩某以其 祖先素以道德文章而为世人所尊敬,郭某及某 刊物无中生有,已严重侵犯韩愈的名誉,因此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及某刊物赔礼 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但法院(台湾法 院)以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为由而不 予受理。韩某后提起刑事诉讼,郭某被判构成 诽谤死人罪而处罚金300元,受到台湾学者批 判。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适格主体什么意思

适格主体什么意思

适格主体什么意思
适格主体的意思是: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

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

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划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

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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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2、判断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C.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A.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B.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三、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A.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C.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所谓当事人适格,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给付之诉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具有直观、便于操作的特点,但是若将其作为判断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则存在有不合理之处。

什么是确认之诉?

什么是确认之诉?

什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因其它原因针对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而发生纠纷,需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时,就需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而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时,也需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那么,什么是▲确认之诉?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确认之诉的定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二、确认之诉的主要特点(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

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三)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

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三、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是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涉及到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和权利。

1. 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指的是个人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成年人一般被认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各类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等被认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才能进行某些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残疾或精神病患丧失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法律行为。

2.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个人在诉讼活动中具备参与法律程序的资格。

•自然人:任何合法的自然人都具备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的适格。

•法人: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也具备当事人适格,并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其他主体: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如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监护人等也可以具备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能力与适格的认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一、名词解释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产生于当事人请求,依附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表现出程序制度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2. 诉从表现形式来看,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从实质内容来看,诉是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诉的要素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理由,可依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3. 诉权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它是源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由原被告双方平等地享有。

诉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 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力。

审判权的设置是为了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服务于当事人诉权,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民事审判权包括诉讼指挥权、特定事项的处分权及案件裁判权。

5. 独任制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是审判组织形式的一种。

它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适用于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于一审程序。

只有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才能担任独任审判人员。

6. 陪审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委派其参与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

陪审制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对司法资源的补充,但在我国尚存诸多问题。

7.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形式予以判决的法律关系。

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区别于标的物——后者是这一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8.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 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 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 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 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 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 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 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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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 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 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 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 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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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6.原告与被告
6.2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6.2.2 关于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或法人接受的被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 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摘要】当事人的认定涉及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程序当事人概念和适格当事人理论。

鉴于不少人把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本文拟在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理论概念之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对英美法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做进一步的了解和探讨。

【关键词】当事人的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分析与比较(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法理分析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就是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程序当事人,或实际诉讼当事人。

传统当事人理论把它定义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当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同时接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只有实体规范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随后,当事人范围逐渐从实体权利义务人扩大到权利保护人。

(二)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法理分析正当当事人(Die richtige Partei)也称当事人适格(Sachlwgilimation)。

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共同所有权制度。

通说认为,正当当事人就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人,以及虽然不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但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所谓诉讼实施权,就是在特定事件的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从而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同时,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诉的利益。

当事人存在通过诉讼获得一定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从而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时,法院均应许可该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侧重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与一定的诉讼标的或者一定的法益的关联性,而后者则侧重于强调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自由,即只要是在原告起诉书当中所列的原告与被告,便可视为本案的当事人。

故而,当事人这一概念,更多的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然而,如果仅仅从程序上以及形式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内涵,那么在诉讼中有可能导致滥诉或者无端生诉这些现象的大量产生,所以,在纠纷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之前,有必要将那些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联系的人排除,从而使法院的判决能够产生实质性意义。

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_概述及解释说明

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_概述及解释说明

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方等。

而这些当事人在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地位。

因此,准确理解和解释当事人适格名词是非常关键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着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展开讨论,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文章内容,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

接下来,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的重要性,并对其定义与含义进行阐述。

然后,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给出一些常见的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示例,并进行详细说明。

紧接着,在第四部分,我们将探讨该概念存在的争议和理论观点,并通过案例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对该概念的解释方法。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回顾,并对未来该概念发展趋势和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的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概念。

同时,本文也将介绍不同学派对该概念存在观点差异以及公正原则的作用分析。

通过对案例研究的比较研究,我们将揭示不同国家对该概念解释的差异。

最后,本文还将针对该领域存在的争议与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一些建议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以上是文章“1. 引言”部分的内容,请尽量保持段落清晰、逻辑严谨,感谢配合!如果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2. 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的重要性2.1 定义与含义当事人适格名词是指在法律领域中,用于确定参与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主体身份和地位的特定术语。

它们通常涉及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适格名词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2.2 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在法律领域,正确理解和解释当事人适格名词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决定了个体或组织是否有资格作为案件的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进来。

只有正确确定当事人适格名词,才能确保案件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3 解释和说明方法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适格名词,需要使用一系列解释和说明方法。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而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身份具有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这便涉及了选择何种法律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的问题。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ÑÔÖ®£¬µ±ÊÂÈËÖ»Óо߱¸ÁËËßËÏȨÀûÄÜÁ¦£¬²Å¿ÉÒÔ³ÉΪËßËÏ·¨Éϸ÷ÖÖËßËÏÐÐΪµÄÖ÷Ì壬²ÅÓпÉÄÜÔÚ¾ßÌåµÄ°¸¼þÖгÉΪÕýµ±µÄµ±ÊÂÈË¡£¶øÎÒ¹ú¶Ô´ËµÄ¹æ¶¨Ò಻Ã÷È·¡£»ùÓÚ´Ë£¬±¾ÎĽ«½áºÏ˾·¨Êµ¼ùÓëÍâ¹ú¹æ¶¨£¬·ÖÎöµ±ÊÂÈËËßËÏȨÀûÄÜÁ¦ºÍµ±ÊÂÈËÊʸñµÄ×¼¾Ý·¨£¬ÒÔÆÚ¶ÔÕâÒ»·¨ÂÉÊÊÓÃÎÊÌâÓÐËùñÔÒæ¡£¶þ¡¢ËßËÏȨÀûÄÜÁ¦µÄ×¼¾Ý·¨£¨Ò»£©¹úÃñ´ýÓöÔ-ÔòÓëË«±ß˾·¨Ð-ÖúÌõÔ¼µ±Ç°ÊÀ½ç¶àÊý¹ú¼Ò¶¼¶ÔÍâ¹úÈËÔÚ±¾¹ú½øÐÐÃñÊÂËßËϵÄÄÜÁ¦¸øÓè¹úÃñ´ýÓö£¬ÎÒ¹úÒ²ÊÇÈç´Ë¡£¡¶ÃñÊÂËßËÏ·¨¡·µÚ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具有正当当事人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过程应当按照相应的律师要求提出诉讼。

同时关于正当当事人有具有当事人适格,那么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呢?一般来说,当事人适格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的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具有正当当事人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过程应当按照相应的律师要求提出诉讼。

同时关于正当当事人有具有当事人适格,那么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呢?一般来说,当事人适格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的能力。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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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意见》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须具备要件: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一定有当事人能力。 (二)分离性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 也有例外, 例如,胎儿 、死者 。 2.法人 主要表现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 能力的普遍性上。例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公 司的人格否认,并不否定其当事人资格,目的为保障 交易第三方安全的需要 3.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

(一)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是针对一般诉讼(抽象诉讼)而言的一种资格, 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诉讼的 具体要件,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虽有当事人能力但具 体案件未必适格,是适格的当事人必然具有当事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1.主张将管理权和处分权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或是诉讼实施 权的基础 2.“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3.诉讼管理权和处分权权的反思

(一)当事人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 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相当于民法上的权利能力 与行为能力的关系。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 条件。没有诉讼能力的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或者对无 诉讼能力的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

2001年7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 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 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 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 用。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贵任。
诉讼成立保护:主体要件、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
抽象要件 (成立、形式要件)
具体要件 (实质要件)
当事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 (正当当事人)



一、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 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二、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即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 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要求法院对 作为本案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 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 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或者是指当事人对于 本案的诉讼标的,谁最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 谁最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当事人适格考虑的是 当事人诉讼标的的关系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杭州有两家公司,甲公司把1000万元钱借给了 乙公司,期限为一年,但是一年以后,甲公司 经过多次的催要,乙公司就是不还。那么甲公 司当起诉的时候才发现这个乙公司根本经没有 经过年检,并且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 照,有半年多了。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这种企业,他是否还可以到 法庭上去打官司
(三)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欠缺抽象要件,意味着当事人根本无权要求 法院审理,法院将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回诉。欠缺具体要件 意味着法院仍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无法取 得本案的判决,于是,将以诉无理由驳回诉。
(四)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
诉的利益的一般要件
1 .当事人的请求符合裁判上的要求,是关于具体 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的主张; 2.法律没有禁止就该事实提起诉讼;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诉讼的特别约定。(仲 裁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给甘肃省高级人民
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答复, 说在这种情况下呢,也可以受理。复函 明确表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他 应当清算,清算完之后办注销登记,在 没乐侵权案



2002年11月26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 将伟地电子出版社告上法庭。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诉 称:自己是众多音乐词曲作者组成的音乐著作权集体 管理机构,被告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 -100首》中,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却没有向 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 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本身,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同时,MP3光盘是一 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 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 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 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发行、 销售侵权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2、支付 侵权赔偿金38万元;3、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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