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结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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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一、当然解释概念的理解(一)关于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学界一般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来源有三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规范宗旨,三是事物属性。

至于这三种依据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1](P116-117),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

有的认为,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有学者主张:“当然解释之‘当然’应当是形式逻辑之当然与事理之当然的统一”[2]。

还有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依据刑法规范的宗旨、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所做的合理解释[3]。

笔者认为,形式逻辑并不是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

形式逻辑一般是指从逻辑上理解,刑法规定所用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或者递进关系[4]。

首先,上下位关系。

将下位概念解释为上位概念的一种,如将下位概念“妇女”解释为故意杀人罪中“人”的概念。

这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畴,而是文理解释。

其次,递进关系。

递进关系是指概念的传递性,即使具备概念的传递性,也不能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就包含形式逻辑,这是因为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系其实属于事物属性的范畴,如“甲大于乙,乙大于丙,则甲大于丙”。

这是事物本质属性轻重大小的比较,而非形式逻辑。

另外,有学者认为规范目的不是当然解释的依据,提出“以规范目的为风向标,其也便难免会流于形式,从而汇入目的解释的范畴”[2]。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规范目的应当是当然解释的依据之一。

理由在于,贯彻立法目的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根本任务,当解释结论出现分歧的时候,目的论解释最终起决定性作用[5](P27)。

在刑法解释中,文理解释也好,论理解释也罢,都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目的和宗旨,规范目的给人们的解释提供了方向,脱离目的的解释只能本文由收集整理是误入歧途。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目的解释的适用及其限制_武兴伟

目的解释的适用及其限制_武兴伟

〔 〕 张燕玲 、白帮武 《简论 目的解释及其应用 》 , 载 《东岳论丛 》
年第
期 ,第

页。
法律方法 第

中寻求文本 的真实含义 。 极 端型 法官 最大 限度 地发挥 自由裁量权 ,甚 至完全 抛开法 律 文本 , 而 以 自己对立法 目的的理解来确定法 律规范 的含义 , 有 时甚 至增加 一些法 律 中原 本 没有 的内容 。 动态型 解 释者对 已经存在的法律规范不是 机械地 、 静态地 理解其含 义 , 而 〕 是本着 “与时俱进 ”的原则 , 以动态 的眼光考察其 含义 , 适应社会 、 经济 、 文化 的发 展而不 断 充实新 的内容 、 摒弃陈 旧的 内容 当然 , 通过立法 目的来限制司法过程 中的 目的解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 例如 , 立法 目的 的概括性较强 , 难以完全具体操作 通过僵化 的文字表述 的立法 目的总是 无法适 应社会 的 发展等等 。 由于立 法 目的只是一种原则性 的规定 , 所 以它并 不是 一种正式 制度 。而立 法 目 的对 目的解释的限制作用主要 是一种宏观上 的参考 , 因其而制约作用是有限的 。
法律文本 的变动是十分谨慎的 , 而 当法律文本 与社会发 展并不 相符 的时候 , 通过解 释进行
发展就成为重要 的环节 , 当然 , 其 中起 到统驭 作用 的 目的解 释多 以 “ 暗含 ”的方式 出现 最 后 , 从后果主义 的角度来说 , 即使权力通过 目的解释对文本 的含义进 行了扩展 , 权利如果要 制止或者推 翻这种扩展 , 要付 出的巨大代 价使得这 一 目的很 难实现 。例 如 , 在 美 国的宪法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代表 国家 的检察机关在进 行法律监 督 的时候能够提 出 自己的 意见 , 从

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criminal law evaluation of animal maltreatment曹炜*(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内容摘要】刑法应该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避免刑罚的扩大化。

从犯罪的本质理论、刑法的目的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来看,只有行为人虐待动物并且将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宣扬、宣传的行为才能构成虐待动物犯罪,而其他的虐待动物行为应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虐待动物犯罪应当被纳入自诉案件的范围之内,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关键词】虐待动物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刑法谦抑性对于虐待动物问题,要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虐待动物犯罪的呼声越来越大。

然而持此论者却没有对这种立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使得这种观点过于草率。

某一种行为是否应当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属于关乎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重大问题,不能忽视在这背后所蕴含的的公民自由的移交和国家刑权力的扩张的意义。

“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①暴力的扩张和刑法的谦抑之间存在着永无休止的争论,因此,虐待动物问题在中国化的特殊背景下也应该被谨慎的讨论和处理,必须通过详细的理论分析和论证来决定对虐待动物行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妥当安排。

一、刑法应当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从刑法基础理论视角刑法应当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的观点,可以从刑法的目的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来进行论证。

(一)刑法目的论解释刑法的目的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②张明楷教授和曲新久教授都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③不管在学理上如何确定刑法的目的,学者大都将《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曹炜(1987—),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项目编号:BM210009)。

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与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与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与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与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与公共权力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与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表达。

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与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与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 稿 日期] 2 0 —21 收 0 90 —6 [ 者 简 介 ] 胡 晓转 ( 9 9 )女 , 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思 想 政 治 理论 课 教 学 部讲 师 , 究 方 向 : 克 思 主义 反 腐 败 理 论 , 作 16- , 许 研 马 法学 。
( 昌职业 技术 学 院 思想 政治 理论课 教学部 , 许 河南 许 昌 4 1 0 ) 6 0 0
[ 摘 要] 刑罚 目的在刑 罚理论 中居 于核 心地位 , 它对 于刑罚 的创 制 与 适 用有 着 直接 的指 导 意
义 。西方 的刑罚 目的理论 源远 流长 , 大致 可 以分 为报 应 刑论 、 目的刑 论 、 中刑 论 。我 国关 于刑 折
在 内的 全 体 公 民 的 基 本 人 权 。
[ 关键 词] 刑 罚 目的 ; 惩罚 ; 防 ; 本人 权 预 基 [ 中图分 类号] D9 4 [ 1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7 8 2 0 ) 20 3 —4 0 84 3 ( 0 9 0 —0 40
刑罚 目的是刑 法 理论 中一 个 十分 重 要 的 问题 , 有 : 1 ( )刑罚 目的制 约 着 刑 事立 法 。刑 罚 目的 一 经 它 对于刑 罚 的创制 与适 用有 着直接 的指 导意 义 。刑 确立 , 会有相 应 的刑罚 体制 的确 立 , 便 以保证 刑罚 目 罚 目的指 引 着刑罚 的制定 、 配 、 动 , 响 着 刑罚 的的实现 。因此 , 分 发 影 刑罚 目的 是刑 事 立 法 的指 导 思想 它对 于刑 罚 制 度 的确 立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 2 的实 际效果 。正确 认 识刑 罚 的 目的 , 能 够 适 当运 之一 , 就 用 刑罚手 段 与犯罪 作 有效 斗 争 , 如果 对 刑 罚 目的认 刑罚 目的决定 着刑 罚 的适 用 , 接 影 响 着刑 罚 裁 量 直 识不当, 就会 导致刑 罚 的滥 用或失效 。因此 , 刑罚 目 的结果 , 审判 人 员 在 刑 种 、 期 及 量 刑 幅度 的选 择 刑 都受 它 的影响 。( )刑罚 目的指 导刑 罚 的执行 , 3 的有着举 足 轻重 的地位 。在 考虑 中国刑 罚 目的 的选 上 , 择 方 向时 , 文在 总 结西 方 和大 陆 刑罚 目的演 变 的 刑罚 目的不 仅体 现在 刑 罚 的创 制 和 使用 过 程 中 , 本 而 过 程及 内容 基础上 , 通过对 公正惩 罚犯 罪刑罚 目的 、 且一直 贯彻 到刑罚 的执行 的过程 中。为 了收到满 意 行刑 的 目的相一 致 因此 , 罚 目的也是刑 刑 预防犯 罪刑 罚 目的 以及“ 以保 护 包 括犯 罪 人 在 内的 的效 果 , 全体公 民 的基本人 权” 刑罚 目的的分析 , 出我 国应 罚执行 的指 导方 针 之一 , 对 于 刑罚 的执行 过 程具 提 它 该有 的刑罚 目的 , 于反 思 和发 展 中国 的刑 法 理论 有重 要 的意 义 。 对

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分析

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分析

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目的论与基本原则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法的目的即法律惩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的目的。

而刑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犯罪行为及其追究、审判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下面将对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刑法的目的论:刑法的目的论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刑法规范的生命线。

刑法的目的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报复论、预防论、教育改造论等。

报复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报复犯罪行为,体现了对罪恶的正义承认。

预防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防止犯罪重新发生。

教育改造论则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些不同的目的论互相补充、交叉影响,刑法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某个观点,而是综合多种目的的综合体。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保障,对于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人权保障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主要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平等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分配原则等。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存在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罪行与刑罚的预定规定、刑罚的确定、刑事责任的界定等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和随意执法的情况。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实行平等保护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在刑法领域,法律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同类犯罪行为要实施同样的法律制裁,并不歧视任何特定群体或个体。

犯罪责任原则是刑法中涉及到犯罪行为与其后果相联系的一种原则。

根据犯罪责任原则,只有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直接关系,以确保刑罚的精确度和公平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中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的严厉程度也应相应增加。

论刑罚目的的实然和应然

论刑罚目的的实然和应然
在 说 , 罪 具有 在 质 上和 量 上 的 一 定 范 围 , 而 犯 罪 的否 定 , 为定 犯 从 作
罚, 法律报应论主张有其社会危害性来科处刑罚, 能将两者统一起 不
来 , 免走 向主 观 归 罪 或者 是客 观 归罪 的 极 端 。 难
在 , 是 同样 具 有 质 和 量 的 一 定 范 围 。 是 , 也 但 这一 基 于 概 念 的 同一 性 , 不 是侵 害 行 为 的特 种 性 状 的 等 同 , 是侵 害 行 为 自在 存 在 的性 状 的等 而 同, 即价 值 的等 同 0 ” 尽 管 康 德 和 黑格 尔 都 是 报应 论 的主 张者 , 二者 在 各 自的理 论观 但
报 应 的始 祖 , 认 为 , 的意 志 是 自由的 , 他 人 犯罪 是 意 志 自由的人 违 反 人
2 仅 将报 应 目的 仅 截 取 在 已然 的犯 罪 人 层 面 , 有 片 面性 。 已 . 具 对 然之 罪 的报 应 和 犯罪 人 的罪 过 的 报 应 是报 应 论者 将 报 应 作 为 目的 必 然 结果 。报 应 论 仅看 到 了 己然 之 罪 , 认 识 到 了犯 罪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仅

刑 罚 目的 的 学 说 及评 析
( ) 应 目的 刑论 及 其评 价 一 报
身将走 向毁灭, 主张等价 的报应 。 但是无论是等量 的报应还是等价的
报 应 , 以报 应 作 为 刑 罚 的 目的 , 都 以行 为 人 的 绝 对 的意 志 自由和 不 证
报 应 刑 论 是 以绝 对 主义 和 报 应 思想 为 基 础的 刑 罚 目的的 理论 , 又 称 绝 对 理 论 、 义 理 论 。 这 种 理 论认 为 , 罚没 有 特 别 希 翼达 到 的 目 正 刑 的 , 罚 的 意义 就 在 于 报 应犯 罪 行 为 的 害恶 , 刑 给犯 罪 人 以 惩 罚 , 以其 痛 苦 来 均 衡 犯 罪 人 罪 责 , 而 实 行 正 义 的理 念 。 果刑 罚 必 须考 虑 预 防 从 如 犯 罪 等 刑 事 政 策 上 的 目 的和 因 素 , 么 公 正就 不 成 为 其 公 正 。 罚只 那 刑 能 是 对 犯 罪 的报 应 。0 西 方 刑 罚 史 上 , 罚报 应 主 义 思 想 经 历 了神 在 刑

刑法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初步证成

刑法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初步证成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一 O 1 — 1 6
基金项 目 : 辽 宁 省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L 1 4 B F X0 1 9 ) 作 者简介 : 王祖书 ( 1 9 7 1 一) , 男, 辽 宁本 溪人 ,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副教 授 ,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 理论法学 、 刑 法 解 释 学
摘 要 : 刑法 目的论 解释 的正 当性 , 必 须 通过 三重 检 验 , 即 目的论 解释 的初 步 证 成 、 目的论 解
释 的深度 证 成 以及 目的论 解释 的 结果 考 量 , 始 能证 成 其 正 当性 。 目的论 解 释 方 法 , 集 中体 现 了解释者 的价 值判 断 , 因而 其 解释 结 论 正 当性 的证 成 必须 考 虑 价 值 判 断客 观 化 的 问题 , 必 须
第 3 8卷 第 3期
2 0 1 5年 5月
辽 宁师 范 大学 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Li a o n i n g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的意 志 与制 定 法 的 目的 又 是 彼 此 紧 密 联 系 的 , 因为 属 性 。正是 在 此 种 意 义 上 , 法 律 解 释 的理 论 困 难 即
立法 者所 表 达 的 意 图 被 普 遍认 为 是 制 定 法 的 目的 。 在 于这 种价 值判 断 在 多大 程 度 上 可 以获 得 理 性 约 束
系中, 立 法 者 的 意 志 及 其 客 观 形 式—— 制 定 法 的 目 价 值判 断 客 观 化 , 这 不 可 避 免 地 需 要 对 其 价 值 选 择 的, 在 法 律解 释 中一 直 发 挥 着 关 键 作 用 。而 立 法 者 进 行理 性 的证 立 , 法 律 解 释 因 此 具 有 了价 值 判 断 的

小议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小议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小议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刑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规定,其目标是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架构由许多规定组成,旨在指导刑事诉讼,并确定各种犯罪类型的罚则。

这篇文章将围绕刑法的目的,介绍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刑法的目的刑法有两个主要的目的:社会控制和公平正义。

通过刑法的实施,社会可以控制罪犯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安定状态。

此外,刑法通过惩罚罪犯,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处罚,并向公众传达公平正义的信息。

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刑法的目的论解释包括三种:保护主义、预防主义以及复仇主义。

1. 保护主义保护主义是刑法理论中最古老的解释之一。

保护主义者认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他们主张通过刑法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

这种解释在历史上曾被普遍认为是刑法的根本目的,然而,它存在着一些问题。

保护主义存在的问题在于,它的目标集中在对行为人的惩罚上,而忽视了他人的保护,也忽视了预防犯罪的可能性。

这种解释偏重于被害人的权益,忽略了罪犯的人权和财产权。

此外,保护主义解释只关注现有犯罪行为,而未考虑预防犯罪的需求。

2. 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强调了预防犯罪的必要性,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推动社会进步。

预防主义者主张通过刑法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社会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罪恶行为的发生。

预防主义注重的是因果分析和预测,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和预防体系。

预防主义的优点在于它不仅考虑到了现有犯罪问题,也加强了犯罪预防的努力。

预防主义使刑法成为一个更加全面和科学的规范,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预防主义的缺点则在于,它忽略了已经造成的犯罪行为的惩罚,没有解释刑法的惩罚固然重要,但刑法的惩罚也有其正当性,不完全不能忽略。

3. 复仇主义复仇主义的解释属于较为极端的解释,它把刑法的主要目的视为报复罪犯、还原公正和维持刑法的权威。

复仇主义者认为,惩罚罪犯是为了还原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解释,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反对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是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
(7)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比较解释,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

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

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导言: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原则,它们是合法性和公平性的保障,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原则常常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必须对这两个原则进行重构和完善。

一、目的正当性的内涵目的正当性是指行为的目的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和法律规范。

它要求行为的主体在追求一定目的时,应当做到合乎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

目的正当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应性,是法律保护正当权益的前提。

然而,目的正当性的界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因为目的的判断往往涉及到主观意愿和行为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以医疗行为为例,一个人去求医治病的目的是正当的,但如果他利用医疗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如贩毒,那么这个目的就是不正当的。

因此,要准确判断目的的正当性,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权力的运用应当合乎适度和合理。

它要求权力不能滥用,不能超越其合理范围,使行为主体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比例原则是一种制约和平衡机制,它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理行为,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比例原则的问题也很突出。

一方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是比例原则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也是比例原则面临的难题。

在一些迫切需要保护人民生命和安全的情况下,一些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权衡这些利益依然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三、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关系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目的正当性是为了保证权力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比例原则是为了保证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不滥用和不侵害公民权益。

首先,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注重目的正当性。

只有当法律和政策制定的目的是正当的,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如果目的是不正当的,那么就不能依赖法律和政策去限制行为或者保护权益。

其次,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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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满足对 以该种法益为基础的利益需要。这就要求在解决刑法问题之时 , 应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所涉
及 的各 种利 益 。针 对 这些 利益 所 考虑 的决 定 , 可能 对 于其 中一方会 产 生积 极 的效果 , 而对 于另 一方 会 产 生 消极 的效 果 。因此 , 法 官 在进 行 目的论解 释时 应分 别确 定这 种 效果 对 于各 有关 利益 的“ 可 欲性 ” 或“ 不 可 欲性 ” 。其 正如 德 国学 者普 珀教授 所 言 : “ 目的论 解 释 的正 当性 并不 是来 自于立 法者 的权 威 , 也 不是 来 自于 从法 条 文本 中所推 导 出结 论 的 正确 性 , 而是 从这 些 结果 的有 益 性导 出 。” [ 2 在此 , 对 于 法官而言 , 必须 确 认 实 现该 目的 , 不 能 引起 超 出刑 法规 范 价值 的不利 附随 后 果 , 如 此 进行 的检验 , 被
考夫曼的学生德歇特博士 , 其主要思想集 中体现在她的《 法律适用中的结果导向》 一书 中。近年来该 理论 开 始 引起 我 国学者 的注 意 , 很 多学 术 成果 对 结果 考 量方 法 与刑 法 目的论解 释 方法 的适 用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并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例 如周 光权 教 授主 张 : “ 不 同的解 释方 法会 附带 产生 不 同的后 果 , 无论 解 释 者是 否意 识 到这一 点 。这 些后 果 的存在 会 反 向制 约解 释者 , 使其 在解 释方 法 的选择 上有 所顾 忌 。

6 7 ・
东方 法学
2 0 1 5年 第 6期
称 为结 果 考量 。这 是 实质 的评价 目的论 解 释 的正 当性 问题 , 因此不 能 仅仅 依据 实证 法 的形 式 合 法性 与 权威 性 , 即所 谓 的 “ 形式 上 正 确 ” 进行 判 断 , 而是 必须 考 虑 到利 益 、 原则 、 公正 、 衡平 、 公 共 福 利 等 多 元 的后果 因素 , 进行“ 实质 上正 确 ” 的抉 择 , 这 就 需要认 真 对待 法律 适用 中的结果 考量 理论 。这一 理论 渊 源 于2 0 世 纪7 0 年 代 以来 , 德 国有很 多 学 者 主张 在法 律适 用 中 , 根 据 裁判 不 同 的可 能选 择 对 社会 产 生 的影 响 , 决定 选 择对 社会 最 为有 利 的裁 判结 论 , 从 而将 裁 判 正 当化 。其 中 的代 表 人 物就 是 阿 图尔 ・
判 断 的理性 及其。简 言之 , 就是 “ 谁之 目的? 何 种正 当性 ? ” 。笔者 认 为 , 刑 法 目的论 解 释 的正 当性证 成 , 必须 通过 三重 检验 , 即 目的论解 释 的 内部
证成 、 [ ¨目的论 解 释 的深度 证成 以及 目的论 解释 的结 果考 量 , 始能 证成 其正 当性 。之所 以将 目的论 解 释 的 结果 考 量 作 为第 三 重 检验 标 准 , 主 要 是考 虑 到 刑法 的适 用应 以实 现 刑法 法 益保 护 的 目的 , 并 同
定性 , 因 而构成 了刑 法 目的解释论 证 的基 准 。” ㈩ 上述 观 点甚 为精 当 。但是 令人 遗憾 的是 前述 周 光权
教授的观点受其论文主题的限制 , 其相关理论 阐述不够深入 ; 姜涛教授的理论阐述全面深刻 、 自 成体
刑 法 目的 论 解 释 正 当 性 之 结 果 考 量
王 祖 书
内容 摘要 : 刑 法 目的论 解释 的正 当性 证成 , 必须 通过 三 重检验 , 即 目的论 解释 的初 步证 成 、 目
的论解释的深度证成 以及 目的论解释的结果考量, 始能证成其正 当性。 结果考量理论要求法 官在 进行 刑 法 目的论 解释 时 , 必 须进 行 “ 实质 上 正确 ” 的决择 , 在 刑 法具体 条 文 的规 范 目的与
因此 , 刑法解释接受规范外 的检验 , 主要是接受后果考察。” [ 3 姜涛教授认为 , 后果考察“ 要求我们通 过 可 以辨识 的经 验来 检 验某 种 后 果 的真 伪 , 去 检 视刑 法 解 释 目标 实 现 的外 在 参 数 , 同样 也 可 以 为刑 法 目的解 释 中的 目的定 位及 其 论证 提 供事 实 支撑 , 并 保 障其 在 实现合 理 性 的 同时避 免其 破 坏 法 的安
局 限性 。
关键 词 : 目的论 解释
结 果考 量
正 当性证 成
法益衡 量


问题 的提 出
刑法 目的论 解 释方 法在 当下 被视 为 “ 解 释方法 之 桂冠 ” , 一 个 重要 的原 因在于 : 在 诸 种刑 法解 释方 法中 , 只有 通 过 目的论 解 释 方法 , 才 可 以进 行 实质 性 的价 值判 断 。 因此 , 这种 方法 当然涉 及 到对 价值
吉林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辽 宁师范 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 目 “ 法治思 维视域 内的刑法解释方法论研究”( 项 目批准号 : L 1 4 B F X O 1 9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1 ] 参见王祖 书 : 《 刑法 目的论解 释正 当性之初 步证 成》 , 《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2 0 1 5 年第3 期。 [ 2 ] [ 德] 英格伯格 ・ 普珀: 《 法学思维 小课 堂》 , 蔡圣 伟译 , 北 京大学 出版社2 0 1 1 年版 , 第7 4 页。
既 定的 法效 果之 间 , 应该 形成 均衡 、 一 致与合 比例 的相 互融贯性 。 在 进行 目的论解释 时 , 尽 可 能全 面地 了解具 体待 决案 件 所 涉及 的各 种 利益 。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该 将 “ 比例 适 当原 则 ” 作 为
结果考量的重要原则。结果考量理论存在着易于削弱刑法教义学对法律 系统的操控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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