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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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3日津政发〔19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外贸出口顺利步入自负盈亏的新轨道,市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91〕26号)。

根据试行的具体情况,现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各区、县及各委、局对这个规定要认真讨论研究,切实理解各项政策,并向生产及外贸企业详细传达、讲解,务求贯彻到基层,并制订出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

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外贸体制的决定,使外贸企业走上自负盈亏、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轨道,确保我市出口任务的全面完成,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全面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一)全市各外贸出口企业都必须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

市外贸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包我市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并承包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额,负责分包到各外贸企业;各区、县、局向市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货额,并负责分包到所属生产供货企业。

出口收汇和出口供货额作为对各承包单位的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负盈亏原则,组织出口货源。

外地产品收购价格要低于本市水平。

一九九二年全市外贸出口费用水平比一九九一年下降2—3%。

对一九九0年底以前形成的出口亏损挂帐,一九九二年银行利息单独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标签】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管理国际海运业对外,外国船舶收入税收【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津地税外﹝2002﹞24号【发文日期】2002-11-28【实施时间】2002-11-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程序(一作为“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开具的程序1、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申请人出示与“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同地的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主管分局对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或协议,确认税收协定或协议中规定了营业税的减免税条款。

3、申请人填写《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填表需用中文或中英文。

表中的第三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不再填写。

4、主管分局经审核后,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5、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主管分局应在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样式附后。

《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盖在首页。

6、《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具证明的分局留存;另一份交申请人,用于在开具证明所在地支付运费时提交给外汇指定银行。

(二对申请人已在其它省市办理免税证明的审核、开具程序1、申请人出示《免征营业爸っ鞅怼犯从〖汀毒用裆矸nbsp;证明》复印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津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市场。

构建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鼓励引导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提升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能力。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分类服务强化主体队伍。

深入开展招商引贸工作,瞄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领先商业模式的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吸引能源资源进口商在本市聚集。

实施外贸培训成长计划,围绕市场开发、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贸易合规等内容,组织开展外贸精品课程培训;帮助企业深度开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相关国家市场,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

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津商岸服〔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安排,天津口岸开展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市商务局会同天津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2月22日(联系人:市商务局口岸服务处吕宏伟;联系电话:************)天津口岸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安排,结合落实《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工作任务,天津口岸开展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广大进出口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于2022年1月至5月开展专项行动。

参照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韩国、新加坡等先进海运经济体和国内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先进城市,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责任清单跨境贸易任务落实,制定实施一批便利化措施,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2002﹞10号【发文日期】2002-03-06【实施时间】2002-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一、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第(四)款“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公式中,所采用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均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

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不包括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准予提取进项税额的国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二、财税[2002]7号第三条第(三)款所述“免抵税额”及有关计算公式中“免抵税额”,是指免抵调库的税额。

三、关于国税发[2002]11号所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问题说明: (一)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一律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离岸价为准。

我市将统一规范出口发票格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出口发票格式填列有关内容,出口发票必须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若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有关离岸价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清算时一并予以调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国税系统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组织全系统开展好“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充分发挥税收工作的职能作用和税务部门的工作优势,帮助重点企业和有关项目解决涉税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扶持和引导企业调结构、促转变,提升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努力改进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内容、明确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活动期间,要做好各项活动情况的记载、统计,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相应的统计报表,及时、全面地做好情况反馈工作。

附件:1.天津市国税系统专线服务电话记录和办理情况登记表2.天津市国税系统重点帮扶企业名单3.天津市国税系统专线服务电话二○一○年三月五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服务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的工作部署,更好的服务企业,支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主题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的各项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深入基层、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充分发挥税收工作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有关项目和企业建设、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在涉税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和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况。 二 、 于 纳 税 申 报 关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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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天津国税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天津国税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税收优惠问题作者:田丰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19期编者按:近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朱玉杰及副处长于明娟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在线交流,以税务总局编写的《“走出去”税收指引》为蓝本,两位处长就企业境外投资常见问题及如何避免风险在线回答网友提问,为广大纳税人答疑解惑。

共分两期,此为第一期。

(注:以下提问网友统称为“网友纳税人”)“走出去”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网友纳税人: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朱玉杰: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朱玉杰: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

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并按《关于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朱玉杰: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津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一)健全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推动修订本市妨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严格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培育自主品牌,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监管体系。

优化部门联合抽查机制,推动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监管。

加大对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公众反映强烈、影响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
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二、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

三、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10
•【字号】津政发[2005]080号
•【施行日期】200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分担比例。

各区县出口退税基数维持原核定的数额不变。

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分担。

地方负担的7.5%部分,由市和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二、规范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加重乡镇和企业负担;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各区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应由区县负担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上解市财政。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一)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车保税仓储期间不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牵头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委)(二)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三)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

把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成文日期:2002-01-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2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一、报送范围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明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8]4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8]4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28日津政发〔1988〕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为了全面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完成和超额完成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的出口创汇任务,加快发展我市对外贸易,特作如下规定:一、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外贸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贸专业公司和工(农)贸公司还要承包本市出口商品收购额;区、县、局人民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应额(计划价)。

从今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

出口收汇基数和出口商品供应额是市人民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将各种商品的收汇数、核定的换汇成本、人民币补贴数向生产企业交底;生产企业也要将生产成本向外贸企业交底,共同衔接年度的出口商品收购和供应计划。

双方商定的收购和供应额,要签定经济合同,各方都要认真履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区、县、局要把承包的出口商品供货额按品种、数量、规格落实到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和区、县、局在执行承包任务的过程中,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和生产上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对商品品种和档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能影响区、县、局承包总额的完成。

(三)对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基数的企业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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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完善政策,免抵退税管理【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2003﹞18号【发文日期】2003-07-16【实施时间】2003-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东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市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7号),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

附件: 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努力推进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免、抵、退”税工作实际和市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7号)精神,制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本规程不适宜尚未按新机制运行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征税机关操作管理规程有关征税机关必须正确贯彻总局和市局有关“免、抵、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规定接收、审核和审批所属生产企业申报的每一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

具体程序:(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1.申报程序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收所或涉外所(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征税机关专设的退税机构(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接收申报环节(以下简称退税申报环节)申报办理退税预申报,并于每月 20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正式申报。

2.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津国税退[2002]10号文件附件1);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明细表》;经主管征税机关的专设退税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预申报时,应提供依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要求录入了全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信息的软磁盘。

(3)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经主管征税机关专设的退税机构的审核环节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正式5份,其中2份退还企业,分别用于存档和下月申报“免、抵、退”税;1份留退税部门;2份留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分别用于退税凭证存档和递交国库);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式5份,其中1份装订在退税凭证中;1份退还企业存档;1份留退税部门存档;2份留退税机关,分别用于退税凭证存档和递交国库);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手册》(复印件);加盖主管征税机关印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附经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明细表》;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的,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协议);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3.有关申报要求,继续按照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和税额的计算,一律采用实耗法。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结合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有关规定调整有关手续如下:关于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所述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问题,生产企业执行完《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请海关核销后,在海关收缴之前,须持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到退税部门申报环节办理报验手续。

退税申报环节查验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完全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征税机关退税业务专用章,同时将手册原件与复印件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在收齐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按规定持手册复印件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的退税申报环节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办理各类单证具体程序和手续如下: 1.关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应在6个月内(按出口日期计算),凭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l)书面申请;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运单、提货单及出口发票;(4)按规定填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该证明格式由退税机关统一制定,各征税机关根据需要印制并发放申领企业);(5)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报部门接生产企业申请后,对其申报资料及填具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实。

在审核无误并确认生产企业尚未办理退税的情况下,为其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2.关于“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生产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应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按规定填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该证明格式由退税机关统一制定,征税机关自印并发放申领企业); 退税部门接生产企业申请后,对其提供资料及填具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已办退税。

如已办退税,由应先为该生产企业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补税后,再为其办理退运证明;如确认该生产企业尚未办理退税,可直接为其办理退运证明。

3.关于“以产顶进(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以产顶进”钢材现更名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对加工出口企业按规定免税从国家列名钢铁企业购进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视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管理。

购进“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购进钢材后,应及时到退税部门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生产企业在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l)盖有“钢材以产顶进专项监管专用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第二联); (2)“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联); (3)进货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及库存明细帐等复印件; 退税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其提供的“以产项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上批注审核意见予以确认,并进行编号,同时按规定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该确认单的第二、三联,速寄供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其余资料留存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台帐,根据“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所列加工出口期限进行跟踪核销。

4.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由外贸企业向其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在将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凭下列资料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注:根据各省、市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可能在征税机关,也可能在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代理双方签定的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原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按规定填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该证明格式由退税机关制定,各征税机关自行印制并发放申领企业); (6)承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信息的申报软盘; 承担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若将代理出口货物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应分别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自营出口货物及代理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分别复印后,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附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原件)用于外贸企业办理自营出口货物退[免]税,复印件交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接外贸企业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申报软盘及有关凭证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单证填写是否齐全;有无委托代理双方企业公章、办税员章、负责人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有对应的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填数据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致。

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与此同时,在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上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字样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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