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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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如何认定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

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谁来认定

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谁来认定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谁来认定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认定步骤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一、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需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证明责任由谁承担2001年12月6日颁布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上,通常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但在例外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非法所得罪的被告人,对于明显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应当承担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学者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其实,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是该案中的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

因此,肯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是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法定的犯罪构成和现实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前提,故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要件不容争议。

事关公民生命、自由的刑事责任的显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决定了,民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照搬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1](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是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一、医疗事故罪的界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和护士。

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

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

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

(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民法不同于刑法的公诉人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它有着特殊的规定,很多人也存在疑惑,医疗纠纷中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我将针对此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快来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立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首先原告应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疏忽、不负责任或故意而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行为。

本文针对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进行了探讨。

首先介绍了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然后详细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和证明责任,重点讨论了医疗事故罪的举证责任和司法实践。

总结了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为改进医疗安全管理提供了参考。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机制和法律责任,促进医疗行为的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实体认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预防措施1. 引言1.1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是指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对医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证明责任的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进行判断,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故意行为等因素。

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包括相关的医疗记录、现场调查等证据。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保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准确的认定,维护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和证明责任,需要积极调查取证,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乎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和司法公正。

2. 正文2.1 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工作纪律,致使患者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一般分为过失致害和故意致害两种情形。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技术失误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是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内容、追责的程序和途径,并探讨加强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内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指确定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及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判定。

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对医疗事故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包括医疗过程、医疗记录、医生意见等。

只有明确了事实,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责任。

2. 专业规范的判断:根据事故发生的专业背景和医疗标准,通过专业评估和鉴定,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评价。

这有助于确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3. 责任的界定:根据事实及专业标准的判断,将责任主体明确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方。

同时,还要根据责任程度,确定是重大过错、普通过错还是一般过失等。

4. 可赔偿损失的认定:确定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并评估其中可以赔偿的损失范围。

这有助于患者争取合理的赔偿权益。

二、责任追责的程序和途径医疗事故责任追责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一般来说,追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权益维护: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事故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请赔偿。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患者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对涉及的医疗事故展开调查和核实。

这需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邀请专家鉴定及进行现场勘察等。

3. 原始协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原始协商,就责任认定和赔偿提出具体方案。

协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形式。

4. 民事诉讼:如果原始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人。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备受关注。

当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时,刑事责任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且复杂的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二是存在过失;三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在医疗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如果医务人员故意违反医疗规范,例如明知某种药物会对患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却仍然使用,或者故意篡改病历等医疗记录以掩盖错误,这种故意的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

医疗鉴定通常会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医疗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

他们会评估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如果能够明确证明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且这种行为存在过错,那么刑事责任的认定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法律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

我国刑法中有相关的罪名,如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的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中至关重要。

患者一方需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医疗过程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处方、缴费凭证等。

医疗机构也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资料。

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调查和鉴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

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

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二、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有哪些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1、门诊及住院病历。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谁来举证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谁来举证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谁来举证首先,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才能获得赔偿。

其次,强制推定责任原则认为一旦医疗事故发生,医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假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有责任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并且假设医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疏忽或者违反了相关的医疗规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生的疏忽行为,而医生应对事故负有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为医生应对医疗事故负有证明责任。

根据该原则,医生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未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

患者只需举证证明自己曾接受该医生的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

医生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存在过失。

第四,风险责任原则认为医生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论医生是否存在过失,只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损害,医生都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原则,患者无需证明医生的过失行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损害。

最后,保险责任原则是指将责任转移给保险机构。

根据保险责任原则,医疗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负有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生个人。

患者可以直接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请求,无需争议医生是否存在过失。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的责任原则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无论采取哪种责任原则,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所以需要法律上的保护来维护其权益。

因此,在医疗事故中,法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患者承担。

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告负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因此,在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曾接受了医生的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了损害。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证人证词等。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生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未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一、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马虎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应当如何认定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阅历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什么叫医疗事故罪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所做的法律解答,盼望能关心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依据上文可知,医疗事故罪是指因医务人员的重大过错而造成严峻后果的犯罪行为,它的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主观只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同时,以上这四大构成要件也是医疗事故罪的四大特征,这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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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医疗领域,医疗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时,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起到约束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如果是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黑诊所”或者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造成的损害,就不能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而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

在医疗行为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是过失。

比如,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损害后果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患者必须出现了人身损害的结果,如身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后果都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有些情况,即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只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规范,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法律责任的轻重也有所不同。

在认定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通常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

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等。

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标题: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引言概述: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涉及医生、患者及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责任追究1.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

1.2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主要分为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应对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等。

1.3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

二、医患纠纷的调解和解决2.1 医患纠纷的调解机构为了有效解决医患纠纷,我国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由政府主导,由专业人员组成,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2 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调解是首选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处理;诉讼是最后手段,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2.3 医患纠纷的赔偿标准医患纠纷的赔偿标准与医疗事故有所不同,主要根据患者受到的损害情况、医生的过错程度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等因素确定。

赔偿标准应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1 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应承担管理责任,进行自查自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手术、治疗等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病人损害的行为。

对于医疗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因治疗、护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对病人造成身体损害、生命威胁或死亡的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民事责任医务人员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病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病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衡量,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2.行政责任医务人员因治疗、护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对病人造成身体损害、生命威胁或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吊销执业证书等。

3.刑事责任医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或者重伤残害的,应当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可由罚款、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

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为了明确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国家和相关机构制订了一系列标准,包括:1.错误操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按标准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2.药物不良反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开药方处方、给药、药品配置、药品注射等环节出错,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3.误诊或延误诊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故意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病情判断错误,延误诊断或误诊。

4.术后并发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因技术不过关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

四、医疗事故的申诉渠道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1.医疗机构内部申诉渠道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鉴定医疗事故的责任。

2.司法途径申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并寻求司法救助。

医疗事故的追责与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的追责与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的追责与责任认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医疗环境的原因,导致患者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的事件。

在面对医疗事故时,追责与责任认定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它关乎着患者的权益和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的追责与责任认定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医疗事故的追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如卫生监督机构、司法机构等也应参与其中,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在对医疗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患者的诊断报告、医务人员的工作记录等。

同时,还需要听取医疗专家的意见,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

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有责任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对于因过失或疏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必要时吊销相关执业资格,以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追责与责任认定是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与认定,才能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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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关于本罪主体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刑法第335条和第336条的条文上看,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p695)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周兆均被控非法行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

周兆均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周兆均给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建辉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兆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韦某一案也很有争议。

韦某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案答复称:“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p46-57)从最高院的判决理由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来看,是否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应从行为人是否曾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等实质的角度来认定。

周兆均在案发时虽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曾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韦某尽管连“执业医师资格”都尚未取得,但其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且其是在具有法定资格的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故均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刑法第336条条文本身及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来看,两者都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从所谓的立法本意出发,又得出两者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结论。

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只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质的解释论的观点看,上述结论是勉强可以接受的。

但不可否认,这种结论和条文本身和相关的行政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克服这一冲突的途径,较理想的办法是修改相应刑法条文。

事实上,之所以作前述解释,可能源于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相差过于悬殊,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罪典型属于国外刑法理论中所称的业务过失犯罪,而国外的立法例基本上是规定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重于普通过失犯罪,(p243)而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却远低于普通过失犯罪的七年有期徒刑。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设为三年以下和三年至七年两个法定刑幅度。

此外,笔者后面将要探讨的,将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致人伤亡的结果的态度认定为过失为宜,这样,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显然过重,做适当下调为妥,以不超过十年为宜。

通过这样上调和下调的处理后,就可以对条文进行严格解释,而无需违背字面含义和相关行政法规定去勉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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