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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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6日考试《国际经济法学》复习材料
一、判断题:
1-5 ×××√√6-10 ××√×√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BOT:为英文Build-Operate-T 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
共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愿意
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影响,而且有关当局对出口
商的建议是满意的,那么,有关当局可不经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而中止或终止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
3、流动保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
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4、L/C: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
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5、“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压力下,“自愿”承诺本国的
某些种类的商品在一定期间内出口到对方国家或地区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商品则禁止
出口。
三、简答题
1、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的异同点
答: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有重大差别。(1分)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有可对商品的进口起阻碍作用;(2分)其区别在于,关税措施只是改变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则切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2分)
2、判定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答:①国籍标准(1分)②住所标准(1分)
③居所标准(1分)④居住时间标准(1分)⑤其他标准(1分)
3、政府对国际服务贸易实施管理的基本措施
答:(1)限制人员流动,主要表现为对服务消费者流动的控制和服务提供者流动的控制(2分)(2)限制资金的流动(1分)(3)限制产品的流动(1分)
(4)限制信息的流动(1分)
4、反倾销调查中,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的方法
答:西方国家常采用“替代国价格”(1.5分)、“结构价格”(1.5分)和
“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的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2分)
论国家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主体。
(2)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具有三重身份:
一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与他国处于平等地位的主权者;
二是对内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者;
三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与国际经济法主体进行平等交易的参加者。(4分)(3)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作为管理者,有权设定自然人、法人经济交往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权决定自然人、法人交往的范围和程度。(4分)(5)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另一方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身份。
(6)由于国家具有主权者身份,基于国际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4分)
(7)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并注意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活动和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不享有豁免权,并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
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五、案例分析(每个案列15分,共30分)
案列一:答:法院支持B公司的请求
要约是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望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生效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要约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要约人,这便是所谓“还价”。
承诺又称为接受,是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
案列二:答: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遭受的部分损失。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时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并且,本案中买房的责任是,①在CFR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②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由于国家既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管理关系和交易关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可以以三重身份出现。(4分)首先,当国家之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除非存在国际法强行规范,每个国家只接受自己所作的允诺的约束;(4分)其次,当一国依据其公法上的权限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可以单方面确定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4分)再次,当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私法原则与外国人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上同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国可以通过坚持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排除外国法甚至国际法对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的支配,但不能单方面解除其依据契约准据法而向对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依据国际法而向对方属国所承担的义务。(4分)
五、案例分析(每个案列15分,共30分)
案例一:答:合同的成立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分)在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很可能会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如其变更的内容涉及货物的数量、质量、货物的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则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由此受要约人所做出的“承诺”只能被认定为新要约。(5分)如受要约人所做出的变更未涉及以上内容,则为非实质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如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且要约中未规定不得变更要约的内容,则受要约人的这一承诺有效,且合同的内容以受要约人的承诺内容为准。(3分)
结合本案的事实,B公司在7月22日的复电中所要求的提供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等不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因而应认定受要约人的承诺有效。A、B两公司间的合同已有效成立,且合同的内容应以B公司承诺的内容为准。因而A公司应依约履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4分)
综上,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支持B公司的以上诉讼请求。(1分)
案列二: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该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付。因为案中被保险人就白糖投保的是平安险,平安险下,保险人对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遭受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而案中部分白糖受损恰恰是因台风所致。(5分)分
2、本案中的承运人不对该批白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因不可抗力而损失的,承运人免责。案中白糖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台风所致。(5分)
3、A公司不能拒绝付款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案中买卖双方当事人采用了CFR这一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的规定,CFR术语下,自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载货船舶的船舷时起,货物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房承担。(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