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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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外地 施工 管理,核定征收方式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3-21

【实施时间】2012-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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