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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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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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单位改革住宅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02-2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现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规定自2000年1月起执行。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需要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那么,异地工程施工如何交税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登记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税务登记证,即可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并缴纳税费。

二、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缴纳1. 增值税:异地工程施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可以选择在施工地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较为特殊,需要在企业注册地和施工地两个地方缴纳。

企业在施工地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注册地和施工地分别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月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4. 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异地工程施工不涉及营业税,只涉及增值税。

三、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定期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筹划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工程施工,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降低税收成本。

总之,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税费。

同时,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在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津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14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一)查帐征收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划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

采用定期定额和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以下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一)项目登记的管理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7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7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为确保我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与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原则要求,推进市对区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核定所得税基数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方案,制定市对区县核定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原则和方案。

以不超过2001年各区县收入为前提,核定各区县所得税收入基数,市财政不集中区县财政财力。

所得税分享范围、比例全市统一,保持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规范运行。

收入分享比例按照中央规定分年逐步到位。

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分享收入分享收入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计算机定税工作【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个所﹝2009﹞10号【发文日期】2009-08-17【实施时间】2009-08-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登记局、征收局、稽查一、二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 〕 16 号)要求,为加强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 ” 定期定额税收管理,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 2010 年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全部实行计算机定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税收征管的总体思路 为加强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经市局与市国税局多次沟通,在目前全市范围内,由国税代征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的个人所得税和附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各区县国、地税和区县财政相互委托代征,探索出个体征管工作的新思路,为下一步个体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区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做好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

二、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的范围 各区县地税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中,已按《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津地税个所〔 2009 〕 9 号)确定为“自管户”以外的个体工商户,都应确定为“共管户”。

三、计算机定税工作时间进度 (一) 8 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对本局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截至到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 的总户数进行统计,确定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的具体户数,并上报《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

(二) 9 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完成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行业划分,确定不同行业主参数,同时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6.24施行日期2005.06.24文号国税函[2005]655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所〔200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29•【字号】津政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38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同时分设为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证)、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和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及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公布的数据,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014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300%为14058元。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4058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014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3倍为168696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5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68696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7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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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
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所得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7﹞17号
【发文日期】2007-10-24
【实施时间】2007-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人合伙人外还允许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 按新政策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跨省工程施工怎样交税

跨省工程施工怎样交税

跨省工程施工怎样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省工程施工现象日益常见。

对于跨省工程施工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跨省工程施工如何交税。

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地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跨省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按照以下税收政策执行:1. 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企业需在异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跨省工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实际经营地点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对于跨省工程施工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支付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二、交税流程1. 税务登记: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企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必备证件。

2.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3. 税收申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

申报时,需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按照实际经营地点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缴纳税款:企业根据税收申报的结果,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税务窗口缴纳等方式进行。

5. 税务注销:工程结束后,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在跨省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

2. 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3. 企业在缴纳税款时,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欠税、逃税等行为。

4. 企业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资料,防止丢失。

总之,跨省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要注意税收风险的防范,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扣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扣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扣缴申报有关事项提醒【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税三期工程管理,扣缴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7-04【实施时间】2016-07-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的整体安排,天津市8月1日将单轨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其中,包含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自2016年8月申报期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老版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1.2.08及其以下版本)申报数据,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须统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包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代扣代缴)。

纳税人可登陆“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政策法规栏目”查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地税了解具体要求和升级流程,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升级,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公告2016年第6号)义务。

连接互联网的用户6月份已升级的,7月份点击“易税门户”图标登陆升级后的系统,填写6月属期报表后选择“介质申报”,导出申报文件,上传至网上申报界面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若连接互联网的用户6月未升级或升级失败的,可以继续在7月份或者8月申报期联网升级,升级方式和流程不变。

8月1日起,登陆软件后,该软件会自动更新,用户填写报表后可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不能连接互联网的用户,在7月份完成6月属期扣缴申报后,安装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采用“介质申报”方式,导出“申报文件”到办税服务厅完成申报。

未完成6月属期扣缴申报,不可提前安装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否则会因“津税系统”不接收金税三期格式的数据造成无法正常完成6月属期申报。

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 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2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源监控管理,重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计﹝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2-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需要,税源监控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重视。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这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国税发[2000年]7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月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所管重点纳税大户,因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重点大户的应征、待解、已缴、未缴、欠税、减免税以及恢复征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为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可以提供直接的数据支持。

第三条 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坚持以营业税为主,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的原则分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范围是,营业税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

各分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标准自行确定,但监控面要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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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外地 施工 管理,核定征收方式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3-21
【实施时间】2012-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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