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对外担保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对他人的借款偿还担保,担保财力不但涉及到担保人的个人资产,同时也和债务人的各种经济环境因素相关联。
因此,对外担保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
本文拟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探究,旨在为企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一方面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概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时,企业应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限制,从而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减少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的管理应该具有以下原则:(1)审慎性原则。
在对外担保前,需要科学综合地考虑担保行为的风险性和预防措施,以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发生重大损失。
(2)稳健性原则。
企业在对外担保时,应当主动容许担保金额、期限等因素,制订担保策略,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信任,确保担保的风险精准、有效管理。
(3)合规性原则。
对外担保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透明的担保交易。
2.担保资质审查在进行对外担保前,企业应严格对担保资质进行审查。
担保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信誉度、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
通过综合性的审核,企业会对客户建立完整的担保档案以及收集相关法律文书。
3.确定担保额度对外担保企业应设定担保额度的上限,根据不同借款人的风险情况及进一步风险补偿条件,进行个性化的额度测定,最大限度的预防担保风险。
4.明确担保方式该项制度应规范担保方式选择,明确担保方式的种类、优劣势及适用范围,根据担保风险性等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提供相应保障,例如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5.压缩对外担保总额企业在向外部进行担保时,需要在总担保金额策略上研究其适应方向,并在各个环节实时进行调整,控制对外担保总额的规模,尽量减少外部共同担保金额的比例,规避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增加收益、降低成本等目的,通过提供风险补偿措施,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然而,对外担保涉及到的风险较大,一旦担保责任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非常重要。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政策、审核流程、担保额度、担保方式、风险控制等内容。
首先,担保政策应明确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限额,防止对外担保过大而导致企业在风险发生时无法承担。
同时,还需规定对外担保获得批准的程序和条件,避免不经审核直接提供担保,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审核流程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实工作,确保担保项目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等因素,通过风险评估来判断是否同意提供担保,以减少企业承担风险的概率。
担保额度的确定也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对每个担保项目设定明确的额度上限,并设立跟踪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还款情况和风险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
同时,应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评估和分析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额度,确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担保方式也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和风险特点,可以选择各种担保方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企业应根据担保对象的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方式,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
最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还需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相关责任。
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包括定期检查担保项目的还款情况、加强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调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的提供方和审核方的责任,担保提供方应对担保项目的后期风险负责,审核方应对担保项目的审批过程和风险评估负责。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4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国资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参与境外担保事项,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为了规范国资对外担保行为,增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督机构、监督规定和监督措施等。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国资对外担保具有较高的风险,如果监督不到位,过度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国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首先,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机构是国资对外担保监督体系的核心。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国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国资监管的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定和制度。
具体到各级监督机构,国家级监督机构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级监督机构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包括担保审批、评估和监测等职责。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
其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是监督机构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监督规定应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确保国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监督规定应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监督规定还应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应灵活运用,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监督规定应具体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范围,明确保证金、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不同形式的对外担保要求。
同时,监督规定还应规定对外担保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措施是实现监督目标的手段和方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目的:规范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尽可能减少风险,保障公司的权益。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有业务。
制度制定程序:经过公司法务部门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正式施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行政管理法》2. 《劳动合同法》3. 《劳动法》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 公司内部财务制度6.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度内容:1.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范围;2. 担保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 担保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和履约等环节;4. 对外担保协议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 担保情况的记录、监测和报告制度;6. 对担保违约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申请,在担保范围内制定担保政策;2. 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标准,并参与担保协议的起草和谈判;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4. 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跟踪和报告;5. 申请担保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制定的流程提交担保申请,履行担保义务。
执行程序:1. 担保申请:申请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2. 担保审批: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评估担保风险,并提交审批意见;3. 担保签订:申请人和被担保方应在公司法务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公司的规定签订担保协议;4. 担保履约监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监测担保情况,及时记录和报告担保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对外担保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版)
对外担保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版) XXX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检察和批准,公司能够为吻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承认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应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公告,公司执行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业务合作机会,公司可能需要向外部机构提供担保。
然而,过度或不合理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威胁到公司的持续经营。
为了规范和控制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和风险可控,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确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执行程序,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提供有力的规范和指引。
2. 目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以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优化对外担保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对外担保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
•适度风险原则:对外担保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过度担保或无谓担保,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公平公正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个人或其他关联方。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进行公示,确保相关方能够了解和评估担保风险。
•责任追究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4. 管理流程4.1 对外担保需求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对外担保需求提出申请,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案等相关信息。
•对外担保需求申请由公司内部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
4.2 审核决策•初审意见提交给对外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决策。
•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担保需求进行综合评估。
•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担保需求做出决策,包括同意、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担保。
4.3 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决策结果报批至公司高层领导,并根据批示进行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评估。
•最终担保决策纳入公司审议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或高层领导签署确认。
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免受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范围:1. 为业务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提供担保;2.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但需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2. 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3. 担保的风险程度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4. 反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 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即承诺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
合同或还款时,担保方愿意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规范和控制担保行为,保护担保方的权益,防止不良债务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担保权限的设定:确定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对外担保的权限,并明确各级授权管理
的程序和要求。
2. 担保条件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如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3. 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不良担保风险的发生。
4.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明确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管理和
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担保费用的管理: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确保担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6. 担保风险的监测和应对:建立担保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风险的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
7. 担保追偿和处置:建立担保追偿和处置机制,确保在担保方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后,及时追偿担保金额,并妥善处置担保物。
通过建立和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或企业能够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权益,维护组织或企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业务。
第四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第六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 债权人的姓名;(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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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9.2条或第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9.3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9.2条或第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董事会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