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创板股票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

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用于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上风险较高的股票或发行人交易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

该交易规则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或发行人进行特别监管。

一、纳入条件1.净资产为负:该条件是针对企业资产状况而定,若净资产为负,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风险较高,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且企业能力衰退或处于恶劣境地时,输出股的风险更大。

2.连续两年亏损:连续两年盈利是企业基本的盈利能力,若连续两年亏损则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连续亏损也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低迷,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

3.股价低于1元:股价低于1元说明企业的市值不大,这有可能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4.连续60日内,日收盘价低于股指期货基准价的20%:若企业将长期低于市场平均,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加剧,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二、标准退市标准退市指的是公司被强制退市的情况。

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下跌幅度超过50%或者退市整理期满后的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股票交易所的最低挂牌价格,就将被实行标准退市。

三、交易量限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额,则该股票将被交易量限制。

实行交易量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将被显著降低,且不得大幅波动。

四、信息披露要求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企业需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需对业绩、内幕信息、募集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企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需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板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对于风险警示股票的买卖行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当于该股票的风险水平,防止错误投资或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造成损失。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成为了证券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的意义、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或产品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适合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

1.1 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从而避免因投资不当而造成的财务损失。

通过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可以更加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冲动投资和盲目跟风,保护自身权益。

1.2 防范投资风险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避免过度承担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通过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证券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减少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概率,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1.3 提升市场透明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投资规则和准则。

通过确保所有参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行为,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4 维护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预防欺诈行为和非法操作。

通过要求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可以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性推销,增强市场的诚信和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逐渐加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 法律法规的基础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所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所提供的投资产品或服务适合投资者。

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具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全文内容,欢迎大伙儿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辟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事情,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别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别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事情,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别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治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记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操纵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上交所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

上交所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

上交所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在股票市场交易中,股价的波动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股价波动异常剧烈时,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担忧和市场的不稳定。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上交所制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

本文将就该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定义和目的上交所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是指股票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异常剧烈波动时,对该股票进行特殊处理的规定。

该标准的目的在于避免异常波动给市场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该标准,当一个股票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将会受到限制,以防止投资者的过度买卖和操纵市场。

二、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具体规定1. 价格波动幅度的定义:上交所规定,当一个股票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日均成交价的10%时,将被视为严重异常波动。

2. 交易限制的措施:当一个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交所将采取以下限制措施:a. 暂停短线交易:一旦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将暂停股票的短线交易,即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总股本。

b. 引入交易结束机制:为了控制异常波动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上交所还引入了交易结束机制。

当一个股票连续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交易将会提前结束,以平息市场情绪和避免资金的进一步流失。

c. 风险警示:当一个股票价格连续三天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交所将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提醒他们注意风险,并慎重决策。

三、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市场秩序: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有效竞争。

通过限制过度买卖和操纵,可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机行为,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2. 防范风险:异常波动往往伴随着风险,特别是激烈的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引入,可以帮助投资者认识到市场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3. 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股票交易的参与者,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表单》1.2:《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控制质押回购式交易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质押回购式交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客户开展质押回购式交易之前需与公司签署协议、获得公司授予的交易额度。

二、客户准入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中等偏高风险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方的风险测评等级应当满足积极型及以上。

对风险测评不匹配的谨慎性、稳健型融入方应对其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由客户签署《股票质押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后,才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保守型客户不能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具体适当性要求详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份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三)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四)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五)如交易所调整客户准入条件,公司同步调整。

第五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述客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三、资质调查与评价第六条营业部负责客户资质调查的初审,对客户提交的资质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反洗钱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客户资质进行复审并资质评级。

第八条公司资质调查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等因素,主要从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交易经验和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资质调查并评分。

1、与客户初步沟通,审核客户提供材料个人客户: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个人申请表》、《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个人/机构客户融资需求申请表》;2)普通证券账户卡(沪、深);3)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居住证明;4)融资方个人的履历;5)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6)资产或收入证明;7)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8)配偶出具的同意质押融资的证明(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9)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10)目前的债务状况,包括银行贷款合同;11)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4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4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433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9月1日开始对相关债券实施风险警示及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公司债券,本所可以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实施风险警示后,个人投资者需符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并通过本所债券专区申报为风险债券合格投资者后,方可开通买入风险警示债券的权限。

二、对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普通投资者不能买入的公司债券,投资者需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并通过本所债券专区申报为专业投资者后,方可开通买入这类公司债券的权限。

三、根据《IS101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撮合平台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26版_20140701》,本所将通过产品信息(cpxxMMDD.txt)接口,增加债券风险警示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标识,供参考使用。

四、各会员单位需在8月15日前,通过本所会员/机构专区在线填报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技术准备情况。

五、各会员单位未按照《通知》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违规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施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最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最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经过半年多的过渡期,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将在7月1日实施。

7月1日以后,A股、B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股票均纳入中风险等级,需要风险测评分数在37分以上的投资者才能购买。

而测评在37分以下的保守型和谨慎型投资者,以后要想买股票,可能会被拒绝。

下面就来和笔者小编一起了解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p(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

自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以来,大部分会员遵照要求,向客户提示了风险,但是仍存在个别会员客户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类股票的交易管理。

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会员专区“函件往来”模块上传。

本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二、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本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

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本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交易中的适当性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下面将对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债券适当性的概念和意义债券适当性是指投资者购买和持有某种债券是否符合其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财务状况等因素。

适当性原则要求投资者在购买和持有债券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判断,避免风险被低估或高估。

债券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发行人和交易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投资者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提供参考和保护,让其更好地了解债券的风险与收益,并制定投资策略。

对于发行人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规范其发行行为,防止过度发行或向不适当的投资者销售债券,提高债券市场的信誉和声誉。

对于交易所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债券适当性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适当性认定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时,必须履行适当性认定责任,即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确保投资者购买和持有债券的合理性。

(二)适当性产品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时,必须确保产品的适当性。

券商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债券产品,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三)适当性披露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向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时,必须向投资者提供适当性披露。

适当性披露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预期收益以及相关费用等内容,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四)适当性监管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加强对债券适当性的监管。

券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债券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与建设(一)强化市场监管:上交所应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券商适当性认定和产品推荐的审查与监督。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投资者风险评估不合格 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投资者风险评估不合格 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投资者风险评估不合格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在证券投资市场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提供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公司风险评估证券公司风险评估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的过程,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并减少非专业投资者因缺乏相关知识而导致的风险。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进行评估,以便为投资者提供适合他们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投资者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不同阶段所能承受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因此,在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之前,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承担所选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风险。

二、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是指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等因素,对金融产品是否适合客户进行警示。

在警示中,证券公司需告知客户投资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产品预期回报率和持有期、客户适当性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进行金融产品的推荐时,不能仅仅考虑产品的销售业绩,而忽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推销某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时,导致客户的投资风险过大而出现不利后果的情况,以便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

三、客户投资确认书客户投资确认书是指在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证券公司会书面确认购买交易。

客户投资确认书是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文件,也是证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投资协议的有力证据。

客户投资确认书需包含证券公司名称、客户姓名、交易时间、购买金融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及客户签字等信息。

上交所风险警示规则

上交所风险警示规则

上交所风险警示规则为了维护公司上市交易的健康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严格的风险警示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预防潜在的风险,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上交所风险警示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业务计划、风险管理等内容,以便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同时,上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风险提示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公司要通过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及时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

三、风险处置当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上交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通报风险、要求公司进行风险说明、对公司进行警示等。

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上交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应对风险事件,保障投资者利益。

四、风险防范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开展风险预防和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此外,上交所还要求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管理的相关情况,让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五、风险指导上交所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指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对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的认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最后,上交所也强调了风险警示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制度要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上交所也表示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风险警示规则,确保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股票
上市规则包括了公司首次上市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和退市机制。

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会面临退市的警示。

股票上市规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首次上市要求:上市公司需满足一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市值和股东结构等条件,并通过审核程序才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

2. 持续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等,以及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变化等信息。

3. 退市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监督和监管过程中,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估。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连续亏损、被责令退市等情况,可能被适用退市警示风险。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连续亏损: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者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将面临退市风险警示。

2. 重大违法: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被相关监管部门查证后,可能会被责令退市。

3. 股东规模不达标: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和流通股东数量不满足一定规模要求,可能会被要求退市。

退市风险警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警示的一
种手段。

如果上市公司收到退市警示,将面临一定限制和压力,包括可能暂停交易、被强制要求披露重大事项等,投资者也需要对相关风险保持警惕。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上海高考英语翻译汇总(2000-20XX年)高考英语翻译在高考中占据着怎样的一个分量呢?我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告诉大家,高考英语翻译绝对是好拿分的部分,这部分的分数不应该丢,平日只要积累好语法知识,再掌握一定的方法,这部分就可以拿下。

(2011春考)1. 昨天晚上我们欣赏了一台精彩的演出。

(enjoy)We enjoyed a wonderful performance last night.2. 因为大雾,通往南京的高速公路关闭了。

(due to)The highway to Nanjing is/was/has been closed due to the heavy fog.3. 虽然他并不富裕,但还是尽力帮助贫困地区的学生。

(do one’s best)Though he is/was not rich, he does/did his best to help the students in poor areas.4. 据说,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早使用纸币。

(It)It is said that Chinese started to use notes/paper money earlier than westerners.5. 经历了多次严重自然灾害后,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植树造林的重要性。

(until)People didn’t come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planting trees until they (had) experienced a number of serious natural disasters.(2011高考)1. 你为什么不在网上订票? (Why)Why not / Why don’t you book tickets online / reserve the ticket(s) on the Internet?2. 我常把王海误认为他的双胞胎弟弟,因为他们长得太像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
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上交所。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