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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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大事记

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3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3年1月2日由权威组织发布的内地市场第一个交易所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代码000012)以静态(通过报刊、网站等形式)正式对外发布,一段时间后将开始实时动态发布。

2003年1月2日企业债回购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其中三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3,证券代码131900;七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7,证券代码131901.深交所债券交易费率新标准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比原费率平均降低幅度达50%。

2003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2年券商股票市场承销业务总量为778.4亿元,较2001年缩水三成;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32家券商承销。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0日上证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开始实行,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2003年1月11日第七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京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2003年1月12日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2003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目前已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QFII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向外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2003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作出的重大变化有,招标方式在原先单一的“荷兰式”基础上增添“美国式”招标方式,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都可以跨市场参加国债招标活动。

2003年1月14日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法治工作,大力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不断改善市场结构。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市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充分了解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一、退市整理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累计仅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客户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市整理期间,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天停牌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

三、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客户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四、客户在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客户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1、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所有风险。

2、对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您可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和现场自助方式申报买入委托,手机交易暂不支持您的买入委托。

以上《风险揭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个人客户签名:机构被授权人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充分了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证券交易表格

证券交易表格

1) 1986.8,沈阳,企业债券转让业务2) 1986.9,上海,股票柜台买卖业务3) 1990.12.19沪、1991.7.3深交易市场开业4) 1992年初,上海B 股5) 1999.7.1《证券法》实施6) 2004.5,中小板7) 2005.4底,股改试点启动8)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9) 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10) 2002年底,启动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11) 2001. 6.12,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12.27,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12) 2007.4.2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3) 2005.10,修订《证券法》取消了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14) 2006.1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15) 1998.4.1,上海证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16) 2002.5.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A 、B 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7) 2003.5.8,《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 2006.1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9) 2007.7.25,《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1. 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 注资5000万元以上,从业15人以上3) 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 注资1亿元以上,多项业务5亿元以上 从业50人以上71.1.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条规定1)《证券法》205条:客户资金不足而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2)《证券法》208条: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3)《证券法》210条: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赔偿客户4)《证券法》219条: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30-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10万元罚款5)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产品销售活动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6)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②朱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③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④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⑤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⑥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⑦未按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⑧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0-5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两便人,1-5万元罚款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③等4条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祟证券人证书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条,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纠正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许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市退市规则

深市退市规则

深市退市规则
深市退市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深市退市规则的章节划分:
一、退市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强制退市:
1.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
3.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的1/10;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被依法宣告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7.公司主动申请退市。

二、退市程序
1.深交所将对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风险警示并进行问询;
2.深交所将对风险警示期满后仍未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公告退市风险提示并进行问询;
3.深交所将对风险提示期满后仍未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并公告退市风险提示;
4.深交所将组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存在;
5.深交所将在公司决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后的处理
1.退市公司的股票将被注销;
2.退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退市公司应当做好股东、债权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以上是深市退市规则的章节划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严格执行退市规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 送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 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 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 24.75 ÷ (1 + 0.3) = 19.04(元)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易所规定 2021/8/6 的其他情形。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3)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停止上 市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4.2 证券交易所
➢ 定义:依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3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3.1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1、定义
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募集,以筹集资金 的市场。
2、组成
发行人
3、发行方式
中介人
投资人
按发行对象划分 按发行过程划分
2021/8/6
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
直销 承销
代销
包销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1)特别处理 (ST,Special Treatment)
1998年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状况 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1)特别处理的措施
➢ “ST××”;
➢ 另板公布交易行情,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 ➢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须审计
2)特别处理的条件:上市公司状态异常,即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上述规则中后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 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2.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3.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4.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豁免披露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1.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2.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4. 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提示(3篇)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提示(3篇)

第1篇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深交所上市公司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超过4000家,涵盖各行各业,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

然而,在享受投资收益的同时,投资者也应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提示1. 基本面风险上市公司基本面风险主要表现为业绩波动、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

- 业绩波动: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业绩波动。

投资者应关注公司基本面变化,警惕业绩下滑风险。

-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资金链断裂等。

投资者应关注公司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警惕财务风险。

-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不善、项目失败、产品质量问题等。

投资者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警惕经营风险。

2.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价波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

- 股价波动: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宏观经济、政策、市场情绪等。

投资者应关注市场动态,合理控制仓位,避免因股价波动而遭受损失。

- 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清淡,投资者难以在合理价格卖出股票。

投资者应关注市场流动性状况,避免因流动性风险而遭受损失。

3.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国家政策调整、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等。

- 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政策调整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

投资者应关注政策变化,警惕政策风险。

- 行业监管政策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环保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

投资者应关注行业监管政策变化,警惕行业风险。

4. 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38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2〕13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对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会员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其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拟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客户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委托时,会员应当在其交易系统客户报盘委托界面中提示“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风险提示须经客户确认后,会员方可接受其买入委托。

三、会员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行情及其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并于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深交所退市规定

深交所退市规定

深交所退市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责任。

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市规定。

首先,深交所设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委员会,负责处理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务。

委员会由各部门、行业的专家组成,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为退市工作提供了专业参考和科学决策,保证了退市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深交所对于退市的标准要求较高,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深交所退市规定,一个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以下几个原因而被退市:连续三年亏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申请退市、未按时披露信息或虚假披露信息、并购重组失败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不受不良公司的伤害,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退市的程序也是深交所退市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深交所并不会轻易将上市公司退市,而是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深交所会对涉嫌退市的公司进行调查,并与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重大违规或其他不合规的行为,深交所将会发出退市通知,并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期限。

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深交所将会依法依规将其退市。

退市的程序严格规范,确保了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退市并不意味着对于上市公司的终结,上市公司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方式重回资本市场。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并实现盈利,为其创造重返资本市场的机会。

这一举措,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鼓励和支持,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深交所的退市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科学的决策委员会、规范的退市程序以及重上市政策,深交所为退市工作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既确保了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也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相信在深交所的不懈努力下,中国资本市场将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交易机制安排和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为明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及风险警示股票与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项,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控制权转移对绩差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控制权转移对绩差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 ,
原有“ 特别处理 ” 基础上增加 的一种类 别的特别处理 , 其主要措 施为
在其股票简称前 冠以( 字样 。 n s 至此 ,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 市风险 的特别 处理( T和其他特 别处理( 1 ) s S 。理论 上讲 , 论是 S T 无 T
引言
19 年 3 1 98 月 6日, 了保 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 强对上市公 为 加 司的监督治理 ,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上市公 司状 况异常期间 的股票 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 财务状况和其他财 , 务状况异常 的上市 公司的股 票交 易进行特别 处理( ei r tet S c l e m n, p aT a
21 年 第 1 00 7期
经 济研 究导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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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 01 1 2 0
总第 9 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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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权 转移对 绩 差公 司经 营绩 效 的影 响
周 梦 星
( 苏州大学 商学 院 , 江苏 苏州 25 0 ) 10 6
处 的。
还是 *T 都标志着上市公司有严重的财务问题或经营问题, S, 其投资 风险增大、 投资价值降低。 特别是当上市公司被实施 *T的特别处理 S
后, 意味者企业如再不扭 亏为盈就会存在终止上市 的风 险。 上市公司 被终止上市不仅有损上市公 司的形象 , 而且将 会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 , 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 以 , 所 摘帽保壳 已成为特殊 处理 上市公 司的一大重要任务 。
现, 虽然财务境促使企业改善了经营业绩 , 但这种经营业绩的改善并 未被市场上的投资者所认同,因为这种业绩的改善只是报表表面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8.30•【文号】深证上〔2020〕785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0〕7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所定期评估、优化分类评级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等级划分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分类等级的评价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创业板练习题含答案

创业板练习题含答案

创业板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 4 个〕1、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历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提醒书》〔〕后,可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A、当日B、两个交易日C、三个交易日D、五个交易日答案: B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发送存量客户 A股、 B 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数据统计口径为:〔〕A、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展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避交易日期。

B、两个市场账避户合并后对应一个首次股票避交易日期。

C、包括证券账避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避息。

D、深圳发送的账户信避息含小额休眠及不合规账户避。

答案: A3、关于创业板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避规定是:〔〕A、股票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避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避业务规那么认定为异常波动的避,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避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避告。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避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避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避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场。

避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避一交易日重新开场计算。

B 避、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避日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避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那么认避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避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避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C、上避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避说明传闻内容及其来。

D 避、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避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上市公避司的最近财务报表。

答案:避A4、我公司落实创业板投避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避〕A、 ____上设立避投资者教育创业板专栏,通避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避析系统向客户推送创业板相避关资料,进展创业板风险提避示。

B、营业部在营业网点避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 的避显著位置处张贴创业板相关避制度、规定及规那么等。

投资避者申请创业板市场投资资格避、签署风险提醒书时,证券避营业部业务人员当面向客户避再次讲解投资风险。

C、营避业部组织内部员工加强创业避板市场业务的学习,举办针避对投资者的创业板市场专题避讲座、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那么,介绍避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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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
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公司纠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纠正的财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改正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日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
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决定。

七、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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