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条约法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 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 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 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 约的权利。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 遵循的步骤和覆行的手续。
(一)约文的议定: 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 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 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以 起草、拟定约文。拟定约文 一定都要经过谈判。
4 、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5、条约的保存。 6、条约的公布。 7、条约的登记。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 上成立,各当事方在一定 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该条 约的拘束。
(一)条约经签署后生效 (二)条约经批准后生效 (三)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 效 (四)条约于规定的一定日期 生效
(二)保留的限制条件 (范围):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准 许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 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依《条约法公 约》第20条规定的内容为 依据。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制度 与国际联盟的条约登记制度 有所区别。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 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 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 机 构援引。
4、接受并赞同: (1)没有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 约拘束,成为条约的当事 方,其效果类接受核赞同表 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其效果类似批准,这实际 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 续,因为它无须本国权力 或立法机关的认可。
三、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 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 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 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返回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返回
(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条约法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对这个问题掌握两个要点: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 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 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 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 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 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 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 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 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 约国违约造成的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 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 仍适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 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 的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 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 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 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 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 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关于条 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 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 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第四节条约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特征• 1.定义•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约定义之一:VCLT•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我国:•1997.9.3. 交存加入书[10.3.对我生效] ;•对第66条提出保留[失效、终止、停止施行问题的解决];•宣布台湾1970年的签署非法、无效•公约定义之二•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86公约:‘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2.条约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依据:以国际法为准3.内容:权利义务关系4.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种类 : 性质、缔约程序、缔约方数目、缔约方地域、内容• 2、名称: 公约\条约\宪章、盟约、组织宪章、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和声明\换文\谅解备忘录•三.条约法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一.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 treaty-making capacity;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treaty making power)• 1.缔约能力:仅为国际法主体享有• 2.缔约权:代表权•港、澳•全权证书•二.符合自由同意• 1.错误(Error )• 2.诈欺(Fraud)• 3.贿赂(Corrup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 )• 4.强迫(Coercion)•(1)Coerc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2)Coercion of a State by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三.符合强行规则(j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一.程序• 1. 约文的议定• 2. 约文的认证•(1)草签•(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3)签署• 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签署•(2)批准•(3)加入•(4)接受和赞同(核准)•二.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1.概念•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9 国际条约法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如果这种声明涉及到当事国权利义务的创立、变更,并经当事国签署,则属于条约性质,否则不构成条约。
比如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该声明中中国方面郑重的宣布了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请求,日本方面也同样郑重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双方还约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的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
这些都表明了双方所要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可以推定此联合声明为一项双边条约。
9、换文(exchange of notes):两国政府用以缔约的简易方式,两国政府代表就同一事项分别发出或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件,其中一个文件作为要约,另外一个文件对这个要约作出承诺,从而缔结条约。
换文的政府代表一般是外交部长和大使。
换文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外交照会的形式。
换文的生效一般无须事先经过批准,因此程序相对简便,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二战之后才开始出现,最初是与意大利签订的三个合约称为谅解备忘录。
这种文件的性质要根据其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其具体内容有法律拘束力那么就是条约。
一般来说用于处理较小的事项。
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主要以国际习惯为依据。
二战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了系统的编纂工作。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条约法系统、全面的编纂,对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解释、修改进行了规范,具有条约法法典的性质。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缔结权:即缔约代表权,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或经特别授权的人行使。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一)约文的拟定: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的交涉和磋商。
一般由国家元首派遣的代表来进行,谈判代表一般持有“全权证书”无需全权证书的情形: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2、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3、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国际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条约(二)约文的认证和签署认证:谈判各方在签署之前确认共同同意约文是准确的。
1、草签(initialling):全权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署姓名的首字母,是非正式签署,不具有法律意义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signature ad referendum):缔约各方的全权代表在条约约文上签名,如果条约未得到核准,则暂签只有认证约文的效力;如果条约获得了核准和确认,则暂签就是正式的签署3、签署(signature;full signature):约文认证之后,经过本国政府的同意或授权,在条约文本上签署谈判代表的姓名。
正式签署也不意味着缔约国最后同意受该条约的约束(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1、签署:三种情况下,条约因缔约国的签署产生拘束力(1)条约规定签字有拘束力(2)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产生拘束力(3)全权证书中表示代表的签字有拘束力2、批准(ratification):由立法机关行使(1)条约有此规定(2)谈判国协议确定条约需要批准(3)该国代表签署条约时已做出须经批准的表示(4)全权证书中已包含条约须经批准的意思表示3、加入(accession):一国可以以加入的方式表明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4、接受(acceptance)和赞同(approval):由于批准程序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程序比较的繁琐,为了使程序跟家的简便,开始形成了以接受和赞同代替批准的情形,接受和赞同是政府行为,批准是立法机关的行为。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互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缔约国较多无法互换,一般是交存条约的保管国或保管机关。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公约》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纪录,并公布之。
(原因是防止秘密条约对国际社会造成损害。
如果未经登记的条约,不能加以援引)三、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开放性条约,允许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加入。
封闭性的条约不允许其他国家加入。
1、加入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只涉及对加入国的效果。
加入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条约拘束,在条约未生效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
2、有些条约没有对条约的加入进行限制,而有些条约则明确规定条约的加入必须经全体缔约国接受(比如WTO的协定就有此要求)四、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概念(reservations to a treaty)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二)特点:1、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2、可以采用任何的措辞,性质是单方面声明;3、效果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力(三)保留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作出保留3.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三)保留的性质和法律效果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1、如果条约明确允许作出保留,则这种保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他国家反对也不影响。
2、如果条约未规定是否允许保留,保留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传统国际法认为,条约的保留必须经过其他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要么保留无效,要么保留国不能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复杂性逐渐使条约的保留发生了变化,随着国家的增多、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增多,要求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法制的建设中,而不是游离在法制之外,因此现代国际法逐渐承认条约的保留实际上是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上进行利益权衡的结果,使条约发挥更大的效力。
因此在维也纳公约中,对条约的保留采取了宽松的态度,无须缔约国全体同意即可发生效力国家提出的保留如果另一缔约国反对,但是不反对条约在他们之间的生效,那么在该两国之间不适用所保留的条款。
(四)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除非公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均应书面通知当事国。
五、条约的成立与生效(一)条约的生效方式1、双边条约(1)签字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双边条约)(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3)自条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明确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如海洋法公约,自第6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比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必须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批准后,才能生效)(4)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生效条件在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一、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的解释条约,诚实的履行条约义务。
起源于古代罗马民法中的“对契约的遵守”。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被绝对化。
应该遵守的条约只能是合法的条约。
二、条约适用范围(一)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由条约明文规定(二)空间范围:一般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除非条约有特殊的规定(三)条约在国内的执行: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执行。
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转化(四)条约的冲突缔约国先后订立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发生矛盾,如何适用?1. 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2.先订和后订条约的当事国相同,后约取代先约3.后订条约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后约优于先约。
否则,适用先约。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一般来说,条约仅约束各缔约国,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就像合同一样,效力是有相对性的)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但不必须以书面方式,如果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3、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或权利一经确定,原条约当事国不能擅自取消,必须经第三国的同意。
四、条约的解释在条约的适用中,缔约国对条约理解不同可能会产生分歧。
1、谁有权解释2、依据何种规则解释。
(一)解释主体:我国国内立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