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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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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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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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作者:发布时间:2008.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引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措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有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一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生活,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希望得到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一、调整目的目的是为了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匹配,提高供热质量和稳定性,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居民的温暖和生活质量。

二、调整原则1、价格透明:确立明确的计费标准,避免不合理的价格产生;2、按需计价:按用气量和使用面积计算价格,使价格更加公平合理;3、多元计价:在做好集中供暖的前提下,鼓励分户供暖和其他绿色低碳的供暖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三、调整方案1、降低底价: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制定更为合理的底价,降低原有价格基础;2、建立负荷调节机制:根据供需情况,动态调整供热能力和价格,避免浪费和过剩;3、积极推进节能改造:加强供热管道和设备的维护与改造,提高热效率和供暖质量,降低供热成本;4、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供热企业的诚信和合法经营,同时严格惩罚违规行为。

四、听证程序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设立听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供热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决定价格调整方案的审批和公布。

以上就是我们所制定的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我们鼓励各方代表和居民积极参与听证会,共同为城市供热质量的提升和居民的福利保障尽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居民对于供暖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城区集中供热一直是供暖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技术设备、供热管网老化以及能源成本的不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城市集中供热价格高企、又常出现保温不良、温差大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保障居民温暖和生活质量,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从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一,从技术层面入手,加强供热管网维护和新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燃煤、水、电、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加之供热标准提高,全市城市供热成本大幅上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保障全市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城市供热质量稳定提高,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37.35元。

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

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

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价格听证会乱象案例

价格听证会乱象案例

水,生命之源。

水,涨价之源。

水,矛盾之源。

在众多价格听证会中以“水价”为怪象之最。

听证会怪象之“扔水瓶”2009年12月8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水价上调听证会进行到9时38分时,消费者代表、退休职工刘天晓突然高举右手站起身,并高声说道“主持人不公”,随后将一瓶还未喝完的矿泉水瓶扔向主持人。

他激动地表示,从听证代表发言开始,他就一直举手要求发言,但一直都没被主持人叫到名字,这明显不合理。

同时他还说,多年来,哈市水价论人头、看干表、按IC卡,水费一直是笔“糊涂账”,目前供水单位仍没有兑现当初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承诺,作为听证会代表,本来是代表诸多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来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声的,不应该为获得个发言机会都这么困难。

听证会怪象之“身份造假”哈尔滨水价听证代表的身份也涉嫌造假。

身份为“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而另一名所谓“下岗职工”的代表谷孝发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

更有媒体报道,13名消费者代表中,12人涉嫌身份造假。

听证会怪象之“被代表”2009年10月21日,银川市召开水价听证会。

据《法制日报》报道,很多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议。

银川市市民余明认为,无论是部门推荐代表,还是消协推荐代表,都没有严格的推荐产生办法,消协推荐的代表也主要是消协成员或与其往来密切的人,缺少公开性。

银川市民石磊提出质疑,宁夏区内大部分听证会结果为什么都与网上民众调查结果大相径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非听证代表的合理化意见并没有被听证会听取,还有一些群众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

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济南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据《齐鲁晚报》报道,24名听证代表中,有处长、教授、高工,就是没有一名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或退休人员,这是济南召开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出现的怪现象。

听证会怪象之“闭目听证”有媒体报道,2009年12月18日济南水价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

供热价格听证会材料.doc

供热价格听证会材料.doc

供热价格听证会材料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以及各界朋友和媒体记者: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对各位代表和各界朋友多年来对供热事业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城市供热行业是一项特殊的公益事业,为了不断满足城区热用户对热力的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多年来,供热企业一直在坚持不解的努力,但近几年,随着供热原材料的不断上涨,造成了供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维修、维护资金紧张,供热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此,我市供热价格的调整已经迫在眉睫。

下面,我从以下几方面向各位代表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是2006年由原吉林市热力总公司改制成立的市区最大的集中供热企业,公司在册员工1830人。

目前,企业负担1500万平方米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冬季采暖供热任务。

公司现有三个供热热源,分别是:国电吉林热电厂、松花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及面临的困难由于2008年三家热源电厂出厂热价大幅度上调,造成我公司供热成本大幅度增加,2008年、2009年两个采暖期连续巨额经营性亏损。

据统计,我公司近两年亏损额已经达到7000万元之巨,致使企业生产资金异常紧张,陷入负债经营、负债建设的困难境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维持。

1、我公司热网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从三家热源电厂购热。

2008年三家热源电厂出厂热价大幅度上调,其中:吉林热电厂上调5.8元/GJ;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和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上调4元/GJ,平均上调幅度达到21.3%。

如此大幅度的上调使我公司仅2008-2009采暖期多支付电厂热费3,059万元,2009-2010采暖期又多支付电厂热费3,708万元,企业生产资金极度短缺。

至2008-2009采暖期结束欠电厂热费2,526万元,使我公司在2007-2008采暖期刚刚与三家热源电厂结清所欠多年的热费后,重新背上热费欠账的包袱。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订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哈尔滨市XXXXX:为推动《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修改工作,我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进行研究和讨论,现将若干修改建议汇报如下: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修改建议:应当予以配合修改为:必须配合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修改建议:本条款中新增供热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取,政府应该考虑除拆并小锅炉的居民补贴外的,其他并网性质的供热补贴,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修改建议:用户更名(产权人变更时)应核实采暖费欠费情况,确认原产权人采暖费无拖欠,方可办理产权变更。

城市供热采暖价格调整若干问题探讨

城市供热采暖价格调整若干问题探讨

听证会 4 50 ) 500 。
【 中圈分类号】7 6 【 F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6 22 (0 9 0 — 0 3 0 1 0 — 0 5 20 )2 0 4 - 2 【 作者简 介】 阎利 , 安阳工学院讲 师, 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 , 主要研 究方向为工程经济与管理( 河南安 阳
争 论 的 焦 点 问题
合 下发 了《 于做好 冬季 供热 采暖 工作 有关 问题 的指 导意 关 见的通 知》 以下 简称 《 ( 通知》 , 许 “ 地根 据煤 炭价 格上 )允 各 涨情 况 , 按照 定价 分 工管 理权 限 和规 定 的程 序 。 当调 整 适 供热 价格 ” 本 文将 结合 安 阳市热 价调 整实践 ,就热价 形
市集 中供 热系统 而投入 的资金 的补偿 , 是按此 所计 算 的热 价( 可称 之为 “ 容量热 价 ” 。客观 地讲 , 为重 要 的财政 融 ) 作
资 手 段 ,收 取 入 网 费 缓 解 了 地 方 政 府 财 力 不 足 的 矛 盾 . 加
快 了集 中供 热设施 的建 设进 度 ,改善 了居 民的生 活条 件 , 在 城市供 热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 收取入 网费是否合 理 合 法 , 会各 界 异议 较 多 , 是热 价 调整 听 证 会 中经常 社 也
( ) 价调整机 制问题 二 热
成、 收费制 度 、 民经济承 受能力 等问题展 开论述 。 居 二、 热价调整 中的几 个问题
( ) 价 形 成 问 题 一 热
在我 国对 自然垄 断行 业 的价格 管制 实践 中 , 由于与企 业 之间存 在严重 的信 息不 对称 , 府 只能在 相 当程度 上默 政
接人工 和制造 费用等 项 日。期 间 费用包 括销 售费 用 、 管理 费用和财务 费用等 。税金 是按 照税 法规定 政府 向供 热企业 无偿征收 的预算缴款 。利 润是热 价减去成 本 、 费用 、 税金后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政府可根据天气要求提前或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补偿;需停热8小时以上应及时通知用户■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供热单位须交存保证金;无故停热或供热不达标应退还热费,不按规定退还从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实行热计量用户热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交纳,未实行热计量用户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供热期卧室起居室全天不得低于18℃,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热应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提出申请,同时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供热基础费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城市供热主体监管、供热收费制度、室温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政府可根据天气延长供热期《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经营须交存供热质量保证金《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或者供热质量不达标,应当对用户退还热费,不按规定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需停热8小时以上应通知用户《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4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热听证会个人发言稿

供热听证会个人发言稿

供热听证会个人发言稿1. 本人要参与供热价格听证会,请各位帮帮忙供应一些建议请问您是哪个城市的?前几天我刚刚参与了一次供热价格听证会。

代表们反映的次要问题次要是以几点,我列一下,你看看对你有没有关心。

一、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上涨,成本大幅添加,对价格适当进行调整也是比较合理的。

调价可以自创相近地市价格。

二、调多少价既要符合市场价格规律,还要考虑到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承受,两者必需要结合起来。

三、定价假如超过居民的承受力量,许多居民会停止用暖。

形成供热企业成本增高,易形成恶性循环。

四、对添加的部分费用,需要政府、居民、供热企业三者共同担当的方式,不能单靠一方的力气担当。

五、在提价之后,供热企业要相应的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居民的信任,迅形式良性循环。

六、对城市低保户、困难户、下岗职工、城区一大部分无职业居民,政府应制定一个补贴措施,也建议供暖企业赐予相应的优待政策。

七、尽快安装一户一表,按户计量,用热户用多少热交多少钱,避开引起邻里、企业等之间的冲突。

(不晓得你们正式能否实行了一户一表计量制,我所在的城市还没有推行开,所以这次听证会上,我们的代表也对次做了提议)八、按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的问题。

大多数代表的看法是按使用面积收费。

(我不清晰你们那里是按什么标准收费,所以就不具体说了,我个人认为这个提的必要不大,不管按什么面积收费,企业都会有成本在里边,一折合基本一样。

)以上是可以给你做一下参考,不晓得能不能给你供应一些关心。

2. 听证会掌管人掌管词听证会程序:9∶00会议开头,掌管人致掌管词9∶05第一项议程,掌管人宣布《听证会会场留意事项》9∶10其次项议程,掌管人引见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方法9∶20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引见方案及起草说明9∶40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在发言10∶15休息10∶30连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在发言11∶30午餐,休息14∶00连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在发言15∶10休息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在辩论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16∶45正式代表批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3. 听证会参加人员需要提前递交发言稿吗设置测速点和测速上限的必要性进行了广泛深化的分析和争论,真正做到了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分析的客观透彻,论证的有理有据,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和观点,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看法和建议。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供热方式)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协会职责)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供热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1•【文号】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

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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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
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于9月16日举行了调整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提交市政府。

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黑龙江省
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

按照规定,现将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双城区,双城区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价格和综合成本变
动情况参照执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

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
原标准执行。

(二)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三)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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