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

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于9月16日举行了调整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提交市政府。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黑龙江省

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按照规定,现将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双城区,双城区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价格和综合成本变

动情况参照执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

原标准执行。

(二)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三)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

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