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4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1【实施日期】2017.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1日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将省政府“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3条底线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等相关工作,防止断煤、停热、停电、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供电、供热、生产、生活等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1.4.1 Ⅲ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7天(含)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合理库存。
1.4.2 Ⅱ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2天,低于7天。
1.4.3 Ⅰ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低于2天(含)。
本预案遵循“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重点指导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做好煤炭“迎峰保供”工作,阿城、呼兰、双城区及9县(市)负责本辖区煤炭供应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8]78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保证全市正常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进行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
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资源整合力度,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推进供热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有效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
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
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
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哈政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2021至2022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
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
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
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层层落实供热运行安全责任。
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巡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
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7]1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市建委管理,重点履行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职能。
各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哈编字〔2007〕105号)要求,组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专门管理供热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供热管理职能(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
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
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
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特困群体住上暖屋子。
加强区供热办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岗位培训,开展辖区内供热基础情况普查,尽快适应供热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哈政办综[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大气环境,打造低碳城市,规范发展热用户行为,逐步取缔分散燃煤小锅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采取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市区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区集中供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接入集中供热热网;对不在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近接入既有供热热源,待集中供热热网辐射到该区域后,并入集中供热热网。
新建建筑优先接入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热网。
二、锅炉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下的小型热源,不允许发展新热用户。
三、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热用户,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集中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以热源为中心,由近及远发展热用户,不得有选择性地发展热用户。
五、既有居民用户拆除原有小锅炉实行并网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实行免收;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非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六、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拆并小锅炉,实施既有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拆并供热企业,实行每并入1平方米既有居民建筑奖励1元的政策。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将不予批建新热源项目,不批准新建供热管网和发展新建热负荷;将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取消参加创先评优资格。
对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将不予市场准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单位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单位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热办发[2004]2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4.11.05【实施日期】200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单位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哈热办发[2004]22号)各供热单位:为了做好全市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好社会困难群体供热问题,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45号)要求,为保障本供热期热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统计方法供热单位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分类统计、填报、认定。
二、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热费补贴对象必须为所住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由相应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热费补贴面积不超过我市户均住房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面积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3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管理,保障居民的供热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供热行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供热企业、居民用户、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热力设施的审批、监督、检测和维修机制,推动供热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管理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居民用户档案,做好用户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居民用户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居民用户有权享受供热服务的公平、合理和高质量。
第十条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增加供热费用,不得断供或限制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应当签订明确的供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提供及时的供热咨询和技术支持,解答用户的疑问和问题。
第四章政府监管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管,确保供热企业履行合同和履行法律义务。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力度,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测和评估,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供热企业,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于尚未明确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政府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政府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黑龙江省供热服务合同范本黑龙江省供热服务合同供热企业:供热用户:1.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 服务内容:供热企业将为供热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包括热力设施的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的维修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哈政办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2日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冬季电热煤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冬季电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哈尔滨市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上(含700万平方米)的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
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下电热企业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全市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中,必须遵循“协调一致、反应迅速、供热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冬季全市电热企业的用煤需求。
3 组织机构及责任3.1 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铁路运力协调组、公路运输保障组、供热保障组、煤炭市场监察组5个工作推进组。
3.2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3.2.1 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执行副组长:市工信委主任成员: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哈尔滨市XXXXX:为推动《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修改工作,我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进行研究和讨论,现将若干修改建议汇报如下: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修改建议:应当予以配合修改为:必须配合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修改建议:本条款中新增供热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取,政府应该考虑除拆并小锅炉的居民补贴外的,其他并网性质的供热补贴,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修改建议:用户更名(产权人变更时)应核实采暖费欠费情况,确认原产权人采暖费无拖欠,方可办理产权变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哈办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6]35号)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一步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运输紧张的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目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新建、改造供热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确保供热质量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cC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
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达标。
(三)保证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2008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热办发[2008]2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03【实施日期】2008.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热办发[2008]26号)区供热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干部局,各供热单位: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为做好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和热保补贴标准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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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文号:哈编字[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2-27
执行日期:2002-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
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和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组建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
市供热办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主管城建副市长直接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热管理职能。
2、市热电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全市热力规划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规范城市供热工作,强化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供热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负责全市供热体制改革和全市供热信息网建设。
(五)依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
织供热科技创新及技术攻关;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参与政府燃煤采购、设备更新改造等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统一归集管理集中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及改造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
(八)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供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供热信访议案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供热协会和研究会工作。
(十)负责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供热办设5个职能处:(一)综合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规划建设处。
(四)供热管理处。
(五)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