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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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定。

第二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指政府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重大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根据我市的生态承载能力,对养殖区域、养殖标准等作出一定的规定或限制。

第二部分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与养殖专业户的统称。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以上(含500头,下同);肉牛100头以上;肉羊300只以上;肉鸡3.5万羽以上;肉鸭3万羽以上;肉鹅1万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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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2.5万羽以上,能繁母兔400只以上。

(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头以上,500头以下;肉牛10头以上,100头以下;肉羊150只以上,300只以下;肉鸡2000羽以上,3.5万羽以下;肉鸭2000羽以上,3万羽以下;肉鹅1000羽以上,1万羽以下。

存栏量:奶牛5头以上,100头以下;蛋鸡500羽以上,2.5万羽以下;能繁母兔40只以上,400只以下。

(三)畜禽散养户界定标准

养殖规模低于养殖专业户标准的养殖户。

(四)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定类型

崇州市全域划分为禁养区和养殖区。

(一)禁养区。指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养殖区。禁养区之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区。

第三部分划定范围

第五条禁养区范围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辖区内已划定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2 —

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2. 辖区内已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划定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崇阳街道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崇州市城区棋盘村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羊马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隆兴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怀远水厂文井江乌木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三郎水厂干五里河饮用水源地(地表水)。

3. 白塔湖、李家岩水库、文井江、四新堰(向阳水库引水渠)、乌木堰、西河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二)城镇居民区。崇阳街道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农民新型社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九龙沟、凤栖山、街子古镇、元通古镇、桤木河湿地公园、羊马河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四)自然保护区。鸡冠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鞍子河自然保护区)和缓冲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五)河道保护区。辖区内羊马河、金马河、千功堰(含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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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渠、千二支渠)、桤木河、泉水河、石鱼河、三合堰、干溪河、干五里河、味江河、泊江河、白马河、黑石河、铁溪河等14条河渠流域两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六)工业发展集中区及其配套区域。包括东至明湖路,南至灰窑路,西至世纪大道、滨河路,北至成温邛高速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七)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第六条养殖区范围

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部分畜禽养殖管理

第七条禁养区

禁养区内已有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第八条养殖区

(一)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二)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乡镇(街道)、环保、国土、农发等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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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部分其他

第十一条常规宠物、观赏动物、信鸽等家庭养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依照本方案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状况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后,我市禁养区原有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拒不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本办法实施后,我市有关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以本办法为准,如不按本办法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市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17〕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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