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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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7
【实施日期】200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
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集体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的进入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允许增加任何附加条件。
有条件的单位应开设下岗失业人员专门服务窗口。
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