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最新
亲属回避制度完整版
亲属回避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亲属回避制度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三、回避原则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1. 背景介绍亲属回避制度是一项旨在避免利益冲突和维护公正廉洁的制度措施。
在各种组织、机构和国家中,亲属之间可能存在亲情关系,为了避免因此产生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问题,便确立了亲属回避制度。
2. 亲属回避的原则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对所有人员均应适用相同的标准,不存在歧视性,保证一视同仁。
- 严格性:不容许以任何形式规避或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保证执行到位。
- 透明:制度实施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避免私下猫腻,提高公信力。
3. 亲属回避的对象范围亲属回避制度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
- 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等旁系亲属关系。
- 婚内亲属:与本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亲属。
4. 亲属回避的具体操作亲属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 亲属辞职:当亲属关系影响到公正性时,一方应主动辞职或调离相关职务。
- 调岗:将亲属分开,避免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责范围内工作,减少利益冲突。
- 请假: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请假或调休等方式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5. 亲属回避的意义和作用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 - 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规范性。
- 避免利益输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 建立廉洁清正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6. 亲属回避制度建设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目前亲属回避制度在一些地方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 规定不够严谨或执行力度不够。
- 部分地方实施不够透明,容易存在漏洞。
为改进这些问题,可以: - 加强对亲属回避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 完善制度的配套措施和监督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制度执行的透明度。
7. 结语亲属回避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个领域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亲属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性,消除亲属关系对人事安排的影响;(二)预防冲突原则:避免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三)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亲属回避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姻亲关系;(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回避范围第五条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领导、指导关系。
第六条以下情况需实行亲属回避:(一)管理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部门任职;(二)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岗位或其下属岗位任职;(三)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直接领导或下属;(四)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同级岗位;(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章回避程序第七条管理人员发现本人或亲属存在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核实,确实存在回避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出回避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对回避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实行亲属回避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人事管理环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
1.亲属回避的定义
亲属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亲属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3.亲属回避的方式
(1)主动回避:领导干部在知道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回避,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
(2)被动回避:上级组织或领导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调整领导干部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以便避免亲属关系的不利影响。
4.亲属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领导干部认为存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决定:所在单位或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
(3)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根据决定结果,需要进行职
务、岗位或工作环境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定义
地域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地域因素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地域回避的范围
(1)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2)同一乡镇内存在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司声誉、公司及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财会审计/仓管)。
第二章近亲属关系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其他应回避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第三章近亲属回避的定义、原则及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回避原则。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回避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第七条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事项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处理。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的亲属关系,即员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防止员工在工作中利用亲属关系谋求私利、以身试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和公平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负责配合。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亲属关系明示原则:入职时员工应如实申报身份及亲属关系,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实情,一经查实,将做出相应处理。
(二)情况申报公示:员工在工作中涉及与亲属关系有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或虚报情况,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三)利益转让禁止原则:员工及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业务中以任何方式转让利益、收受贿赂等行为。
(四)利益输送禁止原则:员工及其亲属不得向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提供任何利益输送。
(五)职务安排公正原则:公司在职务安排中不考虑员工之间的亲属关系,所有职务安排均应经过公正程序。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如实举报涉及亲属关系的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九条公司将不定期开展员工亲属关系的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亲属关系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成员应带头执行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身教言传。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对情节较轻,尚有改正可能的员工,给予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情节较重,暂时性贪腐倾向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
(三)绩效降级:对情节严重,存在较大贪腐嫌疑的员工,可对其绩效进行降级处理。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人社部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组织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9月18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回避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亲属回避管理制度(原创版3篇)《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篇1亲属回避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人事管理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招聘、任职、考核、晋升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回避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亲属关系对组织、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保证组织、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说,亲属回避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招聘回避:在招聘过程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参与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任职回避:在人员任职过程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在同一岗位或者同一部门工作。
3. 考核回避:在人员考核过程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 晋升回避:在人员晋升过程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参与晋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篇2亲属回避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招聘、考核、晋升、任用等管理活动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进行回避管理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亲属关系对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确保组织内部的公正、公平、公开。
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亲属关系申报:组织要求员工在入职或晋升时申报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
2. 岗位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招聘、考核、晋升等管理活动中,必须进行岗位回避,即避免在同一部门或岗位上工作。
3. 工作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进行工作回避,即避免参与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4. 考核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考核过程中必须进行考核回避,即避免参与对方的考核工作。
5. 惩罚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处罚或惩戒时必须进行惩罚回避,即避免对其进行有利害关系的处罚或惩戒。
《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篇3亲属回避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招聘、考核、晋升、调任等管理活动中,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进行回避管理的一种制度。
规章制度 亲属关系 回避
规章制度亲属关系回避
第一条为规范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影响,增强组织的稳定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本单位的亲属关系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亲属关系人员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关系人员。
2. 禁止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之间在本单位直接上下级关系。
3. 禁止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在本单位内部组建职务相互交叉的关系。
4. 亲属关系人员之间在工作上应相互尊重,避免利用亲属关系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亲属关系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不得利用亲属关系谋取公私利益。
任何利益都不应因亲属关系而优先考虑。
2. 不得干扰亲属关系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干与他们的工作安排。
3. 对涉及亲属关系人员的工作调整、调岗等事宜,应当严格依据组织规定和程序,公正公平处理。
第五条亲属关系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 不得因亲属关系人员出现矛盾冲突影响工作。
2. 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亲属关系人员的工作声誉。
3. 不得泄露涉及亲属关系人员的工作秘密,保护其隐私。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亲属关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等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2019年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最新
1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范和减少案件发生,强化内部管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亲属回避的原则和纪律。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对所有岗位人员亲属回避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定所指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
3.2调任指从本行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任支行行长以上职务的,调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考核。
3.3转任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在支行、部门之间的平级调动,转任必须符合转任职务岗位的资格条件。
3.4轮换指同一支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人员轮换,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相互交流。
4职责与权限 4.1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
4.2各支行、总行各部门负责对调任转任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回避规定或形成新的亲属关系的,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停止调任手续。
5政策公正廉洁,依法经营。
6流程图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流程图亲属关系总行各部室人力资源部风险合规部行领导上报亲属关系补充上报通知回避提交回避申请拟订回避方案登记亲属关系审批备准避回〉岗位交接业务检查避回施实〉档归料资〉审批监督落实监督检查资料归档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回避流程 8.1.1回避申请 8.1.1.1本行员工自报亲属关系,填写《员工亲属关系登记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进行汇总。
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人力资源部根据已汇总全行亲属关系,按照亲属回避的要求和内容,拟订 回避方案。
8.1.1.3亲属关系根据回避方案,提出回避申请。
8.1.1.4本行员工的职务回避按以下顺序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 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 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中,亲属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亲属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事业单位中,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分配、决策的制定以及服务的提供,如果亲属关系介入其中,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出现,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利益。
亲属回避制度通常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任职回避,即亲属关系的双方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例如,父亲不能是儿子的直接上级领导,夫妻双方不能在同一财务部门工作。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偏袒、特殊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公务回避。
当涉及到具体的工作事务时,如果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比如在项目招标、人员招聘、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如果存在亲属参与,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另外,还有地域回避的情况。
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岗位,特别是与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岗位,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和地方势力对工作的干扰,可能会要求工作人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回避。
实施亲属回避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它有助于优化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避免亲属关系带来的复杂人际问题,能够使工作分工更加合理,职责更加明确,减少内部矛盾和冲突。
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说,亲属回避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它切断了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的渠道,降低了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对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而言,亲属回避制度保障了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众能够感受到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是基于客观标准和公正原则,而不是受到亲属关系的影响,从而增强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回避对象4.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空间正文(篇1)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是指银行在招聘、选拔、任命、调动、考核等环节中,对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员工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员工队伍管理,健全内控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关系界定: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和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回避范围:银行亲属回避制度要求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能在同一部门、同一机构(如分行、支行等)工作,以避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3.回避对象:银行亲属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以及临时工、实习生等。
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公平竞争:通过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亲属关系对招聘、选拔、任命等环节的干扰,保证公平竞争,提高银行员工的整体素质。
2.防止利益冲突:亲属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员工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确保银行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促进内控建设:亲属回避制度有助于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4.提升银行形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有助于树立银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形象,提高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尽管银行亲属回避制度在维护银行员工队伍的公平竞争和内控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改进空间。
比如,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部分银行可能存在标准不一、执行不力等问题。
目录(篇2)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标准4.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亲属回避制度的例外情况正文(篇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是指在银行机构中,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回避规定,以保证银行机构内部管理公正、公平,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亲戚避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关系日益复杂,亲戚之间的交往也日益频繁。
然而,在亲情之外,法律规定的亲戚避嫌原则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亲戚避嫌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亲戚避嫌的定义亲戚避嫌,是指法律对特定亲属关系中的行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亲戚避嫌主要涉及职务行为、经济行为、民事行为等方面。
三、职务行为中的亲戚避嫌1. 公务员法中的亲戚避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亲戚避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审判庭或者同一审判委员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检察机关或者同一检察分院工作。
”四、经济行为中的亲戚避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亲戚避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亲戚避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民事行为中的亲戚避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亲戚避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得结婚。
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就是属于夫妻,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和双方的儿女有婚姻关系的,这些人员是不能够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说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也不能够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的工作,亲属回避制度隶属公务回避制度中的一种。
▲一、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亲属回避。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二、相关知识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员工亲属回避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保证职工公正履职,依据看管部门相关要求,联合我企业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家属回避是指职工对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家属关系进行回避。
第三条本方法合用于全司在岗职工。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含单位领导、支企业经理及助理、总部部门总经理(主任)及助理,应回避的家属关系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指父、母、子、女);两代之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指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亲母亲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亲母亲)。
第五条其余职工应回避的家属关系有:直系血亲关系、配偶关系、儿女的配偶关系。
第三章回避方式第六条调换回避,是指对需回避的职工,进行支企业间或总部与支企业间的调换。
第七条沟通回避,是指对需回避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支公司间或总部与支企业间的沟通任职。
第八条分工回避,是指属回避范围内的有业务关系的重要岗位职工,进行总部部门或支企业内部的分工调整。
第九条重要事项回避,是指属回避范围内的职工,一方在波及另一方的重要事项的决定或执行时,暂时回避。
第四章回避要求第十条同一支企业或同在总部的职工属回避范围内的应予调换或沟通回避。
第十一条在各样公事活动中,凡办理与自己有第四条所列家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实时向上司主管说明并进行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相关检查、议论、审查、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履职的职工与我企业客户属第四条回避范围内的,应进行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不得直接为其办理业务或对其余职工办理业务施加影响。
第五章回避原则及程序第十三条家属回避中,调换或沟通回避的,原则上由职级低的一方回避,职级同样的,原则上由任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的,原则上由执行监察与管理职责的一方回避。
特别状况,可依据工作需要和自己意向作适合调整。
第十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若有第四条所列家属关系应主动向直接领导报告,并填写《职工履职回避审批表》,向人力资源部存案。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标准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完善公司的用人制度,规范员工亲属的用工,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3 亲属回避的原则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
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激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和谐、人性管理,反对丧失原则、一团和气。
4 亲属关系界定4.1 夫妻关系4.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4.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 亲属回避的三个方面招聘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6 亲属回避的具体内容及方法6.1 招聘回避内容6.1.1 公司内部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公司部级(含同等级别的非职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参加应聘。
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名、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实、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参与公司的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
6.1.2 各公司科级、主管级管理人员,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在同一一级部门内工作、不得有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6.1.3 主管级以下员工,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6.2 招聘回避办法6.2.1 在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期间,本公司员工不得向用人部门主管人员、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面试官等进行游说或施加压力,以达到亲属进入公司的目的。
6.2.2 在公司进行招聘活动期间,员工的亲属如参加应聘,应主动将亲属关系如实告知人事行政部,对蓄意隐瞒者,取消其面试及录用资格。
亲属关系任职管理规定
亲属关系任职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确保干部亲属任职管理的客观公平性,正确引导和规范公司亲属关系,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个人及公司长远利益,共同创造“诚信、共赢”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一、面向范围:除普通员工以外公司全体文员及以上管理干部二、亲属关系定义: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情侣等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的叔侄、舅甥、堂/表兄弟姐妹等。
三、员工亲属任职基本原则1.亲属关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安排在同一部门内担任管理(文员及以上)岗位,或形成上下级关系。
2.公司不鼓励同事之间之间谈恋爱,确认恋爱关系的,一律按亲属关系规定执行。
四、特殊关怀1.公司以人性化的理念、开放的胸怀接纳员工亲属入职公司,但须经逐层审核及总部审批后,方可安排在同一部门或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任职。
2.为了解决个别优秀管理人员的家庭实际困难,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由分公司对任职双方的职业道德等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报至总部审批后,方可安排在同一部门或管辖区域范围内的非关键性岗位上任职。
3.经公司审核特批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部门或管辖范围内任职的,必须签署承诺书后方可上岗。
4.经总部审核特批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部门或管辖范围内任职满2年以上者,要求主管人员时刻注意动向,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五、任职审核管理1.各部门在招聘时应主动询问在本公司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应聘人员在招聘入职前应主动告知其存在的亲属关系。
2.各级管理人员在入职审批时应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应马上进行岗位调整或协调至其它部门任职。
3.人力资源部有权做亲属关系的背景调查,同时鼓励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任职有权举报,经调查属实一律按规定处理。
六、违规处理1.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入职时应主动告知其相关的在职亲属关系,对于未及时告知的,经核实后将以弄虚作假性质定论,一经发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2.本规定正式执行后,对于因瞒报或审查不严格已经入职的符合亲属关系的人员,一经发现,除双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对存在审核职责的所有管理人员当月绩效为零,情节严重者降职降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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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范和减少案件发生,强化内部管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亲属回避的原则和纪律。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对所有岗位人员亲属回避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指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
3.2 调任指从本行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任支行行长以上职务的,调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考核。
3.3 转任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在支行、部门之间的平级调动,转任必须符合转任职务岗位的资格条件。
3.4 轮换指同一支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人员轮换,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相互交流。
4 职责与权限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
4.2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负责对调任转任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回避规定或形成新的亲属关系的,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停止调任手续。
5 政策
公正廉洁,依法经营。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回避流程
8.1.1 回避申请
8.1.1.1 本行员工自报亲属关系,填写《员工亲属关系登记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进行汇总。
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a) 夫妻关系。
b) 直系血亲关系。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d)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8.1.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已汇总全行亲属关系,按照亲属回避的要求和内容,拟订回避方案。
8.1.1.3 亲属关系根据回避方案,提出回避申请。
8.1.1.4 本行员工的职务回避按以下顺序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8.1.2 回避审批
回避申请经总行员工亲属回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董事长同意,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整落实。
8.1.3 回避实施
8.1.3.1 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
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8.1.3.2 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8.1.4 回避监督与检查
8.1.4.1 总行人力资源部在干部晋升、员工录用、调配工作中应按回避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8.1.4.2 总行风险管理部要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1.4.3 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分配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1.5 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亲属回避的有关资料。
具体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8.2 回避原则与纪律
8.2.1 任职回避
8.2.1.1 本行现有在岗员工之间有亲属连带关系的,不得在总行管理机关内或同一支行工作,不得在一个业务系统内有直接隶属管理关系的岗位任职。
不得从事不相容的岗位。
8.2.1.2 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负责人的职位或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位的机构从事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工作;关系人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相互制约关系的部门的领导工作。
8.2.2 履职回避
员工在工作中,如遇有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8.2.3 对同一单位已形成亲属关系的或因联姻等原因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应及时调
整解决,有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8.2.4 在岗的外聘人员须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
8.2.5 其他
8.2.5.1 总行领导、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要做好亲属回避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8.2.5.2 全行员工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
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8.2.5.3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8.1.1.1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8.2.5.4 公务活动规定
工作人员从事录用、考核、任免、调配、审计、监察、案件审理等公务活动,凡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8.1.1.1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8.2.5.5 罚则
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自觉服从组织决定。
对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的,予以辞退。
9 检查与监督
9.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0.1.2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1 支持性记录
11.1 员工亲属关系登记表DDB-QC-RL-317-01
11.2 员工亲属关系回避申请表DDB-QC-RL-317-02
12 附录
无。